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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安全运营心得体会

时间:2019-05-29 01:38:09 网站:公文素材库

西安地铁安全运营心得体会

西安地铁安全运营心得体会

西安地铁二号线始建于201*年9月,201*年9月16开通运营,由北至南贯穿整个西安市,是西安市的客流走廊。线路的南北两端都与高速公路相连,所以也是西安南北向对外的交通要道。西安地铁二号线的建成开通将大大减轻西安老城区交通压力。

今年陆续出现的几起地铁事故,使西安市民乘坐地铁最关心的莫非就是乘车安全问题。作为一名地铁员工,我深知自己责任的重大,我会从自身小事做起,并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西安地铁公司为保证每位乘客的安全,也采取了许多措施。

在地铁客车的车门上贴有“禁止吸烟”、“小心夹手”、“请勿依靠此门”、“小心站台间隙”四个提醒标志,防止乘客在上下车时,发生不安全事件。

在列车行进中,如果遇到爆炸、火灾、毒气以及抢劫、行凶等意外事件时,乘客可以通过车厢内的“紧急报警器”进行报警。每节车厢上有两个“紧急报警器”,分别在车厢前、后端车门斜上方,游客只需打开报警器的玻璃罩,按压红色按钮,就可以进行报警。地铁司机将在监视器上收到乘客的报警信号,将采取应对措施。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而且列车已停在车站,但车门没有打开时,在每节车厢的车门上方都有一个“手动开门装置”,乘客只需打开装置的玻璃罩,拉下红色手柄,随后即可拉开车门。而且该装置为机械解锁,即使在没有电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

如果突遇紧急情况,列车没有到站,停在隧道内,乘客可以从列车的前后两端进行疏散,在司机室与车厢通道门的上方,有一个红色的“紧急拉手”,乘客拉下红色手柄,可以进入车头疏散门,向车站方向疏散。

西安地铁的图像智能分析系统会针对长时间遗留的可疑物品、在电梯上逆行等乘客的非正常行为、非法闯入禁行区、长时间徘徊滞留等四种情况做出自主锁定并报警,再由警员分析其危害度后采取相关措施。

系统的自主筛选,极大地增强了监控的事前预警功能,也提高了民警的办案效率。如果有人将爆炸物故意放在地铁站点,单纯依靠人工监控视频很难及时发现,而系统的智能分析就能很好地弥补这一漏洞。一旦系统报警,指挥中心通过监控回放可以迅速锁定嫌疑人,并通知相关站点启动防爆预案。“更重要的是为疏散人群提供了时间,这就是智能系统防患于未然的强大之处。”

我作为一名地铁职工,我将会努力严格要求自己,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为广大市民朋友负责。

扩展阅读:西安地铁安全检查要点(解释)

西安地铁安全检查要点及解释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7)消防管理制度;(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0)安全操作规程;(21)应急预案等。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2、项目是否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专职安全员配的一般规定:

(1)施工面积10000M2以下时,必须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2)施工面积10000M2以上时,必须设2-3名安全员;

(3)施工面积50000M2以上时,必须设不同专业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标准上增配。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效果是否良好。

安全保证体系应包含组织机构、安全目标、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职责

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范、执行上级各项安全规章规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布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重大施工安全方案;制订本项目各项安全制度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生产的同时,计划、布、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安全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

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类机械的安全作业制度;用电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保安作业制度;防洪、防火、防风等措施;管线影响位的作业安全措施;起重作业安全制度;各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及维护措施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明确出来。使安全工作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氛围。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长至施工人员,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自最基层的施工人员起,逐级向上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负责,直至项目经理,以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确保整体工作的安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局面。项检查。

4、施工企业上级部门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查检查记录);是否闭合。

上级单位应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定期在地铁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以上,项目部均要有整套详细记录。市质监站要求:施工企业上级部门应对该项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问题应整改到位闭合。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请、销假制度。

合同规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26天,离开现场3天以上须经总监和业主代表批准。

6、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是否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必须制定并执行。7、是否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8、项目是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了演练。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项目部应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桌面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演练。9、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上

10.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制定科学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和自觉遵守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11、项目是否编制《风险控制手册》。

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对本标段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确定责任人,并编制手册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审批。12、项目是否实行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地铁公司201*.4.8下发的《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13、项目是否建立应急物资台帐;应急物资管理是否到位。

项目部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储放于专门的库房并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用。

14、是否成立防汛领导小组;是否有雨季防汛防洪措施。各项目部应成立有项目经理任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制定雨季防汛防洪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汛防洪设备物资(沙袋、水泵等)

15、项目是否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1*]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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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是否对安全隐患做到动态管理。

安全隐患会随着工程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必须动态跟踪管理。17、项目各工序是否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查交底记录)。首先应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然后将这个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传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1、交底程序及人员安排:公司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如果有);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项目有关施工人员和分包商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分包商技术负责人--其管辖的施工人员;项目专业责任工程师--所管辖的分包商的工长;专业责任工程师--劳务分承包的班组。

2、交底的内容:工程概况、特征、施工难度、施工组织、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

3、各级安全技术交底都应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存档备查。18、是否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工作;是否每日召开三方碰头会(查记录)。三级教育是指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每日碰头会管理制度》规定:为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证施工质量,快速高效的建设西安地铁工程,要求各标段主要负责人、总监或总监代表、各标段业主代表没日召开一次碰头会。

19、项目是否建立门卫制度。

合同中《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明确:项目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20、项目是否建立节、假日及社会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地铁开工以来发生的两次起火事件、一次冠梁沟槽坍塌致两人死亡事故均发生在周末或重大节假日期间,要求各施工、监理单位高度重视节、假日及社会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必须制定并遵守《节、假日及社会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21、项目是否按要求足额缴纳安全保证金。

公司发文市地铁司发201*26号《西安地铁建设施工安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安全保证金的交纳

各施工、监理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西安地铁建设施工安全,参加西安地铁建设的所有施工、

监理单位均应交纳安全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的交纳以标段为单位,由标段项目部的上级单位交纳。标段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

的,施工单位安全保证金为200万元(若为联合体,则安全保证金各为100万元),监理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为20万元(若为联合体,则安全保证金各为10万元);标段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安全保证金为100万元(若为联合体,则安全保证金各为50万元),监理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为10万元(若为联合体,则安全保证金各为5万元)。22、是否建立安全经费台帐;是否作到专款专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3、项目是否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查台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4、主要出入口等危险区域是否设立足够的、明显的警示标识及夜间警示灯。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5、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逃生通道及标识是否完善。

凡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边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中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比例最大,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26、是否建立并执行下井(基坑)登记制度。

各项目部应建立并执行下井(基坑)登记制度,确保准确掌握隧道内、基坑内人员数量。对于二号线安装装修阶段,地盘管理者必须建立执行下井(基坑)登记制度,其他单位必须服从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工地物资设备安全。

27、施工前是否对管线进行探查;是否绘制实际综合管线分布图。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另:地铁公司《土建施工管线保护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28、是否编制管线保护方案;不明管线是否经产权单位确认。同上

29、轨行区管理单位是否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地铁公司《二号线轨行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30、轨行区管理单位是否设专职巡查人员;巡查记录是否齐全。地铁公司《二号线轨行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31、轨行区作业要点、消防手续是否齐全。

地铁公司《二号线轨行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32、轨行区作业防护人员及防护措施是否规范、到位。

地铁公司《二号线轨行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33、地盘管理者是否执行出入口管理制度。

地铁公司《二号线轨行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34、非地盘管理单位是否存在不执行地盘管理规定的情况。

地铁公司《二号线轨行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35、项目是否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查方案及总工签字、总监审批)。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6、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实施后项目是否进行验收(查验收记录)。

同上

37、暗挖隧道是否采取低压照明(安全电压)。

国标《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1*年版)7.10规定

7.10.1隧道施工应设双回路电源,并有可靠切断装。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内不得大于36V,成洞和施工区以外地段可用220V。

7.10.3隧道施工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照明。交通要道、工作面和设备集中处并应设安全照明。38、电工是否每日检查配电箱、线路、漏电保护器(查记录)。

临时用电为施工现场的一项重大危险源,必须加强检查,漏电保护器最为关键39、施工现场二、三级配电箱是否分离清楚、配电箱是否上锁。

建设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配电箱及开关箱

8.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

8.1.1配电系统应设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8.1.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当合并设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1.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8.1.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8.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网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8.1.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要求配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和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8.1.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8.1.14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

8.1.1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40、设备或设施避雷防护是否完善。

《西安市建筑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指导手册》之施工安全达标规定。41、项目是否成立消防领导小组;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明显标志。42、项目是否坚持“动火”审批制度(查动火令)。

《西安市建筑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指导手册》之施工现场管理与环境保护.6规定现场明火作业应有动火证、标志,确定责任人、监护人。

43、防火重点部位(危险源)防范措施是否完善。

防火重点部位应配灭火器、消防沙、消防用水等

44、氧气、乙炔瓶等压力容器存放及使用是否规范。

乙炔瓶不得倒;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混放,两瓶之间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45、盾构施工人行通道和机车轨行是否设立分离。

盾构施工人行通道和机车轨行必须设立刚性栏杆分离,确保安全行人安全。46、盾构人行通道是否刚性护栏。

盾构施工人行通道应采用刚性护栏防护。47、机车间连接是否采用柔性软连接及防溜车装。

牵引车与运输车及运输车之间除采用销子连接外还应设钢丝绳相互连接,在销子意外脱落或连接板损坏后,防止车辆溜跑危险;防溜车装一般采用铁鞋。

48、特种设备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查检审证);是否备案。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49、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查交底、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证、指挥人员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应进行安全技术家底。起重吊装时必须又有资质的吊装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50、机械设备台帐是否齐全;日常检查、维护及维修是否满足要求。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台帐,坚持日常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51、起重操作人员是否每日检查起重钢丝绳及吊钩(查记录)。

起重操作人员应每日检查起重钢丝绳的断丝及吊钩的磨损情况,并做好记录。52、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总工签字、总监审批。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3、高大模板方案、超高脚手架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同上

5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操作证书(查特种操作证书)。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5、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作业前是否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查交底记录)。

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签字齐全,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56、混凝土浇捣前是否对已架设好的模板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查验收记录)。

混凝土浇捣前应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模板支撑体系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57、脚手架升架后是否及时进行验收(查验收记录)。

脚手架升架后应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58、车站、暗挖、盾构等工序是否照图施工。

车站暗挖隧道、盾构隧道必须照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工序。59、基坑、沟槽开挖支护是否及时。

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及时支护。60、基坑、洞口、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洞口、临边等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栏杆采用刚性防护,高度不小于1.2米,基坑、洞口等临边部位应设明显警示标志,洞口应覆盖。61、防护栏杆距坑边距离是否大于0.5米。

设防护栏杆为临边防护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构成。横杆离地高度,规定为上杆1.2m,下杆0.6m。对于坡度大于25°,即1:2.2的斜屋面,栏杆高度应为1.5m,此时,下杆高应为0.75m。当立杆间距大于2m时,应做专门计算,否则须将栏杆柱加密,达到小于2m。在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可采用钢管作栏杆柱,并打入地面50~70深加以固定。离坑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0。基坑周边若有板桩,则栏杆柱可打入板桩外侧。混凝土楼面、屋面、平台面与墙面等处固定防护栏杆,应埋设预埋件,使其与钢管式钢筋焊接。防护栏杆可因地制宜采用不同材质的杆件,如采用钢管时可用φ48×3.5的管材,以扣件固定。采用其他电焊钢管或低压流体钢管时,可视具体情况,以电焊、弯头加束节或扣件等方式固定。防护栏杆的整体构造,必须能够承受来自任何方向的外力冲击,而且要在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62、防护栏杆高度是否大于1.2米。

防护栏杆高度必须在人体重心之上,规定大于1.2米63、防护栏杆是否用密目网封闭、底部是否设挡脚板。

防护栏杆的整体构造,必须能够承受来自任何方向的外力冲击,而且要在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底部设不小于20cm的挡脚板。64、防护栏杆外1.2米范围内是否无堆载。

要求防护栏外1.2米范围内严禁堆载65、外协施工队伍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劳务分包队伍应具有以下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营业执照等;工程严禁分包,项目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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