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及税收分析工作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监控及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局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处理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保障,以信誉等级管理为促进,努力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税源原则上是指已经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生产经营、纳税行为比较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的确定、重点税源征收管理、重点税源数据采集、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加强重点税源分析,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上级部门提供参谋服务,搞好重点税源数据的应用。第六条、税收管理员要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员调查了解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专人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第七条、对重点税源企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由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管理档案。设立户籍档案,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点纳税企业户管底数;设立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档案,每个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资料一户一档管理。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历史同期的相关数据,各类涉税申请审批资料、各类检查资料、各类涉税合同协议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台账,按月采集、登记重点税源企业所有与税收有关的生产经营指标、财务会计指标,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二)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联系制度。一个税收管理员可以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负责直接与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传递相关信息,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业务辅导,并对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财务处理及时纠正。税收管理员每月深入企业不少于一次,了解和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当期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以及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有关涉税指标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经济事项;对企业遇到或可能出现的税款增减因素及时反馈,为上级确定税收进度提供可靠依据。(三)建立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投资与转让、破产、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发生重大的盈亏、资产损失等情况时,在15日内向税收管理员报告;税收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备案登记,在5日内写出核查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县局重点税源管理机构。
(四)建立财务报表定期分析制度。每月征期结束后3日内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通过重点税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将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写出税收情况报告,由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于征期结束后5日内逐级上报。
(五)建立重点税源税收情况汇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源分析会,听取关于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征管措施对本地区税收的影响情况、税收的入库和欠缴情况、地区和分行业重点税源的分布和发展变化情况,为税收收入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建议。(六)建立重点税源调查研究制度。应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户,全面了解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掌握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保证税收收入平稳、持续增长。
(七)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服务制度。纳税人若在税收政策、建制改制、内部管理等方面要求上门指导的,可以预约,由税务部门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提供上门指导服务;同时收集整理纳税人反映的各类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分析研究和落实整改。
第八条、实行重点税源数据二级审核制度,严格数据审核,把好数据进口关,确保信息质量。基层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理重点税源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将纳税人报送的《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数据与征管系统查询的数据等相关采集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对发现的非正常数据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更正。县级重点税源管理机构重点对下一级报送资料进一步搞好逻辑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质量。
第九条、建立重点税源分析管理制度,明确各科室税收分析的职责和重点,促进税收分析水平的提高。我局按月召开收入分析专题会议,针对收入异常情况以不同形式不定期组织收入分析,分析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全面系统地反映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缴纳税收、产业行业税负、地区重点税源管理状况等情况。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所管理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3日内向区县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重点税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第十条、.为了提高重点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各科室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视,我局建立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科室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定期通报。
对第一次未按期上报资料的管理员,由所在科室对其提出批评;对第二次未按期上报资料的管理员,在全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所在科室有三次以上未按期上报资料的情况的,对该科室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对第一次上报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管理员,由所在科室对其提出批评;对第二次上报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管理员,在全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所在科室有三次以上上报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对该科室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重点税源数据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未经主管地税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对因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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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监控及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局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处理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保障,以信誉等级管理为促进,努力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税源原则上是指已经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生产经营、纳税行为比较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的确定、重点税源征收管理、重点税源数据采集、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加强重点税源分析,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上级部门提供参谋服务,搞好重点税源数据的应用。第六条、税收管理员要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员调查了解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专人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第七条、对重点税源企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由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管理档案。设立户籍档案,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点纳税企业户管底数;设立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档案,每个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资料一户一档管理。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历史同期的相关数据,各类涉税申请审批资料、各类检查资料、各类涉税合同协议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台账,按月采集、登记重点税源企业所有与税收有关的生产经营指标、财务会计指标,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二)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联系制度。一个税收管理员可以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负责直接与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传递相关信息,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业务辅导,并对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财务处理及时纠正。税收管理员每月深入企业不少于一次,了解和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当期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以及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有关涉税指标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经济事项;对企业遇到或可能出现的税款增减因素及时反馈,为上级确定税收进度提供可靠依据。(三)建立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投资与转让、破产、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发生重大的盈亏、资产损失等情况时,在15日内向税收管理员报告;税收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备案登记,在5日内写出核查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县局重点税源管理机构。
(四)建立财务报表定期分析制度。每月征期结束后3日内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通过重点税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将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写出税收情况报告,由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于征期结束后5日内逐级上报。
(五)建立重点税源税收情况汇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源分析会,听取关于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征管措施对本地区税收的影响情况、税收的入库和欠缴情况、地区和分行业重点税源的分布和发展变化情况,为税收收入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建议。(六)建立重点税源调查研究制度。应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户,全面了解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掌握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保证税收收入平稳、持续增长。
(七)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服务制度。纳税人若在税收政策、建制改制、内部管理等方面要求上门指导的,可以预约,由税务部门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提供上门指导服务;同时收集整理纳税人反映的各类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分析研究和落实整改。
第八条、实行重点税源数据二级审核制度,严格数据审核,把好数据进口关,确保信息质量。基层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理重点税源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将纳税人报送的《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数据与征管系统查询的数据等相关采集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对发现的非正常数据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更正。县级重点税源管理机构重点对下一级报送资料进一步搞好逻辑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质量。
第九条、建立重点税源分析管理制度,明确各科室税收分析的职责和重点,促进税收分析水平的提高。我局按月召开收入分析专题会议,针对收入异常情况以不同形式不定期组织收入分析,分析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全面系统地反映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缴纳税收、产业行业税负、地区重点税源管理状况等情况。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所管理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3日内向区县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重点税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第十条、.为了提高重点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各科室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视,我局建立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科室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定期通报。
对第一次未按期上报资料的管理员,由所在科室对其提出批评;对第二次未按期上报资料的管理员,在全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所在科室有三次以上未按期上报资料的情况的,对该科室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对第一次上报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管理员,由所在科室对其提出批评;对第二次上报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管理员,在全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所在科室有三次以上上报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对该科室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重点税源数据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未经主管地税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对因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实行
宜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2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充分发挥监控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根据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河地税发[201*]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2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控目标
进一步完善三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确保三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准确,加强数据分析,实现从数据采集到分析预测的转变,准确掌握重点税源各税种的变化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
二、监控范围(一)总局监控范围。
1.201*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2.预计201*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均要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市地税局上报。
(二)自治区局监控范围。
1.201*缴纳地税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纳税户(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个体私营、非一次性税源企业)均列入监控范围。
2.预计201*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它纳税户。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要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市地税局上报。
经过认真筛选并经区局审核确定我局符合上述监控条件企业名单详见附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区局监控企业名单》。
(三)各分局监控。
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重点税源”管理模块,根据各分局201*年度纳税排行榜进行监控名单设定,要求设定到分局。其中,庆远税务分局监控名单设定标准为201*年度纳税前100名的纳税户或项目,其他分局要求按前20名确定,监控面要达到本辖区地方税收总额的85%以上。请各分局于201*年3月10日前完成名单录入工作。
三、监控方式和要求对201*年缴纳地税收入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未启用《广西地方纳税人数据采集和报送信息平台》前,继续使用TRAS系统报送符合监控标准的企业数据。
四、数据采集
(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在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信息,一般由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载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为了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电子方式采集数据。对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税收管理员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年同期数据也可以从201*年TRAS任务中导出,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对缺失的上年同期数据要予以补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属性”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主要统计指标”于数据取得的月份填报,“主要预测指标”于年初开始填报,并可按月份进行修正。
(三)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完整性,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
(四)所有TRAS系统监控企业均要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下拉条中选择相应的监控级次。
五、上报时间和地址
201*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上报时间: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6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18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表所属期为12月份时,报送时间为201*年2月4日前,各项报表仅填列年度累计数,其中《财务季报表》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的财务情况填报,《调查问卷(季报)》中的“全年”、“本年”改指为201*年。《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属性”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主要统计指标”于数据取得的月份填报,“主要预测指标”于年初开始填报,并可按月进行修正。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1*年TRAS系统报表、各分局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继续通过FTP报送,地址为“市局计财股FTP/公共目录/201*年重点税源/201*年重点税源上报数据”目录。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各项考核制度,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重点税源管理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数据质量。管理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努力提升重点税源管理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进一步健全数据审核体系,加强中间环节审核,防止错误数据层层上传,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数据应用。数据应用是监控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各税务分局要切实加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利用,对税源发生变动的重点户,结合今年税收计划管理工作,强化对各税种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各税种税收计划工作。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执行分析材料定期上报制度:
1.税收管理员按季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对于自己管理的重点税源户截至本季度累计税收收入增长超过30%和出现下降的,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分析写出具体变动的原因,写入201*年TRAS任务该户企业每季度的情况说明表中。管理员也要综合企业的情况写出分析材料和调研文章,放在“市局计财股FTP/公共目录/201*年重点税源/201*年重点税源上报数据”。
2.各税务分局按季度上报各地重点税源综合分析报告或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报送地址:“市局计财股FTP/公共目录/201*年重点税源/201*年重点税源上报数据”目录。
(四)加强部门配合。将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作为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的共同工作加以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部门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改变以往纳税资料传递滞后,税款征收管理变成事后监督的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分析系统的运用,将重点税源分析系统里出现的纳税异常企业经由管理员核实和分析后纳入稽查重点选案范围,并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有关程序和法规进行处理,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及重要意义,结合《重点税源管理监控办法》的贯彻实施,围绕推进依法治税能力建设和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的工作重点,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探索税源监控管理的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推进我市地方税源监控管理上新台阶,力争实现201*年重点税源税收收入的增长,为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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