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计生培训工作计划
梁计生发[201*]36号
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村级计生专干培训工作计划》的
通知
各镇计生办:
现将《梁子湖区村级计生专干培训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梁子湖区村级计生专干业务培训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精干高效”能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的村级计生干部队伍,夯实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升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相关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在我区第八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部分村计生专干有变动,村级计生专干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亟待提高,为适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要求,我区近期内加大计生干部的培训力度,尽快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精干高效”的村级计生干部队伍,全面提高村级计生专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从201*年11月10日至201*年12月25日,区人口计生局至少要组织两次综合培训,培训人员包括镇计生干部、村(居)计生专干;各镇计生办组织专项培训不少于4次,培训人员包括村(居)计生专干。各镇对村(居)计生专干培训率达100%。三、培训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知识;2、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3、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知识;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随访知识;6、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培训。各镇计生办要将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周密布置、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教案、有培训记录、有考核成绩,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2、合理安排培训活动。各镇要按照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培训活动,并按区计生局培训活动要求开展培训活动。在每期培训结束后,上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3、严格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培训、规范培训考核机制,将培训与奖惩、年度考核相挂钩,充分调动村级计生专干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附:各镇村级计生专干培训计划表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计划通知梁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十份]各镇村级计生专干培训计划表
序号12345培训内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知识培训对象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11、1011、1011、1111、1111、1111、2111、2211、2311、2411、2412、212、212、512、512、512、1212、1212、1312、1312、13时间安排太和计生办涂镇计生办东沟计生办沼山计生办梁子计生办太和计生办涂镇计生办东沟计生办沼山计生办梁子计生办太和计生办沼山计生办涂镇计生办东沟计生办梁子计生办太和计生办沼山计生办涂镇计生办东沟计生办梁子计生办培训单位柯宝林黄红兵龚建斌盛以刚张华柯宝林黄红兵龚建斌盛以刚张华柯宝林盛以刚黄红兵龚建斌张华柯宝林盛以刚黄红兵龚建斌张华责任人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村计生专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知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随访知识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知识村计生专干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随访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知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知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随访知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随访知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知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随访知识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村计生专干
扩展阅读:培训计划
201*年西昌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计划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人口计生干部和村级计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精干高效能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计生干部队伍结合我镇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培训计划。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以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按照计生队伍法制化、职业化、村级计生管理员正规化的要求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人才意识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强化管理深化教育培训思路突出教育培训重点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高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二、工作目标
本年度镇人口计生办组织综合培训不少于3次以会代培不少于6次村居基层领导干部及社区计生服务员培训率要求达100%三、培训内容
1、《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计划生育统计与人口形势3、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4、依法行政业务知识培训5、计划生育常用统计指标6、村级计生员的工作职责、计生报表的规范填写7、计生证件的办理程序和需要材料8、现行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和申请程序9、宣传教育、政策法规10、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11、计生协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2、基层避孕药具知识培训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培训。要将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周密部署,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教学的管理,每期培训班要有计划安排,教案要有人评审,培训前后有考核,确保201*年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好201*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在年底上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规范培训考核机制,将培训与奖惩、年度考核等挂钩,充分调动人口计生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镇计生办将于下半年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镇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通报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一、统计管理对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内居住,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全部常住和具有常住趋势的人口。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长期居住(通常为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一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口,包括户籍地不在本行政区的人口。“常住趋势”是指按常理判断,已经在本行政区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二)常住地和户籍地相同的人口,由常住地统计。其中包括: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地与常住地相同。不论城乡,由长期居住的一方实施管理,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进行统计上报,并负责向女方的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信。计划生育出生统计地与公安出生落户地可以不同。《生育证》的发放应按《条例》的规定“由女方户籍地发放”,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户籍地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常住地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并纳入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统计管理。2、户口待落的人口。由常住地纳入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统计管理,无法确定常住地或常住趋势的,由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
(三)常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人口,实行常住地(单位属地)和户籍地双向管理,以常住地(单位属地)管理为主。由常住地(单位属地)向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信,并可以负责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实施统计管理。对居无定所,无法确定常住地点或常住趋势的,由户籍地进行统计管理,现居住地负有协管责任。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负责统计管理,并向女方户籍地通报;男到女方落户或夫妇一方(双方)为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管理,并负责向男方户籍地通报。(四)特殊情况的统计管理1、非婚生育。a.生育后在哪方常住,就由哪方作出生统计;b.分开居住的,哪方抚养哪方统计;c.在第三居住地居住或送他人抚养的,哪方已婚哪方统计,双方都是未婚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d.男方未确定的,由女方统计。2、送养、寄养的出生婴儿随生父母统计出生。收养的孩子如原籍不明,由收养人现统计管理地进行个案上报。3、婚嫁外国及港澳台,未取得合法定居手续,又在本行政区居住的,由其常住地统计管理。4、对于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且居住在外省但孩子在本省落户的,由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的户籍地统计管理。对于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但居住在外省且孩子在本省落户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管理。5、对于居无定所,离开户籍地后违法生育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其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进行个案上报,并书面通知其户籍地。6、对夫妻双方户籍都在外省,在本行政区居住的人口,应严格执行我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总人口及其变动统计指标1、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一时点上的全部人口统计数。2、年初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月1日零时的总人口数。3、年末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2月31日24时的总人口数。
4、出生人数:指某行政区域统计管理对象期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生命现象是指出生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一瞬间的呼吸、心跳、脉搏跳动、随意肌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出生随即死亡的,既做出生统计,又做死亡统计。户口迁出前未及时统计上报的婚育现象,仍由原统计地补报,并向户口迁入地计生部门出具补报证明。本期有婚育现象已及时上报的,新迁入地不再统计,但应有原统计地的上报证明。
5、死亡人数:指某行政区域期内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含出生后有生命现象随即死亡的婴儿)。死亡不以是否销户为准。
6、自然增长人数:某行政区域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死亡人数之差为该期自然增长人数。
7、人口出生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出生的人口数。8、人口死亡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死亡的人口数。9、人口自增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自然增长的人口数。
三、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统计指标
1、合法生育: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出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夫妻双方持有合法的《结婚证》(或者已达到法定婚龄,虽然生育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生育之日起60天内补办《结婚证》)的,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非婚生育且不达法定婚龄的,或未取得合法的《结婚证》且在生育之日起超过60天内未补办《结婚证》的按违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2)持证生育二孩时,女方须年满30周岁零7个月(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零7个月)。女方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为准。合法生育出生的年龄计算精确到月份。
2、合法生育率:是指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占该期全部出生人数的比例。3、合法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妇收养婴儿,应按规定持计划生育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在办理期间,不作统计上报。有《收养证》的按合法收养统计,否则按违法收养统计;弄虚作假骗取证明的按违法收养统计。4、出生统计漏报率:是指漏报出生人数与实际出生人数之比,计算公式:实际出生数-上报出生数出生统计漏报率=×100%实际出生数户口迁出前未及时上报的婚育现象,由原统计地补报,并向户口迁入地出具补报证明。原统计地拒报的,可认定原统计地漏报。迁入地计生部门既没有迁出地出具的补报证明,又不及时报告的,视为迁入地漏报。
5、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这个指标在较大范围内计算才有意义,在基层尤其在乡(镇)村(居)主要是做好孕情全程服务,防止B超鉴定选择性别流引产和出生漏报。四、女性初婚及晚婚晚育统计指标
1、女性初婚人数:是指某期内女性初次登记结婚人数。不论男方是否初婚,只要女方是初婚的,均按女性初婚统计。对往年漏报婚姻何时发现何时统计,结婚时间填实际初婚时间。女性初婚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上报,男女双方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女性初婚上报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另一方户籍地,新婚上报地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地可以不同。
2、女性初婚晚婚率:女性初婚晚婚是指初婚女性中,年龄在23周岁及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且男方同时达到法定婚龄。违法生育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且达到晚婚年龄的,不按晚婚统计。女性初婚晚婚率是指某期内女性初婚晚婚人数占同期女性初婚人数的比例。
3、晚育:是指合法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中,女方年满23周岁零7个月及以上,男方同时达到22周岁零7个月及以上。晚育率:是指某期内晚育妇女人数占该期内全部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五、避孕节育统计指标:
1、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已经结过婚的妇女。
3、期末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人数:是指截止某一个时点时所采取各种有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夫妇任何一方落实避孕措施均以女方统计,并且无论先后采取过几种节育措施,均以该期截止时点仍然有效的一种为准(如采取多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计算公式: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100%该期末已婚育龄妇女总数六、独生子女统计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指只有一个孩子(0~14周岁)的已婚育龄夫妇申请终生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或对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占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计算公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所有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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