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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04:04:3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管理,巩固和完善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推进动物防疫等公益性工作全面开展,确保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根据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农医发[1993]2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是指在镇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是指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综改办、县人社局通过考试、考核、实行合同聘任的在镇从事动物疫病防控、畜牧技术推广的人员。

第二章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几项公益性服务工作。

1、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治疗和疫情测报,负责与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监)测。

3、做好辖区内畜牧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4、完成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畜牧生产情况调查和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5、为农民和养殖专业户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6、负责做好动物血吸虫病查治和有螺洲滩禁牧工作。7、完成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五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可依法开展以下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服务工作。

1、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疗及强制免疫以外的疫病防治工作。

2、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畜产品的经营工作。

3、开展其它经营性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接受所在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局的双重领导。中心主任由所在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公益性服务人员推举产生,征得所在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县畜牧兽医局聘任(原由镇政府聘用)。

第七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动物医学(兽医)、动物科学(畜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满5年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者优先;

2、服从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爱岗敬业,服务态度好,深受养殖户信赖;

3、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

4、没有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必须依法办理乡村兽医资格证书和公益性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公益性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及待遇

第八条公益性服务人员服务范围实行区域化管理,每名公益性服务人员应承担10001200农户和养殖户的防疫管理及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年服务报酬按7元/户的标准在“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公益性服务任务不得转包、分包。第九条中心主任劳务补助1000元/月,中心主任不得脱离防疫或检疫岗位而担任专职主任,中心主任可兼任协检员,或承担500农户和养殖户的防疫管理及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年服务报酬按7元/户的标准在“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公投部份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拨,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缴纳。凡不按时缴纳者,取消下年度聘用资格。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全额由个人缴纳。

第五章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畜牧兽医中心由镇财经所统一建账,中心设报账员,报账员每人年劳务补助1000元。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制度。养事合同规定的劳务报酬、工作经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报销凭证须由经手人签字、中心主任审核,镇政府领导签报。中心可凭发票复印件做账备查。

劳务报酬、工作经费应尽量做到账面与合同相符,账上与实际相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公益性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禁止乱开支、乱补助,坚持民主理财。开支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公益性人员集体决定,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须报县畜牧兽医局和镇政府审批,中心年工作经费不得突破16000元。县畜牧兽医局应会同县综改办加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财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养事经费养好事。第十三条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现有财产属国有资产,由县畜牧兽医局管理。各中心要登记造册,专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买卖、处理必须经县畜牧兽医局同意。

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支持村级防疫队伍建设。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区域性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统筹安排,驻村防疫员中央补助工资由县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1200元/人的标准造册发放。

第十五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动物防疫和畜牧技术推广专家会同县综改办、镇政府进行考核。

年度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执行一票否决,并相应扣减中心主任及其直接责任人的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各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综改办、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嘉鱼县 镇畜牧公益性服务合同书

嘉鱼县镇畜牧公益性服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镇人民政府乙方:畜牧服务中心鉴证方:嘉鱼县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促进我省乡镇公益性服务事业的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鄂办发[201*]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由甲方将畜牧兽医技术公益性服务项目委托给乙方,经甲、乙及鉴证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项目内容

根据我镇畜牧生产发展和农民的需求,乙方承担人公益性服务项目任务如下:

1、参与该镇全年畜牧生产规划的制定及动物防疫工作部署安排,反映畜牧生产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当地政府当好技术参谋。

2、认真做好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羊痘、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六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一是严格规范免疫程序,质量上做到“一畜一针头、一注两消毒、部位准、剂量足”,减少免疫反应;区域内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彻底消除免疫死角。二是认真做好动物防疫用苗的贮藏管理工作,确保疫苗的质量,提高疫苗的有效利用率。三是确保防疫密度,即:猪瘟、牲畜口蹄疫、羊痘、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六种重大动物疫病注射密度均达到100%。四是确保免疫耳标、免疫卡片、免疫档案“三位一体”的档案免疫标识制度的建立工作,发证和挂标率为100%。五是认真落实“春秋集中免疫,月月定时补针,定时监测抗体”的防疫制度,继续完善“巡回免疫补针,填栏补笼申报免疫补针,月月定时免疫补针”等三项免疫补针制度。六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做好计划免疫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使所有适免动物及时得到免疫保护。

3、密切注意该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动态,及时准确无误向甲方报告情况。努力控制辖区内的畜禽死亡情况,确保死亡率分别是:猪4%、牛1%、羊4%、禽13%以内。突发性重大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上报甲方,同时严格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程序及时处疫情,做好扑灭消毒等灭源措施。

4、根据创建“畜禽大县”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大户(养猪出栏50头以上、养鸡500只以上、养羊30头以上、养牛10头以上、养兔100只以上)重点做好跟踪服务,提供全程技术支持。

5、做好与畜牧技术服务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完成临时性、突发性重大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

6、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完成县动物疫控中心下达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确保血吸虫病年度考核达标。

7、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采样任务和监测任务。

二、服务岗位设、服务经费及支付方式全镇共有畜牧养殖户户,共设畜牧兽医技术公益性服务岗位个,服务经费总额元。其中用于的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元,服务人员个人工作经费元,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元,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元。每月拔付给乙方工作

人员60%的劳务报酬,其余40%的劳务报酬经年中和年末考核后,视合同完成情况结算兑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直达社保基金专户;服务中心用于养事的工作经费按每季度20%由财政拨付,直达乙方帐户。

三、甲、乙和鉴证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合同考核结果按时支付服务费。

2、落实乡、村、组三级工作责任制,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的报告处程序要求,做好疫情逐级上报和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及重大疫情的处。3、甲方要为乙方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4、甲方要为乙方服务提供组织协调方面的便利。5、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甲方要对乙方服务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监督、指导。7、甲方要会同鉴证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兑现依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要取得相关服务资格,并持证上岗。

2、乙方要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服务内容,并接受甲方、鉴证方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接受县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

3、乙方完成合同任务,并考核验收后要求甲方兑现服务费。4、乙方要注意安全生产,如在服务工作中发生工伤和意外伤害事件。按《工伤保险条例》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5、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调配。

6、按时足额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三)鉴证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参与甲、乙双方服务合同的签订。

2、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咨询和推广指导。

3、协助甲方为乙方服务提供必要的服务平台。

4、配合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并对有关业务指标进行认定。

5、协助甲、乙双方调处有关矛盾,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四、违约责任及处理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要赔违约金5000元给乙方;乙方中途单方不履行合同或无故终止要赔违约金5000元给甲方。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否则合同自行终止,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

3、从事畜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缴清上年度的保险金,否则,不予聘用。

4、合同期满,签约自行终止。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不能胜任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201*年1月1日起至201*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由甲、乙和鉴证方三方协商解决。合同期内因服务项目内容变化或服务经费调整,由甲、乙和鉴证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鉴证方和县综改办、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3、本合同经甲、乙和鉴证方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鉴证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二0一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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