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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总结

时间:2019-05-29 02:10:29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加强20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总结

此次银监会发行的《关于加强20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主旨在于遵循“降旧控新”的原则,既保障在建工程,压制重建工程和控制新建工程。由于地方各地财力、运营情况及政府信用的差异,地方融资平台的级别也参差不齐,因此需要银行对各平台进行甄别。近年来随着债券、信托市场向地方融资平台全面开放,平台贷“债券化”、“信托化”两大趋势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两种主要模式。但由于监管比较宽松,地方融资平台不断抢滩债券市场,这势必导致风险进一步增加。商业银行是我国债券市场最重要的投资者,相关金融风险仍大量淤积于银行体系内部。尤其是流动性较差的定向工具,其投资人有限,主要为商业银行。因此,对于资质较好的平台公司,银行也不愿意象往常一样“撒钱”了。

此次对于地方融资平台的现金流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及所建项目是否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也成为关注的重点。意见中明确提出今年各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且对“平台借贷”有着更加规范化的要求。在新增贷款方面,仍然维持已有的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投向应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扩展阅读: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中国银监会于3月14日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1*12号文,以下简称“12号文”),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出具了指导意见。12号文既规范仍按平台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称为“按平台管理类”),也规范已经转为公司类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称为“退出类”),全文主要分为,年内到期的贷款的统计以及处置政策、存量贷款的处理原则、新增贷款的发放原则、转为公司类管理的政府平台的退出原则以及流程、商业银行政府平台贷款从审批到发放再到贷后管理的要求等五大部分内容,目的是要达到控制总量风险,缓释存量风险,消除到期风险的目的。全文具体解读如下:

一、从发文对象看,不仅包括了银监局和各类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农信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而且还包括了银监会直管的信托公司,由此可以理解为12号文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信托公司1。

二、对于年内到期的平台贷款,12号文第一条规定,各银行和银监局要按月统计相关数据,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由“最大债权银行按照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年4月底前报各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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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12号文中某些条款应该不能僵化理解,比如不得异地贷款的规定,这条也得到信托公司的证实。三、对于存量贷款,即降旧方面,在保证不出现“半拉子”工程的前提下,12号文第二条按照项目现金流覆盖程度以及项目建设建设进度,分5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其中特别提醒注意的是:

1.所有5种情况的贷款均针对项目贷款,流贷如何管理未明确提出。

2.退出类平台公司仅适用于项目现金流100%覆盖的三种情况,按平台管理类的,则可以适用全部五种情况。

3.在贷款额度方面,均要求不新。

4.对于已经形成现金流的,收贷要求“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对于需要再融资或者展期的,均需总行审批,分行没有权限。

5.对于现金流不能100%覆盖,且不宜吸引社会资金的项目,要求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于新增贷款,要求在原来对平台贷款按照现金流进行四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为“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在平台贷款总量上,要求不新增,具体操作上,要求“维持类”平台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压缩类”的“只收不贷”。这是否意味这“支持类”的可以适度新增?

对于新增贷款的放款条件,针对仍按平台管理类公司,12号文从项目层面以及平台公司自身管理层面提出了要求,且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其中特别提请注意的是:

1.在项目层面,提出五个可以新增贷款的投向,其中第三个方面提出可以发放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联系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4号)中有关“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信托公司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政府平台,可以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但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因为各地银监局掌握的尺度不同,而存在差异。目前,部分信托公司认为可以按照新政策执行,但有部分信托公司认为仍然不能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2.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公司,12号文对新增贷款发放条件的五条前提中,特别提及资产负债率低于80%。

3.在提出何种情况下,可以发放贷款的同时,12号文规定了8类不得新发放贷款的情况。

4.对于退出类平台公司的新增贷款,除规定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2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没有提出专门的监管要求。

五、对于平台公司如何转为“退出类”,12号文在第四条专门规定了退出的条件以及流程:

1.在退出条件方面,除一些定性指标外,特别提及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两个定量指标。

2.在退出流程上,再次强调了“三方签署、四方认定”的做法。3.对于已经转为退出类的平台,若之后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再次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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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与分行所做的非标中,有几家之前转为退出类的平台公司,因此又包含了保障住房贷款,而在今年第一季度又调回按平台管理类。六、对于平台贷款的管理,12号文从分类、贷款审批、贷后检查的方面进行了规定。

1.在对平台客户分类上,提出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将平台客户分为“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并要求在今年4月底前将分类信息报送银监会。

2.对于贷款审批,要求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

3.对于贷后检查,明确规定各地银监局按照属地原则,上半年检查201*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201*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最后,12号文对银行总分行、各银监局以及统计信息部门的各自职责进行了规定。

总体看,本次银监会的发文,对于政府平台有收有放,对于平台贷款以项目现金流为抓手,落实抵质押;对于公益性质的贷款,要求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于已经出现还款问题的贷款,采用了实质性展期的方式,以“时间换空间”;同时,进一步强调总行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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