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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工作汇报

时间:2019-05-28 22:29: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被征地农民工作汇报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县委、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永政发[201*]26号文件精神,我县从今年10月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保试点工作,试点设在浯溪办事处浯溪、椒山两个村。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前段时间试点工作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已完成。经统计:浯溪村总人口1100人,其中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及以上,男性60周岁及以上)140人,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112人,第二年龄段(女性16至45周岁,男性16至50周岁)620人,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228人,均为新失地农民(即201*年10月16日永政发[201*]26号文件下发后被征地农民);椒山村总人口2583人,其中第四年龄段380人,均为老失地农民(即201*年10月16日永政发[201*]26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农民)。目前第二阶段(缴费发放阶段)正在进行中,预计在201*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两村参保群众的缴费工作,201*年12月28日之前完成两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试点村群众(特别是第四年龄段群众)普遍反映参保政策较好,参保十分踊跃。其他村镇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是顺民意、得民心、解民难的德政工程,理应福泽同享、雨露均沾,参保意愿十分强烈,但

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只在两个村开展。现在两会召开在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县和谐、全面发展,建议县委县政府迅速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二、关于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

结合目前试点村的情况,对我县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几点建议:建好一个班子,出台一个文件,召开一个会议,拟定工作步骤,明确部门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由县长吴巨培同志任组长,副县长陈环玉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刘起群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景鸿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农经、各相关镇乡办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城乡社保局陈建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县城乡社保局。

(二)出台《实施办法》文件。建议尽快研究出台《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三)建议于县人大、政协两会闭会后迅速召开启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

(四)具体的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年元月1日至201*年元月31日)。印制参保政策宣传单,确保被征地农民每户一份;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发动群众积极参保。

2、调查摸底阶段(201*年2月1日至201*年2月29日)。由村委会申请,经所在乡镇办场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3、缴费参保及待遇核发阶段。(1)收费:在邮政银行开设财政专户;(2)确认:填写《被征地农民发放(调整)基本生活审批表》,报劳动行政保障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本人签字确认;(3)发放: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核发待遇。

(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参保表格和宣传资料的印制、基金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进行审核;国土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的审核确定和土地面积进行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2、镇(乡、办、场)和工业园区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初步审核、人员的统计申报、被征地农民宣传工作,并对下属村进行工作安排、调度和监督。

3、村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摸底、统计、申报,指导村民填写被征地农民的相应表格,协助各级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核、参保缴费。

请求解决的几个问题:

1、编制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在本省还没有统一的参保缴费系统,人员申报、参保缴费、基本生活费的预算和发放完全依靠手工操作,工作量大,失误率高。而具体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县城乡社保局目前编制15人,都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负责全县近60万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鉴于目前的情况,请求为该局增加4个编制。

扩展阅读:太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第三稿)

太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市产生被征地农民约三十万人(含“城中村”人员)。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是关系到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先后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1*]48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号),建立起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制度,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资金筹集、保障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三十个征地项目的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8364人,收缴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8532.4万元。

一、主要做法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征地时,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材料出具审核意

见;第二阶段是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地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一)在保障范围及对象方面,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原则上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测算。征用土地未涉及耕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测算。

(二)在资金的筹集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4:3的比例共同承担。

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款制度。用地单位按照按各县(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之前,应将养老保险预存款存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预存款专户。

(三)在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方面,被征地农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四类地区设三个档次选择参保,其保障标准最低档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最高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在审核程序方面,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拟用地单位的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村(居)委会根据拟征(用)土地基本情况,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注意见,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拟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到位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等其它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市及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五)在落实保障对象、养老待遇的计发和申报办理的方面,

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参保方案。市辖六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三县一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村(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方案,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市财政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规定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退还拟用地单位,将拟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三县一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三县一市、开发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初审,三县一市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辖六区和开发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核定保障标准发放。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承担部分落实难的问题。根据晋政办发[201*]7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用地单位支付所征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此规定一是未考虑到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征地,其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二是未明确市、县政府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足以支付社保费用时,资金如何筹集的问题。

(二)对于201*年前失地农民未能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201*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1*]48号),建立了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如何落实的问题,国家和省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已被征地农民因未享受相应待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现象,易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标准

根据晋政办发[201*]72号文件,仅明确了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社保费用的资金来源,未对政府补贴资金来源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增加用地单位缴纳统一年产值标准2-5倍的社保费用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入新农保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已全面展开,明年将实现全覆盖。因此建议,可以按照“待遇叠加、标准有别、分别计算、合并发放”的思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体系,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组成,将征地单位缴纳的提高5倍年产值费用计入农民个人账户。这不仅将解决农保制度碎片化的格局,使制度衔接渠道更加顺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承担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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