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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检务督察制度

时间:2019-05-29 01:55:26 网站:公文素材库

落实检务督察制度

落实检务督察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6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河源市院紧接着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刘祥福检察长在会上就如何贯彻落实好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四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

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高检院通报的在12个省开展检务督察的情况,好的方面我们要学习和坚持,不好的方面希望全市检察机关对照问题进行自查,以此为鉴,进行整改,切实做好自我监督和防范。

二、加强领导,深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开展检务督察本的目的是贯彻落实督察事项,促进督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遵章守纪、规范执法行为、贯彻上级部署和决定等。各县区院检察长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动配合检务督察工作,做好自查和整改。各县区院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人员要负起责任,小题大作,要敢于抓,不要做老好人,要把功夫下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严肃办事办案纪律,主动做好自我防范,杜绝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三、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

从市院检务督察组对各县区院开展督察的情况来看,我市检察机关工作作风总体情况良好,各单位的绝大部分干警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下一步市院将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院要针对通报的问题认真做好自查并作出整改。

为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近期市院将全面深入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组将对执法办案的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落实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纪律作风建设的情况、落实检察长交办的事项等开展全面督察。开展检务督察的方式为明察和暗访,包括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等方法进行督察。县区院要以检务督察的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认真对照要求,全方位地检视自身工作的不足并进行整改,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重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杜绝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各县区院要针对检务督察的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增强做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的自觉性,防患于未然。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规范执法行为;要认真贯彻上级机关部署,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作风纪律建设情况的督察,检务督察部门要重点解决对求助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的问题,开特权车、霸道车、滥用警车警械的问题,着检察制服随意出入娱乐场所、酗酒滋事的问题,加大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和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控告、申诉、民行等部门的督察力度。

扩展阅读:推行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

建立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

对在基层检察院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一点设想

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建立检务督察运行机制,促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已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肯定。因此有必要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建立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及与其相对应的工作机制。现就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运行机制谈几点设想。

一、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机制的初衷

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机制起因于改变落后状况的现实需要和对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思考。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基层院因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各项工作相对落后。在干警中,普遍存在着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与兄弟单位比高低,争先进的心理和精神不振、纪律涣散、工作飘浮缺乏创新、法律监督能力偏低办法不多等问题,工作讲在嘴上,制度印在本上,提要求多,抓落实少等等。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干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工作业绩平平,究其原因,除客观因素的制约外,主要原因是原有的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督察机制,致使大量的工作和措施不落实,调动不起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一些自身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经过近年来的学历教育及公务员招录,基层检察系统平均年龄降低、学历层次升,有很多干警尤其是新招录干警都很想有所作为、干一番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狠抓工作落实的检务督察机制,就一定能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应当根据高检院加强基层院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确立“以目标管理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检务督察为手段”的总体工作思路,制定整体奋斗目标,并建立独立于各职能部门之外、直接对院党组和检察长负责的检务督察机构和工作机制,由院纪检组牵头,配备专门的检务督察人员,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授权下,对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和检察权的运行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及时沟通信息,及时发现和矫正偏差,狠抓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检察干警为实现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而不断努力工作。二、检务督察机制的体系构成和特点

创建检务督察机制,要着眼于充分发挥其监控职能,注重全面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其体系构成应当包括组织体系、督察权责、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结果运用等五个方面,并制定十分详细的规定,如《检务督察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细则》等制度。经过工作实践,检务督察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组织严密。成立由检察长或党组书记为组长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由纪检组长任主任,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室人员为成员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全面负责对本院各项工作的牵头督导。同时,明确规定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工作应负有的督察责任,规定每个部门的内勤为兼职督察联络员,在协助科长具体督察本部门工作的同时,配合督察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内容全面。检务督察的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检风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廉政建设五大部分。具体包括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表率作用;廉洁自律、办案质量与效果和遵守办案、办公、学习纪律等。另外,还应专门规定因违法办案导致错案的,接受发案单位或当事人吃请送礼而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因工作失职或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脱逃的等可能发生的多种情形,凡出现其中之一的,一律一票否决。

(三)形式多样。检务督察的形式可以为: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深入办案现场、工作岗位或派驻工作地实施现场督察;回访发案单位、有关案件证人和当事人亲属;定期走访执法监督员和舆论监督员,以及干警居住

相对集中的社区;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或与有关人员谈话等。

(四)程序规范。检务督察的程序是:现场督察、当场纠正、及时报告、按时通报。为使督察程序规范化,还应制作检务督察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督察信息、督察建议书、督察决定书、督察暂扣物品凭据等多种表格,供督察人员使用,以防止在督察工作出现的随意性。

(五)权责明确。督察人员的权责应当包括按规定实施督察行为,编发督察简报、通报,汇报督察情况并提出落实督察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责令其作为或不作为、收缴相关证件、训诫等措施。为保证督察人员大胆有效地行使职权,应当规定检务督察人员由院党组决定任免,年终考核等次由院党组根据工作表现情况确定。

(六)奖罚分明。所有督察内容全部实行分值量化考核,督察结果纳入各内设机构年度工作考核,与经济利益、评先选优紧密挂钩。对完成责任目标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先进典型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有关津贴和奖金;违反一票否决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检务督察制度的具体实施

科学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在运用检

务督察机制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该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督察重点:

(一)督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推进争先创优。在检察工作管理中,虽然确立了总体工作目标,但不能保证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能自觉地去实现目标。而如何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正是检务督察所应承担的职责。因此,在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时,要从实际出发,确立全院年度总体工作目标。与此同时对总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检察长与分管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与中层负责人、中层负责人与所属干警,逐级签订责任状,年终依据责任状及有关规定,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二)督察规范化建设,保障检察工作在既定轨道上健康发展。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分管检察长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规范化建设责任制,限定时间、限定范围,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已经实施多年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存在办案程序不规范、监督制约不到位等,督察部门就应当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工作规程,包括工作规范、责任考核、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督察,促使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督察执法办案活动,保障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管理工作所要保障实现

的终极目标。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督察,保证办案质量,是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督察应该既包括执行实体法,也包括执行程序法,具体内容包括:办案质量情况,包括刑检部门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以及改变案件定性、法院作无罪判决的;自侦部门作出的不立案、撤案、变更强制措施、改变案件性质等情况;自侦部门办案安全防范情况;检委会意见或决定的落实情况;民行检察部门立案和抗诉情况、控申部门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处结情况等。对于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进行必要的通报外,还应提出督察建议,并监督其整改。

(四)督察廉洁从检情况,规范群体行为。廉洁从检是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具有严格统一的规范,检务督察的职能是通过监控确保这些规范的落实,提高检察群体的战斗力和工作的有效性,增强竞争优势。因此在对队伍管理的督察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督察廉洁办案情况。设立执法监督专线电话和执法监督举报信箱,督察“一案三卡”落实情况,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定期走访基层单位、执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舆论监督员,全面实施监督。

2、督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督察的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

定的情况,如重大事项申报、礼品登记、配偶、子女从业等,做到一月一督察,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总结。

3、督察干警公务行为。包括出勤、值班、办公秩序、工作纪律等。将签名考勤、科室自查、督察人员督察、院领导抽查、干警举报等方式相结合,全方位督察,每月通报一次督察情况。

4、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采取走访干警家庭,不定期的到区内有关娱乐场所现场督察,到干警居住的社区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察。

(五)督察执法保障工作,有效管理和运用检察资源。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而言,人力资源是最主要的资源,但对影响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利用的其他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样不容忽视,如经费资源、装备资源、环境建设资源等。在执法保障工作方面,因此应当突出督察的内容为:

1、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督察室对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并向全院通报。

2、对科技强检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科技强检设施账、卡,由专人登记、保管,并定期进行督察,保证装备器材完好无损,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

3、对环境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效果。为干警营造一种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如干警食堂、单身宿

舍、洗衣房、健身房、娱乐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查阅室、建立干警健康档案等,这对于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管理效果至关重要。

四、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时,要注意做到“三个必须保证”:一是必须保证督察的权威性。检务督察的职能是接受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授权,代表院党组和检察长对全体检察干警和全部检察工作实施监控,必须保证其权威性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督察制度所确立的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牵头指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督察工作体系,对督察人员权责的明确、督察程序的规范、督察结果的使用、督察人员任免和考核的规定,都是对督察权威性的有效保障,所有的督察事项全部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保证了检令畅通。二是必须保证督察事项的确定性。检务督察涉及检察工作、队伍管理的方方面面,每一方面都要有明确的既定目标和制度规范,所以检务督察工作应该与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相互依存。没有明确目标和要求的督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没有督察监控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则难以保证其全面的落实。三是必须保证督察结果的有效性。严格执法尺度,严格依据督察结果兑现奖惩制度,增强干警对检务督察制度的信服感,保障检务督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从监察的角度讲可以使检务督察工作关口前移,改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既加大和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也提高了监督的及时性,使之真正成为预防违法违纪案件,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办案行为的有效举措。从而保证已有的制度都能真正落实,切实实现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监督管理的全程化、系统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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