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
第七条账户
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第八条预算科目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会经费预算科目,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科目名称分别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经费滞纳金”;科目代码分别为“103999996”、“103999997”、“103999998”;科目属性为地方固定,级次为“省、市(州、地)、县100%”。
第九条凭证缴费单位上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全省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成功后由缴费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缴费单位如需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到所属上级工会开具。所属上级工会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时,必须在收据上注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号码。工会经费专用收据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作为缴费单位记账凭证。
工会经费代收票据的印制等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三章账务处理
第十条账务处理流程:
一、纸质凭证缴款流程(通过人工传递票据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②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票据③纳税人持纸质票据到开户银行④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划缴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下账划缴并传递纸质票据给当地国库⑤当地国库接收开户银行纸质票据和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⑥当地国库返回纸质票据和报表信息给当地税务机关⑦当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销号并与国库对账。二、通过横联系统电子缴款流程(缴款、对账通过系统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签订三方协议②纳税人网上申报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③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电子缴款书信息,国库系统自动校验无误的发至缴款人开户行④开户银行自动系统校验无误后扣款,扣收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⑤开户银行系统自动按规定划缴当地国库⑥当地国库收到资金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⑦次日国库向征收机关反馈入库流水和报表信息并对账。
第十一条各级国库工会经费的内部账务核算与税款处理模式一致,使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由会计主管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增加“预算外”报解方式后,与预算内收入同收纳、同报解。
第十二条使用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应于当日11:00和15:00前,通过支付系统将所收款项全额划转收款国库;使用纸质凭证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划转收款国库时间与税款同步。
第十三条己入库的工会经费因国库录入有误需要更正的,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办理更正,因征收环节有误,由各级总工会按制度办理。
第四章对账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个工作日收到工会经费收入报表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收入准确无误。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地税机关将工会经费已缴和未缴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工会,并协助同级工会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五条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分别制作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年报表一式三份作为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各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对账预留印章,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各级国库一份作对账回单;一份交同级工会留存。
第十六条月度终了,各级国库部门打印“归集户”分户账,并制作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总工会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预留印鉴,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单返还国库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国库、税务部门协助同级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的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省地税局按照省总工会提供的缴费单位及预算级次等信息代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新增加的缴费单位除省总工会另行规定外,一律实行属地管辖和代收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在增收留成基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地税、国库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有关人员的经费支出。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反映。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1*〕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计算在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第八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四)开业或设立满1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代收程序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首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
(二)开票。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附明细清单。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三)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就地全额缴纳入库。(四)对账。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与同级总工会对账,同时登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开票数与入库数一致。
(五)退库。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的依据、对象、标准、时间和地点
1、代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1*]9号)
2、代收对象: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部属驻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涉外企业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财政预算列支工会经费并按规定划拨到各级地方工会的单位除外),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依法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3、代收标准:邮电通讯类按计算基数的5%征收;金融保险类、电力类、地质类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10%征收;国防军工类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成立工会组织的其他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待其依法建立工会后,自批准之月起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已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规定上缴后的余额,凭《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直接划拨至本单位基层工会作为活动经费。
4、代收时间和地点:缴费人全年工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500万元以上的按月,在季度(月)终了后15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第四季度应在12月底之前进行预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工会经费年度结算清缴。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缴存到指定的工会经费账户。原有缴费人不改变现有经费入库级次(市本级由总工会提供名单),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度假区)以税收级次为入库依据。
(六)检查结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结算。
(七)减免与缓征。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代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省地方税务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总工会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州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代收工会经费经人民银行国库收纳入库汇集后,直接划转到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总工会在银行设立并管理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督促人民银行及时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将工会经费收入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第十四条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执行(工财字〔201*〕81号文件)。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账;
(四)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上缴下拨工作;
(五)负责与地税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账目;
(六)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销号、对账;(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信息、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
第六章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各缴费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税收票证(暂未实行全额代收的工会经费基层留用部分凭县以上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税收票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逾期未申报缴纳或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以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即月底终了15日(节假日顺延)的次日按自然日开始算起。
第二十条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由上一级工会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送达,并由接收单位签收。经催缴无效的,由县以上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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