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工作法
四制工作法
【前言:“四制工作法”是推行严细化管理的制度保障,是全集团一项重要的管理方法,是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彻底落实和执行的有效管理工具,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提升全体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能够提升公司平台的信誉,维护好企业的社会人脉资源,推动企业发展。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各级领导无论是以书面、会议、电话、邮件、口头或转达等任何形式安排布的工作,都要严格按照“四制工作法”执行,做到工作“有布、有承诺、有落实、有结果、有回音,同时有检查和评价”。】工作限时制
工作限时制,是指完成任何工作都要有时间上的要求。上级对下级安排任
务,或者下级向上级请示批办工作,双方都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
各级主管在安排任务特别是重要任务是,尽可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填写完成该任务的时间要求。以口头形式安排任务时,也要明确时间要求。
各级主管在提出时限要求时,应综合考虑上级主管的具体指示、公司的有关规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下级的工作能力等各种状况。
各级主管在安排任务时不提出时间要求,主管自罚50元;如不进行自罚,对主管处以100元的罚款。下级未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按相关规定处理。下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每延迟一天,对其处罚50元。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汇报请示的,另行处理。
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请示时提出批复的时间建议。公司有关规定或上级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请示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无时间建议的,责任人自罚50元;如不进行自罚,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上级未在建议时限内予以答复又不及时通知下级的,责任人自罚50元;如不进行自罚,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凡是能够规定工作时限要求的,应当就有关工作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工作限时制是工作的落实执行过程,就是要求所有工作不能拖延、不能延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不但考验着一个人的能力,而且考验着一个人的心态。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么是能力不足,要么是心态不端正。如果是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原谅,因为可以通过培训、学习来提升能力,最终把工作做好。如果是心态不端正,那么不能原谅,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刻意做不好工作的嫌疑,这是人为的制造麻烦,往往给工作造成被动,给企业带来损失。】工作承诺制
下级对上级的承诺:下级在接到上级的任务单、工作提示单、工作诊断问题整改表等表单时,应在表单上作出承诺。上级以口头形式安排任务的,下级也要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对拒不承诺的,应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工作达不到承诺标准的,由上级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级对下级的承诺:上级对下级反应的问题或请示的工作,应及时予以答复。上级在对下级反应的问题或请示的工作作出的书面答复即为对下级的承诺。若上级没有按时作出答复,按无承诺处理,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日常工作的承诺。对在班前会或工作行进中上级对下级安排任务或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双方都应向对方作出承诺。若无承诺,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年、月、周工作承诺:每年年初,每个人都应当就年度计划的完成向自己的上级主管作出书面承诺。每月的经理例会,总公司各部门主管都要就月度计划
2的完成向总经理及各单位经理作出书面承诺,各单位经理也要对总经理或总公司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每月系统例会后,主要责任人都要向自己的上级主管作出书面承诺。每周例会后,主要责任人都要向自己的上级主管作出书面或口头承诺。不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对责任人处罚50元。经理以上人员的年度、月度工作承诺交总公司计划主管部门备查,其他人员的承诺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查。不按时上交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解读:承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书面的保证是一种承诺,口头上的答应也是一种承诺。只要接受了上级安排的任务或工作,那便是做出了把工作做好的承诺;选择在金宇工作,便是对金宇做出了承诺;接受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便是对这个工作岗位做出了承诺。既然做出了承诺,就要按照承诺的要求去做,兑现自己的诺言,如此才能积累自己在工作上的信誉,个人的职业道路才能越走越宽。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我们不但要敢于承诺,而且还要努力兑现自己的诺言。】工作复命制
运作方法:对于主管所提出的任何工作提示或意见,受命人在接受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命令下达人复命。受命人在执行命令的过程中应努力去克服困难,并寻找切实可行的措施与解决办法,最终达到主管要求的目标。
复命时间:根据主管要求的时间进行复命。主管未按规定提出复命时间要求
的,无论工作完成与否,总公司机关人员应在4小时内向主管复命,工业企业人员应在6小时内向主管进行工作复命,土建劳务公司人员应在8小时内向主管复命。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也要按时复命,并说明原因。主管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新的要求。若受命人不及时向主管复命,对受命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复命方式:复命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但主管对复命方式有要求的,应按主管要求的方式复命。在无法按主管要求的方式复命时,采用其他方式及时向主管汇报的视为按要求作出了复命。
3【解读:工作复命制就是将工作的进展或完成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掌握工作的最新动态,为下一步决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有布、有落实、有回音、有评价,如此才是一个完整的闭环。工作复命就是回音。
领导时间宝贵,事务繁多,每天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处理,因此工作及时复命,向领导汇报,不但不是给领导添麻烦,反而会让领导及时掌握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减轻了领导的心理压力,为领导下一步的决策做好了保障。
作为一名下属,接受了领导安排的工作,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其安排布的工作进展情况。领导不过问,不是不关心,更不是遗忘,而是在默默地关注着工作的进展情况,一旦过问,那说明领导已经对工作不满意。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有很多因为复命不及时而导致整个工作陷入被动的例子。比如,有时候一些和领导有关系但又不符合我们要求的客户慕名要求合作,这本是好事,我们在接受了领导的安排之后,要做的工作不是简单粗暴地拒绝客户,而是通过耐心地接触和交流,让客户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是公司不给予机会,而是他们自身条件达不到公司要求,之后要及时向领导复命,把事情的处理经过和领导汇报清楚。如此,一是照顾了客户的面子,让客户对公司更加认同,损害不到公司的人脉资源;二是让领导掌握了工作进展的情况,不再被动;三是巧妙地维护了企业利益和声誉。相反,如果我们简单粗暴地处理了领导交办的任务,甚至是不执行,同时又不及时向领导复命,
4做好汇报,结果可想而知。客户会因为不给机会而埋怨公司,领导辛苦经营来的人脉资源可能就此失去,同时给公司这个平台的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所有工作都要及时复命。
复命之后,领导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有书面的,也有心理的。其实,在领导布安排工作的时候已经对每一个人进行了心理评价。把这项工作交给你来完成,说明是对你的信任和认可。这项不交给你来完成,说明你在这一方面的能力还有所欠缺,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领导对我们的评价更多的是一种心理评价,而心理评价的好坏,主要是看我们的日常表现,看我们的工作落实、执行及复命情况。因此要想获得上级良好的心里评价,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做到工作有落实、有结果、有复命。】
失职责任追究制
具体执行《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解读:工作失职,自然要追究责任,这是督促、保证工作落实和执行的有效手段。责任的追究是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的,无论是谁失职,一律追究责任。】
5扩展阅读:四制工作法(试行)
四制工作法(试行)
四制工作即乡党委“四定制(定岗、定人、定奖金、定处罚)、一岗三责制(一个岗位上的干部要承担本职工作、党风廉政和信访维稳三种责任)、条块结合制(本职工作与包片结合制)、生态移民制(以村为主、三级联动、异地融合、双向服务制)工作方法。
一、全员“四定”制,即干部“定岗、定人、定奖金、定处罚”
工作制度。
(一)“定岗”,围绕临时性工作岗和业务工作岗确定干部的工作岗位。
1.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指工程项目岗(办公生活楼、巴准铁路、109国道改造、中部煤管站、暖水煤炭物流园、第二运管所、客运站、水保示范园区、改造延伸镇区街道及配套地下管网、暖水旧街危房改造、小型生态公园、荣乌高速服务区、扩容污水坝、供暖站等)和因发生突发性的群体性上访、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事故灾难等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岗位。
2.业务工作岗位主要指党委秘书、人大秘书、政府秘书、组织干事、精神文明、宣传、团委、工会、妇联、文件传送存档、办公物品管理、人事、纪检、教育、督办、考核、财务、民政、劳动保障、就业、扶贫、统战、计划生育、文化广播、司法、调解、信访维稳、生态移民、生态建设、矿区移民、社保医保、水利电
力、国土资源、统计、禁牧禁垦、农林牧业、水土保持、司机、后勤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岗位。
(二)“定员”,根据人岗相适的原则,确定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1.临时性工作岗由党委讨论任命副科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向党委申请组员(组员可以由组长在全乡范围内抽调除正科以外的任何干部为其预备组员),最终组员的确定需经党委讨论确定。2.业务岗,根据工作需要对全乡所有干部采取“个人申请、党委决定、实习试用”的程序,公开竞争一个或多个岗位。对于落岗(竞争落岗和实习落岗)的人员,由乡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另行安排。
(三)“定奖金”,根据工作情况发放奖金。
1.临时工作岗组长奖金由党委成员和临时工作组组员民主测评,按照测评结果发放绩效奖金,组员奖金由全组成员互评,然后按照测评结果发放奖金。
2.对业务工作岗实行由考勤和测评两部分组成,测评由党委、本部门主任或者站所长和本部门成员组成的测评组测评,按照考勤和测评各占一定的比例权重计发奖金。对包村干部,实行“全民测评制”,即年底分别组织各片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对包村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按测评结果发放包村奖金,从满意度高的包村干部中选出五名评为“爱民包村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和经党委同意的特殊事假干部,按照全乡干部的平均奖金额度计发奖金。
(四)“定处罚”,对于干部年终获得奖金额度低于全乡干部平均奖金额度50%的,给予全乡通报批评。
二、“一岗三责”制,即“一个岗位上的干部要承担本职工作、
党风廉政和信访维稳三种责任”的工作制度。(一)干部本职工作责任:
1.人大主席分管人大工作,负责项目工程,包聚心社区和暖水镇区。
2.纪检书记分管党建、纪检、财务监管、煤炭、煤炭安全生产、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乡镇企业工作,包昌汉素村。
3.政法书记分管政法、信访、综治、消防、安保、环境综合治理、禁牧禁垦工作,包暖水村。
4.副乡长分管国土资源、工商联、青年、民族宗教、统战、扶贫、妇联、招商引资、食品、药品监管、老龄办、关心下一代、初保工作,包水泉沟村,任沙圪堵富兴联合党支部书记。
5.副乡长分管武装、生态移民、交通、教育、旅游、畜牧、动检工作,包德胜西村,任薛家湾易兴联合党支部书记。
6.副乡长分管水利水保坝系、重点流域及精品示范区建设、非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农机、农电工作,包榆树壕村。7.副乡长分管社保医保、民政低保、劳动保障、残联、红十字会、就业、后勤工作,协助常务领导分管党政办工作,包水泉沟村。8.纪检副书记分管生态自然恢复区建设、农牧业、科技、统计工作,协助纪检书记做好纪检、煤炭安全生产、财务监管工作,包
德胜有梁村。
9.党政办副主任分管党政办工作,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值班(咨询)、卫生管理、车辆管理、清洁卫生的安排和监督工作、机关内务管理、机关来客接待。
10.经济发展办主任分管文化、广播、电视,协助副乡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包哈必汉村。
11.社会事业办主任协助副乡长做好社保医保、民政低保、劳动保障、残联、红十字会、就业工作。12.计生办主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
13.综治办主任分管综治办工作,协助政法书记做好综治、信访、消防、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镇区内大小车车主、驾驶员的教育和境内行驶的违法违规车辆管理和处理、督办乡内隐患整改,包昌汉不拉村。
14.副科宣传员协助纪检书记做好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党政办副主任做好秘书等工作,包肯木肯村。15.国土所所长,分管国土所工作。
16.司法所所长分管司法所工作,负责法律服务、司法调解、法律宣传、平安创建、安置帮教、禁毒、防邪工作,包韩家塔村。17.民政所所长分管民政所工作,负责民政救助、救灾、灾情报送、退伍军人的申报管理以及生活补贴发放、大病救助、农村和城镇低保申请、五保户的申请、残疾人事业等工作。
18.财政所所长、采购办主任分管财政所、采购办工作,负责对
上资金的争取和资金往来的衔接,做好项目、政府往来等资金的结算,做好报账和账务处理,上报财政相关报表,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采购工作。
19.林工站站长分管林工站工作,负责做好林业、森林防火、护林员的管理等工作,协助政法书记做好禁牧禁垦工作。20.社保所所长分管社保方面的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缴、监督管理等工作。21.妇联主任分管妇女方面的工作,负责妇女维权、妇女的传统美德教育、农村妇女帮带等各种妇联方面的工作。
22.兽医站站长主持全站工作,重点负责生猪牛羊等屠宰检疫、动物防疫、防疫员的培训、兽药检查等工作。23.国土所副所长,协助国土所所长工作。24.计生办副主任,协助计生办主任工作。1.后勤管理员,负责后勤管理。
25.党政人大秘书、组织干事负责做好党政人大秘书工作、党政人大重要文件起草、基层党建、远程教育、办公设备维护、党政印章管理方面的工作。
26.党政办干事负责党内统计、打字、日常报表、常规文件起草、会议记录、乡志的撰写、通知会议、信息报送、办公室电话接听、会场布置工作。
27.党政办干事负责做好督办、考核、干部签到和请销假手续、办公室电话接听、通知会议、信息报送、会场布置工作。
28.党政办干事负责文件上传下达、资料整理和归档、办公物品管理、党政网的管理和收发、报刊书籍信件管理发送、信息报送、领导批示件的跟踪落实、会场布置工作。
29.党政办干事负责安全生产、矿区移民、规划建设、共青团、工会、乡政府网页维护、影像资料、信息报送、记者、会场布置工作。
30.党政办干事负责做好精神文明、教育、宣传、打印台签、文印、信息报送、视频会议系统维护、会场布置工作。31.党政办干事负责生态、水利、水保、工商联工作。32.纪检监察、民政、低保干事负责纪检、监察、民政、低保、残联、红十字会、医疗卫生、爱卫、初保方面的工作。33.生态移民、统计、文化干事负责生态移民、统计、文化工作。34.财政、统战干事负责惠农一卡通、固定资产清理登记和管理、惠农报表、民族宗教、统战、供暖站工作。
35.食品安全、扶贫、劳动保障、农牧业、旅游干事负责食品安全、扶贫、劳动保障、就业、农牧业、老体协、旅游、装修保证金兑付、LED显示屏日常管理方面的工作。36.计生干事负责计生方面工作。37.国土干事负责国土方面工作。38.司法干事协助所长工作。
39.社保干事负责社保、医保等方面工作。
40.信访干事负责信访接待、信访案件走访、调查、处理、回复
工作。
41.执法队员负责综合执法、环境等综合治理、较大会场布置等工作。
42.林工站干事负责林、农等方面的工作。
43.司机负责车辆驾驶、搞好车辆卫生及维修护理。(二)干部党风廉政责:
按照《暖水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其他党风廉政法规严格要求自己。(三)干部信访维稳责任:
1.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形成信访网络化全覆盖机制。
(1)成立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书记担任组长,综治办主任、司法所所长为副组长,乡信访干事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全乡村民公开信访专线。
(2)各社区成立以联合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各村支书、村主任为副组长,每栋楼每单元聘用一名信访员为组员的信访工作小组。
(3)未移民的村成立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各社社长为信访员的信访工作小组。
(4)对处理信访维稳问题不力的领导干部,采取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一票否决制、副科级以下干部采取扣分制(从奖金测评分中扣除)并采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处罚。
2.干部所包片(村、社区)信访维稳。包村干部及其他干部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遇见上访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登记造册并限时处理。(2)遇到越级上访问题先请示乡信访领导小组组长再处理。(3)群体上访,群体处理。遇到群体上访问题包村领导小组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请党委班子和乡信访领导小组研究成立临时小组处理。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给乡政府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上访听从乡党委领导班子意见处理。
(5)上访事件发生后,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人将上访事件报告乡信访领导小组,乡信访领导小组通知涉事干部第一时间处理上访事件,首问负责人处理不了的交由乡信访领导小组和包村小组处理。
三、“条块结合”制,即“本职工作与包片(村、社区、)结合”
的制度。
成立以包村、社区领导为组长的包村、社区小组。包村、社区小组与全体村干部每月农历初六、十六、二十六到所包村、社区发放乡政府每阶段给配发的相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个人的便民服务卡),同时现场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按照事项、处理要求、首问人员、涉及部门、办结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台账式管理”和“跟踪式督办”。首问责任人解决不了的问题找组长,组长解决不了的问题找书记乡长,乡
里解决不了的问题,乡里协调旗里有关部门解决。包村干部受理村民申办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协调驻乡各基层站所限期办理群众申办事项。每月农历初一、十一、二十一对上一个5天下村(社区)登记回的问题进行回访评价,对未办结和解决效果不佳的责令限期整改,群众不满意的台账不销号。
四、生态移民制即“以村为主、三级联动、异地融合、双向服
务”的服务制。
(一)“以村为主”制即移出的党员群众仍以村为单位进行管理,不再进行户籍、土地和社保关系、党组织关系等重新划分。按住址,每个单元选出一名社长,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每个单元每个月(社员和包村干部)选出一户“十好文明户”,每个季度每栋楼选出一名“十好村民”,每年每个村选出一位“致富带头人”。对暖水村、昌汉素村和榆树壕村等未移民的村民,按对应户数比例选出相应的村民或村户。
(二)“三级联动”制,即按移入区(暖水聚心社区、薛家湾湖西社区、沙圪堵民乐社区)建立党总支或联合党支部,隶属于乡党委。在此基础上,移入区设立的党总支或联合党支部又归属于移入社区党支部及相应的乡镇(街道)党(工)委,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以此实现村支部、党总支(联合党支部)、乡镇(街道)党(工)委三级联动。
(三)“异地融合”制,主要指薛家湾湖西社区、沙圪堵民乐社区两地的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要积极与本地党组织联系、采取教育培
训、组织联谊活动等方式,让薛、沙两地的村民尽最大程度转变生活身份,在生活上由农民变成市民,积极融入当地的生活,适应当地的生活。
(四)“双向服务”制,即生态移民移出区、移入区双向服务制。1.移出区服务。我乡在薛家湾湖西服务代办点和沙圪堵民乐服务代办点是我乡服务薛、沙两地生态移民的主要阵地。薛、沙两地的工作人员每周到乡政府代办一次生态移民的代办事项。2.移入区服务。乡所属各部门要与薛、沙两地对口单位协调,将能移交到移入区服务的项目交由移入区办理,尽可能的方便我乡生态移民办理各项事宜,使我乡生态移民工程成为一项更好的利民工程。
附件:一、《暖水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暖水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村干部选举等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乡党委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乡纪律检委协助同党委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党委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党委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
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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