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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3—5.6)

时间:2019-05-28 11:16:48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3—5.6)

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5.35.6)

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份合同。本周合同多为格式协议或续签协议,签约对象也以供应商居多。由于缔约方较为强势,合同内容难以修改。法务人员希望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中即使没有合同条款的约束,也能对法务人员所提示的风险提起足够的注意,遏制风险的产生。

法务人员现将该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一)与上海精科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本周,销售二部黄亚舟经理提交了该份海空运进出口综合协议,内容涉及我司为客户办理海运进出口订舱、报关、仓储、内陆运输事宜。

该份协议为我司格式版本,但是法务人员在逐条审核时却发现对方对保险条款作了修改,约定“甲方(对方)是否委托乙方对所运货物投保由邮件或书面另行通知”。对于甲方来讲该约定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本无法保证对方对货物投保,也未明确对方是否委托我方办理保险。同时,协议还约定若货物在内陆运输段由于我方过错发生毁损、丢失时,我方应按出厂价格足额赔偿。这样,对于托运人来讲,即使没有投保,发生货差时其也可以向我方主张全额赔付,就更加不可能

要求其主动承担投保的责任。

本合同运输的货物为精密仪器,对仓储、运输操作要求很高,且我司承担的运输过程又较长,一旦发生货损我司势必要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因此对货物投保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对方较为强势,为了配合业务的开展,法务人员遂书面提醒任务人员,如果对方不委托我方代为投保,我司就应自行于汤惠宗老师处办理保险,以防风险的产生。(二)与上海机场集团的房屋租赁协议

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销二黄亚舟经理送交的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我司承租上海机场集团的办公用房的事宜。该协议为续签,且对方较为强势,故法务人员未作修改。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还包含一份名为“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附件。该附件列举了诸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对方人员回扣、邀请对方人员出游、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等,并约定我司若违反上述行为,对方可向我方主张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可终止合同。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由于上述条款对商业贿赂行为约定的较为宽泛,已将部分正常交往行为涵盖其中,且一旦违反处理手段较为严苛。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司人员在与上海机场集团工作人员的往来及接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上述约定。(三)关于张家港亚东陆路运输协议的问题

本周,法务人员收到了张家港亚东王友根的一份陆路运输协议。该份协议为我司与供应商签订,内容涉及化学危险品的运内陆运输。

法务人员发现,该协议在对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在进入接货人容器之前,甲方货物数量与甲方出库数量(以甲方出库磅单为准)之间误差不超过千分之二。”据业务员所述,该协议的签约对象之前与亚东曾有过合作。总体合作情况较好,但是发生过到达目的地后货物短少的情况。由于所运货物为液体化学品,运输用槽罐车在出运及到达目的地后只能通过地磅称重验收,对方常以地磅存在误差、货物自身损耗为由拒绝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于是依据行业习惯,双方协商约定了“千分之二”的损耗量。对此,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无论我方与供应商依据何种标准确定此千分之二的误差额度,都应首先由客户对此进行书面确认,应在我司与客户的协议中有所体现。换言之,我方与供应商对于交货质量、数量、时间的约定都应首先满足我方与客户的协议内容。如果客户不接受,即使发生的短少情况在千分之二以内,我司也将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当我方作为代理人时,必须保证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是背靠背的,保证我方不承担多余的义务。(四)关于大航国际……二、提供合同版本

1、201*年5月6日向张家港亚东王友根提供海内陆运输合同格式版本。

亚东盛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在本周,法务人员总共审核了9份来自亚东盛的合同。对于上述法务部评审的合同,法务人员认为需作如下提示:(一)关于与中间商开展出口代理业务的风险

本周,亚东盛业务员张璐提交了一份与安徽元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代理承诺书。据业务员所述,安徽元丰为贸易商,负责联系国外客户和国内厂家,而后再委托我司为其办理出口代理事宜,相关退税手续由我司办理。

在与中间商开展的出口代理业务中,有些中间商由于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或有意为之,会让货源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要求外贸公司在收汇后将货款支付给自己。这样,一旦中间商收到货款后不支付给工厂且人去楼空,工厂在找不到中间商的情况下,往往会转而向外贸公司主张货款。届时,作为外贸公司,我方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唯有能够举证证明我方与工厂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才能使我方超脱。然而,从证据上看,增值税发票由工厂开具给我方,出口退税由我方实际办理。这样一来,如果没有非常有利的证据,我方将很难撇清与工厂的关系,有可能不得不代人受过向工厂支付货款。

因此,法务人员建议,在与中间商开展出口代理业务时首先应注

意审核对方资质。其次还应要求中间商直接向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明确我方的代理人地位。同时,还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我方代理人身份的其他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我司权益的维护。

三、其他

(一)亚东盛房产抵押事宜

本周,亚东盛房产抵押公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昆山市公证处已经出具公证书,法务人员将于下周二赴昆山办理具体的房产抵押手续。

扩展阅读:亚东集团法务总结(5.9—5.13)

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5.35.6)

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份合同。本周合同多为格式协议或续签协议,签约对象也以供应商居多。由于缔约方较为强势,合同内容难以修改。法务人员希望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中即使没有合同条款的约束,也能对法务人员所提示的风险提起足够的注意,遏制风险的产生。

法务人员现将该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一)与上海精科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本周,销售二部黄亚舟经理提交了该份海空运进出口综合协议,内容涉及我司为客户办理海运进出口订舱、报关、仓储、内陆运输事宜。

该份协议为我司格式版本,但是法务人员在逐条审核时却发现对方对保险条款作了修改,约定“甲方(对方)是否委托乙方对所运货物投保由邮件或书面另行通知”。对于甲方来讲该约定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本无法保证对方对货物投保,也未明确对方是否委托我方办理保险。同时,协议还约定若货物在内陆运输段由于我方过错发生毁损、丢失时,我方应按出厂价格足额赔偿。这样,对于托运人来讲,即使没有投保,发生货差时其也可以向我方主张全额赔付,就更加不可能

要求其主动承担投保的责任。

本合同运输的货物为精密仪器,对仓储、运输操作要求很高,且我司承担的运输过程又较长,一旦发生货损我司势必要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因此对货物投保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对方较为强势,为了配合业务的开展,法务人员遂书面提醒任务人员,如果对方不委托我方代为投保,我司就应自行于汤惠宗老师处办理保险,以防风险的产生。(二)与上海机场集团的房屋租赁协议

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销二黄亚舟经理送交的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我司承租上海机场集团的办公用房的事宜。该协议为续签,且对方较为强势,故法务人员未作修改。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还包含一份名为“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附件。该附件列举了诸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对方人员回扣、邀请对方人员出游、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等,并约定我司若违反上述行为,对方可向我方主张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可终止合同。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由于上述条款对商业贿赂行为约定的较为宽泛,已将部分正常交往行为涵盖其中,且一旦违反处理手段较为严苛。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司人员在与上海机场集团工作人员的往来及接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上述约定。(三)关于张家港亚东陆路运输协议的问题

本周,法务人员收到了张家港亚东王友根的一份陆路运输协议。该份协议为我司与供应商签订,内容涉及化学危险品的运内陆运输。

法务人员发现,该协议在对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在进入接货人容器之前,甲方货物数量与甲方出库数量(以甲方出库磅单为准)之间误差不超过千分之二。”据业务员所述,该协议的签约对象之前与亚东曾有过合作。总体合作情况较好,但是发生过到达目的地后货物短少的情况。由于所运货物为液体化学品,运输用槽罐车在出运及到达目的地后只能通过地磅称重验收,对方常以地磅存在误差、货物自身损耗为由拒绝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于是依据行业习惯,双方协商约定了“千分之二”的损耗量。对此,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无论我方与供应商依据何种标准确定此千分之二的误差额度,都应首先由客户对此进行书面确认,应在我司与客户的协议中有所体现。换言之,我方与供应商对于交货质量、数量、时间的约定都应首先满足我方与客户的协议内容。如果客户不接受,即使发生的短少情况在千分之二以内,我司也将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当我方作为代理人时,必须保证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是背靠背的,保证我方不承担多余的义务。(四)关于大航国际……二、提供合同版本

1、201*年5月6日向张家港亚东王友根提供海内陆运输合同格式版本。

亚东盛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在本周,法务人员总共审核了9份来自亚东盛的合同。对于上述法务部评审的合同,法务人员认为需作如下提示:(一)关于与中间商开展出口代理业务的风险

本周,亚东盛业务员张璐提交了一份与安徽元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代理承诺书。据业务员所述,安徽元丰为贸易商,负责联系国外客户和国内厂家,而后再委托我司为其办理出口代理事宜,相关退税手续由我司办理。

在与中间商开展的出口代理业务中,有些中间商由于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或有意为之,会让货源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要求外贸公司在收汇后将货款支付给自己。这样,一旦中间商收到货款后不支付给工厂且人去楼空,工厂在找不到中间商的情况下,往往会转而向外贸公司主张货款。届时,作为外贸公司,我方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唯有能够举证证明我方与工厂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才能使我方超脱。然而,从证据上看,增值税发票由工厂开具给我方,出口退税由我方实际办理。这样一来,如果没有非常有利的证据,我方将很难撇清与工厂的关系,有可能不得不代人受过向工厂支付货款。

因此,法务人员建议,在与中间商开展出口代理业务时首先应注

意审核对方资质。其次还应要求中间商直接向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明确我方的代理人地位。同时,还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我方代理人身份的其他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我司权益的维护。

三、其他

(一)亚东盛房产抵押事宜

本周,亚东盛房产抵押公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昆山市公证处已经出具公证书,法务人员将于下周二赴昆山办理具体的房产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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