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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工会工作制度

时间:2019-05-28 21:40:24 网站:公文素材库

农业局工会工作制度

工会工作制度

一、为更好地履行工会的“建设、维护、参与、教育”四项

职能,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局党委领导下,围绕局党政中心工作,依法开展工会

工作。局工会全年的工作安排及临时性的工作要向局党委汇报后组织实施。

三、局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局工会开展的各项工作需经工

会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四、在坚持工会与行政一致原则的同时,以促进局工作和精

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并积极参与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坚持业余活动为主的原则,结合自身特点,根据会员组

成结构的不同,积极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并适当与外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联谊活动。

六、局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有关重

大事项。

七、机关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行政的补助。

八、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收好、管好、用好

工会经费;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财务收支情况,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定期进行审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或者在局内部张榜公示。

九、局工会要关心职工生活,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

作,对生病住院职工(直系亲属),组织集体慰问探视。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扩展阅读:乐昌市农业局ab岗工作制度

乐昌市农业局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局领导、各股室、中心、大队、站、所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人员担负B岗,并明确有关要求,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四、B岗责任人的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乐昌市农业局否定报备制

为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局机关的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否定报备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各职能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必须逐级报请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的制度。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同时讲清理由和依据,并逐级报请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第三条凡经办人员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须按规定要求填写《否定报备表格》一式三份,报请分管领导审批,一份由经办股室存档,一份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一份报局效能办。

第四条否定报备必须在3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服务对象对否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局办公室投诉。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乐昌市农业局岗位责任制

一、本局实行局长、股、室、站、中心、所长(主任)责任制。二、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职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各股、室、站、中心、所负责本股、室、站、中心、所的工作。

三、领导班子成员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具体工作。局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主持全面工作。

四、各股、室、站、中心、所(简称“局直属各单位”,下同)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由分管领导提出,经集体研究决定。

五、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并将职责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六、局直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分管领导向局长汇报;局领导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七、局直属各单位之间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协商,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八、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要与学习、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相结合,与本人工作职责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内容相结合。履行职责情况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乐昌市农业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的职业道德和廉政行风建设,更好地为振兴乐昌经济服务,特作如下服务承诺:

一、服务范围

1、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听取和解答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农业问题,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行为。

3、坚持办公高效率,办事快节奏,能办的事立即办,手续不全的要讲明如何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清楚。

4、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吃请,不受礼,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程序。

5、定岗定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禁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申报农业项目意见书,审批期限个工作日。三、投诉

如果我局工作人员达不到上述服务承诺的,可到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5502889

四、违诺责任

凡违反承诺的工作人员,必须作出书面检查;超标准收费的,如数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多收部门的双倍罚款;故意刁难的,一经查出,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乐昌市农业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文明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

第三条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单位(包括科、室、站、队、所)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当事人农业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第四条首问负责人责任:

1、当事人到农业局办理有关项目审批等事宜,在首问负责人(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2、当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属农业局办理,但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动为其指路、指门、指人,将有关事项交代清楚。如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保证给对方答复。

3、上门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4、首问负责人在接待上门办事人员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上门办事人员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农业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了解农业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办事程序;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违反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根据情节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上门办事人员的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

2、有关责任人不负责致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冷漠对待上门办事人员,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

4、对上门办事人员要求办理事项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

乐昌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限时办结的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报、申请审批、许可的事项。

(二)本局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事项。(三)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达(交办)本局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各类公文(函),包括本局内部的公文往来,领导批件的阅办事项。

第二条限时办结的要求: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办理时限的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

(二)对局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理。(三)对上级转达(交办)的事项、领导批件,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明确的时限办理。

(四)对其他办理事项,也应及时办理。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给服务对象一个明确的办理时限。第三条限时办结的管理:(一)对限时办结事项,经办股室受理后应在材料或公文、批件上,注明收件时间、经办责任人,以备检查。(二)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股室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对办理的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要及进登记备案,重大问题要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将不予办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三)各股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第四条限时办结的督查:

(一)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办理重点工作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已接近或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完成的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二)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各股室承办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或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局工作人员会议听取各股室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全体工作人员。乐昌市农业局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恪尽职守,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重大决策、落实局党组工作部署等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效能、质量、效果进行的监督检查。是规范行政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围绕农业中心工作,立足服务;坚持依法检查,实事求是;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预防与纠正相结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察对象:是指局属各单位以及由局党组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行政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方面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政活动是否以促进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工作质量、工作程序规范等方面实现最佳的有机结合为目的;在各项政务操作中是否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是涉及“权”“钱”“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对农业项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是否准确、到位,项目管理全过程是否执行有关制度,对项目审批是否坚持民主、公开、科学的审批程序,时限、承诺、责任追究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措施。第七条对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确定的项目实施监督是否到位。

第八条对农业专项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程序是否健全;账册、报表、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是否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监控、资金运作管理是否有效。

第九条对农业执法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内部监管机制是否完备。

第十条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四化”方针和公务员管理条例;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考察、任免程序;否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和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否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对上级部署、单位领导交办以及监察部门认为属于监察职责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开展效能监察要从实际出发,由易到难,由简到繁,从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或突出问题入手,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

效能监察的方法:一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二是进行专项检查,三是进行综合检查。经常性检查:是指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经常性的自查(程序可参照十四条);专项检查:是由监察部门根据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的对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1-2项;综合检查:是指以部门或单位为对象,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效能监察的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奖优罚劣;针对问题,改进管理;督促落实,总结提高。

(一)选题立项:通过调查摸底,综合分析研究,可选择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在坚持可行、可能的原则下,提出选题立项建议,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查清问题: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账册、凭证,向知情人询问等方式核实情况,必要时采取案件调查取证的手段,搞清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

(三)提出监察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对于忠于职守、业绩显著、为单位做出明显成绩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避免环境重大事故发生或挽回重大影响的人员,给予表彰。针对存在的问题、管理漏洞、薄弱环节等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采取下达监察决定的方式,经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落实改进的措施,并报告执行结果。

对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或因盲目决策,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及其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四)改进管理:各单位根据监察建议,结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五)总结提高: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要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奖惩的情况,并对监察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优,要避免不了了之或原有问题出现反弹,达到加强和改善管理的目的。

第十四条在效能监察过程中,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十五条对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对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在对确定项目进行效能监察之后,要把在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按一项一册的要求,完成归档。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效能监察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由单位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实行由单位责任人负总责,是指局属各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并具体负责。

(二)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是指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及时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和实施的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督促协调有关科室具体开展效能监察。

(三)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是指在效能监察过程中,有关科室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优势互补,齐心协力,共同完成任务,并保证监察建议的落实和监察的执行。

(四)职工群众参与,是指注意听取广大职工意见,并从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中发现问题线索或管理上的漏洞,拓宽效能监察项目立项渠道;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必要时吸取有关人员参加,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作用。第十八条局纪检监察室与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效能监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此办法(试行)由局纪检监察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乐昌市农业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农业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以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使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跑二趟以上的,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乐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一、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局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二、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三、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四、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五、重点审议农业项目审批、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六、以农业局名义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十天之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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