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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定损员五级培训

时间:2019-05-28 20:24: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车险定损员五级培训

第一章保险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

特性: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特征: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

分摊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责任分摊、限额

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款。

第六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人行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禁止性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故障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警告标志以扩大警示距离,同时迅速报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控制度实现对理赔工

作的监督,确保理赔工作的质量:定期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第三章机动车辆专业知识第一节机动车辆的总体构造

第十节《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

事故处理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交通事故不完全是由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结构: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四大部分组成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四大部分组成

车身:分承载式和非承载式。非承载式车身只有车身作用,不能承受机动车辆载荷,因此它必须支撑在车架上。

中级和中级以下轿车多采用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常用于中高级轿车和一部分客车。

电气设备:分电器设备和电子设备两部分电器设备:电源、汽油机点火设备、发动机启动电动机、照明与信号设备、仪表、空调、刮水器、收录机、门窗玻璃升降设备等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也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

近因原则指原因和结果有直接的联系。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处理赔偿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

生效、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当事人的自行解释非经对方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3.专业解释的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下述几方面确认合同无效: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②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③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④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⑤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变更,即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与解除的区别:直接原因不同;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第五节.重复投保的分摊方法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3方面内容。

的。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必须包括四个要件,电子设备:电控燃油喷射及电控点火、进气、社会中介组织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否则就不能构成一起交通事故:客观要件排气、怠速、增压等装,变速器的电控自人等。

(车辆要件和道路要件);主观要件(过错动换档装,制动器的制动防抱死装,车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或意外);损害后果要件;过错或意外与损门锁的遥控及自动防盗报警装等。

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

第二节车辆识别代号面要约,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第十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VIN)管理规则

保人签发。

(GB16735---201*)201*.10.1实施第七节车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

保险及相关问题、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制度

(一).基本要求

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

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规定下,汽车所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有人必须按照法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车都须有VIN

包括: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2、在30年内所生产的任何车辆,VIN不等。

㈠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

得相同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事故或自㈡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3、第一位生产地区代码中国定为“L”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合理的施具有基本保障性,(第三者可依法取得(二).基本内容救、保护费用。

下述权利:⑴直接追诉,⑵求偿权利不VIN由三部分组成: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包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⑶故意损害亦可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3位字码)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使用保求偿。)

2,车辆说明部分(6位字码)险车辆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㈢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不可选择性3,车辆指示部分(8位字码)

意外事故等。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第三节发动机基本工作原理

事故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府专门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术语

损坏赔偿两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掌握上止点、下止点、曲柄半径和汽缸工作着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

基础

容积的概念;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它主要包括:被保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二.发动机的工作原理

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放保险标志,否1,四冲程汽油机是由进气、压缩、做功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排气完成一个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并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作循环的

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2,四冲程柴油机工作原理与四冲程汽油机免赔率(额)的规定根据保险机动车辆驾驶1.必须垫付抢救费用工作原理不同之处:进气行程(进入气缸的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时,2.赔偿金10日须到位是纯空气);压缩行程(压缩的是纯空气);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中要扣除绝3.总体保持不盈不亏

做功行程(柴油自行燃烧)对免赔率(额)。

4.较大费率调整应当听证三.发动机的总体构造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

5.暂不对外资开放

1.汽油机两大机构、五大系统:曲柄连杆机国保险法》概要

第二章职业道德及理赔服务指引

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统〃点火系统〃冷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第一节保险职业道德概述

却系统〃润滑系统〃启动系统

标的的保险。

保险职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保险职业2.柴油机两大机构、四大系统:缺少点火系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并适应保险职业活动的统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需要,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四节曲柄连杆机构的作用及组成

为被保险人。

保险职业道德包括3个基本理念:以人1.作用:将热能转化为机械能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为本的基本理念、以诚取信的基本理念、以2.组成:缸体---曲轴箱组、活塞连杆组和曲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和为贵的基本理念。

轴飞轮组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职业道德规范包括11项内容:遵第五节配气机构的组成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保险人名称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一.功用

及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公平竞争、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团结互助、根据每一气缸内所进行的工作循环和点火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和开拓创新。

顺序的要求,定时打开和关闭各缸的进、排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第二节对保险理赔人员气门,使新鲜可燃混合气及时进入气缸和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以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

气及时排出气缸,使换气过程最佳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㈠对保险理赔人员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重二.结构形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合同,守信用;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凸轮轴下置式:大多数载货汽车和大中型客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主动,合理理赔。

车发动机采用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㈡对保险理赔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迅凸轮轴上置式:现代轿车使用高速发动机大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速受理客户赔案;准确确认事故原因;准确多采用

得超过保险价值。

确定赔偿金额;及时进行保险偿付。

凸轮轴中置式:速度较高的柴油机采用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第三节定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气门组的组成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⑴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主要有气门、气门座、气门导管、气门弹簧、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⑵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气门锁片、气门弹簧座

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⑶熟悉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气门由头部和杆身两部分组成。头部用来封责任。

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闭进排气道,杆身用来在气门开闭过程中起第九节《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和通行的规定有关车辆、

理赔工作的监督

导向作用。

监督的目的是全面提高和确保保险产品的四.气门传动组的组成

我国将机动车分为6类:汽车、摩托车、电质量,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由凸轮轴和凸轮轴正时齿轮、挺柱、挺柱导车、轮式自行机械、拖拉机和挂车。

公司和行业的总体水平。管、推杆和摇臂总成等组成。转移登记是指因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监督的原则是: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强凸轮轴由发动机驱动而旋转,用来驱动和控所作的登记。化管理原则④改善经营原则监督可以采用制各缸气门的开启和关闭,使其符合发动机变更登记:①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②更换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的工作顺序、配气相位及气门开度的变化规发动机的③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④因质量外部监督,通过保监会或者行业公会的监督,律等要求。

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⑤营运机动车改有的保险公司还请社会人士对公司的经营第六节传动系的功用和组成

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情况进行监督。

一.传动系的功用

运机动车的⑥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内部监督则是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将发动机发出的动力传给驱动齿轮,使路面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对驱动车轮产生一个牵引力、推动汽车行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二.传动系的组成

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赔案周期,即保险事故案件处理的周期,原由离合器、变速器、万向传动装、驱动桥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则上是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公司向被保组成

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年龄条件;险人支付赔款的期间。

第七节变速器

身高条件。

外部处理期间指有关部门对于一起交通事一.作用

道路交通通行原则主要包括右侧通行原则、故的处理期间。

1.改变汽车的行驶速度和牵引力。

各行其道原则、遵守交通信号原则和优先通内部处理期间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2.改变驱动轮的旋转方向,实现倒向行驶。行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

提供的索赔资料之后,进行理算和处理周期。

3.中断发动机的动力传递,设空档。

二.汽车追尾碰撞

1.与正面碰撞一样也是一维碰撞,因此,正面碰撞中的方程式也适用于追尾碰撞。2.在追尾事故中,如果是同型车,则碰撞车的减速度等于被碰撞车的加速度,如果不是同型车,则碰撞车的减速度与质量成反比。三、直角侧面碰撞

两车不仅要做平移运动,而且还有回转运动,故为二维碰撞;还可能成为三维碰撞四、保险责任中的碰撞概念:

被保险车与外界物体直接碰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以及所载物体与外界物体意外撞击

膨胀阀、蒸发器、管路及控制系统组成3.制冷系统的电器部件

1.电磁离合器2.安全保护部件

第四章车损定损实务

第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

二.变速基本原理

普通齿轮变速器也叫定轴式变速器,由一个外壳、轴线固定的几根轴和若干齿轮组成,可实现变速、变扭和改变旋转方向。三.自动变速器的组成

由液力变矩器、齿轮变速机构、液压控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组成。

第三部分保险理赔车损定损要求第一节.车辆碰撞损伤的测量

基本的汽车碰撞损伤鉴定步骤1.了解车身结构的类型2.以目测确定碰撞部位

3.用适当的工具或仪器检查悬架和整个车身的损伤情况

非承载式车身遭受碰撞后,可能是车架损伤,也可能是车身损伤或车架车身都损伤。承载式车身的修理既要满足形状要求,更要满足车轮定位及主要总成定位的要求。

第二节.受损零件修与换的掌握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简化流程可分为5个步骤,即:受理案件现场查勘损失确定赔款理算赔付结案一.受理案件

一般来说,除不可抗拒力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方式快捷方便,是最常用的报案方式。

二.现场查勘

如果第一现场已经清理,必须查勘第二现场。对接近保险起止时间的案件应特别注意查实,排除道德风险因素。三.损失确定

先确定保险责任,然后开展事故定损和赔款计算工作。损失确定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费用、其它财产损失等内容。

第八节汽车行驶系的组成和功用

一.组成:

由车架、悬架、车桥和车轮等组成。二.功用:

1.接受由发动机传来的转矩,通过车轮使路面产生推动汽车行驶的驱动力,以保证汽车正常行驶。

2.传递并承受路面作用于车轮上的各种反力及其所形成的力矩。

第九节减震器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查勘前的准备工作

汽车悬挂系统中广泛采用液力减震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液体流动的阻力来消耗振动的能量,使振动能量转化为热能而被油液和减振器壳体所吸收,最后散到大气中去。

1.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判断原则:“弯曲变形就修,折曲变形就换”,更换结构钣金件,点焊处采用钻孔法分开。2.非结构钣金件又称覆盖钣金件

包括:前叶子板、车门、发动机罩、行李箱盖和不可拆卸的后叶子板、车顶,后叶子板只要有修理的可能性都应采取修理的方法修复。

3.塑料件修与换基础零件尺寸较大,受损以划痕撕裂擦伤或穿孔拆装麻烦更换成本高或无现货供应,以修理为主。表面无漆面的,由于修理处会留下明显的痕迹,一般应考虑更换

1.查阅抄单:

保险期限、承保的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费缴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准确有效地查勘,查勘员应该携带必要的相关资料和查勘工具

第十节悬架的组成和分类

第三节现场查勘的基本方法及准则

第三节.机械类零件修与换的掌握

非承载式车身正确的车轮定位的前提是正确的车架形状和尺寸;承载式车身正确的车轮定位的前提是正确的车身定位尺寸。悬挂系统及转向机构中的任何零件是不允许用校正的方法进行修理的。

第四节汽车外围件的碰撞损坏及修复

现代轿车的保险杠绝大多数用塑料制成。对于热塑性塑料制成的,价格又非常贵的保险杠,并且为表面做漆的,破损处不多,可用塑料焊机焊接。保险杠支架多为铁质,一般价格较低,轻度碰撞常采用钣金修复,中度以上的碰撞多为更换修复门框产生塑性变形后,一般不好整修,应考虑更换雨刮系统中雨刮片,雨刮臂,雨刮电机等,因撞击损坏主要以更换修复为主。

第五节车身涂装修复

一.汽车漆的护理材料

研磨剂、抛光剂、增光剂、还原剂汽车面漆的色彩一般要用亮度、色调和色度三个要素来确定二.汽车面漆的修补1.鉴定漆面的划痕2.漆面处理范围

三.喷漆处理的范围:(1)漆面失光

喷漆失去原有光泽称作失光(2)漆面划痕

漆面上的浅划痕通过抛光研磨来消除;深划痕通过喷涂来消除(3)喷漆

可以处理漆面的划伤破损和腐蚀失光等问题处理前,待处理表面须进行清洁和开蜡。

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设立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并提供实时服务。接报案后1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在工作日约定到达查勘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限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情形复杂的赔案,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客户发出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客户书面投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关于各类汽车的使用年限

大致是按照“8年、10年、15年”三个标准来界定:8年使用期载货车(含越野),带拖挂的汽车、矿山车、出租车;10年使用期其他各类车辆;15年使用期非运营的乘用车;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查勘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可以向当事人和目击者询问一系列相关情况:

1.出险时间、2.出险地点、3.出险原因、4.出险经过、5.财产损失情况、6.人员伤亡情况、7.施救费用4.摄影要求:关键拍摄能反映车牌与损失部分的全景照片拍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应被摄对象,不得有艺术夸张。5.四个基本问题:

1)是否属于保险车辆2)是否属于保险责任3)谁的责任4)损失金额6.两个顺序:查勘时对受损汽车要由表及里,由前往后

7.一个目标:定损时要兼顾到车主、汽修厂和保险公司三方面利益

悬架是车架与车桥之间一切传力连接装的总称,一般由弹性元件,导向装和减振器等组成。两种分类

(1)按左右侧车轮之间的相对关系:非独立悬架和独立悬架

(2)按使用的弹性元件不同:钢板弹簧悬架、螺旋弹簧悬架、扭杆弹簧悬架、空气悬架

第十一节汽车转向系的作用和类型

作用:改变汽车的行驶方向和使其按照驾驶员规定的方向行驶,而且还可克服由于路面侧向干扰行驶车轮自行产生的转向,恢复汽车原来的行驶方向。分类:按转向能源的不同分为机械转向系和动力转向系两大类。

第十二节汽车转向系的组成

1.机械转向系由转向操纵机构、转向器和转向传动机构三大部分组成。转向器是转向系中的减速增扭传动装.

2.动力转向系是在机械转向系基础上架设一套转向加力装而成。

第十三节转向传动机构的

功用和组成

功用:将转向器输出的力传给转向轮,且使两侧的转向轮偏转角按一定的关系变化,以实现汽车顺利转向。

组成:由转向摇臂、直拉杆、横拉杆及转向节臂等组成,其相对运动不在一个平面内。

第十四节汽车制动系概述

第四节车险定损原则、定损程序及注

意事项

一.定损原则(主要)

1.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

2.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换新的零部件

3.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4.能更换零部件的坚决不能更换总成件二.定损程序

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有定损的,经定损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三.定损注意事项

对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位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

1.制动系的作用:使汽车在行驶中减速或者紧急停车进行,下长坡保持车速稳定,停驶车辆保持不动的作用统称为制动2.制动系的分类:(1)行车制动装(2)驻车制动装

(3)应急制动、安全制动和辅助制动装3.制动系的组成:(1)制动器

(2)制动操纵机构(3)制动传动机构

(4)制动力的调节机构四部分组成

第十五节液压制动装

组成及工作原理

液压制动传递装在轿车、轻型货车的行车制动系上得到了广泛地应用。驾驶员通过制动踏板操纵制动系统。从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到制动主缸推杆推动活塞开始运动,这段时间对应的制动踏板空行程称为制动踏板自由行程

第五节维修费用的确定

第十六节

汽车制动防抱死系统工作原理

构成部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外加工费及材料管理费)材料管理费(即进销差价):是指在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第二部分事故车辆查勘要求

第一节事故现场分类

所有事故都会有出险现场存在。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和恢复现场三类。

第二节.汽车碰撞的基本规律

汽车碰撞分为三种碰撞:弹性受损变形能恢复原状非弹性受损变形能部分恢复原状塑性受损变形不能恢复原状一.汽车正面碰撞

假设正面碰撞中两车是同型车,两车的运动和变形是相同的;当有效碰撞速度越高,则恢复系数越小,碰撞越激烈,越接近塑性变形。

一.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的功用在汽车制动过程中不断调整制动压力,当车轮滑移率超过稳定界限时,ABS将自动减小制动压力,以减小车轮制动器制动力,从而减小车轮滑移率。在紧急制动过程中,ABS恢复稳定性并使驾驶员恢复对车辆的控制。

二.ABS的优点其中一条:增加了汽车制动时的转向操纵能力。

三.ABS的分类

按生产厂家分类共为四种:博世、戴维斯(德国产),德尔科、本迪克斯(美国产)。博世ABS工作原理可分为制动增压、保压、减压及解除制动4个过程。

第十七节汽车空调系统的组成

1.汽车空调系统的作用是调节车厢内温度(即提供冷气和暖气)和通风净化空气。2.组成:由压缩机、冷凝器、储液干燥器、

扩展阅读: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分级考试大纲1

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考试大纲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次序,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合同内容狭义的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形式是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始终无效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6、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1协商2仲裁3诉讼

掌握

1、第二章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

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四章有关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3、第五章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第五章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1*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5、关于理赔时效、流程、保险诈骗等的相关内容;

〔请求理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欺骗理赔及后果〕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理赔流程: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6、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7、北京地区有关机动车互碰自赔的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1*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1*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20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1*、都有责任、各方同意”,就可以“互碰自赔”

8、北京地区有关车损险代位求偿的规定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9、(京保监发【20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熟悉:

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玲)4、交通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领)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高级:掌握)

6、关于金融诈骗、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相关内容

7、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等的规定(高级:掌握)

了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种类(高级:掌握)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高级:掌握)4、的相关内容(高级:掌握)

5、反洗钱法总则、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6、第三章有关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第二部分车险查勘定损实务掌握:

1、事故现场分类

1原始现场2变动现场3恢复现场2、现场测量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3、现场拍照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拍照方法:相向拍照、十字交叉拍照、连续拍照、比列拍照。要求:1拍照第一现场的全景照、痕迹照片、物证照片和特写照片2拍照能反映车牌号码与损失部分的全景照片。2拍照能反映车辆局部损失特写照片4拍照内容与交通事故查勘笔记的有关记载一致5拍照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反映拍摄对象不得有艺术夸张。6拍照时应当在被拍照物体一侧同一平面放置比列尺。7采用数码相机和光学相机拍照。8照片档案应该要拍照地点、拍照人、拍照时间、照片表示、文字说明等内容。4、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及要

要求按:车、证、人、路、货、行六个方面方法:问、闻、看、思、摄五法5、现场查勘图的绘制

绘图的要求1应全面、形象地表达交通现场客观清况。案情简明的事故科力求制图简便。2绘制现场图需要客观、准确、清晰、形象、图栏各项内容填写齐备,数据完整,尺寸准确,标注清楚。3交通事故现场图各类图应按实际方向标注。4绘制现场图的图形符号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GB11797-89)的规定。6比例一般用1:200的比例也可根据情况选择其它比例。7尺寸数据与文字标注。8尺寸线和尺寸界线。6、特殊事故(如水灾、火灾等)的查勘要点火灾案件查勘要点:1查勘路面痕迹。(2)查勘路面上散落物。(3)对“火迹”及“过火时间”的勘查。(4)动态状态下着火燃烧的查勘(5)静态状态下车辆着火。水灾查勘要点1先安排人员对已扩大损失保险财产查勘定损2对受损财产总量受损量未受损量实物盘查清点取证。3详细拍照受损标的和标的所在场所及清点人员的参与的照片。4取得相应原始的账单复印留存。5掌握受损数量掌握承保比例资料。并取得客户签字盖章。6不仅清点受损数量保险标的还要掌握未保数量的总和。7清点同时与客户共同注明损失与数量。并取得客户签字盖章。7、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熟悉

1、汽车碰撞事故的基本形态特征

汽车碰撞事故时一种碰撞现象。碰撞有3种形式,即弹性碰撞、非弹性碰撞、塑性碰撞。

2、汽车倾覆事故的基本形态特征3、车身划痕事故的基本形态特征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损失的。车辆在静止状态被人恶意划伤的,在行驶中不明物造成的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保险公司在实际限额内赔付。

4、特殊事故(如水灾、火灾等)的基本形态特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印迹分析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留在地面上的印迹是车辆运动过程中真实记录时事故现中不可缺少的物证,也是分析事故全过程的主要依据。现场的轮胎印迹对事故的征查判断和处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碰撞痕迹形成时间的判断7、车身碰撞损伤的诊断与测量碰撞诊断是指通过经验、测量等手段彻底找出并确认事故车辆变形部位及损伤程度,以便为下一步的修理指定合理的计划。要彻底修复好每一辆事故车,就要对碰撞损伤程度、范围及受损的部件等做出准确诊断。如果损伤程度评估过低,或者一些隐藏的损伤没有被发现,在修理过程中,才感觉一些原本认为可以修复的部位、部件却无法修理,或是变形部位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恢复,那么就需要不断地重新调整修理计划。同时,修理质量及进度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碰撞损伤一般可以通过开关车门时的感觉、目测、点对点测量、三维测量等方法诊断。但了解撞击力量、撞击角度、撞击部位、被撞物体及车身结构等,对车身的损伤变形的影响至关重要。了解1、涉水行驶造成车辆的常见损失2、坠车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3、汽车侧滑的特点及产生原因4、汽车与固定物碰撞的特点

5、汽车碰撞行人的事故现场特征6、车载货物与本车撞击后事故特征

7、肇事车辆的速度分析(中高级:熟悉)掌握:

1、事故车辆定损的原则及方法

原则:1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2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新的零部件。3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4能更换零部件的坚决不能换总成件。5根据修复工艺难易程度,参照当地工时发费用水平,准确确定工时费用。6准确掌握汽车零部件价格。2、定损价格的构成

材料费、工时费、其他费用。3、一般碰撞事故中的常用零件4、车身变形矫正修复

车身变形损伤的矫正与修复,实际上就是在确定车辆损伤程度及方向后,通过外力使变形损伤的部位恢复到原有的形状和状态。传统的车身修复方法对于一般的轻微变形,主要采用对变形部位、构件进行切割、拆卸解体等,经过在下部矫正后,再焊接或安装到原来位置。对于一些损伤较为严重的车身,也只是通过几棵大树、水泥柱等使用强力对变形部位进行牵引拉伸,直到碰撞区域基本恢复正常。所以,传统的车身修复过程,一直被认为只是一种机械、笨重的体力劳动,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也不需要什么文化知识。但随着现在各汽车生产厂家对车辆的设计和生产工艺方法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这种观念也在逐步淡化和改变。因为现在设计优越的汽车一经碰撞,撞击力将使车身变形程度很不均匀,也更加分散复杂。这就对钣金维修人员的专业素质、矫正设备、如何正确选择牵拉位置及对牵引力的大小、方向、损伤点参数值的控制与和力消除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车身修复方法已完全不能满足现代汽车特别是承载式车身的修复要求。其实,钣金维修人员如能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及维修经验,并根据力的可传递性,在对有可能导致的车身损伤变形进行正确分析与诊断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作业程序,同时借助于专用矫正仪器和设备,那么车身的修复工作相对来说也将变得比较得心应手,轻松自如了。5、汽车外围件的碰撞损坏及修复u汽车发生碰撞、翻滚、倾覆、等故障以后,车身外围会首先收到损坏,损坏形式一班是皱褶、撕裂、凹陷等。修复方法:1捶击修复凸凹痕2用汽车整形机修复凹痕3加热收缩修复方法4起皱法5车身钣金件表面裂纹修整6钣金修复件锉平。6、发动机及附件碰撞损坏认定及修复

7、车身内外装饰(包括仪表台、座椅、安全带等)损失的检测认定及修复8、车身喷漆的修复工艺及流程

(1)整车修补涂装:整车修补涂装是汽车美容修补施工中最有代表性、最为全面的涂装工艺。它的关键是要保持有湿边,同时应尽量减少水平表面上飞漆,以防止漆雾沉积到已干的部位而造成砂状表面在整车涂装程序中,目前较为普及的是德国巴斯夫等公司推荐的两种方法(如图4-12所示)的喷涂顺序最好。在喷漆室中首先喷涂车顶,然后是发动机前盖和侧面等(见图4-12a所示),这样在尽量减少水平表面上飞漆的同时总能保持“湿边”,可以防止飞漆落到已干区域而产生砂状表面。如果有可能,选用下吸式喷漆室较好。这时由于有气流从车顶流向车底,雾形有所不同;另外一种方法是按照下图412b所示的喷涂顺序,它可以在保持飞漆最少的同时,使三个主要水平表面尽可能湿一些。按图所示顺序操作,漆工还可以根据需要喷涂后面涂层,而在层间不会因等待前一层闪干而浪费太多的时间。具体操作方法如下:车顶的喷涂。在车顶与风挡玻璃、后窗交界处采用带状涂装法进行涂装。首先从靠近漆工的车边缘的地方开始喷涂。尽可能保持枪与车顶表面在15~20cm左右等距,从左到右,再从右到左进行喷涂,喷成中等湿度(每层走枪都是从车顶的边缘开始)。由于修补施工时多采用重力式或虹吸式喷枪,受喷枪杯的影响,喷枪的俯角受到一定限制(要尽可能保持垂直,不要把喷枪拿歪)。每层扇幅重叠覆盖60%~70%的方法从边缘向中心喷涂,一直喷涂到可以看见明显柔和的光泽时为止。

发动机前盖的喷涂。首先用粘性抹布把表面擦拭干净(注意:不得采用气枪来消除表面,以免前盖上灰尘吹到刚刚喷过涂料的车顶上)。采用带状喷涂法喷涂风挡玻璃与前盖交界处(在前盖边缘最好不要采用带状喷涂法),扇幅重叠覆盖60%~70%。每层都从边缘到中心进行喷涂,随后中另外一边,从中心开始往边缘移动进行喷涂,每层扇幅的覆盖约10cm。后盖的喷涂。用粘性抹布擦干净表面,要准备足够的涂料,避免喷涂中途涂料用完而造成色差。采用带状喷涂法,沿后窗玻璃的底边喷涂一遍,两层扇幅之间覆盖约60%~70%。随后换到另一边,从中心开始向边缘移动进行喷涂。在整个喷涂过程中,涂层要湿,走枪速度要快。每层扇幅的覆盖约10cm。

侧面的喷涂。和粘性抹布擦拭表面,备足涂料,由于汽车侧面较长,需要采用分段喷涂法。在适合于漆工走枪的距离处采用带状喷涂法垂直向直喷涂一层,以此分隔成段。在这一段内从底部或顶部开始走两道枪,先从左到右,再从右到左,采用一道喷涂法继续喷涂下去。每一道枪之间扇幅覆盖50%,直到这一段表面全部被喷涂覆盖完毕。接着转移到下一段,也是先采用带状喷涂法垂直向下喷一枪,划出第二段。重复上述操作,喷涂第二段,如此重复直到该侧面全部喷涂完毕。

(2)整板修补涂装:汽车车身的某一部分,如前盖、车门、后盖等整板大面积的涂层遭到破坏时,就要进行整板修补涂装。一般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板面上没有大的变形或裂痕,只需要对整块板面进行面漆涂装;其二就是板面被破坏,需要整修后面再安装到车身上。前者可以在车身清洗后,涂抹封闭隔离漆,再直接喷涂面漆;后者必须在车身清洗后进行除锈、防腐涂底漆、刮腻子填补凹凸不平之处,喷涂中间漆、封闭隔离漆后,才能喷面漆。整板修补与整车修补不同。整车修补时,面漆的颜色不作重点考虑,因为只要保持整车颜色的一致性,与客户指定的颜色色号相符即可。而整板修补必须考虑到这块的颜色与车身上其他部位原厂漆的色差问题,所以,在进行整板修补之前,必须将修补漆的样板与车身上其他原厂漆的部位进行严格比色,待正确无误才能正式开始涂装。具体操作如下:

1)硝基面漆的喷涂。硝基漆由于固体含量低,成膜较薄,因此,喷涂层数要多些,喷涂压力为0.4~0.55MPa,粘度约18~23s(涂4粘度计)。

喷涂第一道硝基漆时宜少宜薄,如喷涂量过多过厚,稀释剂易将底漆咬起。喷涂时,喷枪与物面距离可适当远些,枪头喷出扇面可适当调宽,重叠宽度约1/2~1/3。喷涂的时间间隔约20min左右。喷涂第二、第三道时,可采用横喷,纵喷再横喷,使漆膜均匀,待漆膜完全干燥后,用细砂轻轻打磨全部漆面,使漆面无光无桔面(注意不漏打、不磨穿,如用水砂纸需揩清水迹)。干燥后,用硝基快干腻子刮补砂眼及缺陷,再等干燥后用细砂纸打磨直到使整个漆面无砂眼、无缺陷。对整个漆面再喷涂硝基漆2~3层。

如果在喷涂时出现发白现象,可在稀释剂中加体积分数20F1硝基漆防潮剂,即可消除发白现象。施工要求:喷涂均匀,色泽均匀鲜艳、无流痕、无粗粒,无桔皮。喷涂后10min表面干燥,完全干燥约10~12h。在喷漆施工中常用进口硝基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硝基型素色漆,如英国ICIP030系列列单工序硝基纯色磁漆;另一类为二工序硝基底色漆,如ICIP032系列二工序硝基银底色漆(包括:二工序银底色漆、三工序纯色漆、二工序珍珠色漆、三工序珍珠色漆)。9、汽车玻璃的种类及特点

夹层玻璃夹层玻璃一般由两片普通玻璃和玻璃间的有机胶合层构成,也可以是三层玻璃与两层胶合层构成或有更多的层复合在一起。夹层玻璃的原片既可以是普通玻璃,也可以是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镀膜玻璃、吸热玻璃、热弯玻璃等。中间层有机材料最常用的是PVB(聚乙烯醇缩丁醛),也有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硅、聚氨酯等。具有高抗穿透性的夹层玻璃为A类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钢化玻璃是一种预应力玻璃,为提高玻璃的强度,通常使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玻璃承受外力时首先抵消表层应力,从而提高了承载能力,改善了玻璃抗拉强度。我们通常所说的钢化玻璃均指物理钢。

中空玻璃中空玻璃是由两片或多片浮法玻璃组合而成,玻璃片之间夹有充填了干燥剂的铝合金隔框,之间用丁基胶粘结密封后,再用聚硫胶或结构胶密封。

包边玻璃包边玻璃是汽车安全玻璃的总成化产品。玻璃包边设计不仅体现了汽车厂家对审美的需求,同事也使玻璃与车体更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具有提高汽车生产线装配效率、缩短装配周期和增强玻璃强度、提高密封性、降低噪音以及附加附件等有点。

防弹玻璃防弹玻璃是由三层玻璃与PVB胶片组成厚度所生产的夹层玻璃,可以成功地抵御子弹及子弹击碎的玻璃碎片的穿透,成为防弹玻璃。玻璃的防弹性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总厚度和子弹能量。憎水玻璃憎水玻璃技术可以被应用在汽车挡风玻璃中。使用憎水汽车玻璃,在下雨时,雨水会迅速从上方滑出挡风玻璃的范围,可以增加驾驶者的视野,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憎水特性在普通的驾驶条件下可以持续6个月以上。这个技术不是用来取代刮水器的,而是用来和刮水器共同配合来达到最大的驾驶视野的。

天线玻璃玻璃上增加一定形状的导体,起到接收天线的作用,与普通鞭式天线相比,由于天线隐藏在玻璃上,因此也叫隐藏式天线。

HUD前档玻璃HUD是Head-UpDisplay的简写,该项技术最初是用于军事用途,特别是用于战斗机上。从1988年开始用在汽车工业上。HUD原理:通过放置在仪表台上的发射器,将汽车的一些运行信息投射到玻璃上,成像在司机眼睛正前方2~3m的位置,正好在引擎盖的上方。

隔音玻璃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乘客在车内会听到来自很多方面的噪音:发动机,车轮与地面摩擦,汽车本身振动以及风噪等,普通的汽车玻璃能阻隔一部分的噪音,但是无法满足目前乘客对噪音舒适性的要求。福耀目前采用隔音玻璃来达到这种要求。

隔热玻璃目前汽车玻璃面积越来0越大,因此透过汽车玻璃传递到车内的热量也相应增加,福耀目前已开发出4类隔热玻璃,能降低太阳能的透射,以提高乘客舒适度,降低空调能耗。

加热玻璃当您冬天启动或驾驶汽车时,你一定会为前后风窗结冰着急,为确保您在恶劣天气更加安全,我们为您设计出加热玻璃,加热玻璃含两种不同的加热方式,包括:夹丝加热,印刷材料加热。

10、汽车水灾损坏的评估

水灾评估1水淹高度在汽车制动盘以下车身地板以下,乘员仓未进水水淹高度为一级损失率为0.1%左右2水淹高度在车身地板以上乘员舱进水,而水面在驾驶员座椅坐垫以下为二级损失率通常为0.5%-2.5%3水淹高度在驾驶员座椅垫面以上仪表台以下定位三级损失率为1.0%-5.0%4水淹高度在仪表台工作台中部定为四级损失率通常为3.0%-15.0%5乘员仓进水水淹高度仪表台以上顶棚以下定位五级损失率通常为10.0%-30.0%6水淹高度超过车顶汽车被淹没顶部定位六级。损失率通常25.0%-60.0%11、汽车火灾损失的评估

1汽车起火燃烧被及时扑灭了可能造成一些局部损失及可以确定损失金额2汽车起火燃烧一段时间之后扑灭虽然没有对整车造成毁灭性的破坏但还是造成比较严重损失。3汽车起火燃烧程度严重,造成无法使用。12、现有市场上的零配件种类13、合理施救费用的界定现在的车辆保险都规定,对于车主为了使保险车辆不致于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施救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因此如何正确使用施救措施和合理支出费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或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行为。如租用吊车、拖车、灭火器材等。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或加重而采取的行为。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被保险人雇人看守等。合理费用是指采取施救保护行为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其费用支出原则是尽可能减少保险车辆和其他财物的损失,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合理”与“必要”两个方面来考虑。而对于实际上不需要或需要但被保险人过分支出的施救、保护费用的超出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施救、保护费用不仅包括对保险车辆本身进行抢救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向第三者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协商与诉讼费用。

因此,如果不是特别紧急,建议您在采取各种施救、保护措施前,先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部门咨询一下,哪些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哪些不属于赔付范围熟悉

1、车辆事故直接损失与磨损及故障损失的鉴别(中高级:掌握)2、车身钣金的修复方法(中高级:掌握)

3、非金属车身部件的修复方法(中高级:掌握)

4、变速器及传动轴的损坏检测认定及修复(中高级:掌握)5、车辆悬挂系统损坏检测认定及修复(中高级:掌握)6、转向及制动系统零部件损失的认定(中高级:掌握)7、安全气囊(SRS)系统的损失认定(中高级:掌握)8、电气设备损失认定(中高级:掌握)了解

1、车身修复的焊接技术及焊接设备(中高级:熟悉)2、特种车的碰撞损失判断(高级:掌握)

3、汽车制造机修理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高级:熟悉)掌握: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残值处理及相关术语含

义等

2、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理赔流程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车主在理赔时基本的车险理赔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车险理赔流程重要四步(1)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2)接受保险公司检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4)领取保险赔款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赔款超出3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3、案件赔款的计算

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互碰自赔中车险理赔流程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配合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的实施,做好理赔服务,加快理赔速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道路上(除高速公路外)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执勤民警当场认定的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实行快速理赔。

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模糊责任”概念认定责任和理赔:1.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2.各方当事人共同责任的,各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受损车辆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

第四条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案件报案专用电话。第五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按下列方式办理理赔:1.各自向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专用电话报案。

2.各方当事人一起驾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3.填写保险索赔申请书。

4.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

5.定损完毕,定损人员应当场出具定损单和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并说明理赔流程。

6.责任方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六条执勤民警当场认定的,按下列方式办理理赔:1.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编有报案序号的《事故认定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定损。2.定损完毕,定损人员应当场出具定损单和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并说明理赔流程。

3.责任方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定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应征得承保保险公司同意,并按约定的时间进行处理。

第八条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如发现有保险欺诈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应及时报警处理熟悉:

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承保流程(高级:掌握)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简而言之,只要买了车,就必须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多出这个限额的部分,要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是商业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依法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不同于交强险,车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可自主选择赔偿额度。3、北京保险行业的车险理赔质量测评指标;指标释义

理赔质量一般指的是效率指标:及时查勘率、现场查勘率、及时立案率、平均结案率、结案率、赔付率;

了解:

1、机动车辆保险产生和发展

2、医疗跟踪审核(高级:掌握)

掌握

1、保险案件调查的主要任务

1、分析报案信息,初步了解案情,确立切入点对有以下出险情况的案件需重点关注:

A、出险时间:在深夜或临晨,有人为制造假案可能;在中午或晚间的饭后时间、周末娱乐时间出险,有酒后驾驶可能;临近保险期限或临时加保的出险案件。B、出险地点:可能发生人为制造假案的偏僻地域。

C、出险车型:老旧车型、被盗抢车辆是否为易盗抢车型。

D、历史出险情况:事故车辆多次出险,重点关注出险时间间隔较短的案件。E、报案信息:报案信息内容存在逻辑关系混乱2、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2、保险欺诈的定义、特征和常见表现形式

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3、保险诈骗案调查的要点

a、事故详细经过,案发时间、地点、原因(车速)等是否真实。b、事故损失是否真实、碰撞痕迹是否合理。c、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是否他人利用保险标的制造事故诈骗赔款。

d、驾驶员、车上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出险司机是否为被保险人同意的驾驶员,是否存在顶包情况。

e、事故处理情况情况是否真实,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真实。f、施救是否合理、委托修理情况被保险人是否知晓。g、以往投保出险情况,是否存在先出险后投保的行为。

h、标的车是否合法,是否隐瞒用途、是否从事非法活动时出险。了解:

1、调查取证的相关知识

2、心理学、逻辑学的相关知识

第三部分汽车修理及汽车配件相关知识掌握:

1、汽车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L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5、完整车辆:指除了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但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型式,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轿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9、年份:是指制造车辆的公历年份,或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拍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2、四冲程汽油机和柴油机的基本组成

四冲程柴油机和汽油机一样,每个工作循环也是由进气行程、压缩行程、做功行程和排气行程组成。

3、排气系统的组成

排气管、催化式净化器、消声器、尾管。4、冷却系的作用及冷却方式

发动机冷却系一般有水冷和风冷两种发动机冷却系的作用是保证发动机在一定的温度下进行工作。另外还可以用来驾驶室取暖。5、冷却系主要件的作用

冷却系统主要由散热器、水泵、水套、节温器、水温表、水温感应塞、水管等组成。6、汽车行驶系组成

行驶系主要由车架、车桥、悬架和车轮组成7、轮胎规格的表示方法

轮胎规格标记方法有传统沿用和国际标准两种,传统方法是以减号相连的两组数字来标记轮胎,第一组数字表明断面宽度,第二组表示轮辋直径。如果是子午线轮胎胎侧,连接两组数字的“-”通常以R字母代替。由于这种原始标记方法起源于美国,故两组数字均采用英制单位表示,如9.00-20,11.00R22.5,13.6-38,23.5-25等均为英寸。此外,有些国家采用公制或公制-英制混合标记,如260-508两组数字均为毫米(mm),185R15前组数字为毫米(mm),后者为英寸等。

由于轮胎断面轮廓不断演变和发展,原来的传统标记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所以国际标准以轮胎断面宽度(mm)、轮胎扁平率(%)、轮胎结构代号(如R代表子午线轮胎)和轮辋直径代号(in)四项表示。

轮胎规格表示一般仍沿用传统的标记方法,用外胎主要技术参数表示8、四轮定位的定义及作用

四轮定位的作用是使汽车保持稳定的直线行驶和转向轻便,并减少汽车在行驶中轮胎和转向机件的磨损。由于各汽车生产厂家对四轮定位原设计的不同、制造的不同,使得各轮的各种倾角和束值就各有不同,并且有可调部分和不可调部分之分。做四轮定位就是通过四轮定位仪,检测出被测车辆的各轮倾角和束值是否符合原厂标准,如不符合可做随机调整。换句话说,当驾驶员感到方向转向沉重、发抖、跑偏、不正、不自动复位或者发现轮胎单边磨损、波状磨损、块状磨损、偏磨等不正常磨损以及驾驶时车感飘浮、颠颤、摇摆等不正常的驾驶感觉,行驶中转向盘不正或行车方向的跑偏现象出现时,就应考虑做四轮定位了。四轮定位相关的因素:主销后倾角、主销内倾角、车轮外倾角、前束角、包容角、推进角及磨擦半径

9、转向传动机构的组成

转向传动机构由转向摇臂、转向直拉杆、转向节臂和转向梯形等零部件共同组成,其中转向梯形由梯形臂、转向横拉杆和前梁共同构成。10、蓄电池的型号、组成及作用

①起动发动机时,铅蓄电池给起动机提供强大的起动电流,同时给点火系、仪表系等用电设备供电。

②发电机电压较低或不发电时,如发动机低速运转或停转时,蓄电池向用电设备供电。③发动机正常运转,发电机的端电压高于铅蓄电池的电动势时,蓄电池进行充电,将发电机剩余电能转换为化学能储存起来。

④发电机过载时,蓄电池能协助发电机向用电设备供电。⑤蓄电池还相当一只大容量电容器,不仅能保持汽车电系电压稳定,而且能吸收电路中出现的瞬时过电压,保护电子元器件。

铅蓄电池最突出的优点是结构简单、内阻小(约为0.01Ω)、起动性能好、价格低廉,在汽车上得到广泛的应用。

汽车用铅蓄电池按其结构特点不同,又可分为普通型、干荷电型、湿荷电型、免维护型和胶体型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在汽车上的安装位置根据汽车制造厂车型结构设计而定,一般轿车装在发动机舱内,货车装在车架中前部的左侧或右侧,客车多装在车厢底部。蓄电池都用特制金属框架和防震垫进行固定。由于起动机电流较大,为减小起动时线路压降,与蓄电池相连的起动机电缆及搭铁电缆导电面积均较大。铅蓄电池一般由三只或六只单格电池串联而成,每只单格电池的额定电压为2V。普通铅蓄电池的结构如图3-1所示,主要由正负极板、隔板、电解液、外壳、联条、接线柱等部件组成。下面介绍各部件的具体组成及作用1极板极板是蓄电池的核心部分,蓄电池充、放电过程,电能和化学能的相互转换就是依靠极板上活性物质和电解液中硫酸的化学反应来实现的。

极板由栅架及活性物质组成,如图3-2所示。普通蓄电池正极板厚度一般为2.2mm,负极板厚度为1.8mm。

栅架由铅锑合金浇铸而成。架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机械强度和铸造性能,但锑具有副作用,会加速氢的析出而加速电解液消耗,引起自放电和栅架腐蚀。活动性物质就是极板上的工作物质。正极板上的活性物质为二氧化铅(PbO2)、呈暗棕色;负极板上的活性物质为海绵状纯铅(Pb),呈深灰色。将正负极板各一片浸入电解液中,就可获得约2.1的电动势。为增大蓄电池容量,可将多片正、负极板分别并联,用横板焊接成正负极板组。正负极板相互交错嵌合,中间插入隔板后装入蓄电池单格内,便形成单格电池,如图3-3所示。在每个单格电池中负极板总比正极板多一片。因为正极板活性物质比较疏松,且正极板处的化学反应比负极质上的化学反应剧烈,反应前后活性物质体积变化较大,所以正极板夹在负极板之间,可使其两侧放电均匀,从而减轻正极板的翘曲和活性物质脱落。2、隔板隔板的作用是使正负极板尽量地靠近而不至于短路,缩小蓄电池的体积,防止极板变形和活性物质脱落。隔板用微孔塑料制成,具有多孔性,以利于电解液渗透,还具有良好的耐酸性和抗氧化性。隔板的面积一种做得比极板稍大些,一面制有纵向沟槽。考虑正极板在充放电过程中化学反应剧烈,电解液流通量较大,安装时隔板带有沟槽的一面应朝向正极板,且沟槽与外壳底部垂直。沟槽既能使电解液上下流通,也能使气泡沿槽上升,还能使脱落的活性物质沿槽下沉。

3、电解液电解液的作用是形成电离,促使极板活性物的溶离,产生可逆的电化学反应。它是由相对密度为1.84的化学纯硫酸和蒸馏水按一定的比例配制而成。其相对密度一般在1.24~1.31g/cm3,使用时应根据当地最低气温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选择(表3-1)。电解液的纯度是影响蓄电池的电气性能和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因此要用HGB1008-59标准二级专用硫酸和蒸馏水。工业用硫酸和一般的水中因含有铁、铜等有害杂质而增加自放电和极板损坏,不能用于蓄电池。

不同气温下的电解液相对密度(15℃)11、空调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汽车空调制冷系统主要由压缩机、冷凝器、储液器、膨胀阀、蒸发器、风机及管路与控制部件等组成。

压缩机是制冷系统的制冷剂循环动力源。压缩机工作时可把制冷剂气体压缩成高压液态,并可持续不断推进制冷剂循环,完成吸热、放热过程。汽车空调压缩机通常由发动机带动,通过空调皮带轮后面的电磁离合器的吸合与打开来控制。

冷凝器是一种散热器,类似于发动机水箱,主要由翅片与排管组成。冷凝器安装在冷却水箱前面,与冷却水箱共用一个冷却风扇,通过流动的空气带走冷凝器中制冷剂的热量。制冷剂冷凝后贮存在储液罐内,进行干燥吸湿处理,以去除制冷剂中的水分,滤掉杂质,通常这个罐也称作干燥罐。

膨胀阀用于控制高压液态制冷剂向气态的转变。

蒸发器正好与冷凝器作用相反,此时蒸发器吸收外部空气的热量。再通过风机与管道就可将凉空气送到车厢内了。

当空调制冷系统开关打开时,空调压缩机开始运行并将制冷剂送到蒸发器,蒸发器被制冷剂冷却,它再冷却来自鼓风机的空气。12、车身的分类

汽车车身结构从形式上说,主要分为非承载式和承载式两种。熟悉:

1、汽车的总体构造和主要性能参数

汽车的总体构造一般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四部分组

1.整车装备质量(kg):汽车完全装备好的质量,包括润滑油、燃料、随车工具、备胎等所有装置的质量。

2.最大总质量(kg):汽车满载时的总质量。3.最大装载质量(kg):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最大装载质量。4.最大轴载质量(kg):汽车单轴所承载的最大总质量。与道路通过性有关。5.车长(mm):汽车长度方向两极端点间的距离。6.车宽(mm):汽车宽度方向两极端点间的距离。7.车高(mm):汽车最高点至地面间的距离。8.轴距(mm):汽车前轴中心至后轴中心的距离。9.轮距(mm):同一车轿左右轮胎胎面中心线间的距离。10.前悬(mm):汽车最前端至前轴中心的距离。11.后悬(mm):汽车最后端至后轴中心的距离。12.最小离地间隙(mm):汽车满载时,最低点至地面的距离。13.接近角(°):汽车前端突出点向前轮引的切线与地面的夹角。14.离去角(°):汽车后端突出点向后轮引的切线与地面的夹角。15.转弯半径(mm):汽车转向时,汽车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车辆支承平面上的轨迹圆半径。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时的转弯半径为最小转弯半径。16.最高车速(km/h):汽车在平直道路上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17.最大爬坡度(%):汽车满载时的最大爬坡能力。

18.平均燃料消耗量(L/100km):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每百公里平均燃料消耗量。

19.车轮数和驱动轮数(n×m):车轮数以轮毂数为计量依据,n代表汽车的车轮总数,m代表驱动轮数。

2、发送机的基本术语

上止点:活塞在气缸里做往复直线运动时,当活塞向上运动到最高位置,即活塞顶部距离曲轴旋转中心最远的极限位置,称为上止点。下止点:活塞在气缸里做往复直线运动时,当活塞向下运动到最低位置,即活塞顶部距离曲轴旋转中心最近的极限位置,称为下止点。活塞行程:活塞从一个止点运动到另一止点的距离,即上、下止点之间的距离称为活塞行程。一般用s表示,对应一个活塞行程,曲轴旋180°。曲柄半径:曲轴旋转中心到曲柄销中心之间的距离称为曲柄半径,一般用R表示。通常活塞行程为曲柄半径的2倍,即s=2R。气缸工作容积:活塞从一个止点运动到另一个止点所扫过的容积,称为气缸工作容积燃烧室容积:活塞位于上止点时,其顶部与气缸盖之间的容积称为燃烧室容积。气缸总容积:活塞位于下止点时,其顶部与气缸盖之间的容积称为气缸总容积。气缸总容积就是气缸工作容积和燃烧室容积之和发动机排量:多缸发动机各气缸工作容积的总和,称为发动机排量。压缩比:压缩比是发动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压缩比表示了气体的压缩程度,它是气体压缩前的容积与气体压缩后的容积之比,即气缸总容积与燃烧室容积之比称为压缩比。通常汽油机的压缩比为610,柴油机的压缩比较高,一般为1622.工作循环:每一个工作循环包括进气、压缩、做功和排气过程,即完成进气、压缩、做功和排气4个过程叫一个工作循环。

3、四冲程汽油机的工作原理

四冲程汽油机的工作过程由进气、压缩、燃烧膨胀、排气四个行程组成。1、进气行程

此时,活塞被曲轴带动由上止点向下上止点移动,同时,进气门开启,排气门关闭。当活塞由上止点向下止点移动时,活塞上方的容积增大,气缸内的气体压力下降,形成一定的真空度。由于进气门开启,气缸与进气管相通,混合气被吸入气缸。当活塞移动到下止点时,气缸内充满了新鲜混合气以及上一个工作循环未排出的废气。2、压缩行程

活塞由下止点移动到上止点,进排气门关闭。曲轴在飞轮等惯性力的作用下带动旋转,通过连杆推动活塞向上移动,气缸内气体容积逐渐减小,气体被压缩,气缸内的混合气压力与温度随着升高。、燃烧膨胀行程

此时,进排气门同时关闭,火花塞点火,混合气剧烈燃烧,气缸内的温度、压力急剧上升,高温、高压气体推动活塞向下移动,通过连杆带动曲轴旋转。在发动机工作的四个行程中,只有这个在行程才实现热能转化为机械能,所以,这个行程又称为作功行程。

排气行程此时,排气门打开,活塞从下止点移动到上止点,废气随着活塞的上行,被排出气缸。由于排气系统有阻力,且燃烧室也占有一定的容积,所以在排气终了地,不可能将废气排净,这部分留下来的废气称为残余废气。残余废气不仅影响充气,对燃烧也有不良影响。排气行程结束时,活塞又回到了上止点。也就完成了一个工作循环。随后,曲轴依靠飞轮转动的惯性作用仍继续旋转,开始下一个循环。如此周而复始,发动机就不断地运转起来。4、四冲程汽油机和柴油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汽油机和柴油机的四系二机构都一样。

不同点:汽油机多个点火系。汽油机是火花塞。柴油机是油泵和喷油嘴。

5曲柄连杆机构的作用及组

曲柄连杆机构的作用是提供燃烧场所,把燃料燃烧后气体作用在活塞顶上的膨胀压力转变为曲轴旋转的转矩,不断输出动力。(1)将气体的压力变为曲轴的转矩

(2)将活塞的往复运动变为曲轴的旋转运动

曲柄连杆机构由机体组、活塞连杆组、曲轴飞轮组三部分组成。

(1)机体组:气缸体、气缸垫、气缸盖、曲轴箱及油底壳、曲轴箱、汽缸套(2)活塞连杆组: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连杆

(3)曲轴飞轮组:曲轴、飞轮、扭转减振器、平衡

6、配气机构基本组成:配气机构主要由气门组和气门传动组组成。7、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的组成和基本原理

汽油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尽管类型不少,品种繁多,但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控制原则,即以电控单元(ECU)为控制核心,以空气流量和发动机转速为控制基础,以喷油器、点火器和怠速空气调整器等为控制对象,保证获得与发动机各种工况相匹配的最佳混合气成分和点火时刻。相同的控制原则决定了各类电控系统具有相同的组成和类似的结构。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大致可分为进气系统、燃油系统、点火系统和控制系统四个部分。8、电控汽油喷射系统中供油系统的组成

9、电控汽油喷射系统中供气系统的组成及作用10、三元催化剂转换器、废气再循环装置、电子节气门等的作用(中高级:掌握)11、润滑系统的作用、组成及润滑方式若不对发动机内各机件表面进行润滑,它们之间将发生强烈的摩擦。金属表面之间的干摩擦不仅增加发动机的功率消耗,加速零件工作表面的磨损,而且还可能由于摩擦产生的热将零件工作表面烧损,致使发动机无法运转。润滑系统的功用就是在发动机工作时连续不断地把数量足够、温度适当的洁净机油输送到全部传动件的摩擦表面,并在摩擦表面之间形成油膜,实现液体摩擦。从而减小摩擦阻力、降低功率消耗、减轻机件磨损,以达到提高发动机工作可靠性和耐久性的目的。油底壳机油泵、机油滤清器、主油道、限压阀、机油泵吸油管、曲轴箱通风装置。润滑方式:1、压力润滑、2、飞溅润滑12、润滑系基本油路的组成和主要件的作用

润滑系的基本循环油路是一个串并联油路,即机油底至主油道这一段为串联油路,传动齿轮、曲轴、凸轮轴、摇臂、机油细滤清器和限压阀等为并联油路。基本循环油路是:机油底一集滤器-机油泵一粗滤器一主油道一并联油路(传动齿轮、曲轴轴颈、凸轮轴轴颈、摇臂轴、机油细滤清器和限压阀)一机油底13、柴油机燃油供给系统的基本组成

柴油机供给系统的部件可以分为供给燃油的燃油箱、燃油滤清器、输油泵、带调速器的喷油泵(高压油泵)和喷油器;供给空气的空气滤清器和迸气管;排出废气的排气管和消声器14、中间冷却器(中高级:掌握)15、电控柴油喷射系统的基本原理(中高级:掌握)16、变速器的作用、变速基本原理、变速操纵机构的工作原理17、双向作用筒式减震器、液压减震器、弹簧减震器基本原理(中高级:掌握)18、电控空气悬架组成及基本原理(中高级:掌握)19、动力转向系统的组成(中高级:掌握)20、转向系统的组成、循环球式转向器组成、齿轮齿条式转向器组成21、液压制动装置组成(中高级:掌握)22、ABS的工作原理(中高级:掌握)23、安全气囊工作原理及检修注意事项

1)安全规范除原设计的线束外,严禁将其他[综述图片]线束接到气囊系统线束上;禁止使用万用表以及其他能产生电源的仪器检测点火器;存放安全气囊时,应按照气囊向上和连接器向下的方式放置,万一误爆时,这样放置的危险性较小;不要试图用工具打开安全气囊的气袋或点火器,并禁止对其加热;维修焊接前应拆掉蓄电池正极;连接电气线束前,认真检查线束是否处于断电状态。(2)拆卸注意事项进行任何拆卸工作前,应先进行下列操作。①先接通点火开关,检查仪表板上安全气囊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②关闭点火开关,拔出钥匙。断开蓄电池正极,等待2min以上,如果安全气囊指示灯工作异常,断开蓄电池正极后应该等待10min,再进行操作。拆卸转向盘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将转向柱锁定在“直向前”的位置,以保证控制装置和螺旋线束在安装中不会被损坏。③只能安装与原车零部件编号相同的配件,点火器是有失效期的,要遵守配件上注明的使用期限。④接通蓄电池后,打开点火开关时,维修人员不要将身体放在安全气囊打开的轨迹之内。⑤安装完毕后,检查安全气囊指示灯运行是否正常。组件的功用和工作过程如下:(1)将从碰撞传感器接收的电信号传给充气器的引爆剂;(2)引爆剂像根“电火柴”通电後着火,然後再点燃充气器组件内的扩爆剂,扩爆剂又称为引爆管;(3)扩爆剂点燃後,点燃主装药-主推进剂。传统的主推进剂由氮化钠氧化剂组成,也有些使用压缩氮气或氩气,还有两种混合应用;(4)推进剂燃烧生成氮气流;(5)迅速膨胀的气体经过过滤进入折囊垫,形成安全气囊雏形;(6)充气器使充入安全气囊的气体压力增高,并开始推压安全气囊饰罩;(7)安全气囊饰罩上的压力不断上升,饰罩材料延伸变形和撕裂薄弱区的接缝;(8)随着裂缝的出现,饰罩门开启,为充气安全气囊的喷出提供最佳通路;(9)气体压力继续增长,安全气囊张开至织物绷紧;(10)乘员接触和压迫安全气囊,实现安全保护;(11)通过气体的粘性阻尼作用,乘员前移能量被吸收和耗散,安全气囊中过压气体经过安全气囊通气孔排出而不致伤害乘员。24、交流发电机的组成及作用

交流发电机主要由三相交流发电机和硅二极管整流器两大部分组成。三相交流发电机主要由转子和定子以及前后端盖、风扇、皮带轮等组成。①转子的作用是产生磁场。它主要由两块爪形磁极、励磁绕组和滑环等组成。两块形状相同的爪极交叉对压在轴上,其内空间装有钢质的磁扼和励磁绕组,励磁绕组的两端分别焊在彼此绝缘的滑环上,两个电刷弓|出分别与发电机后端盖上的"搭铁"接柱和"磁场"接柱相接。当励磁电流通过时,便形成相互交错的6对磁极。②定子又叫电枢,主要作用是产生三相交流电。它由铁芯和三相绕组组成。定子铁芯由五相绝缘的内圆带槽的环状硅钢片叠成,定子槽内绕有三相对称绕组,作星形连接。③发电机的前后端盖是铝合金压铸件,后端盖内有电刷架。硅二极管整流器作用是将发电机产生的三相交流电整流为直流电。它由六个二极管组成,分别压在铝合金元件板和后端盖上,构成三相桥式整流电路。对负极搭铁的发电机,装在后端盖上的三个二极管为负极管,其外壳为正极,三个二极管外壳接在一起成为发电机的负极,其中心引线为管子的负极;装在元件板上的三个二极管为正极管,其外壳为负极,三个二极管外壳接在一起成为发电机的正极,其中心引线为管子的正极。

25、起动机的组成及作用

起动机又叫马达,它由直流电动机产生动力,经起动齿轮传递动力给飞轮齿环,带动飞轮、曲轴转动而起动发动机26、点火系的组成及各组成的结构和作用点火系是将低压电变成高压电,再按照发动机的作工顺序依次分送给火花塞跳火,点燃气缸内被压缩的混合气。

点火系由点火线圈、容电器、分电器、导线、火花塞及点火开关等组成。27、辅助电气设备的组成

1风窗清洁装置2电动座椅3电动门窗4电动后视镜5中央集控门锁6启动预热装置。28、承载式车身的组成

我们可以看到车身的外壳、车顶和地板以及通常我们所说的A、B、C三根柱都是连接在一起的。在冲压阶段,钢板先被冲压成不同的形状,然后焊接成一个完整的车身。其实这些部件按照功能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车身覆盖件和结构件

29、车身的基本结构30、涡轮增压、缸内直喷等发动机新技术工作原理了解

1、汽车的不同分类方法及含义

汽车的分类有关于名称含义:轿车、客车、货车、多用途车、越野车、专用汽车、商务用车、国民车、家用轿车、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实验安全车、原型样车、概念车、安全汽车、智能汽车、绿色汽车。2、汽车标牌的位置及内容

3、汽车发动机常用燃料的性能4、配气机构的作用

5、常见可变配气相位的形式和基本作用6、电脑ECU的作用

7、电控汽油喷射系统中传感器的名称及作用8、离合器的作用工作原理

9、自动变速箱的分类及工作原理(中高级:熟悉)10、转向驱动桥的功用及组成11、液压动力转向的分类与工作原理12、循环球式转向器调整、齿轮齿条式转向器的调整13、微机控制点火系的组成、分类(中高级:熟悉)14、前照灯的种类、结构、特点15、汽车仪表的种类及组成16、电子线路的组成17、电子防盗装置的种类和组成

第四部分定损人员从业规范和基本礼仪掌握:1、《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财产险公司车险定损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车险理服务质量,促进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及良性流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并经各财险公司同意,在行业实施《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分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个公司应遵照执行,对从事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凡与个公司有合作关系,向客户提供定损服务的保险公估公司或其他用人渠道的定损员按照本办法管理。定损员级别划分

第四条级别划分。根据定损员实际业务能力和考评情况,从弟到高划分为初级定损师、中级定损师、和高级定损师三个级别。初级定损师:掌握基本的保险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相应的汽车配件和汽车维修知识,熟悉车险查勘定损实务,参加并通过初级定损师考试。中级定损师:除具有初级定损师的要求外,需要中级定损师考试从业限达到5年以上报考具有对较大金额和较复杂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能力。

高级定损师:除具有需通过中级定损师要求外,徐通过高级定损师考试,具有对较大金额和较复杂事故及特种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能力。定损员分级考试

分级考试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定损员应通过相应级别考试。

初级考试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中级考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高级考试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成绩三年有效。考试合格者将获得不同级别的等级证书。同时应领取“岗位服务胸牌”。定损员行为标准

公司应要求定损员遵守以下从业行为标准:

1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做到定损有依据,定损金额准确合理;定损完毕后,应向客户客户详细告知后续理赔所需手续及相关流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客户理赔难度,延长理赔时间2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损失或盈满损失;并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忌语和简单粗暴。3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也不得随意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客户资料信息。4耐心详细回答客户对理赔业务提出的提问,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搪塞。5应佩戴岗位服务胸牌上岗工作。定损员行为管理

建立行业定损员信息库。各公司定损员的等级证书取得参加培训、年审等信息,有邪乎负责录入;各公司对定损员工作考核,年度评价、人员流动等信息由公司负责录入。各公司新入司定损员的信息由所在公司实时录入到行业定损员休闲裤,待通过定损员分级考试,取得等级证书和岗位服务胸牌后,可独立定损工作。各公司对离司或离职定损员,应将其从也情况,在职的工作情况表现录入行业定损员信息库,流动至另一家公司后,应有该公司为其领取岗位胸牌。定损员在从业过程中不应存在以下行为,发现问题,各公司核实后应及时报协会并录入定损员信息库中。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刑事处罚的2因个人职务原因,给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3收受客户、汽修厂或其他相关利益方的现金、有价证、购物卡、或其他贵重物品的4开办、经营或参股汽车修理企业的5借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6制造或协助制作虚假赔案的明知虚假赔案默认或指导客户隐瞒的7辱骂客户且与客户发生斗殴的8一年内,因服务问题被投诉到保监管理部门打3次以上者,且被证实属于定损员责任的9因服务问题被媒体曝光,给公司或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各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录入并报送定损员各项信息。定损员考核

各公司按年度对定损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技能、职业道行文规范等方面考评结束后将考评结果实时录入行业定损员信息库。

定损员《等级证书》每三年审验一次,定损员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新车型新技术及职业道德礼仪等方面培训,等级证书方能通过审验,未按时审验的将失效。3、行业关于车险服务行为准则的相关规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查勘定损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查勘定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廉洁奉公、用心服务、保守秘密。4、查勘定损员的工作纪律掌握:

1、仪容仪表规范2、服务用语规范3、常用社交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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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定损员五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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