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6-09
来源: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地税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及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财务内部审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用调账审计或实地审计的方式。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局财务装备科为系统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财务内部审计实行下审一级的制度,每年组织对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局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六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上一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并将内审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备案。内审人员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内审人员时,必须提前报市地税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各县市区内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稽核工作,根据市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安排参加全市财务内审工作。
第八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各单位不得拒绝、阻碍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财务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审内容
第九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二)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行为,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报是否及时。
第十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购置(更新)、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账、卡(册)、物是否相符。(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行为。
第十二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内审部门权限
第十四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决算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做出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内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完善财务制度、改进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内审程序
第十五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内部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财务内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十六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财务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内审事项,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抽调精干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进行事前培训。实施内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第十八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单位汇报,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内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内审终结,审计小组要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财务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内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内审决定。
内审意见书和内审决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于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下达30日内,向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执行和落实报告后到被审计单位检查、督促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可重新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15日内向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在复审期间,原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照常执行。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内审通知书、审计报告、内审意见书、内审决定等进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年度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级财务内部审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内审部门。
第六章内审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为进一步提高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透明度,充分发挥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对财务内部审计情况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遵循的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全面通报、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收支情况。(五)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六)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七)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八)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九)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重大财务审批事项的报批、备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的主要方式:
(一)对财务内部审计的全面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全市地税系统通报。(二)对于重大问题通过全市地税局长会议通报。
(三)对于财务工作普遍性问题通过全市地税财务专业会议和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内部网站通报。
第二十九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在财务内部审计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下达30日后实施,在此期间对财务内部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已经整改的不予通报。第三十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下达后,各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通报情况,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市局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大问题实行全年跟踪检查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财务内部审计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予以制止。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所在地税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以及报复陷害财务内部审计人员的、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整改。对认真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结合年终工作考评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力且屡查屡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推诿不改和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潍坊市地税系统经费报销制度
潍坊市地税系统经费报销制度
发布时间:201*-06-09
来源: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规范报销程序,提高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费报销实行“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控管机制,遵循“先预算、再审批、后办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经费报销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对免予预算审批的项目实行列举审批制度。
预算审批是指对达到审批限额的项目,实行先作预算,分级审批后,再予以办理。
对免予预算审批的项目实行列举审批制度是指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将一些经常性支出、固定性支出项目逐一列举,经局领导班子成员审批同意后,可免予预算。
第二章报销程序
第四条我市地税系统的报销程序包括预算审批、原始凭证审核、经费报销三部分。
(一)预算审批。经费开支达到规定限额的实行预算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报批预算的不予报销。1.预算审批限额及权限:
单项(次)支出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
单项(次)支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单项(次)支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班子成员集体审批;
单项(次)支出3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中符合《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还需按规定报批;
单项(次)支出100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同意,报市局审批后办理。如遇急办事项,凡属县级局审批权限内的,可经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先予办理,再补预算。凡属省局、市局审批范围的,必须先报批,后办理,严禁先办后批,不批自办。
2.预算审批程序:由经办部门填写《支出预算审批表》,经科室(基层分局)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初审,财务部门按预算审批权限分别报局领导、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批;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批后执行;重大财务事项支出,按《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购置不论金额大小,全部实行预算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此类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具体办理;1000元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达到省市局报批标准的,按《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同时按《潍坊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此类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具体办理。
(二)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经办科室(基层分局)负责人签字(基层分局还需纪检员签字),财务部门初审后按权限报批。凡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开支项目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原始凭证除发票、收据等合法支出凭据外,需按有关规定附列各种审批手续:报批预算的,需附《支出预算审
批表》;报省市局审批的重大支出项目,需附本单位请示和上级批复;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评议监督的,需附民主理财监督会议纪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办理的,需附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
(三)经费报销。单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单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定额发票或零散小额发票可分类粘贴汇总,按上述权限签批。
第五条基层分局实行定期报账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应在年初拨付分局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分局日常办公支出,年底结账前将备用金收回。基层分局采取按月分次方式定期报账,报销要及时,原则上当月支出当月报销。
第三章原始凭证管理
第六条原始凭证要真实合法。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及其他合法凭证。凭证所载经济内容和金额,要真实合法,遵循内容与使用范围一致的原则;各种凭证项目填列必须齐全,手续完备。第七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
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有错误的,必须重开。
(九)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名。通过银行发放的款项必须有银行回单或银行盖章确认。
(十)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
(十一)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予以退回或重新补正。
(十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三)凭证签字需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不得用
圆珠笔或铅笔签字。
第八条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利于原始凭证的保存和整洁美观,对不便装订的原始凭证可以进行分类汇总粘贴。
(一)对于汇总报销业务较多的票据,要按内容分类粘贴,注意不要混贴,票据间不要相互覆盖,以免影响辨认。
(二)粘贴时,在粘贴纸左边可留1厘米左右的装订位置。
(三)如果同类票据大小不一,在同一张粘贴纸上按先大后小顺序均匀粘贴。
(四)票据粘贴完整后,归集拟报销的合法单据,填写《经费报销汇总单》,注明票据金额、张数。报销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四章报销方式、时间
第九条机关科室发生小额支出时,在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到财务部门暂借现金,当天办结按程序签批后到财务部门结算。如果当天不能结算,则按公务借款程序处理。
第十条基层分局、机关科室发生的超过现金使用限额(具体标准参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支出,在预算
审批程序和发票签批手续办结后,到财务部门申请转账支票支付。转账支票填写的项目要与发票所载事项一致,收款人必须在支票头上签字。
基层分局、机关科室因业务需要领用转账支票的,凭签批的《支出预算审批表》(免予预算审批的项目除外)到财务部门申领支票,注明支付限额,并填写《支票使用登记簿》,记录因业务需要领用转账支票的情况。领用的支票必须在三天之内连同签批完备的票据报财务部门核销。
第五章暂借款项
第十一条借款实行“前清后借,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
第十二条个人公务借款一次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凭据,写明借款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一次借款超过1000元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据,写明借款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个人临时性借款,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三条公务借款原则上在一周内清算(公务出差借
款,返回后一周内清算),逾期不归还或不结算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清理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非单位在编人员不能借款。
第六章其他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基层分局和纳税服务中心用备用金兑付发票兑奖资金和发票举报奖励。支付凭据汇总粘贴后,由征管科对发票业务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财务部门确认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五条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由分局提出申请(委托代收、代征单位需附《委托代征协议书》),报计统部门审核,局领导签批,由财务部门填制统一格式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以支付。支付比例按照财行[201*]36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支付协税护税报酬,由基层分局或综合治税部门提出申请,经计统部门审核,报局领导签批后,支付协税护税单位。支付比例按鲁政办发〔201*〕101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财务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有责任拒绝报销任何不真实、不可靠的原始单据。
(二)财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的财务制度和单位的规定、合同、协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批示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给予补充完整,对不合规的报销凭证予以拒绝并退还报销人。
(三)对各分局、各科室的正常性开支实行财务主管负责制,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一周内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各单位的票据报销,否则给予公开批评。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的任务
(一)财务情况汇报。财务部门每月应汇总局机关、各分局的经费收入、经费开支实际情况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
(二)与基层分局对账。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10天内将上一个月经费收支及余额情况发到基层分局,分局会计核对后报分局负责人了解分局的收支结余,如果有问题或不符的地方,应尽快与财务部门核对清楚,进行更正或调账处理。
(三)与银行对账。财务部门要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
额,如账面金额与实际存款余额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账务处理。每季度的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在进行未达账项调整后,统一装订到本季最后一本凭证底。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指免予预算审批的项目见附表。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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