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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驻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9-05-28 20:12:3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驻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驻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促进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充分发挥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经理部(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业务而在境外设立的驻外机构,以及以投资经营为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公司。

第二章驻外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企业中申请设立驻外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经营权或在外投资设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2.在拟设机构的国家或地区已开展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等业务,且市场开拓前景良好;3.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4.遵守《国家电力公司咩于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及劳务合作业务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5.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第四条企业申请设立驻外机构需要报送下列材料:1.设立驻外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2.中、外方在境外开展合资经营业务的需提供合资合同或合资协议(草签本);3.驻外机构所在国公司法、投资法、税法等基本法律中文本;4.拟设立驻外机构的公司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5.拟设立机构设置情况;6.外方背景情况、资信证明;7.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风险审查意见;8.申办企业营业执照;9.对外经营权批件;10.申办企业概况;11.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批准证书的领取。国家电力公司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并申领批准证书。

第三章驻外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驻外机构须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按当地法规登记注册,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第七条驻外机构业务范围、负责人、人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须通过其国内企业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八条驻外机构除经常保持与其国内企业业务联系之外,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地市场动态、业务发展方向报其国内企业,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外经企业驻外机构获取信息的作用,避免信息资源的浪费,各驻外机构须将跟踪、收集到的有关项目信息及时通告本机构的国内企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国内企业无意投标的项目信息,将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其它企业内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条根据驻外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及所提供项目信息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可予以表彰,并视信息本身所产生的效益给予提供信息的驻外机构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体化、市场化运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把公司系统经营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目标管理,完善公司系统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计划是公司系统的年度经营目标,是公司发展战略的近期目标和实施方案,是指以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各有关专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优化后形成

的公司系统年度计划。

第三条综合计划要体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宗旨的公司经营理念。

第四条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的编制与平衡要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专业服从综合,寻求公司系统总体效益最优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综合计划的内容

第六条综合计划应涵盖公司系统主要经营活动的各专项计划。第七条综合计划涵盖九项专业计划,其主要指标是:1.电力产量:售电量、直属电厂发电量、购电量、跨区送受电量;

2.固定资产投资:大中型基建投资、小型基建投资、限上技改投资、城网建设与改造投资、农网建设与改造投资;3.电力建设规模:开工规模、投产规模、在建规模、关停小火电规模;

4.资产经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上缴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应收电热费余额;

5.劳动工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6.供电质量:电网频率合格率、供电电压合格率、城市供电可靠率、城市居民端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农村居民端电压合格率;

7.安全管理:特别重大事故、人身事故死亡人数、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8.能源节约:线损率、直属电厂供电煤耗;

9.科技环保:科技开发投入、烟尘达标排放率、废水达标排放率、单位电量二氧化硫排放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完成率。

第八条综合计划的内容包括综合计划指标和综合计划报告两部分。综合计划指标是指公司系统年度计划的具体量化目标。综合计划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综合计划编制指导思想、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并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市场情况和下年度预测水平,对各项计划指标及计划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保证综合计划各项指标和总体目标顺利实施的措施。

第三章综合计划编制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系统综合计划实行各单位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为强化公司系统的综合计划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在计划部门设立综合计划岗位,并配备高素质人员负责综合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计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职能部门编制的专业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形成本单位的综合计划建议,上报公司,并抄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第十一条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根据系统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按照公司职能分工,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计划指标进行审核,编制公司系统的各专项计划(草案)。第十二条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负责会同发输电运营部、国调中心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售电量、直属电厂发电量、购电量、跨区送受电量等电力产量计划建议和线损率、直属电厂供电煤耗等能源节约计划建议,并编制公司系统的电力产量计划(草案)和能源节约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电源、电网建设规模及投产规模计划,以及大中型基建、小型基建计划,负责会同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限上技改计划和城网建设与改造计划,负责会同公司农电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农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规模计划(草案)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中的限上技改计划和城网建设与改造计划会同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编制,农网建设与改造计划会同公司农电部编制。

第十四条发输电运营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关停小火电规模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关停小火电规模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上缴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应收电热费余额等资产经营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资产经营计划(草案)。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等劳动工资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劳动工资计划(草案)。

第十七条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安全管理计划和供电电压合格率、城市供电可靠率、城市居民端电压合格率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计划(草案)和供电电压合格率、城市供电可靠率、城市居民端电压合格率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国调中心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电网频率合格率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电网频率合格率计划(草案)。

第十九条公司农电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农村供电可靠率及农村居民端电压合格率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农村供电可靠率及农村居民端电压合格率计划(草案)。第二十条公司科技环保部负责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中的科技环保计划,并编制公司系统的科技环保计划(草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负责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上述公司系统专项计划(草案)进行会审、综合平衡和优化,并编制公司系统的综合计划(草案)。

第四章综合计划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每年四季度,公司系统各单位将本单位次年度综合计划建议上报公司,并抄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底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向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提出编制的各专项计划(草案)。个别专项计划(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后。

第二十四条次年一季度以前,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公司系统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建议,对编制的公司系统各专项计划(草案)进行会审和综合平衡,并编制公司系统综合计划(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会议审定。第二十五条综合计划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定后,由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负责下达给公司各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接到公司下达的综合计划后,必须及时迅速地将本单位的综合计划进行分解转达,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综合计划指标一般不作调整。根据电力市场和客观环境等实际情况,确须调整的,须由计划执行方及时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经批准后,按调整后计划执行。

第五章综合计划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综合计划正式批准下达以前,各单位可结合综合计划(草案)对一季度各月的计划作出预安排。

第二十九条综合计划一经批准下达,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执行综合计划中的有关内容,确保综合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将综合计划指标纳入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由统计部门负责归口实行综合计划统计管理。第三十一条综合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综合计划的实施、协调、控制情况,定期形成分析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综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和分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公司报送本单位上季度综合计划跟踪分析报告。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关于实行国家电力公司综合计划月度分析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总计(201*)9号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简要分析报告,于每月28日前(休息日或节假日相应提前)送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

第三十四条每月末,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根据公司各专项计划跟踪分析报告,完成公司系统月度综合计划跟踪分析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根据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计划跟踪分析报告和公司系统各单位综合计划跟踪分析报告,形成公司系统上季度综合计划分析报告。第三十五条公司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系统的综合计划管理信息网络。

第六章综合计划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为不断提高综合计划的编制水平,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公司系统各单位综合计划的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跟踪分析等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情况通报。第三十七条公司将逐步建立综合计划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综合计划指标将纳入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三十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综合计划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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