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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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设想
摘要:检务督察对检察工作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且有存在的基础,但当前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制约因素,需要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明确检务督察内容,设立检务督察机构,建立检务督察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设想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104-02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及必要性(一)检务督察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
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1*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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