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雨 公 益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表 格
阳光雨公益组织工作人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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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信息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所在工作单位/学校移动电话家庭电话Email目前联系住址永久联系住址
家庭背景关系父亲母亲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QQ紧急联系人姓名紧急联系人通电话邮编邮编性别籍贯专业个人照片个人综合能力特长爱好是否有教育工作经历身体素质
教育背景(从高中开始)时间学校专业三、工作经历(时间、工作单位、担任职务、主要业绩)
志愿服务承诺书
我自愿参加阳光雨公益,不要求任何物质利益和名誉等。在活动的实施期间内,我自愿服从阳光雨公益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从大局出发,牺牲个人利益。在活动实施期间,保证能够有时间与精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时并且保质保量的完成自己份内的任务。遵守阳光雨公益的相关规定,听从统一指挥;热爱公益事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阳光雨公益的志愿者。本人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
人,服务社会,实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申请人签署:日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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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从事商业运作的是与非
201*年,郭美美用那双拎过爱马仕包的小嫩手开启了一道公众认识公益组织与商业营销的门。这门的后面,是红十字会与某保险公司合作的“博爱小站”;是商业红十字会以“慈善信用”为本,寻租商业利润的营销模式。只是很偶然,郭美美捅破了这层纸,商业、财富、腐败的口水,引起了社会对公益组织的愤慨。
在中国,以慈善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不止红十字会一家。不过,用善款投资商业的公益组织基本属于国有公益机构,因为他们善款体量大,和政府有天然的沟通渠道,容易获取国家为推动社会公共服务而提供的政策支持。譬如那个“搞房地产”、“放高利贷”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不过他们面对媒体或社会质疑的时候,通常的解释是为善款保值增值或为公益组织进行市场化探索。
而在事实上,这些大型公益机构参与商业活动通常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把项目当成生财工具,打着公益机构的旗号去获取国家政策的支持,而这些项目的运作只有一点点“公益的羊头”,大部分卖的都是“生意的狗肉”。据《南方周末》报道,河南宋基会201*年投资的公益项目“郑州新区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80%项目用地变身为“宋基绿城玉园”住宅小区的房地产项目。
还有一些则是公益机构不参与项目运作,只是让度公益组织的“慈善信用”,收取“慈善信用租赁费”。譬如“红十字博爱小站”是中国红十字会和某保险公司合作的“公益项目”,就是某保险公司出钱,红会让度“荣誉”。“博爱小站”就是保险公司穿着“红会外衣“的社区营业点。不言而喻,从健康预防服务,到健康保险销售,这是一个很能迷惑消费者的商业搭配。
关于前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河南宋基会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没有多个政府部门的同意和配合,应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因为这个做法是把政府交还给社会的公共的利益“青少年活动中心”变成了商业机构和个人的利益。至于慈善基金会下属公司和工作人员合伙投资地产开发公司,这个是否合规,需要民政部门的相关解释。
对后者现在有很多的争议,翻开现有的法律,不管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是《社团管理办法》,对于公益基金会展开营利性活动,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如果社会公众对某项目反弹太大,公益机构迫于社会压力,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中止进行中的营利项目。所以,郭美美事件后,红十字会中止了“博爱小站”,而相应的主管部门并没有对此发表明确的意见和批评。
让善款保值增值是公益组织的责任,《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一个基本的概念,没有清晰的法律支持。公益组织在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时候,不同机构便有了不同的理解和执行。在是否违规的问题上,媒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披露这些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性质,尽自己的监督责任。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性质、是否利用公益机构的身份对其他商业组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往往不是民政部门一家就能完成的,需要工商、税务部门的同时介入。这很让人担心,没有清晰制度约束公益组织的商业行为,到底管得住还是管不住?是否违规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调查和认定,而这些调查过程中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由哪个部门承担?如果没有具体的责任方,自然又变成相互推诿,没有社会的关注就不了了之。
特别是争议较大的后者,正如红会所言:“企业出资建博爱小站,车体为企业做广告以获得收入冲抵项目承办企业的投入成本,这是一个很好的创意。”反对的观点认为这是“挂羊头卖狗肉”,商业机构借公益组织的名声赚的是不义之财。而赞同派认为,这做法是公益机构占了很大的便宜,不花钱还做了公益。如果企业没有利益,就会缺少给公益机构捐赠的动力,那么公益机构就会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很多人拿美国作例子说:美国公益机构的自营服务性收入占50%以上,所以,公益机构做生意、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国内的专家认为公益组织做生意,只要不把盈利分配给拥有者就可以。
虽然美国的公益机构在运作上像企业一样产生利润,但是他们与河南宋基会的基本区别在于他们是围绕着公益机构所倡导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而产生利润,也就是说河南宋基会的利润不应该是来自“房地产开发”和“高利贷”,而是应该来自运作和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而且这部分利润最终也是用于给更多的青少年提供服务,这才是美国公益机构自营收入来源的主要特性。
公益机构的自营收入还包括投资性收益,美国公益机构通常把自己的资产看成是社会公共资产,在进行投资时通常都持比较保守的立场,特别在对一些诸如股市、对冲基金等风险较大的项目进行投资时都非常谨慎,一般会投资在一些风险较小但是保证资金能够持续增长的项目上。
而国内最有钱的基金会河南宋基会采用的却是风险极高的放“高利贷”的做法来实现基金的增值。据商丘中院公布的一个判决书,某企业向河南宋基会借贷800万元,期限3个月,附带条件是企业要捐赠160万元人民币给河南宋基会,如果我们把捐款算成利息,这笔贷款相当于年息80.4%,是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之多。这样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政府愿意介入,一定可以将其绳之以法。不过问题又回到最初,是否违规的判定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而操作起来难度太大。而且为之辩护的专家还说,不管怎么赚钱,这些钱只要在慈善基金会内也是美事一桩。
在我看来,公益机构绝对不能以“钱”论英雄,不能围绕“钱”来做事。公益机构的组织目标是在推进社会互助的过程中,改善社会文化与人心。放“高利贷”断断是不行的。
最后还要说一件事情,就是公益组织是不是可以投资办企业?在这一点上,英国,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而内地的情况是民间解释很多,而相关管理部门并无明确的界定。
中国的公益刚刚起步,在监管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政府来完成,我们理解立法需要时间,需要咨询、需要讨论、需要走程序。但是我们也不理解,为何十年都搞不出一部《慈善法》。对于公益组织而言,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什么事情都不去做或者什么都敢去做。
最后,用梁漱溟先生讲的一个故事作为结尾:康有为有个弟子叫陈焕章,办“孔教会”,在北京西单修房子,需要捐款,叫“劝募款”,定一个条例,如果捐五万块钱就怎么样,捐十万块钱怎么样,引人捐款,梁先生说这个简直要不得,完全是一种名利的俗心,俗得不得了,一点高尚的意思都没有。
一百年过去了,希望今天的我们能高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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