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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协会章程

时间:2019-05-28 20:48:33 网站:公文素材库

钓鱼协会章程

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钓鱼协会是发展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钓鱼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钓鱼协会的宗旨是: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体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任务

一、不定期举办钓鱼比赛;

二、实行钓鱼段级位制,审定技术等级,核发证书;

三、组织或参加各类钓鱼活动及交流活动,促进钓鱼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一、入会要求:凡是市公司员工,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由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由钓鱼协会统一印制。

二、会员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钓鱼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3、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4、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5、优惠享受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的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6、退会自由,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会员的义务1、遵守钓鱼协会章程;

2、执行钓鱼协会的和项决议,维护钓鱼协会的利益;3、交纳会费;4、组织本地钓鱼活动;

5、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6、承担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7、凡与钓鱼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钓鱼协会的活动安排。8、保护鱼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不得参与任何毒鱼、电鱼、炸鱼。实行钓放结合,留大鱼,放小鱼(凡钓上的鲫鱼不足二两,鲤、草、鲢、鳙等不足二斤的要放回原池或原塘,野钓除外);

第四章组织机构

一、钓鱼协会实行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制度;二、钓鱼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常务委员会;

三、钓鱼协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四、钓鱼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席确定;

五、钓鱼协会的工作实行主席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和处理;六、钓鱼协会可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七、钓鱼协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八、委员会常委、副主席、主席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经费

一、钓鱼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收入、赞助、资助、捐赠收入。

二、经费开支:经费由协会秘书长负责管理,定期公布收支帐目,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一、钓鱼协会地址:流动。

二、钓鱼协会章程经常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钓鱼协会常务委员会。三、钓鱼协会修改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

四、钓鱼协会终止:经常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写出清理结果报告,清算完结后终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钓鱼协会会员名单

姓名

性别职务级别会费

扩展阅读:XX钓鱼协会章程

XX钓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定为“XX钓鱼友会”,(XX钓鱼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社会群众性的单项体育社团,是XX省XX县域内的钓鱼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XX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和团结全区广大钓鱼爱好者、积极健康的开展钓鱼活动。指导区域内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及学习研究、不断提高钓鱼技术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体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暂无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钓协业务范围

(1)努力宣传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XX县区域内举办多种形式的钓鱼比赛活动。促进全区钓鱼运动的发展。

(2)本协会为促进区内渔业的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钓鱼活动的管理。引导钓鱼活动向规范化、健康化、有组织有领导发展。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新道德,提倡文明钓鱼。为建设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3)协助区体育局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钓鱼协会,域内有关任务。

(4)推动钓协开展各种形式的钓鱼活动。研究、交流技术,促进提高垂钓的水平。(5)学习推广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钓具,研究学习各流派的钓技钓法,创建竞赛钓鱼基地,为会员提供良好的钓鱼比赛训练条件。力争在国内外的比赛中,创优秀成绩,为我区争光。

(6)选拔推荐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国内外比赛活动。对裁判员、运动员进行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

(7)重点抓好竞赛技术培训,引导娱乐性钓鱼活动向竞技型方向发展,与国内国际钓鱼运动接轨,培养顶尖一流钓鱼高手而努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原;

(三)热爱钓鱼事业,在钓鱼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本会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钓鱼比赛活动(比赛规定级别除外,如区高手赛,特别规定的选拔赛等)。

(三)享有技术研究、经验交流、技术辅导、分享科研成果的权利。(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优秀会员、突出贡献奖励的权力。(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守则,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做对协会声誉有损的事;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努力共同完成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保护生态鱼类资源,对电、毒、炸鱼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本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团结协作、崇尚钓德、钓风,进行文明钓鱼。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举办钓鱼比赛,参加国内重大比赛活动等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工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贡献,在全国及区内钓鱼界有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XX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组织宣传委员会,竞赛裁判委员会、训练技研委员会及财务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XX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XX区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体育局和XX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经XXXX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XX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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