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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时间:2019-05-28 23:54:05 网站:公文素材库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1*]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变更洽商、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区审计局对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

凡列入审计计划且已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汇总项目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对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前期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分阶段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区审计局对其提供的资料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向北京市审计局、房山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等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所建工程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计的,建设单-4-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四章委托审计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审计。区审计局与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签定《房山区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议书》和《房山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区审计局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山区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房审办[201*]24号)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质量。区审计局对被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交虚假审计结果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在本年度预算中安排。委托审计项目结束后经区审计局复核出具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费用拨款通知书,一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在三十日内拨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和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5-在区审计局处罚权限之内的,由区审计局下发审计决定书予以处罚;超越审计处罚权限以及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社会审计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房政发[199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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