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调度管理制度
供水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司一级生产调度管理
第一条公司中心调度为一级调度。对各水厂调度为指令性调度。
第二条水厂调度按工艺流程需要为满足各水厂源水需求,对水源厂泵组进行调度;对水源管道和预沉池的运行进行调度;对各水厂出厂压力进行调度和管网所的管网运行进行调度。
第三条根据各水厂供水量计划及用水量变化情况制定每季的调度方案。
按照方案调整日常生产运行,保证全市管网运行平稳安全及用户对水量、水压的需求。并根据特殊时期(高峰期、节日期间)用水量的变化情况及用水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上报主管领导经确定后,负责组织各水厂落实方案内容。
第四条根据天气、季节、温度及用水量的变化情况,在
对管网测压、测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管网各控制点的压力范围,实行管网运行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根据管网改造和管网建设情况,开展对原有压力检测点的调整和新压力检测点的布点工作。
第六条参加Φ500以上大型管网改造、新铺管线接头、冲管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查,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生产调度方案。
第七条在岗人员必须随时密切注视管网控制点服务压力及管网中各压力点压力、出厂压力的动态变化,适时、及时、合理调度各水厂出厂压力,满足管网用水量需求,做到科学、合理、经济调度,节约能源,降低进水、送水电耗。
第八条在岗人员对正常生产调度运行中出现突发事故时,在立即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领导、经理办公室,做好水厂的平衡、互补、协调。
第九条在岗人员须熟悉和掌握各水厂运行工艺状况及设备使用情况,对违反调度指令的运行操作,立即制止并上报领导。
第十条在岗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各水厂出厂干管走向及
全市主要干管的分布情况,对管网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漏水、爆管、冲管、接头并网等工程)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各水厂出厂压力,保证管网服务压力的平衡。
第二章水厂二级生产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各水厂二级调度按中心调度指令严格控制各运行参数,若出现超出控制范围时应及时通知中心调度。
第十二条各水厂应保持与中心调度的通讯工作畅通无阻,维护通讯和网络设备的完好。
第十三条各水厂二级调度应遵守调度管理制度;每一小时准确上报有关生产运行参数。
第十四条对中心调度下达的出厂压力指令,各水厂二级调度须当即调整泵组匹配。
第十五条各水厂二级调度不得擅自开泵、停泵、倒泵,如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时,应提前向中心调度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实施操作。
第十六条水厂运行泵组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出现掉泵,严禁私自勒闸送水和违背调度指令运行,若厂内生产需要
增减水量应提前与中心调度联系,待允许后方可实施操作。
第十七条各水厂接到电业局通知后,在15分钟内必须通知中心调度并讲明原因及运行状况。
第十八条各水厂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致使减水或停水,水厂在处理事故的同时,上报中心调度,中心调度负责调配好各水厂生产和供水量,平衡好管网压力。
第十九条各水厂对影响产水量的技措大修、例修工程项目,应将施工方案、调度方案提前10天报中心调度备案。
第三章工程管理部在进行DN500以上管道停水施工、接头、维修、冲洗、并网等工程需操作阀门时,应由管网调度负责人向公司中心调度提前5天报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对DN500以上管道冲洗、并网工程,施工单位须有主管领导现场指挥,中心调度、水质管理部门专人现场配合,按规定的水质标准、停水时间进行实施,并网开闸前通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DIN500以上新敷设管道消毒、冲洗完毕后,经公司水质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并网的管道,应在
24小时内并网运行,不得随意延长并网时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并网时间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DN500以上给水管道关闸维修时,停水前工程管理部必须通知中心调度,在维修完毕后对操作的阀门立即恢复原状态,并将操作结果反馈中心调度。
第二十三条对管网出现的突发性急漏、爆管等,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止水上报中心调度,中心调度人员负责调整水厂泵组,平衡管网压力,作好记录并通知有关领导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凡因停水施工时对水质、水量、水压影响较大的工程,各施工单位应提前10天将施工方案报中心调度并召开由各级领导参加的方案研讨会,经研究确定供配水方案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影响范围较大时要通知新闻媒体发出停、减水通知。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批准的停水施工时间要严格遵守,对大用户和特殊用户要通知到用户单位,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长停水时间)应提前逐级上报。
扩展阅读: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供水调度工作。
第五条水库供水调度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调度、综合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资料编制防洪调度、兴利调度和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以下统称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一)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二)水库规划设计报告;
(三)水库运行状况和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四)当年来水量预测结果;
(五)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
(六)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应当以与用水单位签订的用水合同为依据。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应当以科学的技术数据和基础资料为依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编制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水库下游河道最低水位和生态环境用水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用水量变化情况调整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编制灌溉供水期、汛期、枯水期的水库供水调度实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实施方案,做好水库供水调度准备工作。第九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及供水、防汛、抗旱等实际情况,下达水库供水实时调度命令。防汛期的水库实时调度命令,由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供水实时调度命令实施水库供水调度运行,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供水调度命令执行情况。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实施水库泄水,必须提前向受影响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泄水量及泄水期,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设施养护,监测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对水库库区范围内的取水口控制设施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水库管理单位向下游地区供给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依法编制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未依照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实时调度命令、未向受影响地区公告泄水量、泄水期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执行实时调度命令,或者泄水前未向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泄水量、泄水期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截留水库供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按照截留的水量缴纳水利工程水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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