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交流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交流
尊敬的各位领导:
随着改革开发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访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涉法涉诉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紧紧抓住信访稳定工作不放松,坚持“三个加大,一个健全”的原则,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把问题消化在基层,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在谋划上体现了“重力”,推动上注重了“合力”,措施上突出了“强力”,方法上凸显了“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全镇社会大局的稳定。
一、提高重视,落实责任
1、统一思想。做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党委、政府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时刻绷紧社会安定这根弦,特别是坚持发展是第一要素,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共识。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全体镇领导、大部门负责人,各办事处书记参加的调度会。党政一班人形成了思想共识,把信访稳定作为全镇工作的三条主线之一,牢牢抓在手上。
2、健全班子。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书记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和协调配合,整合了工作资源,各部门树立了“大信访”观念,加强了联系,并认真学习了上级文件,熟知有关的法律条文,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做好处置涉法涉诉案件的自觉性,形成了齐抓共进的工作局面。3、加大领导公开接访力度。近几年来,每周由党委书记,镇长轮流在信访办值班接访,其它镇领导按值班表轮流在信访办接访。确保了来访群众有人接,问有人回答,事有人处理。
4、一岗双责制,每一名镇领导包一个办事处,对所包的办事处的所有信访问题按照“一包到底,一案一结”的原则。切实做到“六包”,即:包接待、包劝导、包协调、包管办、包落实、包稳定。镇领导对所包办事处的信访情况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初步形成了层层抓稳定的大好局面。
二、深入摸排,加大整治力度
我们认为,要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必须深入加大整治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两个深入”,即:深入排查,深入调查研究。我们从六个方面加强排查:一是从各办事处上报的不安定因素中排查;二是从法制部门案件卷宗中排查;三是从信访案件登记中排查;四是从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中排查;五是从上级下转的涉法涉诉案件中排查;六是从市民热线电话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们还要甄别,从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目前上访人反映和要求等方面深入调查研究,按上访性质和案件性质分类整理,因案制宜,逐案制定处理方案,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稳定在当地。
三、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选准切入点,对症整治信访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法涉诉工作更是这个工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解决这个难点,只有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对症整治,才有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为此,我们认真分析,潜心研究,采取化繁为简,逐个破解的方法。以“三个步骤”为切入点,以“六种工作方法”为突破口,拟定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方案。“三个步骤”即对所有的涉法涉诉案件,按照案件复杂程度分为三个层次的分类:一是案情不复杂,经做工作可以结案的;二是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做很多工作,有时单依靠党委、政府不能做的,需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才能处置的;三是案情比较清楚,处理结果也合理合法,只是由于上访人不懂法或客观上的原因才上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案件分类排队,采用六种不同的方法,对症下药逐个破解。一是“单刀直入法”,即:对那些案件不复杂,经做工作可以结案的,责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限期结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渠道还当事人一个公正,返当事人个明白。二是“联合办公法”,即:对比较复杂的案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由分管书记总牵头,由信访、政法、司法、公安、法庭等部门参加,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协调处理,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反映当事人要求,适当举行上访案件听证会或联席会,让上访人的反映的问题在近期内有处理、有人管、有人办。三是“说服教育法”,即:对那些案情清楚,处理结果合法的案件,静下心来,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四是“社会救助法”,即:对那些通过上访途径解决实际困难的群众,充分发挥社会制度的优势,用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帮助人民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五是“案情活动法”,即:对那些上访老户,在说服教育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和工作人员要轻装上阵,放下架子,以人民公仆的角色融入到群众中去,以真情感动群众,使之放弃上访。六是“严厉打击法”,即对特别钻政策和法律孔子的无理上访、缠访,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在上述方法均告无效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严加处理,绝不手软。总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深化服务为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中心意识、服务意识,强化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全镇的社会稳定。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扩展阅读:对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对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各级信访问题中占了较大比重,牵扯了各级各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多数属于缠访闹访、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抓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意义重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可低估的基础性工程作用。下面,结合信访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谈几点不成熟的认识。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根据近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在缠访闹访中占较大比例。在信访系统,提起缠访闹访,信访干部感触最深的就是那些涉法涉诉类的缠访闹访行为,这些信访人因经历了司法程序的重重判决和裁定,到了行政机关却又因属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无法进行干预,原先充满希望的诉求一次次变成了失望,心理长期处于无望和失落的灰暗之中,有的甚至产生了仇视心理,觉得受到了天大的不公和冤屈,便决定倾家荡产也要讨回公道;有的觉得讲理讲不通了,就采取蛮横不讲理的方式骗骗赖赖、装疯耍泼,企图引起领导和上级的重视和关注;有的觉得基层解决不了,就告到上级那里去,背着行囊到上级部门和机关住着不走。最为典型的是某县信访人段某某,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不到自己“满意”的解决,遂背着行李、锅灶到县法院走廊上一住就是八年多,这些信访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司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明不管暗管”的现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部门因同时承担着党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仍然协调处理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并且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信访总量中占据的比重较大、处理难度较大,而成为各级信访部门的一块“心病”。
(三)涉法涉诉信访多数属于重复访、越级访和个体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因多数属于个案判决和裁定,上访者人数一般不会太多,但也有个别案例因当事人亲友为其鸣不平,集体陪同到各级上访。同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基层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信访人在基层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到上级机关和部门反映,从而造成越级访较为突出。此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因政策和法律的区别,多数在司法部门宣判不满意的情况下,到行政机关反映又因已经司法途径判决而不再受理,信访人长期奔走于各级部门之间,重复访现象比较突出。
(四)少数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情况。司法部门在判决、裁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多数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般判处比较符合真实情况,多数当事人也能接受,但也有个别当事人固执己见,认为就是自己占理、别人都是无理,或存有过高无理要求,认为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罢休,法院判决不满意,就去找大领导反映。但不管是面对法律还是政策,都要立足事实、讲求证据,没有新的证据,就只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到哪里反映都只能是一个结论。
(五)涉法涉诉信访牵扯了各级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据调查了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基层信访工作中的“骨头案”、“钉子案”,有的甚至是“无头案”,各级信访部门有将近一半以上的精力都花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协调和处上。以某县涉法涉诉信访人张某某为例,张某某曾因为违反法庭的审判秩序与法官发生争执,被法警强制带离法庭,感觉没有面子,便从此开始长达二十多年的上访,其中到京上访二十余次,基层为稳控和劝访花费近百万元、动用人力4000余人次,牵扯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又如某县杨某、张某某、段某等涉法涉诉信访人长期上访,并且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县委、政府为此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劝访和稳控。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成因
(一)基层司法部门办案存在不严谨不细致的情况。以某县涉法涉诉信访人杨某反映的情况看,杨某告赵某某强奸,但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只提取了杨某的相关物证,在数天后才提出赵某某的证据,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杨某以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办案程序、致使其诉求无法实现为由长期上访,并企图通过越级上访、缠访闹访实现其过高无理要求。这样的案例比较多,多数因为基层司法部门办案疏漏不严谨不细致导致信访人有可诉之由、可访之隙,从而为后期的办案埋下了病根,产生了无穷的后患。
(二)个别涉法涉诉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提出过高无理要求。以某县涉法涉诉信访人张某某为例,其因扰乱法庭秩序被法警强制带离时,因其态度恶劣被法警训诫,他认为伤害了尊严,从而放弃生意红火的餐馆长期到各级缠访闹访,并提出种种过高无理要求,以此要胁基层满足其诉求。在上访中得到一些甜头之后,更是变本加厉继续上访,甚至教唆其他信访人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
(三)《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机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对涉法涉诉及法院已判决的信访问题,《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要求信访人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出,对于正在受理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也可以不予受理。但现实工作中,因信访部门同时承担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办公室的职能,有协调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职责,更有稳控重点信访对象、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信访部门处于受理也可、不受理也可的两难境地,今后随着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群体作为特殊的群众工作,更是信访部门必须参与的一项工作,这些规定让信访部门无所适从。
(四)一些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由于中国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上诉讼成本相对信访成本来说高出很多,而且许多法院判决和裁定执行难现象的存在,一些信访人往往存在“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上下信下”的心理,有的病急乱投医,又打官司又上访,企图走通一条是一条;有的法院判决了仍然去上访,觉得官比法大;有的基层法院判决了不服,又到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上访。这些群众由于诉求得不到满足,便多头上访、重复上访,有的一访就是几十年,既荒废了自己的人生,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机关和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
(五)各级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处机制。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上访行为,有的长期滞留国家机关,或拉横幅或写大字报或发传单,企图给党委政府施压;有的在国家机关大吵大闹、纠缠不休;有的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遗弃在国家机关,企图以此给工作人员制造麻烦;有的则以服药、自杀、暴力相威胁等形式制造混乱;有的长期滞留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要求基层派人来接,并声称不乘飞机不回,企图享受政府买单、“单边旅行”的待遇。对于这些非正常上访行为,各级在处中因缺乏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从而失之以软、失之以缓、失之以宽,没有进行严肃的处理,导致少数信访人盲从、随大流。
四、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司法工作程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加强调查取证,严格办案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让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胜诉也高兴,败诉也服气,从而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让涉法涉诉信访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因其性质和办理渠道的特殊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才能够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入司法渠道,加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集中化解力度,用法律武器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信访人的教育宣传,引导信访人理性地反映和对待诉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既是对事件的处意见和评判结果,同时也就发挥其教育宣传功能,在判决裁定之后也应开展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当事人明白赢在哪里、输在何处,从而理性地对待诉求。
(四)拓宽和创新处机制,用群众工作统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近年来,中央出台的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基层开展信访工作指出了新的方向,在下步工作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和化解也要大胆结合群众工作来开展,拓宽和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五)完善信访处机制,妥善处各种形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法信访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中央对信访群众始终怀着包容、体谅、先教育后惩处的态度来对待,但对于一些过激行为缺乏强硬的态度和规定,使基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感觉“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管用”。对此,建议出台行之有效的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从而对缠访闹访行为进行有效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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