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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

时间:2019-05-29 00:13:37 网站:公文素材库

法律诊所

第一期法律诊所总结材料

[来源:海南大学法律诊所]201*/11/32:18:00

关怀弱者服务社会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莺飞草长的季节里,热带海南有着别样的风情,有一群年轻人正用自己的行动举起人生价值的火把。他们有着青春的脸庞和清澈的眼神,他们有着知识的储备和实践的悸动,他们投身于以“关怀弱者、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法律诊所活动之中,用自己的知识与信念谱写着社会和谐的乐章。

一、法律诊所,为弱者搭建维权平台

法律诊所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是西方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一种基本模式,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的高校引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课程的活动基地。该诊所于201*年筹建,201*年底成立,201*年初正式开课。诊所宗旨是关怀弱势群体,服务社会大众。依托于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诊所设立于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第一期由法学院4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各1名,执业多年的律师2名)担任指导老师,以法学院32名学生为主体。海南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学习律师的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计划每学年开设一期,每期学员30名左右,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习合格者取得3个学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若干专题,由富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法学院诊所教师,资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学形式多样化,主要有学生的案件汇报、小组讨论、师生间问答以及师生点评,形成圆桌会议教学。学生在课堂中可以体验到不同的思维模式,从而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方法和技巧,力求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课外实践包括真实案件处理和其他实践活动。真实案件处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均为本科高年级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诊所学生除继续参与课堂学习外,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实现课程教学目的为标准,选取并接办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或诉讼代理服务。其他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定期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等。

自成立以来,诊所先后在龙华区和美兰区举办法律咨询、普法讲座等数10次。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从传统的课堂中走出去,学生已经能够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展开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等。诊所既是法律教育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诊所学生以其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事务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伸张法律之正义,让他们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在社会普法工作中,诊所学生以其所学真诚地向社会回报学子的热忱心与公民的责任感。该诊所成立以来,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该诊所还经常利用节假日上街宣传,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该诊所已接受各种咨询300多次,代写法律文书30多次,代理诉讼10多起。

二、服务社会,用青春谱写法律真谛

法律诊所教育教育通过“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深入社会,服务大众。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心、海南省律师协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实施,由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共同协助的,在海口市龙华区执行的,专门为外来工提供维权服务的一项小型人权项目。行动的目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并建立为外来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教育和维护权利的平台。该项活动是与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合作,立足于海南,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为主题,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力量。龙华区外来工维权活动,《商旅报》称其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活动。“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有助于促进中欧人权对话,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海南发展、改革、稳定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加强高校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搭建社会实践平台,加强培养法科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让同学们深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国际化、项目化、社会化。(一)外来工维权培训

举办多期法律知识、维权技能培训班,主要涉及外来工被拖欠和拒付工资问题、外来工遇到工伤事故被拒付医疗费问题、外来工遭受某些执法人员的无理收费问题和外来工子女入学难

问题等,旨在提高有关政府官员、维权教育工作者、维权青年志愿者队伍维权能力,强化外来工维权力度,增强外来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维权意识。(二)外来工基层维权

通过一个维权总部、七个维权(培训)工作室,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全方位地为外来工维权(培训)提供服务,设立持久性的外来工维权平台。(三)“外来工维权日”

开展法律咨询、媒体宣传、优秀外来工评奖等活动。无偿为外来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通过与外来工直接对话的形式商讨解决外来工户籍、子女教育、普及法律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四)外来工维权网络

充分发挥协会维权网站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引导维权工作者与维权需求者之间、维权工作者之间、维权需求者之面对面的交流,促进外来工维权行动,提高外来工维权质量。同时,开设外来工维权热线(96955925),为外来工维权提供24小时服务。(五)外来工维权论坛

组织国际、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及NGO研究机构,对外来工维权工作方面的研究及政策、法规和体制方面的探索和倡导,起草关于外来工维权方面的政策、立法建议。

由于项目内容的广泛性,需要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挑选后,2月27日上午,56名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庄重地举手宣誓,成为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的第一批志愿者,法律诊所32名同学全部成为自愿者。他们脸上洋溢的是青春,他们怀中揣着的是热情;他们吐出的是金科玉律,他们喊出的是铮铮正义;他们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的壮丽乐章!截至201*年6月底,八个维权小组的志愿者们共开展法律宣传5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6998册,举办培训班10多次,接受咨询4575人次,维权引导100人次,代理案件13宗,深入车站、码头、居委会、民工区等26个,受益人数已逾24000多人。

三、对外交流,用合作拓展服务渠道

法律诊所以海大优秀法学学生为主体,优秀执业律师、法学院专家教授为智囊团而形成的一个民间法律服务团体,它以法学院为依托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自成立以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得到了海南大学领导和校内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外来工协会

受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之托,海南大学法学院首期法律诊所以外来工维权为主题,学员除参与协会组织的维权咨询、值班外,还代理外来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外来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诊所学生对于上门求助的其他弱势群体亦给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除课堂教学和课外案件辅导外,诊所要求学生在给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求学生及时总结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下期诊所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201*年3月10日下午3时“中国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座谈会在椰海大酒店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作为合作的方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派出法律诊所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前往出席。参加座谈会的欧盟代表有项目官员康雅文(PetraKIEL)女士、助理张岚女士、财务及合同管理官员孟岚女士,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贾西津教授、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副校长姚定楷副教授、海口市副秘书长朱东海博士以及海口市外来工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员。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同学(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谈了参加该项目的感受,他说“法科大学生不拘于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决心在活动中锻炼成才!”

201*年3月10日,对于“大同外来工之家”的民工们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天。晚上九时,在一股土墙上的一盏灯下,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第一次有人这样贴近而亲切地告诉他们怎样处理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教室就设在他们的简陋的小院里,没有黑板、没有粉笔,而讲课的两位老师周全和陈吉波都是参加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大三学生,作为志愿者参加了外来工维权行动,来授课也是第一次。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的点点滴滴,讲述了一堂生动而深入浅出的法律课。讲课九点开始,外来工之家的长辈、兄弟姐妹们还不敢接近课桌,搬着小板凳围成一圈,坐在离课桌几米多,新鲜多于渴望,志愿者与外来工的陌生还未清除。但不久,演讲者生动的事例就吸引了他们,演讲者走进人群,人群也迎向了演讲者,心和身体都慢慢靠拢了。外来工们认真地聆听、不断地发问,时而开怀大笑,时而掌声迭起,反映非常热烈。末了,周全问民工们:我们下次来你们欢不欢迎时,他们回答:欢迎!最好天天来!一堂课下来,周全、陈吉波同学满头大汗、嗓子沙哑,但依然热情澎湃。康雅文女士一行,对他们俩翘起大拇指,夸他们很优秀,海大法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很高!

4月1日,维权总部,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会长杨涞清主持,龙华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区各司法所所长和维权组各个支部组长参加,总结3月份的维权行动。各组组长依次

总结了各支部的工作情况。会长杨涞清布置了4月份至5月份的工作重点,由大规模的宣传转为对外来工的法律维权培训,每一个维权小组要在两个月内培训外来工7万多人。(二)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诊所积极与省内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调的平台。该诊所先后与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密切联系,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三)国内外专家

法律诊所先后邀请了诸如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美国Fulbright学者StephenEverhart教授、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等国内外专家传经送宝。

StephenEverhart先生是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教授,是201*-201*年度美国-中国Fulbright项目教授,曾担任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长,曾被佛罗里达州州长任命为负责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

201*年3月23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在模拟法庭为诊所的学员作了题为“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诊所负责人副教授叶英萍主持,黄永锋老师担任翻译。StephenEverhart教授的报告风趣幽默、简洁易懂,通过自己丰富的教学及司法实践经历,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基本理论。

3月24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又为诊所的学员就美国大学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及发展趋势作了阐述,对中美“诊所法律教学”、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并与我们做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这两场报告,我们获益匪浅。(四)新闻媒体

法律诊所与众多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人民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口晚报》、《商旅报》等相继对法律诊所进行了报道。经过积极策划,海南广播电视台每天滚动发布免费热线电话,使法律诊所活动走进电视,走向了全省观众。

四、践行法律,用实战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诊所虽在海南大学法学院落户仅仅一个学期却已是成绩斐然,有口皆碑,尤其在法科大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收获颇丰,积淀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法律诊所”是作为一门新设课程供法学院学生选修的。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学院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甄选出32名品学兼优的同学成为法律诊所的首批学员。与此同时,四位资深的法学院教师被安排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学员们接受专门系统

的法学实践理论辅导(到目前为止共计15次),可以说这是理论知识的一种集中“充电”,再加上四位导师都是学术与实务平分秋色的业内精英,讲起课来自然有的放矢,学员们因此受益匪浅,理论功底日有所长。

在课堂之外,法律诊所的所有学员在海大平正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听来电、接待来客,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分解法律疑惑。这无疑是一种学以致用的实践大演练。

首先它对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磨练。经过一个学期的锤炼,学员们均表示与人交流的水平和技巧都有所提高。其次,它是学员的实践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法学专业培养的不是雄辩滔滔的纸上谈兵的学生,而是脚踏实地的活学活用的青年才俊。在不计其数的案件咨询和代理活动中,学员在四位导师的循循善诱下发挥所长、弥补所短,学习与应用并举双收。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工维权行动”。这项规模宏大的维权行动不仅为法律诊所学员搭建了一个社会实践的良好平台,而且为弱势群体送去了雪中送炭般的人文关怀。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利用其课余时间走入外来工群体,满腔热血服务于外来工兄弟。他们举办志愿者培训班宣传法律,深入街道普及法律常识,聆听外来工的真实心声,解决外来工的棘手问题。

总而言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而在这一轰轰烈烈的过程中,法律诊所学员不但巩固了平日所学和传扬了团队协作精神,并且赢取了外来工群体的无数褒扬。例如,201*年5月15日中午,我院201*级刘文华、刘鹏两位同学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湖南民工龙新娥敬赠的锦旗。锦旗上绣着“维护法律、匡扶正义”八个大字!龙新娥激动地为在座师生讲起了两位同学免费帮助她,打赢了诉讼标的为9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故事。刘文华和刘鹏同学用其辛勤的汗水和付出换来了服务对象的真情称赞,有一面鲜红的锦旗为证。内容编辑:flzs

扩展阅读:法律诊所的认识

陈建民: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改革兼谈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

实践

发表日期:201*年6月29日出处:岳麓法学评论作者:陈建民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的出现及其背景

谈论法律诊所教育[1],我们不能不把视线投向其发源地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大约出现在美国在20世纪的50年代未和60年代初,它的出现是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达到其颠峰之日的反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标准模式所存在缺陷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击。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和当时美国社会的几方面的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当时美国年轻的一代由于对越战的普遍失望和不满导致了对现行体制的不满和新价值观念的形成;新的价值观念的成为人们重新审视和评价社会体制和存在的工具,从而在各个领域提出了具有挑战和改革性的建议和试验,甚至是对传统的反叛。因而,一些在名牌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日益不满,认为它们是“无的放矢和愚蠢荒谬”的。批判法学更是直斥美国法学教育为“失败”[2]。当时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在课堂上学习经典的司法案例和经典的法学著作,他们强烈地要求参与社会的变革、关心社会的平等,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前途,而不只仅关心将来是否会有一份体面的工作。第二,当时美国国内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各种矛盾的激化,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对贫穷宣战。当时在美国,已经有越来越多地有识之士以及法学院的学生看到,律师承接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和有钱的富人,越是有能力的律师越是为富人和大企业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务,使他们的委托人几乎在所有的司法案件中处于不败的地位。如果这种现象不予以改变,如果不能对穷人提供有效地法律服务,法律将会逐渐地变成富人的法律。(法律不是富人的法律)而法律一旦变成了富人们的法律,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如何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所忽视的一个方面。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公开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变为实际行动。一些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学生们缺乏实际的办案经验,他们的热情并不可能让他们保证为贫穷的当事人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所以学生的自愿、自发的行为急需要有律师经验的教师进行规范而有系统的指导。第三,在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教育目标再一次在法学教育界引起讨论和思考。其中的争论焦点之一是,法学院的教育是否应该为学生毕业后的执业做准备?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传统的观点看,有一些法学教育者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向学生进行教授,讨论法学理论问题是他们的根本教学工作任务,而有关法律实践中比较实用性方面的本领的培养和训练,应当由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通过担任法律执业人员的助理或从事实际法律工作时完成。[3]然而许多法律从业人员和一些法学教育者却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用许多事实来论证法学院应当为培养学生成为律师做准备[4]。因为当时在美国,随着律师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他们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人们开始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进而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5]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这就意味着法学院学生不应该一味陷入对于案例的教条性的分析,而应该使学生致力于在"真实生活"的背景下进行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而无偿代理贫困的当事人的案件,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一个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的法律诉讼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得到磨练,以培养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第四,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6]因此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能够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则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弗兰克法官,早就看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指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7]一些律师和学者,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中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再加上从三十年代就开始的各种实践性法律教学试验的积累,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主的新型模式已呼之欲出,改革之风已成必然之趋势。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课程、同时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方式应运而生了。所谓的“法律诊所教育”的含义,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律师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堂面授教育,和其他法学教育课程一样,每周要完成即定课时的教学活动;另一部分则是案件的代理,它们通常被安排在课余进行,案件基本由学生办理,但是学生不能脱离教师的指导,教师必须安排一定的实践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会面并进行“个案指导”,以保证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最突出的特点是: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有系统、有计划地安排法律从业人员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由于美国各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选择的案件基本上是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案件,所以实际上,相当一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8]实际上也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也紧密与法律援助相结合,进而使法学教学活动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的一些大学开始设立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美国的127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学校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针对各个法学院不能为毕业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提供充分准备这一情况,美国律师协会还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1992年,工作组制作出了“MacGrate报告”。[9]该报告提出将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作为一种形式,以使法学院提高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代理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贫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代理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由于这一报告确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双重含义,对于推动此项目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美国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育设立的法律诊所,采用了多种形式,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法律诊所中,学生直接与自己学校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与我国的法律实习有相似之处);第三种诊所可以称为“模拟法律诊所”,其实它并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只是采用了模拟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巧模拟课程训练,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在上述法律诊所设立的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式的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被更加广泛地采用。第二种模式诊所也是法律援助的力量和资源的组成部分,但是因其与教师的教育指导有所脱节而更象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学生毕业实习。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则更象一门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的只是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而并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只是在教育方法上作了改进,从而提供了“诊所式的教育方法”。

经过30年的实践,法律诊所教育不仅督促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一个教师为中心,充斥着理论的模式向一门以实践为导向的,以技能训练为基础的学科演进,而且还有力地推进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所以法律诊所教育所带来的最为深远的贡献其实不仅在于它提供了法学教育的一门课程、改进了法学教育的方法,更在于它还能帮助法律职业工作者完成其对于贫困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宪法义务,从而促进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法律诊所教育和相关实践性教学课程和方法的区别

在法学教育中,偏重于实践性的教育课程和教育方法的并不限于法律诊所教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我国在恢复法学教育后也在不断地对法学教育的方法进行改革和探索,普遍设置和采用了“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法律实习”等偏重实践性教学的课程和方法,试图用这些课程和方法来加强法学教育中的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环节,其中不乏收到好的效果的实例。那么,法律诊所教育和上述相关实践性教学课程及方法的区别何在呢?

1、法律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法

既然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为主导的实践性教育模式以批判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为其出发点,那么它与这种传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案例教学法产生的背景与普通法体系的特点有关。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1066年),封建制度在英国建立。由于原有的习惯法仍然在各种领主法院中适用,国王通过建立皇家法院确立自己的审判权。但是皇家法院并不具有对所有案件的管辖权,而只具有对三类案件,即有关皇家财政的案件,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案件和有关王国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于皇家法院法官愿意受理更多的案件,当事人也愿意到条件较好的皇家法院诉讼,国王授权这些法官可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颁发令状,使这些法院的管辖权逐步扩大到令状所涉及的类型的案件。为使案件能够被皇家法院受理,当事人和律师一定要想方设法使案件划归到某些类别之中。普通法就是在这种程序的夹缝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使得普通法相对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上要零乱和复杂得多,其明确性和系统性要比大陆法(成文法)差得多。由此也带来了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在法律教学上的区别,普通法国家以英美为代表,起初都是通过“学徒式”的学习方式来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但是很快便发现,用这种方法学习法律,学到的法律是零乱和非体系化的,学徒可能只知其以,不知其二。于是,为了克服普通法案例的非体系化、追求法律教学的统一性和合理性,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学家把眼光转向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是普通法国家大量判例的存在和演变阻碍了完全采用大陆法那样的、通过系统地讲授传播法律知识的形式,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法成为实行普通法国家合乎逻辑的选择。在美国,首创案例教学法的是朗代尔(Langdell),他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积极推进法学教育的改革,采用了案例教学法来教授法律。他在哈佛法学院1887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10]朗代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11]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正是大陆法追求的目的;它的出现不过是大陆法教学中的系统性理念在普通法教学中的翻版。但是,这一追求科学化和系统化的过程是以消弱其实践性为代价的。虽然这一新的教学模式意图通过案例来保证法律教学的实践性,但是这一实践性的基础却是上诉法院的判词,而不是律师日常的实践和法院的诉讼。这就与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了根本的区别。第一,案例教学法中采用的案例都是上诉法院的判词,学生其实并不能接触到真正的案件事实;而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遇到的案件是真实生活中的案例,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并不需要学生想象而是发现,来不得半点地想象和猜测。同时,对于案件事实发现的过程本身也是运用法律执业技能的过程、学习运用法律知识司和经验的过程,其实践性教学效果要远胜于案例教学法。(法律事实的来源)

第二,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虽然学生的参与性已经大大超过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教学活动,但是教师依然是课堂的主角,案例的选取主要依赖于教师对于教学目的的把握。但是法律诊所教育因为要面对真实的案件,所以正如耶鲁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负责人鲍廷格教授所说:因为诊所式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因此现代的诊所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12],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13]在法律诊所的课堂教授和课堂外的案件代理中,学生都是名副其实的主角,而教师只是一个“辅导员”而已。(教学主体地位)

第三、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追求法律教学的体系化和答案的标准化,尽管学生在课堂上有很强的参与性,但是最终师生追求的教学目标大体上是一致的,即怎样的答案是正确的。而法律诊所教育不将答案的标准化作为追求的教学目标。而是要用真实的案例告诉学生法律在实际运用上的多样性和答案的不唯一性,从而培养学生不断学习、持续学习的能力和主动性,更好地掌握法律、运用法律。(追求的结果和目标)

当然,这两种教学方法可能会适合于不同的课程,它们没有必要互相取代,也没有必要互相攻击,他们完全可以共同存在、平分秋色。全美律师协会的官方意见是:虽然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仍然继续在一年级学生的课堂上起着极其有效的传送法律分析技巧的作用,它在高年级的课程(二者可以在选择适用对象上进行区分)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了。它被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所取代。这些方法如同“苏格拉底教学法”一样起着开发学生基本技巧的作用,并要求学生在履行律师的角色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材料。[14]2、法律诊所教育和课堂案例分析

课堂案例分析与普通法国家实行的案例教学法有所不同,后者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讲授系统的法律,而前者则是在对系统法律的讲授中,穿插具体的案例,以帮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更好地理解成文法规定的意义。我国法学院在部门法的教授中,大多数教师运用这种方法,使部门法的讲授更为生动和活泼、更有吸引力,学生也有更强的参与性。但是这种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教学的生动性,而不是答案的开放性,学生们在经过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讨论后,更希望得到的是案例的最终结果和教师的意见。教师们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选择或编撰一些案例,这些案例的事实要么是经过过滤的、要么是刻意编排的,其目的是要告诉学生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理解的。虽然,相比单一的讲授,课堂案例分析在学生的参与性、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已经有了很好的改进,但是学生仍然没有接触到真正的真实案件,经过编排和过滤的案例更多地使学生将精力放在对案例的学理分析上,而不是着眼于培养学生自己持续学习、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会涉及培养和传授法律执业人员的执业技能问题。

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的并不是讲授法律本身,不追求法律理解的系统和完整性,而是从学生办案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传授律师执业技能、法律的检索和运用、社会公正心的追求和法律执业道德的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自己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依赖教师提供标准答案。所以,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在追求教学方法上表现出生动和活泼,而且始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在课堂和课堂外都仅仅是一个“主持人”。

当然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例如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部门法的讲授仍是一种比较好的教授方法,但是其教学目标和效果不能与法律诊所教育相等同,更不能替代法律诊所教育。3、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

法律实习是中国很有特点的一种学习法律的模式,是中国所有法学院系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实习课程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脱离实践的欠缺,但是这样的教学目的已经越来越收到人们的质疑。法律实习课程的初期(作者作学生的那个年代),学生们尚能在实习中接受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实习中遇到地问题进行讨论和反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门课程已经越来越有“放羊”的感觉,学生们自己毫无目的地寻找实习单位,没有任何人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指导,学生们在实习单位并不能完整地办完一件案件,却象个真正的“零工”,被指挥着干着干那,很难真正地、主动地进行学习,更不要说能够相对系统地学习系统完整的法律执业技能和法律执业道德。

有人认为,中国并不缺少法律实践课程,进而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课程。但是作者恰恰认为,虽然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作为法学教育中两门实践性的课程,其共同点是学生都会接触真正的案件,但是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有以下的区别:

第一,法律诊所由法学院系的教师主持,学生不能决定接受怎样的案件和是否接受案件,法律诊所接受的案件一般由教师决定,教师选择真实而又适合的案件让学生办理,即达到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的,又达到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救助目的。而在法律实习中,很多法学院系对学生选择的单位并没有刻意地限制,学生有可能办理的案件就是实习单位提供的案件,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不可能让学生独立办案,所以一个实习期结束,一些学生在非诉法律业务中还不会起草一个合同,在诉讼业务中还不会搜集证据以及撰写相关的司法文书。第二,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无论是课堂教学环节还是办案过程中,学生们始终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教育有两个部分组成,即课堂面授教育部分和课下的办案实践部分。在课堂面授部分,法律诊所教育有完整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有每一堂课的具体的教学计划,这些计划虽然会根据学生办理案件的需要作随时地调整和改变,但是总体上将,不会脱离总体的教学目标。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基本能完整地办完一件完整的案件,从而系统地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和法律执业道德。但是在法律实习中,学生们被安排在或自己找到有关的实习单位,学什么、干什么完全不能由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决定,学生们处于被动地位。他们不仅脱离了法学院系教师的指导,其实也并不能得到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系统地指导。他们学到的技能和方法是零乱和不系统的,得到的经验也许是片面甚至是消极的。所以,有很多学生戏言:法学院的课堂教育是有理论无实践,而法律实习则是有实践无理论。

4、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务课程

法律实务课程(或叫律师实务课程)也是绝大多数中国的法学院系开设的一门课程,有许多学生选修这门课程。这门课程与法律诊所教育的共同点是都有教学大纲和计划,甚至法律实务课程还有统一的教科书。有的学校在法律实务课程中安排了“模拟法庭”等教学训练和演示,对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综观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系开设的法律实务课程的内容和使用的教材,其实还是将法律事务或律师实务作为一门学科来介绍和讲授,有的学校甚至使用“律师学”这样的字眼来突出这门应该具有很强实践性课程的理论性,因而使这门应该有学生参与多个课堂实践环节组成的课程变成了以教师教授为主的课程,学生们并不能得到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学到的是程序知识而不是经验和技能。

法律实务课程和法律诊所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即使再好的法律实务课程和再好的教师,用于教学的案例和当事人都是模拟的,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复原于现实,学生们并不能真正面对当事人,承受真正的压力,再真实的案件中学习技能、锻炼和培养能力。(关键还是真实性的问题)当然不可否认,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改革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方法,增加和加强法律实务训练的内容,可以收到比较好的教学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结合薄弱的欠缺,但就实践效果而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对学生的能力的提高要更为突出。

三、法律诊所教育和传统法律课堂教学的区别如果说法律诊所教育和相关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面对真实案件、真实当事人、真实压力、和进行系统法律执业技能和道德方面的区别的化,则法律诊所教育和传统课堂法律教授的区别就更多了,具体归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而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则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How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灌输给学生,我们的学制就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终身学制。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15]即便是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我们现在教的东西中有多少是我们当时在课堂上学到的呢?二十、三十年前的法律课程与现在根本无法同日而语。如果我们现在要给我们的学生灌输这种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适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此相反,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则致力于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即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法律诊所较为系统的学习和训练,学生们掌握的是如何检索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和技能,而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和特点要求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必须教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几条现行的法律条文。

2、传统课堂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是学生被动式学习,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则是以学生主动性学习为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但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一实践过程,轻视实践中的实际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要解决的正是这一问题。在法律诊所中,案件是由学生办理的,使学生必然成为主角,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的实践来学习法律和执业技能。如同一个人到一个新的陌生的城市旅游,如果他乘坐别人的车观光,他就不可能真正认识该城的道路和地理状况。如果他自己开车或走路,他就会更明确、更切身地了解该城市的地理和道路状况。法律诊所课程就是采取后一种途径,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16]而教师在学生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不能与当事人见面。更不会越过学生自己去为当事人直接办理案件,所以教师只是一个指导者。3、传统课堂法学教育将法律分门别类进行教授,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会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被人为的分割成相互脱离的板块;而法律诊所教育则打破了这种人为的藩篱,使法学教育更具实战性和真实性。

在传统的课堂法学教育中,任课教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课程中的练习、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因而学生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到法律的综合运用。法律诊所教育把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有许多法律问题可能是学生尚未学到的或学生无法在隔离开的部门法教学中学到的东西。因此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和从未学习过的法律。有些问题和知识,虽然可能教师已经在课堂上讲授过,但学生(甚至是教师)则从未想到过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这就犹如学习中国武术。任何人都可以学习几招固定的武术套路,什么四八式、八八式;但是这并不等于会了这几个固定套路就能够上阵实战。真正的武术高手是那些能够把套路拆开,随机应变,灵活运用,从而达到出神入化,随心所欲境界的人。如果法学院系的教育不提供给学生这种融会贯通的实战机会,学生就只能学到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这显然无法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法律诊所教育要给学生提供的恰恰是这种传统课堂教学忽视或无法提供的机会和训练。

4、传统课堂法学教育模式不可能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从而无法使学生真正体验律师及其他法律执业人员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法律诊所教育则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真实地体验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当一个人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被灌输给他的知识的时候,他的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不显著;如果他认识到他负有一定责任,他的学习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前途时,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学习的效果也就十分显著。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正是通过让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赋予学生一定的责任,使他们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一般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这种负有责任的学习过程也能使学生学到如何在实际案件中把握法律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和要求。

5、传统课堂法学教育的模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向下的灌输式的模式,学生和教师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而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平等的同事关系。

长期以来,教师在课堂讲桌前居高临下宣讲标准答案的教学模式已成为法学教育的典型模式。这种呆板的讲授模式不仅缺乏生气,而且给学生灌输了一种居高临下的等级观、自上而下的灌输形式和训政式的教学环境。要改变这种方法就要改变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关系。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由于学生使办理案件的真正主角,必然要求教师和学生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学生和教师不仅是教和被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与协作关系。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的了解学生的需求,而不仅是教师自认为的需求。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对于长期以教师为课堂中心进行教学的教师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从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师正在努力做着这种尝试。在建立这种关系的过程中,教师其实也会得到许多启发,从教学中不断地得到学生真正的反馈,感受真正的教学相长。这种真正的教学相长在法学教育传统课堂传授中是不可能得到的。6、传统课堂法学教育力图引导学生追求正确的答案;而法律诊所教育并不追求唯一正确的答案,引导学生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是法律诊所教育要达到的重要目的。

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观点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其实可能并不存在。而法律诊所教育则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教案应当根据学生办理的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调整。在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上,教师反复强调的是,教师的分析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因此以教师的想法为唯一正确答案的传统思路也就不可能行通。学生必须要在千变万化实践中,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寻找正确的答案,而这种答案显然不可能预先存在于教师的教案中。学生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会超出原先教案计划中的问题,教师是按照准备好的教案按部就班的继续授课还是针对学生的需要随时调整教学计划,这对于课程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面临的问题。另外,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教师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如此说来,这种教学方法显然也会改变根深蒂固的形式主义的、经院式的法律思维的模式。

7、传统课堂法学教育要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内容;而法律诊所教育则力图使学生系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在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课堂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内容则主要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系统而又有针对性地制定教案,运用“角色扮演”、“分组讨论”“大组反馈”“教师归纳”和“个别指导”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较为系统的训练。

8、传统课堂法学教育中,由于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角,所以教师更加关心自己教案、教材,关心自己的成果在教学中的运用;而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则要更加关心学生、学生的当事人以及学生对教学结果的心理感受。

在传统课堂法学教育中,衡量和评判教师的重要标准是教师的论文和科研成果,学生对教师在课堂上教授效果和学生的感受往往受到忽视。教师除了上课之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参加课题和撰写论文上(这固然是重要的)。但是这种单一的评价体系则使教师更加关心自己教案、教材,关心自己的成果在教学中的运用而相对忽视了被教育对象学生的要求和感受。但是在法律诊所教育中,由于学生使教学的主体,学生代理案件的成功是评价教师的重要标准。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与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教师对学生的关心是全方位的,教师更加注重学生的心理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这就要求教师改变和学生交往和沟通的方式,不能只关心自己的教案,而必须要考虑学生的需求、实际案件事实和教案方案和目的的关系,关心教案最后是否会让让学生真正学有所获。

四、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践

经历了狂风暴雨的摧残和磨难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终于重新展开了她的翅膀,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急促步骤和迅猛势头。我国在1976年仅有2所法律系;据统计,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20多所。

然而,数量的激增并不一定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落后已是有目共睹的现实。虽然我国法学以崭新的面貌和极大的勇气宣布她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堂上,用机械和僵死的眼光看待法律,把她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的认识也不时地得以表现。这种认识总试图用一种不变的规范体系把生动、变化的生活禁锢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这种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千差万别,原本应当清楚明确的东西现在都不那么清楚明确了,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辞。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不能不归结到教学方法的陈旧和课程设置的落后。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第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

第三,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史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传统的民商法课程所占的比重就更少;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的课程也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面对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压力以及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历程中,各种教学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一。例如:以理论教授为主的教师主授式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方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和具有推进性的。但是我们发现,所有这些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从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是什么。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教师会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满结果,学生也从教师的讲解中理解了法律的意思。于是,每一位教师可能因自己的学识和观点影响了一批学生,学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就是说,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使学生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教师的传授,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因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要干什么?

可以说,从法学院培养的第一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那一天,法律教育就在不断地得到反馈。其中来自于学生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便是:我们在学校学到的法律面对现实怎么会这么苍白?而来自于学生工作单位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是:希望法学院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这些反馈的不断继续,也不断地促进着法学教育工作者进行反思,究竟怎样的方法能满足于社会上各个法律部门的良好愿望?

实际上,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律从业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法学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弄清楚了。即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主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时,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改革总体目标也就明确了。针对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的缺陷。法学院系有责任开设一些法律执业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以改变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只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的状况,使法学教育更加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的需求。

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学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我们的教育对象不仅应当根据教师的讲授来理解法律,从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还应当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实际上是难于通过讲授得到的,但又可以通过合适的方法来进行培养。于是,我们就将视线投向了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的发源地美国。美国同行早在30年前就开设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等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引起了中国同行的兴趣和好奇,两个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否有共同性也引起了中国同行的思考。在美国相对成熟和已经成功的这一实践性课程在中国能否尝试也引起了中国同行强烈的探索愿望。如果说美国同行在30年前所作的尝试不仅吹皱一池春水,而且愈吹愈烈,引起了美国法学教育上的又一次改革(如果尚不足以称其为革命)的话,在中国能否对法学教育方法和课程设置的改革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呢?实践结果

从201*年3月起,在福特基金会的帮助和资助下,中国的7所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始筹备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经过对美国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考察和对中国的有关教师进行了系统而又生动、形象的培训后,中国教师基本理解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含义和授课方法以及技巧。201*年9月,上述7所院校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其他资源分别开设了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例如,武汉大学在“弱者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强化了课堂的教学,使原有只具有法律援助职能的“弱者保护中心”同时变成了一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课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则是以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带动课堂教学,其特点偏重于“在干中学”;中国人民大学则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偏重于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海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以“妇女保护中心”为依托,办理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采用了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笔者所在的清华大学则根据自身的资源和特点,开设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调解诊所”,既注重学习调解中与人沟通的系统技能和调解员的职业道德的讲授,又让学生直接办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案件,直接体验普通众的法律需求和弱者感受,不仅达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还且还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虽然中国各校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各有特点,授课风格与教师的性格也各有异,但是作为同是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其共同点表现在法律诊所的设立和教育方法的改革上。首先在法律诊所的设立上,中国的法学院校表现出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中国的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基本上以“内设式诊所”为主、“外置式诊所”为辅的方式,即学校设立的诊所结合社会上的援助机构获得案件的来源,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属于此类型;而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由于设有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从机构中获得课程所需的案件,属于典型的“内设式诊所”。第二,虽然各校设立的法律诊所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是相同的是,法律诊所学生的活动都没有脱离教师的直接指导,他们并不是单纯地在完成某件案件的作业,而是通过案件的办理,得到了系统的训练和执业指导;第三,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法律诊所,指导教师除了在课下指导学生进行案件的代理工作之外,都高度重视课堂上的面授部分的教学活动,这就将法律诊所教育和各大学学生自发组成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独立存在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区别开来。

至于说到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作者认为是一种真正以学生为主体的方法,尤其说是教师的教育方法,倒不如说是教会学生如何学习的方法,法律诊所教育方法的采用,显然对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提出了积极地挑战。综观中国7所院校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一年的实践,虽然各校的诊所主题不尽相同,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有许多方法是共同的。以清华大学为例,我们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教学活动中,有选择地尝试了以下一些方法:

1、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采用启发式而不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解决问题的最佳答案。

作为教师,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教学方法的“传道、授业、解惑”的影响,总想在学生提出或碰到问题时立即给出答案。而法律诊所课程教育课程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作用与传统课程教学中的作用有极大的不同。所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并不直接向学生提供答案,而是在学生提出问题时也不断向学生提问,引导学生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寻找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通过这种方法的不断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同时通过这种形式地运用,学生了解了面对案件应当如何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学生地综和素质和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2、以学生和当事人为中心,不回避社会矛盾和冲突,使学生在直接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案件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把理论与实际真正结合在一起运用。

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由于学生办理的是真正的案件,接触的是真正的当事人,教师无法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去选择和过滤案件的事实,去掩盖社会矛盾和冲突,只能要求学生也去直面社会、直面各种冲突,作为教师有责任告诉学生面对的是怎样的社会。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表现更为突出的是教师在指导学生办案的过程中,与学生成为平等的讨论者和分析者,共同面对社会和现实冲突,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教师以学生为中心安排教学,同时要求学生以当事人为中心安排代理案件的活动。

3、运用角色扮演、模拟调解、模拟谈判、小组讨论案件等多种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使学生们在别人的经验中互相学习。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的案件类型和情况是不同的,利用学生在课程中得到的实际案例为素材,通过模拟演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从别人的经验中去学习。这些教学方法和技能的运用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课堂气氛生动活泼,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也更加融洽。

4、个别辅导(面谈、书面汇报、问题分析等方法)学生办案以及与学生个别交流,使法律诊所教育采用的方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正如前文所说,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是由课堂面授教学和课下办理真实案件两部分组成的,缺一不可。个别辅导是教师对学生办理案件进行指导的最常用的方式,在清华大学法律诊所,学生们通常在法律诊所教育的一开始,即进入法律诊所的一开始,便会经常听倒一句话,那就是:教师有义务、学生有权利要求教师安排时间与自己见面,我们甚至还将此作为考核学生和教师工作成绩和学习成绩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个别辅导,教师和学生更为平等、融洽和易于交流沟通。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也更为直接和专注,打破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课外的界限。

5、坚持“以人为本”,为人做事教育并行,以自己的真实感受和人生体验影响学生,在

办理真实案件的实践中学习包括职业技巧、职业道德、事实分析等各个方面的技能。

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不仅对学生承办的案件起指导、启发和把关的作用,而且是学生的现实样板,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对待当事人和各类有关人员的态度,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对待各种不正之风的反应等都对学生的办案作风和态度起着极大的影响。因此指导教师不仅仅要对学生进行说教,而且要身体力行,为学生作出好的示范,有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意识。

实际上,笔者最感兴趣的问题是,法律诊所教育采用的方法能否在法学教育的其他课程上使用?经过一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的其他课程中。采用一些诊所式教育的方法是完全可行的,关键是教师要调整好谁是“主体”,以谁为“中心”来组织教学等基本理念,否则是不可能采用诊所式方法来进行教授的。

五、法律诊所教育所承载的双重功能

从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产生的背景来看,从一开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承载的远远不止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任务即在教育上的功能。虽然从表面上看,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首先引起的变化是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育方法上的改变,但是实际上法律诊所教育从一开始除承载教育功能外,已经在承载社会功能,这种功能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为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的模式。本文在此前已经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和在法学教育上出现的变化,在此作者就法律诊所教育所承载的直接的社会功能作一些探讨。

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一方面要求法制的高度完善,要求司法的公正,但是另一方面却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穷人请不起律师的更不用说请好的律师的社会现象。这样,在实行控辩制审判制度的美国,穷人败诉便是经常的事情。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为富人或者政府机关、公司服务,而不是为全社会所有需要服务的人尤其是穷人服务话,那么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就很难真正的实现。虽然美国有法律援助制度,但是援助律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法律诊所的出现为援助穷人、以及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服务创造了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因为法律诊所学生们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穷人的案件,这些案件将

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

生在课堂上所不可能达到的。由于法律诊所对于当事人的服务是无偿的,服务的对象又都是穷人,所以这种服务就其本质而言是不具有功利性的,要求教师和学生具有更神圣的使命感和更强的责任心。在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诊所学生对于当事人以及对于社会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社会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反过来,这种社会的责任感和对司法公正追求的精神的培养,对于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和积极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在美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模式,至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和法律援助的重要人力资源,是基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产生、发展的近30年间,由于美国律师协会的积极协调,联邦和各州政府的重视以及相应的立法确认,使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和光大,进而使其在法律援助,实现司法平等和公正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低估。笔者从201*年初开始接触美国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经过多次中美之间的交流和赴美考察,越发感到,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法律诊所教育自身的精华,使其在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中,援助的后果在某些方面甚至要超过在美国私人律师正式执业的律师和公职律师。法律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确实使一些贫困的当事人获益非浅,从而在每一件具体的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使司法公正这一抽象的概念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同时我也较深地体会到,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而法律诊所教育在此方面对于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作用要远远大于法学院的学生走上社会的正式工作岗位后所得到的教育和引导。当然,就法律援助的功能而言,美国法学院设立的"内设式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最具有:法律援助机构的特质。美国的耶鲁大学、哈佛大学、乔治敦大学以及哥伦比亚大学等名列前矛的美国法学院中,均设有主要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这些法律诊所的特点也反映了其他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的特点,而法律诊所本身作为一个具体的实体性或半实体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教育的特点又可以同时反映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的特点。笔者从自己独立思考的角度,将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以及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律诊所教育搞的比较好的大学法学院,一般在课程设置和经费安排上都会高度重视,实际上等于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了可以直接利用的资金。例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全年经费中,大约10%的经费直接用于法律诊所教育,法学院有几十间办公室提供给“法律诊所”直接使用,甚至法学院为方便接受援助的贫困当事人的进出,为法律诊所的楼层开设了专用大门,使法律诊所相对于学院的其他教学场所能够独立,因而更象一个“机构”。大学提供的教学经费能够有效地保障教师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能够有效保障学生在无偿代理案件中的办案经费,使教师和学生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所代理的案件中,所以实际上大学法学院提供的教学经费也成为了整个社会用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一部分,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助对象的范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不仅同样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提供了教学经费,法学院的10多间办公室专门提供给法律诊所使用,而且学生选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学分高达7学分,使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吸引了一批优秀的学生,这些学生的加入和为法律诊所专门配备的教师的悉心指导,实际上也扩大了法律援助人员的队伍,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由于学校的重视和法律诊所课程出色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应,使法律诊所课程受到了学生的普遍重视和欢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75%的学生会选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而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只有30%才能选修到这门课程,故法律诊所教师对于选修课程的学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以保证选择优秀的、合适的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保证诊所课程的教育质量,实际上也保证了法律援助活动的质量。

2、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的配备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大多数是中年以上的具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的律师,从另一方面既保证了教育的质量也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良好效果。

在美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大多数是中年以上、具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的律师,同时也是具有诊所教育经历的教师,这些教师是法学院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在耶鲁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已经达到法学院教师的25%以上。耶鲁大学为了保证法律诊所教育的质量,也采取竞争的办法从其他大学挖来更有能力的法律诊所教师。在一般情况下,担任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师不再担任其他课程的教学,而专职对学生承办的案件和学生的技能进行指导,以保证案件的成功率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由于学校的高度重视,保证了法律诊所课程教师的质量,保证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质量,保证了学生承办案件的质量,提高了法律诊所在社会上的影响,受到了贫困当事人的赞誉,也提高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学生中的地位和知名度。

正是这种良好的机制:比较充裕的资金合适的学生人选较高的学分良好的师资,使法律诊所的教师和学生不必考虑生活的压力,金钱的压力,从而能够为贫困的当事人以更加出色的和非功利的法律服务,从某种意义上,学生和教师对于贫困当事人的帮助和服务甚至超过了正式执业的律师。笔者在美国康州的联邦法院听过一件由美国一所著名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学生承办的案件,该案件的内容是: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接受政府移民局的决定,将一个已经在美国生活了5年,已经与美国公民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的北美妇女遣送回国。由于该名妇女生活贫困,根本请不起律师为自己辩护,所以该妇女便成为法学院法律诊所的援助对象。笔者亲眼看到,为移民局工作的政府律师无论是在对案件的事实准备、法律的准备,还是对于证据的质证以及辩论技巧方面都不如代理该案件的法学院的学生出色,甚至在法庭修庭后,连严肃的大法官也对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学生露出了满脸的笑容并对学生说"你的当事人会为之感到高兴并为之感谢你"。在开庭的全过程中,法学院的一名诊所教授虽然没有说一句话,但是作为代理人之一的教师一直坐在学生的旁边给予具体的指导,而另一位教授则一直坐在旁听席上,给予学生以精神上的支持。开庭结束后,笔者与承办案件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了交流,他们告诉我,此件移民案件非常棘手,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或提供帮助的律师不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那名北美妇女很有可能会被遣送回国。法学院移民案件法律诊所接到该案件时,距离开庭时间只有4天,教师为此选择了诊所中较优秀的学生,加之法学院的该诊所指导教师本人是著名的移民案件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所以在四天中,承办案件的学生查阅了40件移民案例,每天与教师进行会晤,终于在这次开庭时,说服了法官接受了一项有利于被告(一位北美妇女)的提议,至少使移民局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将该名北美妇女遣送回国。此次案件的最终结果笔者并不知晓,但是笔者相信法律诊所的学生的出色服务已经使并且最终会使该移民案件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公正的处理,该名北美妇女也因此而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对待。这件案件正是体现法律诊所教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良好社会效果的具体写照。

3、各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实际上保证了向受援助对象提供的服务是完善和专业的服务。

向当事人提供完善、尽职和专业的服务是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我们已经在很多的案例中,甚至在文学、影视作品中也看到了这一要求的体现。在美国,一个知识产权的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去代理婚姻或移民案件的,因为这种非专业的代理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会使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公正对待。那么在为贫困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服务中,这种专业化的服务水准会不会降低?是否可能被降低呢?在对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考察中,笔者发现至少在此法律援助模式中,当事人并不会因为接受的是援助性的服务而被降低服务的专业化水准。能够保证这一点的重要基础便是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诊所教师也是本专业具有执业经历和经验的律师。

4、法律诊所的教师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荣誉感,法律诊所把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心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使法律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能够达到良好的援助效果。

在美国大学的许多法学院,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往往比其他教师付出的教学时间更多,他们放弃了在私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机会,自愿加入法律诊所教师的队伍,追求另外一种成功即学生的成功和教育的成功,这对于一些已经成名的律师来说并不是容易的。笔者在美国几所大学所看到的法律诊所教师,对他们的工作充满了极强的自豪感和责任心。他们认识到,因为法律诊所承办的是真正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请不起律师的贫困者,任何的工作失误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而在法律诊所中学习和工作的学生一般是没有经验的(否则他们就没有必要进法律诊所学习),所以学生的失误其实就是教师的失误。为了避免或尽量减少失误的发生,需要教师更多地关注学生、关注当事人、关注学生承办的案件。尤其是一件紧急的案件被诊所学生承接后,教师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不会亚于学生,教师甚至会根据学生和案件的需要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只要学生承办案件的需要,教师会随时应学生的要求与学生见面。教师如果没有很强的责任心,就不可能做到对教学和学生如此的投入。

在法律诊所教师的影响、感染和言传身教下,诊所学生们为法律诊所课程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在美国考察期间,笔者曾与一些参加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进行交谈,这些学生都认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虽然比上其他课程所花费的时间要多得多,但是却能学到其他法学课程所学不到的许多知识和经验,对社会也有了更实际的了解。例如美国的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分别设有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学生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对课程和教师的了解选择不同的诊所进行学习并为受援助对象提供服务。在耶鲁大学,这种不同主题的诊所多达14个,其中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诊所是:移民诊所、残疾人诊所、住房诊所,非成年人保护诊所,人权诊所,社区服务诊所等。每个诊所中,都有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丰富执业经历和经验的教师(也是律师)执教,他们以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学生进行理论和实际案件的具体指导,而学生则要针对所承办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背景的检索的研究、讨论。诊所教师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保证使学生在受到一般法律教育的前提下,受到了最专业化的教育,而学生在这种专业化的指导和训练下,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以保证当事人得到专业和完善的服务,从而不降低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水准和无偿服务的质量。法律诊所的专业化的主题、专业化的教师的配备的特点,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同时也能够满足真实案件中的贫困当事人的需要,这是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特点,也是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好服务的保障。

在法律诊所中,要与真正的当事人打交道,承办真正的案件,了解最底层的人们的法律需求并从中学会真正的运用法律,对于学生今后从事真正的法律职业是非常有帮助的。笔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习时也经常看到,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忙忙碌碌的拿着大量的资料,对所承办的案件作着细致的分析,觉得学生们的工作真是不亚于一名真正的律师。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非常明确、培养目标也非常明确,所以大多数的学生进了法学院,尤其是比较著名的法学院,对于将来的从业都有明确的设计,在一般情况下,学生们学生法律并不只是将法律作为自己的知识背景来学习,而是明确作为将来的求职本领和技能来学习,所以他们自愿地选择法律诊所课程,并不是完全为了获得学分,而是由于诊所课程的教学目的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需要通过诊所课程的学习,使自己在毕业后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员。学生们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也是使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保持较高的服务质量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律师对于当事人的责任感的培养教育在课程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教师不仅抓住可能的机会,专门安排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而且言传身教、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而使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不停留在空洞的说教上,而是落实在具体的案件中。例如,教师会经常根据真实的案情,设计出可以用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通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等多种不同的模拟方法,引导学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思考,进而使学生认识到哪些行为是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由于采用的教学方式生动而又联系实际,对于学生正在办理的案件需要有实际的针对性,学生的收获要远远超过直接学习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得到的收获。

5、法律诊所将真实的案件作为诊所教育的"教材",诊所的学生的服务地位得到有关法院的认可,也得到法律的认可,实际上保证了法律诊所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

法律诊所教育虽然是法学教育课程的一部分,但是"诊所"本身相对独立地的存在,为法学院的学生为社会进行法律援助性质的服务提供了一个“主体”的形式,也为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载体。在美国,通过3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和发展,法律诊所已经可以"名正言顺"地承办有关的法律案件,甚至是难度比较大的移民案件以及为监狱人犯提供法律服务等案件,法院也普遍对诊所学生的代理资格予以承认,这样就使法律诊所的学生在真实的案件时能更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像真正的律师那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与律师不同的是,学生们在进入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都会得到诊所教师的切实指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重视,立法的认可,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其实很难成为向贫困当事人提供较好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机构。在美国,有关律师制度的的法律一般是由各州政府自己制定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联邦法。但是美国各州对于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学生承办案件的代理资格却有几乎相同的规定,即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虽然这些诊所学生一般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要由诊所的教师来签署(因为诊所的教师都有律师执照,而能合法签署这些文件),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中的活动,法律诊所的学生却能够不受限制的积极参与。有的大学如乔治华盛顿大学,甚至设立了以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诊所。该诊所的学生接受法院的指定,为刑事案件中贫困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试想如果没有各州立对法学院学生承办案件地位的肯定,以及对于各个法学院法律诊所地位的认可,法律诊所本身不会有案件的来源,法学院的学生参与社会变革、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贫困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许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虽然,美国人均占有律师量的比率在全世界最高,但是正如小厄尔.约翰逊(EarlTohnSonJr)先生所言,如果要认为“大多数美国人相信我们的国家能够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公民在民事法庭上的公正待遇,当然这是错误的观念"。[17]事实上,由于政府资金的有限,美国的穷人并没有能够的得到应当享有的法律帮助,以保证司法公正在这些贫困的当事人身上得到实现。美国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大多数并不需要得到政府资金的直接支持,故法律诊所的设立,实际上壮大了法律援助的力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的范围,使更多的贫困人群能够享有法律的帮助。同时,由于美国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相比正式的私人律师事务所以及正式执业的律师而言,其经费有学校保证,没有资金的压力,教师没有生存的压力,又加之诊所为教学而配备的强有力的师资以及笔者已经在本文中概括的其它优势和特点,使法律诊所在某种程度上讲,能够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更好效果的援助,从而使法律能得到公正、准确地适用。从这各意义讲,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是比较纯粹的、比较理想的模式之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诊所教育所带来的最为深远的贡献其实在于它帮助法律职业者完成了其对于贫困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宪法义务,从而促进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最大限度的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从201*年9月起,中国7所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同时开设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实践看,它所产生的影响和实际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学教育方法和课程设置改变本身,其承载的向社会弱势民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功能实在是应该受到重视的,从而再次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法学教育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到底应当怎样定位?

在已经设立法律诊所的中国大学法学院中,参加此课程的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为真正的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服务,他们办理真实的案件,并在这些案件的办理中学会怎样运用法律,怎样运用律师的办案技巧和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他们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对待。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中的当事人多为社会的弱势人群或相对弱势人群,故其所产生的社会良好影响远远超出了一门教育课程的影响。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设立后,学生所承接的第一件案件即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在该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位9岁的小学生,因接触高压电线导致双手从小臂以下截肢,而负有责任的供电部门和其他相关各方却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责任。诊所的学生在接到此案件后,不仅给予了受害者道义上、精神以及人道上的支持,而且付出人力和资金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终于将应当负有责任的各方一起告上了法庭,受害者的情况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生们依据法律和事实,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提出了巨额而又切实可行的索赔额。在法庭上,诊所学生与被告各方聘请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学生一次辩论的时间超过了2小时。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的律师对诊所的学生赞誉有加。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是一个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助的法律诊所,进入诊所的学生近一年来承办了近100多件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调解成功,帮助消费者挽回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产生的损失。该法律诊所采用的以调解为主的法律服务方式符合中国的国情,既能避免或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又能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因此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赞杨,也被多家中外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诊所,其设立的本身已经可以被看作是向现行的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发起了挑战。但也是由于上述法律制度的限制,该刑事诊所即使冲破层层阻力,也只能选择承办刑事申诉案件,为确系没有受到公正判决而又无能力继续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进行申述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于诊所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专业和良好的,有些案件已经进入了再审程序,这就使已经被定罪量刑的“罪犯”有可能得到再次公正审判的机会。我们姑且不去考虑再审的结果,仅就获得再审机会而言,就已经是法律援助的胜利,已经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诊所学生则在办理这些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了解了社会现实,切实地感受到了处于基层的民众的法律需求是多么迫切,深刻地体会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多么高的要求。同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从办理真实案件入手学到了代理案件的技能和技巧,这些训练对于学生而言,要远远超过在课堂上听教师讲解律师实务课程而得到的收获。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所承载的双重功能,故指导教师在法律诊所中的指导对于达到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双重目的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教师不仅自身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和事业荣誉感,而且还要具有实践的经历和经验。为了保证教学的质量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大多数学校的法律诊所配备有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教师,有些学校经过仅一年来的实践,已经开始调整教师队伍,使教师的配备能够更加符合和满足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双重需要。据笔者所知,已经陆续有一些大学的法学院系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那么随着此课程开设学校的增多,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力量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法律诊所教育所承载的双重功能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六、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改革的挑战和引起的思考

虽然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我国还刚刚开始,但是从事此项工作的笔者与其他教师一起,已经比较深的感受到了这种教学模式与方法对现有的、我们已经习惯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挑战,我们正面临着这种挑战,并努力的适应和发展。我们感到以下方面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并不能找到答案:

1、在法学教育中,以学生为主体与教师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学生办案的效果与教师的责任也还继续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在现有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而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而绝大多数的教师已经习惯了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的方法。要改变这种传统的方法就以要改变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为基础。在法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要和学生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学生和教师不应仅是教和施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的了解到学生的需求,而不仅是教师自认为的需求。

但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会不会造成教学上的任意性和过分的实用性?对于这门课程的指导教师来说在掌握上有一定的难度,这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能不能被现有的教学评估体系所承认、被学生所认可,以及如何处理好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独特的授课方式和体系的设置与其它法学课程之间的关系也是应当考虑并解决的问题。2、没有教科书、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能否算是一门真正的课程?

我们理解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提倡的是从实践中学习法律和掌握法律,而不仅仅是从书本和课堂教学中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主要是服务于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因此学生们要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学生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会超出原先教案计划中的问题,我们是按照准备好的教案按部就班的继续我们的教育还是针对学生的需要随时调整我们的教学计划,这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能否作为一门课程来说也是一个挑战。因为在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中,申请一门课程以及考察一名教师是否认真地进行教学,很重要的要素看申请的课程是否有教学大纲、是否有适合的教科书、教师是否按照准备的教学内容和教案进行教学。所以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要事先提交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安排的,有关部门会根据实现得到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考察以便作出评估。

而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由于教师应当真正的与学生讨论所遇到的问题,以便探索和得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便要求教师随时改变已经拟订好的教学计划,而重新拟订每一堂课的教学计划和内容,这必然使原来拟订的教学计划不能完全得到实施。每个院校设立的法律诊所的主题不同,甚至在一个学校内都设有不同主题的法律,所以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教材。这种没有教科书、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的课程算不算真正意义上课程,是否能够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最终承认?这个问题也时常让我们产生困惑。

3、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真正有益于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

在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教师习惯于经常向学生提供自认为是正确的答案,但这种答案是否真正的符合标准呢?在实践中,这种标准答案是否真正的存在呢?作为教师,一般我们不对此抱怀疑的态度。而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着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要求学生更多的是通过真实的案例和办理这些案件来学习和理解法律,培养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在这种教学中,是否需要教师向学生提供标准答案呢?学生遇到的问题也许是教师都没有遇到的,教师究竟能否给出所谓的标准答案呢?

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我们一般试图不给学生以标准的答案,教师尽量的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我们尽力地启发学生去自觉地意识“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含义,但是这种作法显然和现行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目标是不相同的。我们也注意到美国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多次在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研讨会上说:“因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即便这样,在中国试验进行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中国的学生往往还是要求教师提供教师认为是正确的答案。那么不提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有益于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教师时而也会发生怀疑和感到信心不足。4、如何评价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效果?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十分注重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近年来,一些学校开始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含量和学识水平的评价,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却没有改变。因为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也确实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的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法律诊所教育虽然作为一门课程,但是又一般不进行考试和考查,学生的成绩如何确定,教师的教学效果如何评价?如果不能确定这些,法律诊所教育又如何被确认为一门课程。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而这种评价方法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5、如何建立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体系?

从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指导教师需要指导学生办理具体的案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时间往往在课堂讲授的时间之外,其工作量很难用传统的课时计算。因此如何客观、公平地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同时,由于诊所教导教师因为指导学生办理具体案件的责任重大、案件类型和数量多,其潜心研究的时间受到一定影响,长期以往,势必会影响其研究工作和成果。如果沿用传统评价体系对从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评价是不合适、也是不公平的。

从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的现行对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评价体系来看,从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教师的评价体系与对其它教师的评价体系是加以区分的,此做法可以作为我国建立对从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教师评价体系的参考。6、法律诊所教育的学分如何确定以及课时如何安排?

目前,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中,尚未被定为正式的课程,在已经开设此课程的院校中,选修此课程的学生大多是跨年级选课,因为要办理真实的案件,学生们必然要花费更多的课余时间,有时也会与一些学校规定的必修课发生冲突。因此,对于选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学分应当如何准确定?学生的课时应当如何安排?如何避免与其他课程的冲突?这也是设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所遇到的新问题。而实际上,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正式设立必然会促使现有的课程设置、学分计算等方面的制度发生改革,因为这门课程开设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求给予学生以更大的选课自主权和选择课程的空间。

七、法学教育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30多年前在美国出现的法学教育的改革之风也已经吹到了中国,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培养目标上的改革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种改革虽然刚刚开始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其所出现的积极效果已经不容忽视。尽管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所院校开始设立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和试用诊所式的教育方法,但是我们已经感受到了法律诊所教育产生的益处,这种益处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从事法律实务的技巧和技能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相比之下,虽然大陆法重视理论的训练,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然而可惜的是,它没有告诉学生或没有提供机会给学生学习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传统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固守系统性,却割断了文本与实际的联系,忽略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律条文的能力的训练。第二,就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而言,我们在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真正的教学相长。而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则大大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在我们所进行的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上,学生们逐渐地适应于并不期待得到所谓的标准答案的教学方法,他们和教师真正平等的进行交流。在课堂上,诊所指导教师听到的最多的话是:“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何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表明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这在以往的教学中,是甚为罕见的。正是由于学生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肯定性的反馈,才使我们能接受法律诊所教育对于我们已经习惯沿用的教学方法带来的挑战,对不提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教学充满信心。师生共同体会并相信,法律诊所教育的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我们的课堂变得如此的活跃和生动,学生和教师开始真正体会到互动式教育所带来的好处,尤其是教师,开始感受倒真正的教学相长。第三,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得不注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

主动重视,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教授,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学生们的责任心大大加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第四,由于法律诊所教育要求教师对于学生有更多和更密切地关注,这种关注不仅限于

教学活动和学生所办理的案件本身,而是对学生这个“人”本身,教师对学生的心理活动、承受力、思想情绪的关心要超过任何其他课程的教育,这就使教育真正具有“以人为本”的意义。教师与学生的这种关系对与学生与当事人良好关系的建立产生了及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学生们除了关心当事人案件外,他们开始关心当事人本身,使案件的办理不在是纯粹意义的法律活动而开始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意义,这种人文关怀精神将会使学生终身受益哪怕即使将来学生去从事其他工作。

当然,笔者深知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漫长,改革的方法也会多样化。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从美国引进倒普遍推广,还有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和模式并非唯一的改革模式,它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和冲击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特别是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而是要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拘一格,兼收并蓄。因此,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切不可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把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完全对立起来。在这一点上,一些美国学者已经提出了有益的忠告:我们不能把诊所式法律教育看成另一种灌输知识的模式,而应当用它来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法律思维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和应用法律。[18]如果学生学会了这样一种能力,他们就能够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人生的法律诊所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门真正的课程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教育界的普遍承认可能还为时过早。但是,借鉴国外和我们已经开始的法律诊所课程的成功经验,探索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之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切实实现法学教育的理论性和职业性这两个功能,逐步形成我国法学教育新格局,开创新局面,应当是我们抉而不舍的奋斗目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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