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06外管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英文译本】NoticeoftheStateAdministrationofForeignExchangeonReformingtheMethodofForeignExchangeAdministrationofDomesticForeignExchangeLoans【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部门】【发布日期】20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外汇存款与贷款【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1*]125号)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3篇相关论文1篇英文译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
【发文字号】汇发[201*]125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201*.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442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六、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七、各外汇局、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在201*年12月31日前作好外汇贷款登记方式转换的准备工作。实施此项改革时,各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银行做好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及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贷款登记信息、账户信息的核对。实施改革后,外汇局应全部注销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债务人不再凭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应对债权人外汇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报告制度、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外汇局应根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十、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已经运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可以磁盘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数据,但应当要求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联网。
十一、各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按规定向总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有关数据。十二、各分局应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
十三、本通知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201*年8月我局发布的《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略)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略)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略)5、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略)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扩展阅读:外汇贷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六、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七、各外汇局、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在201*年12月31日前作好外汇贷款登记方式转换的准备工作。实施此项改革时,各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银行做好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及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贷款登记信息、账户信息的核对。实施改革后,外汇局应全部注销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债务人不再凭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应对债权人外汇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报告制度、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外汇局应根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十、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已经运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可以磁盘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数据,但应当要求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联网。
十一、各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按规定向总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有关数据。
十二、各分局应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
十三、本通知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201*年8月我局发布的《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略)
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略)
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略)
5、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进口押汇要纳入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吗?
发布:201*-5-2810:09|作者:luwj|来源:汇天国际结算网
比如进口押汇购汇还的话,要不要先确认企业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才可以购汇。曾经咨询过当地外管和省外管,的到的是不同的答复,我个人认为应该可以购汇还而不需要先用企业自由外汇,因为如果银行不做押汇而直接付款的话,是可以购汇的,为什么押汇后就不可以了呢?并切进口押汇也是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不知道你们认为如何?harbiner
201*-5-2810:12:00
企业自身没有外汇的也可以做押汇企鹅
201*-5-2810:29:00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5号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因此,进口押汇应属于国内自营外汇贷款的范畴。
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luwj
201*-5-2812:08:00
斑竹,相对于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也是包含在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的,难道还出口押汇也要先去确认企业自由外汇再办理购汇吗?您觉得这样合理吗?sugar001
201*-5-2822:05:00
陆兄,好象出口押汇不能购汇还的啊!企鹅
201*-5-2822:47:00QUOTE:
下面引用由luwj在201*/05/2812:08pm发表的内容:
斑竹,相对于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也是包含在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的,难道还出口押汇也要先去确认企业自由外...
1、我认为“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的原则是为了防止借款人有意屯积外汇,而对国家外汇储备造成冲击。而且这也符合银行的贷款原则,即“原币贷款、原币偿还”。
2、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可以结汇,但是如何押汇逾期,须购汇偿还时,应按第五点办理。luwj
201*-5-2909:06:00
多谢斑竹提醒,谢谢!另外,糖兄,在国内外汇贷款内空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如果您做的出口押汇开征行拒付而没有收汇,而押汇企业没有外汇或外汇帐户(对于外貌公司)的话,如不售汇还的话如何处理呢?当然以后就按照外观局的办法办了啦。ashi77
201*-5-2920:18:00
我不否认进出口押汇是外汇贷款,但是进出口押汇还是与传统的自营外汇贷款区别很大,各银行一般将前者纳入国际贸易融资。如果把进出口押汇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5号管理,操作起来很有问题比如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如何管理?文件还说,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那银行要开多少户?如果企业能保留外汇,相信各行都会把其押汇的外汇资金放入其结算账户,而不会去开什么外汇贷款专户吧?
反正我们这别外汇局是没有要求报送押汇数据的。sugar001
201*-5-3023:24:00
我们这里的外管也没有要求报押汇的数据!xubrave
201*-10-2120:58:00进出口押汇开贷款专户吗TT
201*-10-2316:53:00
据我行的操作,进出口押汇须开贷款专户onway
201*-11-0219:58:00
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国内外汇贷款与贸易融资应该是有区别的,虽然平时我们也要向当地外汇局报送贸易融资数据,但是我行的具体操作中要求客户优先以自有外汇偿还本息。
1、从信贷角度来看,进口押汇的第一还款来源应该是进口货物销售完毕后,用销售回笼货款来偿还进口押汇本息,如果货款是在国内销售,哪么用人民币购汇还押也顺理成章。
2、从银行收益角度来看,当然是希望购汇还押啦,有结售汇行为才有中间业务收益呀,哈哈。
yyyy57
201*-11-1414:41:00
以下是引用TT在201*-10-2316:53:00的发言:据我行的操作,进出口押汇须开贷款专户现在有几家银行是这么操作的呢?
天长地久
201*-11-1820:55:00
我们也是没有开外汇贷款专户,而是入暂挂户的,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归还贷款是从他行境内划转入暂挂户,再还贷,是否合规?清水中的鱼
201*-12-3113:29:30
急啊!那到底现在的情况如何呢?我今天有一笔进口押汇需要购汇,几年都没做过,一下子就蒙了!
1、进口押汇偿还是否还是先以自有外汇偿还,不足部分购汇?2、贷款利息也要购汇吗?直接收取人民币行吗?
另外,我们问过外管,贸易融资项下无须开立贷款专户。tonylzy
201*-12-1216:26:21
我请教过外管局的领导,属于外汇贷款管辖范畴。zoe1021
201*-12-1410:33:08
想要。。。赚分数风语者ICIC
201*-12-1411:13:23
首先,出口押汇肯定属于国内外汇贷款范畴,进口押汇没有提及,但是如果出口押汇算了,那进口押汇也应该算。但是个人觉得外管局出此文的目的为的是外币流贷资本项下的管理。各个行每个月报数据都是报给外管局资本项目处的,对吧。所以进出口押汇虽然属于外汇贷款的范围,但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针对要控制的。进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如果硬生生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恐怕麻烦不少。“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但就这一条,请问哪家银行在给企业做进出口押汇时是如此执行的?还有“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我想此“通知”是201*年颁布的,主要目的防止客户囤积外汇。可是到了现在,还有谁会留着美元不动呢,其实此条规定已经“OUT”了,不符合现在的形势需要了。只不过没有新的文件替代,而且外管局对于“进出口押汇”的国内外汇贷款也是管理的不明确,你说这个问题到底是问资本项目呢还是经常项目,他们自己也未必清楚,所以会出现问了两处外管,答案完全不同的事情。
还有,即使是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操作很难严格控制。比如说客户201*-12-15有一笔A银行的贷款到期,201*-12-14该客户在B银行收到一笔货款,且在201*-12-16就需要汇出。如果按照管理办法,客户需要先把B银行的外汇划到A银行还贷款,再把A银行的人民币划到B银行购汇付货款。这不是“折腾”嘛。胡锦涛主席都强调了我们要“不折腾”梦想223
201*-12-1521:23:59回复18#风语者ICIC
紧急求助!我行现在也面临该问题,外管有人认为进口押汇属于贷款,而且建议押汇后资金不入客户帐,直接付出;同时认为他行贷款资金转入我行还融资时,资金不能进结算户,也不能进进贷款户(2203),而需再开一贷款其他性质户来中转他行划入的资金,不知可否?
根据1996年5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范围(97年9月24日修订,201*年8月25日废止),融资属于贸易非贸易栏目内,而汇发【201*】125号文,虽废止了【201*】142号,但并未规定进口押汇属于此文所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范畴,加之我行融资在会计核算里未纳入贷款资产科目,我行进口押汇资金一直是入到结算账户的。另外,他行要是转资金来还押汇,我行也是入在结算账户的。但现在外管认为不对,给出上面建议,不知妥否,请赐教!
风语者ICIC201*-12-1614:51:56回复19#梦想223
如果认定进口押汇属于国内外汇贷款范畴,那么就应该入客户的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另外,他行贷款资金转入还你行融资,资金是可以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这符合该账户的收入范围,当然,如果你愿意专门开立一个还款专用账户也无不可。winter_dd
201*-2-0716:46:31
这个问题,在各处的外管答复都不一样,建议还是稳妥些好点。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为了有效地运用本行筹集的外汇资金,合理使用外汇,促进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特制本办法。第一章贷款对象
第一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工行内蒙古分行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业务201*年02月28日21:01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日前,工行内蒙古分行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创新本外币配套业务产品,成功办理以外汇
备用信用证为担保的低风险人民币贷款业务。
按照备用信用证国际惯例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要求,该行对辖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了首笔以外汇备用信用证为担保的低风险人民币贷款。此项业务,不仅保障了该行信贷资金安全,而且以极低的经济资本占用,为该行带来了较高的综合收益。
银联信分析:急需扩大贸易融资产品品种一、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
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境外银行或国内外资金金融机构开立以贷款行为受益人的外汇备用信用证或外汇保函,以其自身信用作为贷款行向客户发放人民币资金贷
款的还款保证的一种业务。
该行此项业务的开办,不仅是外保内贷业务的成功范例,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
也为多领域开展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配套服务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五种进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商业银行在创新开展一些其他行尚未开展的业务时,必然可以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可以将客户在他行的业务进行转移,开展票据、信用证、结售汇、外汇交易、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比如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
买入外币票据、保理和福费廷等。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品种日益丰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业务品种,如开证授信额度、打包放款、提货担保等发展很快;另一些业务品种,如进口押汇、透支额度、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等,由于未得到进一步开发,处于停滞状态。从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和降低风险两个角度以下五个贸易融资品种可以有很大
发展空间。1、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
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
从某种意义上看,它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的将远期信用证转化为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这样一种变通的资金融通方式。但由于一些银行以进口押汇之名掩盖垫款之实,故其业
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其实,对于银行而言,无论是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还是与远期信用证相比,相当于专项贷款并使银行押有货物所有权的进口押汇,实际上安全得多,收益也更好。而对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押汇一方面使贷款期限比较灵活,可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人民币贷款利率与国外相应贴现利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人民币而不是外币押汇,以防范汇率风险。当然,从银行的角度看,它还可以通过完善内部制度、收取一定保证金、严格审查进口商品并调查其市场前景等多种措施,以避免“假押汇、真垫款”和因进口商品不适销对路
造成不能及时归还押汇本息的情况发生。
2、进口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
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
无论对于银行或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托收押汇的优点和进口押汇相比,大体一致。但银行自身的风险却远远超过进口押汇。因为进口押汇是建立在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业务基础上,如果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样,如果剔除汇率风险和利息两个因素,进口押汇并没有给开证行带来更大的风险。而进口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如果为进口商续做进口托收押汇,进口商无疑将原本给予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作为代收行,应当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业务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其核定一个押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
3、限额内透支
所谓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
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国内银行的存贷合一即属透支融资方式。限额内透支如客户根据贸易合同,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向国外汇一笔钱,在帐户里无款或款项不足的情况下,它也不必提前两周或一周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只需在办理好相关批汇手
续后,在汇款当日提交支票购汇汇出即可。
但目前国内银行较少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它现实地降低了银行的赢利水平。从长远观点看,随着我国服务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利润率的降低是必然趋势。
4、进口代付和假远期信用证融资
所谓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
《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本息。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但开证/付款行将即期付款,且贴现费
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与进口押汇相比,上述两种融资方式对进口商而言,其意义和进口押汇是一样的,运作程序也相似,都是在开证前由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到单后,开证申请人凭《信托收据》换取单据凭以提货,到约定时间归还本息。不同则有以下几点:资金来源不同;信
用证种类、利率不同。
进口代付和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对开证行的风险在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开证抵(质)押/担保状况及对进口货物的监控水平三个方面。如果是综合授信项下,且出口商为世界上比较有名的公司、进口商品属于比较适销的商品,那么开证行的风险是很小的,收益是丰厚
的。
5、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项下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
式。
出口信用项下贴现属于银行信用,只要承兑汇票的银行实力雄厚、资信良好,便基本无风险。问题是对中小银行或经济不稳定地区及与我国交往较少地区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如何办理?根据实践经验,可采用三种方式操作:一是对资信良好有较强实力的出口商,可在综合授信框架内办理,适当控制规模。二是争取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险,在出口信用险项下办理
出口贴现。三是可联系国外大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汇票,虽然这样贴现率在LIBOR+0.5-3%,可能会高一点,但出口地银行会得到一定收益,出口商也会及时融通资金,
因此是可行的。出口托收项下贴现与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一样,同属商业信用,风险远比出口信用证项下风险要大。在业务操作中要做到的事项与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项下押汇要注意的五方面内容
前四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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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贷款合同范本
来源:作者: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贷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证。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第七条违约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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