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
招聘启事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年11月,经过9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安徽啤酒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目前拥有合肥分公司、蚌埠分公司、舒城公司、六安公司、阜阳公司、淮北公司、滁州公司、五河公司、安庆公司等九家生产基地和一家啤酒专业销售中心,现有在岗正式员工总数近5200人,区域公司管理本部设于省会合肥。
因业务发展需要,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下属蚌埠分公司、五河公司、滁州公司、淮北公司、舒城公司、六安公司、安庆公司、阜阳公司诚聘以下人员(公司常年在新安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敬请关注):一、蚌埠分公司(公司地址/工作地:蚌埠市怀远县)1、酿造车间操作人员(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酿造车间糖化、发酵、过滤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2、包装车间操作人员(招聘人数:8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包装车间洗瓶、灌装、杀菌、贴标、装箱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包装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
二、五河公司(工作地址/工作地:蚌埠市五河县工业园区)1、设备维护/维修、电工(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公司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调试、运行维护及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维修技师、专业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机械设计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等相关专业2、会计(招聘人数:1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公司相关财务管理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财务经理、财务管总监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3、统计员(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车间、公司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财务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4、储备干部(招聘人数:3人)
(1)主要工作职责:先期在酿造车间负责糖化、发酵、过滤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工程师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
三、滁州公司(公司地址/工作地:滁州市凤阳路585号,提供单身宿舍)1、酿造车间操作人员(招聘人数:3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酿造车间糖化、发酵、过滤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
四、淮北公司(公司地址/工作地:淮北市相阳路136号,提供单身宿舍)1、酿造车间操作人员(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酿造车间糖化、过滤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2、在线检验员(招聘人数:1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酿造、包装车间生产质量的检查、控制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3、化验员(招聘人数:1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理化指标分析及卫生指标分析、微生物检测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
五、舒城公司(工作地址/工作地: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1#)1、设备维护(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公司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调试、运行维护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维修技师、专业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机械设计与自动化等相关专业2、在线检验员(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酿造、包装车间生产质量的检查、控制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
六、六安公司(公司地址/工作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提供单身宿舍)1、酿造车间操作人员(招聘人数:3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酿造车间糖化、发酵、过滤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车间质量主管、主任等
(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2、设备维修工(招聘人数:4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公司各种设备技术改造、调试、运行维修、维护保养等(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维修技师、专业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机械制造、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等相关专业
3、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电仪工(招聘人数:3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公司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调试、运行维护和仪表的校验、检定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维修技师、专业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自动化控制、应用电子技术等相关专业
七、安庆公司(工作地址/工作地:安庆市黄土坑东路110号)1、技术人员储备(招聘人数:1人)
(1)主要工作职责:先期在酿造车间负责糖化、发酵、过滤工序设备运行监控、操作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技术质量部工艺员、工艺主管、首席酿造工程师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
八、阜阳公司(工作地址/工作地:阜阳市颍州区,提供单身宿舍)1、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电仪工(招聘人数:2人)
(1)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公司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调试、运行维护和仪表的校验、检定等
(2)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维修技师、专业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3)招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自动化控制、应用电子技术等相关专业
扩展阅读: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昌山、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昌山、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
专用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皖民三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红,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昌山。委托代理人:毛德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雪花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昌山、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天岛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滁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雪花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俊红、王英,吴昌山委托代理人毛德标,天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SNOW”商标,商标注册证为131680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黑啤酒,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9月21日至201*年9月20日。201*年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雪花”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6709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注册有限期自201*年11月14日至201*年11月13日止。201*年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雪花SNOW”商标及“SNOW”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94125号、第3094229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中的啤酒、矿泉水等,注册有限期自201*年4月14日至201*年4月13日止。201*年1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16805号、第3094125号、第3094229号商标注册人由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简称华润辽宁公司)。201*年,华润辽宁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雪花”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62828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姜汁淡啤酒、麦芽啤酒等,注册有效期自201*年2月7日至201*年2月6日止。201*年9月1日,华润辽宁公司与雪花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润辽宁公司将其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的第1316805、1667092、3628283、3094229、3094125号商标以及其他正在申请注册中的“雪花”(SNOW)系列商标许可雪花公司使用,使用许可方式为全国范围排他使用许可,并授权雪花公司对合同以外第三人侵犯该合同所及“雪花”系列商标权案件提起诉讼,华润辽宁公司放弃对上述侵权行为的诉权。201*年5月6日,华润辽宁公司书面授权雪花公司就天岛公司等侵犯“雪花”系列商标使用权纠纷提起诉讼,其不再就该案另行起诉。
201*年和201*年,“雪花(SNOW)”牌啤酒被中国推进名牌战略委员会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证明雪花公司201*年的总产销量和雪花品牌产销量均居全国首位。经睿富全球国际排行榜资讯集团、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评估,“雪花”品牌价值201*年、201*年、201*年分别为111.85亿元、136.85亿元、153.09亿元。201*年,国家商标局在“雪花”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雪花”商标为驰名商标,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运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雪花”啤酒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天岛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啤酒及原料等。1998年,安徽天岛啤酒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天岛”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16704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4月14日至201*年4月13日止。201*年2月21日,“天岛”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天岛公司。201*年3月3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67042号“天岛”商标续展注册至201*年4月13日。201*年,天岛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天岛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标注册证为第3097194号,注册有效期自201*年4月14日至201*年4月13日止。
201*年5月6日,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应雪花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对吴昌山经营的天长市秦栏镇嘉宾排挡所销售的天岛雪啤酒及其包装箱进行保全。雪花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天岛公司原审庭审中认可公证书中所及吴昌山销售的天岛雪啤酒及包装箱系其公司产品。天岛公司所产天岛雪啤的酒瓶瓶贴及包装箱上使用英文“SNOWBEER”。201*年5月26日,雪花公司以吴昌山、天岛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昌山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天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尚未使用及库存啤酒上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天岛公司、吴昌山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雪花公司主体是否适格;2、雪花公司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天岛公司是否侵犯雪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如果侵权成立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雪花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雪花”商标注册人华润辽宁公司与雪花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排他许可方式明确授权雪花公司使用“雪花”系列商标,对侵犯商标使用权案件有权提起诉讼。该合同并未约定经国家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即使双方未到国家商标局备案,亦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且华润辽宁公司书面授权雪花公司起诉天岛公司,不再另行诉讼。因此,雪花公司可以其名义提起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天岛公司关于雪花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二)关于雪花公司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故适用该诉讼时效的规定。雪花公司于201*年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公证,201*年5月26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天岛公司称201*年其已在产品上设计、使用被控侵权的外包装,雪花公司对此应是明知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天岛公司认为雪花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亦不能成立。(三)关于天岛公司及吴昌山是否侵犯雪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天岛公司及吴昌山是否侵犯雪花公司商标专用权,必须判断天岛公司是否将与雪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误导公众。其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结合本案分析:第一,天岛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贴及包装箱的主要部分与雪花公司商标不同,也不构成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天岛公司产品从外观上看,无论在瓶贴以及包装箱上“SNOWBEER”均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天岛公司啤酒的包装箱整体呈天蓝色,其中“天岛”商标位于包装箱正面的正上方,“天岛雪啤”位于正中,颜色为鲜红色,其下方依次标有鲜红色的“天长地久”及“Tiaodaosnowbeer”,以及天蓝色英文“SNOWBEER”和厂名。由于“天岛”商标及“天岛雪啤”位于包装箱的正中且字体较大,而“SNOWBEER”字体稍小居于下方,颜色与整体背景一致,基于鲜红色与天蓝色存在较强的颜色反差,以及字体大小上的差异,“SNOWBEER”并不突出,而“天岛雪啤”为包装箱上最显著、最醒目、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至于天岛公司啤酒的瓶贴上虽亦使用“SNOWBEER”,但其为黑色艺术字体,字体较小且较难识别,在“SNOWBEER”的上方天岛公司标注有“TIANDAOSNOWBEER”,其颜色与桔黄色的背景色一致,而在瓶贴正中部分则用鲜红色字体突出“天岛雪啤”,不仅字体较大且与背景色呈明显区别,其下亦标明了厂名。因此,无从字体、大小、颜色以及表达的意思等来看,天岛公司未突出使用雪花公司的“SNOW”商标。第二,天岛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SNOWBEER”,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雪花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雪花公司、天岛公司均是啤酒生产厂家,啤酒作为面向普通消费者的日用易耗商品,价格较低,销售渠道普通而且广泛,相关公众在选择时通常不会去作细致比对,尤其是以汉语作为母语的普通消费者对不处于显著位置且字体较小的英文通常更不会作特别注意。雪花公司的商标为“SNOW”而非“SNOWBEER”,天岛公司在其商品上虽使用了“SNOWBEER”一词,但从前述分析来看,其并未突出使用“SNOW”,而且在啤酒包装箱及瓶贴上显著位置标明其“天岛”商标以及“天岛雪啤”字样,同时也明确标示厂名,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施以普通注意情况下并不会基于天岛公司在包装箱及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中的“SNOW”一词即混淆雪花公司、天岛公司两者的商品以及具体来源,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第三,天岛公司在产品上使用“SNOWBEER”属于合理使用。雪花公司使用的商标为“SNOW”而非“SNOWBEER”,天岛公司在其商品的瓶贴及包装箱上使用“SNOWBEER”,其中虽包含有“SNOW”一词,但并未突出使用,而且天岛公司亦注意在其产品包装箱及瓶贴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明“天岛”商标、“天岛雪啤”及厂名,故天岛公司并无使用“SNOW”一词作为其商标的主观意图,其使用
“SNOWBEER”主要是对于“天岛雪啤”中“雪啤”的一种英文叙述,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SNOW”属于普通的英文单词,具有“雪、雪花”等特定含义,作为商标注册人虽然因注册而享有“SNOW”商标专用权,但其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排除他人在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合理地叙述性地使用该词。第四,天岛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SNOWBEER”并不构成对雪花公司商标的淡化。所谓商标淡化,一般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因为若将驰名商标长时间广泛地用于多种商品上,势必会导致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特定生产者的联系淡化,降低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独有的吸引力。故淡化应是指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如果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则应按照一般的商标侵权处理。本案中雪花公司与天岛公司均系啤酒生产厂家,雪花公司使用的“SNOW”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啤酒等,而天岛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也系啤酒,故本案应按照一般商标侵权处理,而天岛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SNOWBEER”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也无损于雪花公司商标的标识能力及独特性,天岛公司行为并不构成对雪花公司商标的淡化。综上,天岛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上使用英文“SNOWBEER”的行为,并没有侵犯雪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天岛公司认可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公证书中所及吴昌山销售的啤酒系其公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吴昌山所销售啤酒具有合法来源的前提下,吴昌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雪花公司诉称吴昌山与天岛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雪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雪花公司承担。
雪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天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SNOWBEER”商标和商品名称与雪花公司拥有排他使用权的“雪花”、“SNOW”和“雪花SNOW”商标近似和相同,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1、判定商标近似或相同需要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雪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但原审法院在比较时却将被控侵权啤酒的整个瓶贴、整个包装箱与雪花公司的注册商标比较,明显违背引用的法律条款,从而得出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错误结论。“SNOWBEER”是“雪花啤酒”的直接英文翻译,主要识别部分为“SNOW”,将“SNOW”与“雪花”、“雪花SNOW”、“SNOW”商标相比较,与“雪花SNOW”商标构成近似,与“SNOW”商标为相同商标。同时,考虑到雪花(SNOW)啤酒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能够得出天岛公司的“SNOWBEER”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2、原判认定天岛公司在啤酒箱上并未突出使用“SNOWBEER”,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混淆,不符合事实。在该外包装箱上,“SNOWBEER”占到整个包装箱正面主要部分的约六分之一,所占面积大约为其“天岛”商标面积的八倍,构成突出使用。原判称天岛公司使用的是“SNOWBEER”而不是“SNOW”,但是在BEER是商品名称的情况下,“SNOW”与“SNOWBEER”并无区别。3、原判将天岛公司使用“SNOWBEER”认定为合理使用无法律依据。雪花(SNOW)啤酒是中国名牌产品,“雪花”经司法和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SNOW”作为雪花啤酒的英文识别商标,“SNOWBEER”也作为雪花啤酒的英文特有名称,天岛公司将“SNOWBEER”在产品外包装箱上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在雪花公司将“雪花”、“SNOW”作为啤酒品牌进行宣传之前,“SNOW”与啤酒没有任何联系。现在“雪花”啤酒、“SNOWBEER”已成为雪花公司所生产啤酒的特有名称,天岛公司放弃使用本身的“天岛”商标,申请“天岛雪”商标,使用“天岛雪啤”并将“SNOWBEER”作为商品的名称和装潢,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4、天岛公司在产品上使用“SNOWBEER”,对“雪花”、“SNOW”驰名商标构成淡化。“雪花”作为啤酒行业的驰名商标,任何随意使用其英文翻译“SNOW”,都将减损“雪花”商标的价值与商誉,造成恶劣影响。综上,天岛公司的侵权行为应依法确认,并应按法定上限赔偿雪花公司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雪花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吴昌山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天岛公司答辩称:1、天岛公司使用的“天岛”、“天岛雪”商标为天岛公司于201*年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且与雪花公司使用的“SNOW”商标不相同或近似,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天岛公司在“天岛雪啤”包装装潢上使用标识,不会导致误认或者误导公众。其理由:第一,天岛公司将“SNOWBEER”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仅是对业经注册的“天岛雪”啤酒的英文叙述。而雪花公司的商标标识及商品装潢,“SNOW”与“BEER”分开使用。且“SNOW”并非专用性文字,该单词本意为:雪,引申义甚为广泛。该商标应为弱商标,雪花公司以该具有普通含义的单词作为商标使用,导致其商标被保护的特性趋于弱化,即雪花公司在被核准范围内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无法以其商标对抗公众对该单词引申义的正当使用。天岛公司将“SNOW”以“凉爽”之意与“BEER”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用以描述自己产品的特征,属于对该单词的正常使用。第二,天岛公司在其商品装潢上并未突出使用“SNOW”单词。天岛公司商品装潢上使用的英语单词“SNOW”是以宋体表现的普通写法,与雪花公司以艺术体表现的写法在外形上差异明显。天岛公司使用的英语单词“SNOW”与单词“BEER”合为一体,成为对标于正中显著位置的“天岛雪啤”商标的说明性描述,“SNOW”单词在字体大小、颜色上,均未突出使用。第三,天岛公司商品装潢不会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天岛公司的商品装潢,有独特涵义,与雪花公司商标差别显著,能够让消费者明显识别出该商品的来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注册商标的“SNOW”被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是被禁止的,而在商品装潢上使用,法律仅就造成误认或者误导公众的使用才加以禁止。3、天岛公司使用“天岛雪啤”商品装潢的行为是合法正常的经营行为,与雪花公司所谓的利润下降、名誉受损毫无联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雪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雪花公司、吴昌山、天岛公司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对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天岛公司是否侵犯雪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若侵权成立,本案的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第一,天岛公司的注册商标“天岛雪”为汉字,与雪花公司的“雪花”、“SNOW”和“雪花SNOW”商标相比较,无任何相同之处。天岛公司在天岛雪啤包装装潢和瓶贴上使用“天岛雪啤”和“SNOWBEER”标识时,“天岛雪啤”、“SNOWBEER”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SNOWBEER”是对注册的“天岛雪”啤酒的英文叙述,其中的英语单词“SNOW”的写法,与雪花公司以艺术体表现的“SNOW”商标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也不相近似。第二,天岛公司使用“天岛雪啤”和“SNOWBEER”标识构成合理使用。天岛公司的商品装潢上“天岛雪啤”四个汉字始终位于正中,颜色为红色,与包装箱整体蓝色背景和瓶贴金色背景形成明显反差,字体较大,显著突出。“SNOWBEER”在包装箱上位于较低部位,字体较小,在天岛公司名称之上,颜色为与包装箱背景色一致的蓝色,在瓶贴上位于“天岛雪啤”之上,为黑色艺术体,字体小且难以辨认,瓶贴正上方还标有呈弧形的金色艺术体“TIANDAOSNOWBEER”。整个装潢中,在字体、大小、颜色上,均未突出使用“SNOW”单词,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辨认产品来源。第三,“SNOW”属于有原始含义的普通英文单词,而非臆造的商标用词。“雪花”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非不受限制。雪花公司的权利对象是作为商标的“SNOW”,而不能垄断“SNOW”这个英文单词,其在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无法以其商标权对抗他人对该单词的正常使用。第四,商标淡化是指在不同类商品上长期、广泛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吸引力的降低。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应按照一般的商标侵权处理。雪花公司和天岛公司均系啤酒生产企业,雪花公司的“雪花”系列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天岛雪啤”、“SNOWBEER”标识均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上,应按照一般的商标侵权处理。天岛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SNOWBEER”,与雪花公司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属合理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无损于雪花公司商标的标识能力及独特性,因此,不会淡化雪花公司的驰名商标。综上,天岛公司在产品装潢上使用“天岛雪啤”和“SNOWBEER”标识,未侵犯雪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雪花公司关于天岛公司在产品装潢上突出使用的“SNOWBEER”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属合理使用并会导致其注册商标淡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因天岛公司未侵犯雪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所以天岛公司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吴昌山销售的涉案啤酒系天岛公司生产,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雪花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雪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檀梅代理审判员余听波代理审判员王怀正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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