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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讨论稿)

时间:2019-05-29 02:10: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巴南区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讨论稿)

重庆市巴南区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

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重庆市渝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麻柳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区国资办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

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六条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区国资办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二)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

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区国资办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区国资办对投资计划实行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办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区国资办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1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区国资办报送。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办核准。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办商企业确定。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向区国资办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办: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区国资办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办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办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向区国资办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3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区国资办备案。

区国资办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办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重庆市巴南区区属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区属投融资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区属投融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劳动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负责人是区属投融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领导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公司副职领导指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结果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统一、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鼓励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即业绩增、薪酬增,业绩降、薪酬降。(四)动态考核原则。区分公司工作重心,具体考核指标依据各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一年一定。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与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区国资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经营责任书的内容对公司进行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业务指标、经营性业务指标和辅助指标,指标的基准权重分别为50%、40%、10%,总分值100分。区国资办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指标权重值。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上述三类指标外,设单项业务指标,单项业务指标考核分值最高为5分。(一)基本业务指标

基本业务指标包括融资指标、项目建设指标和招商引资指标等三个指标。

1.融资指标:考核公司融资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到期债务本息偿还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年度新增融资额、到期债务本息偿还率等内容。

2.项目建设指标:考核公司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政府项目投资计划完成率。

3.招商引资指标:考核公司招商引资情况。(二)经营性业务指标

经营性业务指标具体包括经营性资产的营运收入、资产负债率、土地出让收入、费用控制率(包括管理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和融资费用)等内容。(三)辅助指标

辅助指标包括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内容。(四)单项任务指标

单项任务指标指在公司职能职责外,区委、区政府布给公司的重大单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区国资办根据经区政府审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各公司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签订双方的名称及代表;(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

(四)权利义务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补充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公司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计划

每年第一季度,公司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公司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以上年实际完成情况为基础,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计划报区国资办。(二)区国资办审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区国资办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全区经济发展目标以及公司运营环境,对公司提出的年度经营目标进行审核。(三)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对经区国资办审核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审批。

(四)由区国资办同公司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因政策调整、公司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对公司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上报区国资办审核,区国资办报区政府审批后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区国资办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

(一)公司应当认真分析经营目标执行的情况,并于7月底前将上半年经营业绩执行情况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有关任务变更材料报区国资办。

(二)区国资办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检查。(三)区国资办发现公司经营业绩完成进度达不到考核要求时,可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一)预考核

次年元月15前,公司负责人依据公司财务快报,对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办。区国资办根据公司负责人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结合有关资料,对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预考核。(二)正式考核

1.区审计局对各公司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区国资办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工作于每年3月上旬前结束。

2.公司依据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办,同时抄送各相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说明;(2)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3)解决问题的措施。

3.区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区审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结合公司年度总结分析,听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的评价意见,对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4.区国资办将公司负责人考核情况与奖惩意见反馈公司。公司负责人对考核情况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反映,区国资办进行调查核实。

5.区国资办将核实后的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和奖惩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政府审批。

6.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形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批复公司,并监督公司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结果分为A级(考核分数&>85分)、B级(60分<考核分数≤85分)、C级(考核分数≤60分)三个级别。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公司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考核扣分5分;公司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按C级确定。

(二)公司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考核结果按C级确定;公司副职领导及公司中层干部出现违纪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考核扣分5分;

(三)违反规定程序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考核结果按C级确定。

(四)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事项,考核结果按C级确定。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一个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或上一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截止日起)至离任日止。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结果两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第十七条任期考核分析,依据公司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公司监事会对该公司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进行综合考核分析,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占50%的分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区国资办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公开招聘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公司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保留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公司领导人员,不实行年薪,兼职不兼薪。

第十九条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由公司发放。第二十条公司负责人的基础年薪按区人事局统计的上年度我区正处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指标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后发放,其最高为基础年薪的2倍。第二十二条公司副职领导基础年薪按总经理基础年薪的85%确定,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以区委组织部对公司副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确定公司副职领导绩效年薪,并将人员名单及绩效年薪金额报区国资办审核汇总,区国资办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发放。公司副职领导的考核结果不得少于两个档次。公司副职领导的绩效年薪应适当拉开差距,最高不超过总经理的85%。

第二十四条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巨大、单项工作完成特别出色的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特别贡献奖。

由区国资办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人选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由公司发放。公司负责人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我区正处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副职领导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总经理一次性奖励的85%。

特别贡献奖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如确需突破上述规定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兼职不兼薪的公司领导人员,其薪酬由本人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励构成。本人工资由区财政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依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工程师的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参照同身份类型的副总经理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支付或变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兼职不兼薪公司领导人员的本人工资由财政统放外,其余由公司发放的薪酬及奖励全部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计入公司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九条公司领导人员除在公司领取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外,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工资、工作性补贴或福利性收入。

第三十条公司领导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和其他补助。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办定期对公司年薪及特别奖励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予以通报批评、扣减风险基金等处理。第五章绩效年薪的计算与发放

第三十二条绩效年薪具体计算方法为:基础年薪×(考核分数-6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方能领取绩效年薪。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三条公司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发放时,90%由公司一次性支付,10%作为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公司领导人员当年应得绩效年薪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延期支付的年薪。公司负责人的风险基金由区国资办建立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专户利息归个人所有。公司副职领导的风险基金由公司建立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专户利息归个人。第三十四条风险基金按以下原则扣罚:(一)公司负责人风险基金扣罚原则

1.超额发放年薪的,责令公司收回超额发放部分,并扣罚公司负责人任期风险基金总额20%。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增公司经营业绩,骗取薪酬的,除责令其退回多余部分外,扣罚公司负责人任期风险基金总额30%。

3.公司超提、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的,扣罚公司负责人任期风险基金总额10%。

4.违反规定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酌情扣罚公司负责人任期风险基金总额10-100%。(二)公司副职领导风险基金扣罚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公司副职和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和风险基金的扣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领导人员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60分的,扣罚后的风险基金余额区国资办一次性兑付给公司负责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附件: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业务指标单项得分×权重)×50%+∑(经营性业务指标单项得分×权重)×40%+∑(辅助指标单项得分×权重)×10%+∑单项任务指标单项得分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指标完成值/目标值×单项指标标准分值(100分)加分。

当指标完成值小于目标值时,指标完成值/目标值按实际数值计算。

当指标完成值大于目标值时,指标完成值/目标值按1计算。其中,当基本业务指标和经营性业务指标单项完成值大于目标值时,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个单项指标最多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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