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9—5.13)

时间:2019-05-29 02:01:10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9—5.13)

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5.35.6)

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份合同。本周合同多为格式协议或续签协议,签约对象也以供应商居多。由于缔约方较为强势,合同内容难以修改。法务人员希望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中即使没有合同条款的约束,也能对法务人员所提示的风险提起足够的注意,遏制风险的产生。

法务人员现将该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一)与上海精科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本周,销售二部黄亚舟经理提交了该份海空运进出口综合协议,内容涉及我司为客户办理海运进出口订舱、报关、仓储、内陆运输事宜。

该份协议为我司格式版本,但是法务人员在逐条审核时却发现对方对保险条款作了修改,约定“甲方(对方)是否委托乙方对所运货物投保由邮件或书面另行通知”。对于甲方来讲该约定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本无法保证对方对货物投保,也未明确对方是否委托我方办理保险。同时,协议还约定若货物在内陆运输段由于我方过错发生毁损、丢失时,我方应按出厂价格足额赔偿。这样,对于托运人来讲,即使没有投保,发生货差时其也可以向我方主张全额赔付,就更加不可能

要求其主动承担投保的责任。

本合同运输的货物为精密仪器,对仓储、运输操作要求很高,且我司承担的运输过程又较长,一旦发生货损我司势必要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因此对货物投保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对方较为强势,为了配合业务的开展,法务人员遂书面提醒任务人员,如果对方不委托我方代为投保,我司就应自行于汤惠宗老师处办理保险,以防风险的产生。(二)与上海机场集团的房屋租赁协议

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销二黄亚舟经理送交的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我司承租上海机场集团的办公用房的事宜。该协议为续签,且对方较为强势,故法务人员未作修改。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还包含一份名为“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附件。该附件列举了诸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对方人员回扣、邀请对方人员出游、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等,并约定我司若违反上述行为,对方可向我方主张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可终止合同。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由于上述条款对商业贿赂行为约定的较为宽泛,已将部分正常交往行为涵盖其中,且一旦违反处理手段较为严苛。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司人员在与上海机场集团工作人员的往来及接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上述约定。(三)关于张家港亚东陆路运输协议的问题

本周,法务人员收到了张家港亚东王友根的一份陆路运输协议。该份协议为我司与供应商签订,内容涉及化学危险品的运内陆运输。

法务人员发现,该协议在对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在进入接货人容器之前,甲方货物数量与甲方出库数量(以甲方出库磅单为准)之间误差不超过千分之二。”据业务员所述,该协议的签约对象之前与亚东曾有过合作。总体合作情况较好,但是发生过到达目的地后货物短少的情况。由于所运货物为液体化学品,运输用槽罐车在出运及到达目的地后只能通过地磅称重验收,对方常以地磅存在误差、货物自身损耗为由拒绝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于是依据行业习惯,双方协商约定了“千分之二”的损耗量。对此,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无论我方与供应商依据何种标准确定此千分之二的误差额度,都应首先由客户对此进行书面确认,应在我司与客户的协议中有所体现。换言之,我方与供应商对于交货质量、数量、时间的约定都应首先满足我方与客户的协议内容。如果客户不接受,即使发生的短少情况在千分之二以内,我司也将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当我方作为代理人时,必须保证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是背靠背的,保证我方不承担多余的义务。(四)关于大航国际……二、提供合同版本

1、201*年5月6日向张家港亚东王友根提供海内陆运输合同格式版本。

亚东盛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在本周,法务人员总共审核了9份来自亚东盛的合同。对于上述法务部评审的合同,法务人员认为需作如下提示:(一)关于与中间商开展出口代理业务的风险

本周,亚东盛业务员张璐提交了一份与安徽元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代理承诺书。据业务员所述,安徽元丰为贸易商,负责联系国外客户和国内厂家,而后再委托我司为其办理出口代理事宜,相关退税手续由我司办理。

在与中间商开展的出口代理业务中,有些中间商由于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或有意为之,会让货源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要求外贸公司在收汇后将货款支付给自己。这样,一旦中间商收到货款后不支付给工厂且人去楼空,工厂在找不到中间商的情况下,往往会转而向外贸公司主张货款。届时,作为外贸公司,我方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唯有能够举证证明我方与工厂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才能使我方超脱。然而,从证据上看,增值税发票由工厂开具给我方,出口退税由我方实际办理。这样一来,如果没有非常有利的证据,我方将很难撇清与工厂的关系,有可能不得不代人受过向工厂支付货款。

因此,法务人员建议,在与中间商开展出口代理业务时首先应注

意审核对方资质。其次还应要求中间商直接向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明确我方的代理人地位。同时,还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我方代理人身份的其他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我司权益的维护。

三、其他

(一)亚东盛房产抵押事宜

本周,亚东盛房产抵押公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昆山市公证处已经出具公证书,法务人员将于下周二赴昆山办理具体的房产抵押手续。

扩展阅读:亚东集团法务总结4.18~4.22

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4.184.22)

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10份合同。法务人员现将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集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东南亚部分港口的目的地港无人提货风险(印度、巴基斯坦)

本周,法务部门评审了国际业务部沈玮提交的一份与南京京滨化油器有限公司的空运出口代理协议。据业务人员所述,该合同为FOB付款,目的地为印度港口。货物由托运人送至我方仓库后,我方将提供仓储、订舱、报关报检、空运出口的服务,同时我方将开具分运单。该协议为对方格式版本,其中很多约定均与我方操作习惯不符,比如要求我方承担海关查验造成的货物损失,要求我方承担由于货物自身性质造成的货差等,对此法务人员逐一做出了修改。

但是,该协议中风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对方拒绝承担目的地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本空运出口协议的目的地港为印度港口,根据印度政府规定,进入印度的货物,不能再出口,除非印度买家出具“不反对证书”(NOObjectionCertificate)。如果双方贸易合同中规定,货到卸货港后需要买方提货才完成卖方交货义务,那么,当一些印度买家以各种借口不去提货时,我方想取回货物或试图再出口(Re-export)都会变得非常困难。这样,货物势必长期滞留产生高额滞箱费和港区费用,而上述费用我方很难向印度买家追偿,如果托运人不承担,我方必然遭受巨大损失。且印度政府还规定,如果货物压在码头半年不提货,印度海关有权拍卖。届时,如果货物被拍卖,托运人极有可能以此为由向我方索赔,使我方承担更大损失。

中国公司在与东南亚买家(如印度、巴基斯坦)交易时经常会遇到上述情况。当地买家常常以此实施诈骗,在货物到港后故意不提货,静待海关拍卖时再以低价购得相关货物。因此,法务人员提醒业务员注意,在操作涉及东南亚一些港口的业务时,务必在协议中约定:当发生目的地港无人提货时,货物在目的地港产生的超期费用,如滞箱费、滞港费等,均由托运人承担。同时业务人员在初次操作涉及东南亚港口的业务时,还应特别留意港口所在国的特殊规定,注意风险防范。

(二)关于协议中委托关系的明确问题

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一份来自国联部孙莺的海运出口代理协议。据孙莺所述,该协议涉及的业务为我方与宜家公司实际开展的,我方主要提供出口货物的订舱及报关报检服务。经过审核,法务人员发现,该份协议的签约方为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但在协议的结算条款中,却约定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仅在收到宜家公司的付款后7日内将款项支付给我方。上述约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让人颇为费解,法务人员在与业务人员沟通后了解到,我方业务虽来自宜家,但是费用是通过上港物流向我方结算的。法务人员认为,我方在开展业务时首先应明确的就是委托关系。无论业务最终来自哪里,我方都仅向直接委托人负责,而直接的委托人也应向我方履行支付义务。那么,上港物流作为我方的委托人,其对于我方费用的结算就不应约定为“在收到宜家公司的付款后7日内将款项支付给我方”,因为一方面这样的约定使得双方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了混淆,若发生纠纷时不利于我方权利的主张;另一方面该约定实质上针对的是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因而在没有得到第三方确认时即属无效条款。当结算中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我方很难依据本协议主张权利。

因此,法务人员认为,既然我方的实际签约对象为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那么上港物流作为我方的实际委托人有义务向我方支付相关费用。故删除“在收到宜家公司的付款后7日内将款项支付给我方”的条款为宜。至于实务中,相关费用确实是上港物流收到宜家付款后方能支付给我方的情况,双方可以在操作中予以谅解,但不宜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关于空运进出口合同的风险提示

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一份来自销售二部孙荻新经理的空运出口协议。该协议涉及空运进出口、报关报检、仓储及陆路运输等,是一份综合性较强的合同,但是合同未就两个主要风险点加以防范。

1.未约定陆路运输的保险条款,亦未约定最高赔偿限额。由于陆路运输风险较高,因此必要的保险条款会极大保障我方的权益,这也是法务部门多次强调的一点。

2.未约定我方不承担海关查验、商检等原因导致的货损。海关部门的查验、商检属政府行为,因而一方面海关部门不可能承担其行为导致的货损货差;另一方面我方对此又无法予以控制。而货主往往在发生货损时向我方追偿,所以有必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即使委托人无法接受此条款,也应要求其在查验、商检时派人到场,共同见证并配合海关的具体查验工作。二、法律咨询

成都亚东李经理咨询:成都亚东的客户欠付成都亚东近60万运费,现若留对方新托运的一票货物,有何法律风险?

答:当对方欠付我方合同约定的运费时,我方作为承运人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有法定的留权,故我方可以对该合同项下新托运的货物实施留,这是我方为收回欠款所实施的自助行为,与法不悖。

但是,我方也应注意到留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对方货物为大型起重机械,虽然没有保质期限制,但是仓储及装卸都需要一定支出,且在搬运、装卸操作时非常依赖专业技术设备,具有很大风险。同时,由于该组设备属进行中的工程需要,过于延迟交付会影响工程进度,损失数额可能较高。一旦对方或建设工程方以我方迟延交货造成损失为由向我方追索,则涉及面会扩大,更加不利于我方账款的收回。因此,法务部门建议,在时间上,成都亚东对货物实施留后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于协商的结果,我方若能收回之前全部账款及此次运输的预付运费当然是最理想的结果。若对方具备还款能力但立即支付确有困难的,如果能够取得对方对债权债务的书面确认,我方也应立即放货,避免对方损失的扩大。风险提示:即使基于合法债权而实施的留行为也应考虑为对方止损的因素。否则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方极有可能向我方追索,反而不利于我方债权的实现。

三、提供合同版本

1、201*年4月20日向销售二部孙荻新经理提供与客户空运出口协议版本。

2、201*年4月21日向钱韵提供更新后的全部合同版本。

亚东盛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16份来自亚东盛的合同。现法务人员就本周合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着重作如下提示:

(一)关于补签协议的问题

本周法务人员收到了一份业务员文德提交的航运费用结算协议。该协议没有任何关于主合同内容的记载,经过了解,该协议仅仅是为了费用结算而补签的。也就是说在没有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就进行了业务操作,这样的风险不言而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业务开展前就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否则发生纠纷,我方主张权益将无据可依;且合同的签订须经过公司合同评审的完整流程,能够最大限度的将风险提前剔除,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我们建议业务员务必做到合同先行,不要再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冒然进行业务操作,以避免我方的风险。

(二)融资保理协议中的风险点

本周,苏州亚东顾易经理交审了一份亚东盛与中信银行的融资保理协议。据业务员所述,中信银行作为亚东盛委托的出口保理商,将为亚东盛的出口代理业务提供融资贷款服务。同时中信银行还将同境外的进口保理商一起负责对国外买方进行信用额度核准,确定信用额度。若届时国外买方不付款则进口保理商会在信用额度内向亚东盛支付货款。但前提是亚东盛应先将其对国外买方的债权无偿转让至中信银行。

法务人员经过与银行相关部门的沟通,同时查阅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相关规定,对该份融资保理协议提出如下风险提示:

1.关于“争议”的发生

协议约定若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即属于"争议"。一旦产生争议,进口保理商即可停止付款或强行收回已付款项;出口保理商也可收回对我司的融资本息。这种情况下,我司货物已交国外买方,但债权和货款却均在保理商名下。我司将处于货款两空的境地。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生质量或结算的纠纷较为普遍,通常通过协商解决,但是该协议将纠纷的解决与我方能否顺利收账、融资相挂钩,加重了我方在协商时的压力,对方一旦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我方的货款及融资本息都得不到保障,其风险不言而喻。2.关于解决“争议”费用的承担

该协议约定,当争议产生时,保理商有权以自己或卖方名义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诉讼费用由卖方承担。中信作为我方出口保理商,理应承担应收账款的催收责任,相关费用已在代理费用中包含,不应由我方额外支付。而且,此时债权已经转让至保理商名下,我方没有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的义务。3.关于保理费用的确认

协议约定保理协议的收费标准由出口保理商自行决定,此约定显然属于霸王条款,于我方权益不利4关于核准周期

若如业务员所述,进口保理商每半年对我方国外买方核准一次,考虑到双方业务周期,该审核过于频繁,有可能影响我方跨期业务的结算

5.关于核准的通知时间

出口保理商未明确核准的通知时间,若核准时间过长,势必影响我方的签约与结算,与我方业务开展不利。

(三)关于与国外买方的出口代理协议风险

本周,法务人员收到了业务员潘翔的一份与非洲JEXC公司的出口代理协议。据潘翔所述,该份协议仅为非洲客户将我司录入其供应商名录的一份确认书,但是经过法务人员审查,发现该份材料的附件部分以极小号的英文字体约定一系列条款,包括国内买家的选定、预付费用、争议管辖等条款。如该附件约定,国内工厂由JEXC公司确定,由我方与国内工厂签订买卖合同,每票货物JEXC公司预付40%的货款。这一约定显然存在巨大风险,因为若我方在于国内工厂签订买卖合同后,JEXC公司不支付剩余60%货款,则国内工厂很难向JEXC公司追偿,其势必依据买卖合同向我方索赔,我方将为JEXC公司的违约行为买单。因此,法务人员建议,与国外买方的出口代理协议中,必须要求国外买方预付100%货款,所有款项到账后我方才能同意与国内企业签署协议。

另外,该协议还约定协议争议的解决地为乌干达,适用法律为乌干达法律。依据这样的管辖约定,我方在纠纷发生时根本无法通过诉讼向JEXC公司主张权利,显然属于我方完全不能够接受的条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该份协议并不仅仅是供应商的录入确认书,其本质上是一份我方与外方的出口代理协议,一旦我方签字盖章,附件中的相关条款就将对我方产生约束力。因此,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在与客户签订书面材料之前应审慎核实该书面材料是否与实际开展业务或双方约定相符,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提供合同版本

201*年4月22日向亚东盛业务员赵庆丰提供与国内客户出口代理承诺书一份三、其他事项

本周法务人员准备了亚东盛企业年检的相关材料。法务人员将于下周在工商网上进行网上预检。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9—5.13)》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9—5.13):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9—5.13)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646297.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