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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时间:2019-05-29 04:47:51 网站:公文素材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一、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依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1*]4号)二、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三)是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是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四、村集体“三资”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五、“三资”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及时规范,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管理、资金申请审批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监管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管。六、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

依托乡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乡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七、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乡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帐,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帐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八、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四)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五)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六)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自主研发,适合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具体体现在:通过网络的形式,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采用信息技术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通过借由平台的力量,改善农村信息滞后、发展缓慢的现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村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

⑴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村账委托代理”,严格收入支出审核把关,随时掌握全乡或各村的代管资金数额。

⑵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主要建立了资产台帐,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数量、价值和管理使用情况,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将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⑶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主要实现了对可利用资源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逐项登记,对资源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便于随时查询。⑷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电脑录入,动态管理,通过台帐掌握各村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合同金额,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等,统一招投标管理,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源使用合理。

扩展阅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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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

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2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

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

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

(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

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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