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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队长工作制度

时间:2019-05-29 03:12:08 网站:公文素材库

带班队长工作制度

钻井队带班队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钻井队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借鉴海外项目夜班队长工作制度,在域内、域外钻井队实行带班队长工作制度。

第二条带班队长制度是指钻井队生产和搬迁安装期间,班班有干部带班作业,负责当班的生产组织协调、安全监督管理、突发情况处理等。

第三条每月底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确定次月班子成员的带班计划,公示在钻工值班房内。

第四条带班队长须佩戴标识,穿戴好劳保用品,在井场带班,不得脱岗、睡岗。带班队长需提前40分钟进行巡回检查,与交班带班队长进行交流沟通。其他干部对井场的工作指令应通过带班队长下达与实施。

第五条带班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所带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特殊作业措施须经在队正职审核)、完成,执行生产指令和技术措施,安排当班生产,对当班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生产,参加班前班后会,组织班前(事前)HSE教育,做好风险提示,制定防范措施,并负责当班班后HSE总结讲评。

3、督促检查各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钻井设计和作业计划。

4、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回检查,及时排查隐患、组织整改,填写好《钻井队带班队长工作记录表》。

5、保持井队值班手机畅通,做好上级领导、部门安排工作的记录、传达、执行。

6、带班期间,完成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当班带班队长如需因事离岗,必须事先落实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岗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处值查领导及值查部门、处QHSE月度检查小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抽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同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八条正常生产期间,无带班队长计划安排的,追究在队正职干部责任;经安排未上岗的或脱岗、睡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现1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当月累计2次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并在处生产经营会上做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直至免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组织干部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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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队带班队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钻井队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借鉴海外项目夜班队长工作制度,在域内、域外钻井队实行带班队长工作制度。

第二条带班队长制度是指钻井队生产和搬迁安装期间,班班有干部带班作业,负责当班的生产组织协调、安全监督管理、突发情况处理等。

第三条每月底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确定次月班子成员的带班计划,公示在钻工值班房内。

第四条带班队长须佩戴标识,穿戴好劳保用品,在井场带班,不得脱岗、睡岗。带班队长需提前40分钟进行巡回检查,与交班带班队长进行交流沟通。其他干部对井场的工作指令应通过带班队长下达与实施。

第五条带班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所带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特殊作业措施须经在队正职审核)、完成,执行生产指令和技术措施,安排当班生产,对当班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生产,参加班前班后会,组织班前(事前)HSE教育,做好风险提示,制定防范措施,并负责当班班后HSE总结讲评。

3、督促检查各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钻井设计和作业计划。

4、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回检查,及时排查隐患、组织整改,填写好《钻井队带班队长工作记录表》。

5、保持井队值班手机畅通,做好上级领导、部门安排工作的记录、传达、执行。

6、带班期间,完成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当班带班队长如需因事离岗,必须事先落实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岗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处值查领导及值查部门、处QHSE月度检查小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抽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同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八条正常生产期间,无带班队长计划安排的,追究在队正职干部责任;经安排未上岗的或脱岗、睡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现1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当月累计2次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并在处生产经营会上做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直至免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组织干部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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