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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时间:2019-05-28 19:23:59 网站:公文素材库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站长职责。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对抗拒不接受检测的人员,报告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检查。

三、戒毒和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地点,必须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在变更了就医、就学、就业以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五、对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在戒毒期间仍继续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伙同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D、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检测。

二、社区民警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他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E、社区戒毒(康复)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一、社区戒毒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组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机构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尿检制度,在治疗期间,六个月内连续三次尿检呈阳性的,终止药物维持治疗。

四、坚持药物维持治疗凭卡登记制度,对在六个月内累计十五次(天)或连续七次(天)未服药治疗者(特许原因已向社区戒毒机构请假除外),终止对其的药物维持治疗。

五、入组参加药物维持治疗连续服药三个月后,需要转诊治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六、严禁在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一经发现,报告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

七、依法解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自解除之日起,停止服药。

F、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救助的条件一、必须严格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二、必须符合享受低保救助的条件。

三、对表现好,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在子女入学、就业、享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

四、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规定,社区除了进行告诫,并有权依照有关协议要求民政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各种救助。

扩展阅读: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

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

追究制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及其亲属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一)认真落实《禁毒法》和《江苏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安排布、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三)深入社区督导,调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推广先进经验。

(四)及时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各级禁毒部门的检查考核。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按照《禁毒法》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协调、考核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顺利实施。

3、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戒毒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合法公民。

4、组织戒毒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戒毒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5、帮助戒毒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使其自食其力,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可委托戒毒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单位(服务处所)和学校指派的代表应积极配合。(三)每周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群力派出所报告。(十)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

(康复)中心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档案管理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街道司法所建立。并通过以下方式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实施管理:

(1)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工作机构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力所能及、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

(2)组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3)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心理疏导。结合其违法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考核奖惩

1、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考核表》,存入档案。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档案。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在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实行强制性戒毒。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表现较好,无重新吸毒现象,可以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戒毒。

治淮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考核表

(姓名:)

时间

学习情况思想汇报公益劳动日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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