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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征管法总结

时间:2019-05-29 05:01:5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学习征管法总结

201*年4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正案,并于20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征管法》的修订,认真贯彻了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精神,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都有重大意义。几年来,在上级局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们把贯彻落实《征管法》作为贯彻税收工作的红线,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思想,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级领导及广大纳税人的赞誉。一、主要做法1、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征管法》的精神实质为保证《征管法》学习贯彻,我们把组织税干学习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作为首要任务。新《征管法》颁布后,我们及时对税干进行了学习培训,一是县局组织了二期骨干培训班,对从事征管、法规等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在各单位自学的基础上,对税务干部进行三次全员的学习培训,分期分批组织轮训班,逐条逐句加以学习,确保每位征管一线税务干部弄懂会用。三是组织新《征管法》的培训考核,我们先后采取考试、竞赛等多种方式,对税务干部学习领会情况进行考核,把考核情况作为执法上岗的首要条件。作为税务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征管法的学习是个长期的过程,几年来,我们一是认真抓好中层干部的培训,每年都对股所长集中培训,增强中坚力量的依法治税意识;二是抓好重点岗位的培训,特别是对征收、管理、稽查等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大家依法治税的自觉性;三是针对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运用典型事例,特别是运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导致败诉的案例进行引导和教育

、建立科学实效的征管机制,牢筑贯彻实施征管法的基础建章建制,规范管理。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切实把《税收征管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到实处,针对税干在工作中的随意性、不统一性,我们根据不同时期的税收征管现状,先后制定了《稽查局稽查管理办法》、《发票、证册工本费管理规定》、《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五四一驻绛各厂所属运输处税收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登记、分类管理办法》、《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关于统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款征收标准的通知》、《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建筑行业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等具体的规章制度,为我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局班子领导及征管股负责人起草了《税收征管文书运用范本》(草案),为当时全区出台正式文本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全区地税系统征管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科学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资源。我们抓住时机,对机构和征收人员进行了整合,收缩征管机构,实行集约化管理,提高集中征收度,县城范围内由原来的城镇所、城关所、车辆管理所各自为政改为统一征收、区域管理,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专业化管理,分别设立专业性的管理、征收、稽查机构,使征、管、查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关系。我们对征收分局更新建制整合后,成立了管理股室、登记征收股室,各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交叉、不重复,起到了相互监督促进作用。今年6月底7月初,我们还要进行新的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使机构更加规范化,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加快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网络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依法治税的切入点,我们努力加大地税工作的科技含金量,加大科技兴税力度。几年来我们在经费非常紧缺的情况下,用“省一点”、“借一点”、“争取一点”等办法筹集到部分资金,在县城范围内建起高标准的税收网络。县城范围内所有工商业纳税户全部实行微机管理,实现了征收信息化的高度集中,税源监控面达100%。其他各基层单位实行数据采集,集中输入的办法,也大大提高了信息的集中性、准确性,借此实现了“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根本转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的随意性、不公正性。3、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强化依法治税的措施201*年年初,我局制定出台了《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坚持六个原则,做到了三个明确,即:坚持职责分别不交叉原则、奖罚结合重在激励原则、公平公正便于考核追究原则、岗责结合提高效率原则,做到了定岗、定责、定目标、定时限,明确了工作岗位和权限,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职责,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限。该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三个细化,即工作岗位细化,职责内容细化,责任追究细化。这样,全局82名税干上至局长,下至科员、办事员,人人头上有了明确的职责内容,并对每条职责内容详细作了办理时限、标准、质量等要求。随后,根据各岗位职责内容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452条。整个考核体系实行百分制,依据每条职责内容的轻重缓急核定出分数,责任追究措施中再核定出扣分标准办法。同时,注重各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达到了岗位相接,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效果。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税的一项有效措施,而考核评议则是实施执法责任制追究的重要手段。对考核评议我们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考核组织。成立了专门抓落实的固定考核小组,抽调计会、征管、监察等骨干人员组成,一季一考核。二是明确考核内容。我局采取百分制评议税收执法责任状况,主要包括税收执法检查,征管质量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几个方面,同时对税收执法人员也考核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文书使用等方面。三是明确结果。每次考核结果都要点明具体事项,好的好在哪里,差的差在哪里,具体因为哪些问题而扣了分,直接与奖金挂钩,大大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截止201*年底,我们共追究内部人员45人(次),追究金额2万余元。4、加强执法保障,改善依法治税环境一是进一步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征税向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转变。我局把税收宣传看作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环境的有效途径,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治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在宣传对象上面向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使税法深入人心;在宣传形式上,一方面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另一方面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在宣传内容上,我们注重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能力和质量,同时突出宣传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宣传手段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做到群众喜闻乐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先后开展了“纳税人考税官”、“税收知识对抗赛”、“我能背诵征管法”等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的活动,同时注意与为纳税人服务相结合,发挥地税部门的纳税辅导和咨询作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密切部门协作,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向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共管的转变。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地税工作,赢得党政领导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和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强信息交流,共筑依法治税防线,联手打击偷抗骗税活动,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已经形成。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实现了由自律向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转变。我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在社会上聘请了特邀监察员,并诚邀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我们的工作肉中挑刺,通过监督促进自律。二、主要成效(1)纳税环境进一步优化。《征管法》实施以来,通过不懈的努力,业户的纳税意识明显增强,纳税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纳税户由过去的税务人员上门催税变现在的主动缴税。全县业户的纳税登记率、申报率平均达到了95.5%以上。县城范围内申报率达到了100%。(2)从严治税、执法刚性明显增强。各征管单位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敢于动真碰硬。各征管单位滞纳金加收率达到了100%,处罚率平均达到了90%,其中南城分局、古绛所、北城分局达到了100%。几年来各基层单位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3起,挽回税款28765元,清理回欠税69万元。去年1月份,我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认为绛县某信用社有偷税嫌疑,根据税务案件有关规定,我们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做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共查收税款6617.89元,罚款3471.42元,加收滞纳金5640.42元,真正起到了“以查促收”的效果,有力地捍卫了税法的尊严,增强了税法的刚性,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3)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征管单位和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基本都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应运和行使权利,做到了执法行为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并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文书。几年来全县未出现一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稽查局能严格按规定选案、检查、审理,审理面达到全面检查户的60%以上,处罚率达到了100%以上,入库率达到了100%以上。各单位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法定的执法程序旅行职责,确保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几年来无一例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同时,地税人员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目前,我局涌现出省级文明税务所、青年文明号2个,市级文明税务所6个。在全县行风评议中,我局连年名列前茅。(4)征管资料整理归档逐步规范化。通过执法检查验收,各单位的征管资料和管理水平有很大的提高,逐步趋向规范化。各所按照要求,建立三级管户底册,税收定额核定程序,纳税户典型调查,民主评议,纳税户基本情况表,所得税鉴定方式,纳税资料一览表,征税情况登记表,税款登记台帐及检查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能够建立健全。(5)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到位。本着积极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纳税人熟悉、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积极为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几年来,我县有76名下岗职工办理个体税务登记时工本费得到了减免,并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累计减免税收5万余元,使党的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下岗职工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三、存在的不足1、少数税干规范执法素质与征管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2、一些偏远地区的管户管理上仍有死角和漏洞。3、在内部监督上,个别环节监督的力度不够。4、税收信息化建设滞后,使执法缺乏现代技术的支撑。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继续深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是我们税务部门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实践,也是我们地税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地把征管法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依法治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我县经济提前翻番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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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学习要点归纳

第一章总则

要掌握四个方面的内容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18个工商税种。2、不适用的税种: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

3、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参照征管法。

4、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它是费,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二、遵守主体: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多选,2、3、4、5是重点)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依申请的权利。仅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此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多选,全是重点)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执法。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②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四、征管法新增内容

1、无偿服务第一次进税收法律2、税收信息化第一次进税收法律

3、负责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分开4、回避制度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要掌握的内容有七个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意关键字: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地、纳税人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四、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涉及税务登记内容的都需要变更。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注意:经营地由城区移至郊区,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五、注销税务登记①适用范围(多选):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B、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C、资不抵债而破产;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E、被吊销营业执照;F、其他情况。

②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没有时限要求。③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六、扣缴税款登记

并不是所有的扣缴义务人都要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是否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与细则13条结合。七、新征管法税务登记的新增内容

1、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限(申报时限30日,审核发证时限30日)2、规定工商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制(15条2款、细则11条)3、强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制(15条3款,细则13条)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17条)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内容有三点一、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的范围:依法律、行政法规设账。(设置账簿的时间、设哪些账簿。15日、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②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③备案制度。(备案的时间、哪些资料需要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二、发票管理(注意与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相结合)①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②发票的领购:(注意发票的领购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不能领购,需要时可到税务局去代开)③发票的开具:(注意专票的开具要求、开具时限、折让证明单的开具)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地使用、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⑤发票的缴销:包括收缴和销毁。三、税控管理(掌握)

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要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由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细则28条)。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0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节

纳税申报

2

要掌握的内容有三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一、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只要有纳税义务发生,就应该主动申报纳税。

二、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使用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网络、电话、IC卡、银行网点等)(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其它方式(如简易申报、代理申报。注意简易申报的适用范围。)

注意:邮寄、数据电文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

三、延期申报管理:法定申报期内申请,纳税期内预缴,核准延期内清算。注意与缓缴的区别,批缓报省级税务局。

第三章税款征收

要掌握的内容有13个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①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②只能依法征税

③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摊派税款④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⑤征收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收据或清单。⑥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⑦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是例外。)B、纳税人欠税发生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①按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同分: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②按入库的方式的不同分: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三、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四、延期缴税制度:有特殊困难,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批准期内免滞纳金。注意:什么是特殊困难(2个),批缓需报送哪些资料(4种),计划单列市也有批缓权限。五、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注意新旧征管法的衔接)六、减免税收制度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15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⑥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七、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适用情况有6条(征管法35条),注意多选题和简答题。②核定方法(细则47条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A、参照同类或者类似行业收入水平相近核定B、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D、其它合理方法

注意:******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核定的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调整税额。

③税收调整制度

A、关联企业(细则51条),有3个判定标准,其中“其它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有6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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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税收调整原则(征管法36条)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的,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进行合理调整。C、税收调整范围(细则54条)有5种情形D、税收调整方法(细则55条)有4个方法E、预约定价制度(细则53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正式在我国启用

八、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掌握执行程序)

①核定应纳税额②责令缴纳③不缴纳,扣押(不须经县以上税务局或者分局局长批准)④缴纳了税款,解除扣押或拍卖扣押品⑤不缴纳的,拍卖变卖抵缴税款(须经县以上税务局或者分局局长批准)九、税收保全措施(掌握)①前提:

A、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B、在纳税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②两种形式: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存款不足时)a.税收保全不当,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b.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四点)A、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其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B、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a.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b.冻结数额以应纳税款为限,不是全部存款

c.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D、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a.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b.扣押的,开收据;查封的,开清单④税收保全的终止

A、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B、经税务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掌握)

①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收保全的区别)②原则:告诫在先③程序:

A、税款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开户行扣款。并可同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B、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④滞纳金的强行划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也可以单独强制执行。特定条件包括罚款(88条)。⑤其它注意事项

A、执行扣押时,必须有见证人

B、扣押财产以应纳税额为限,但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予以保留。十一、强制执行的细则规定:58、63、64、65、66、67、69十二、欠税清缴:(重点掌握内容)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①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局②税款优先原则:(有三点)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③建立欠税清缴制度:A、离境清税制度B、代位权、撤销权C、合并、分立制度

D、大额资产报告制度(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E、欠税公告制度

十三、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①退还(51条)

A、方式: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还。B、时间性要求:

税务机关发现,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细则78条),纳税人发现的,自接到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C、退还的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没有时间限制,不论纳税人何时多缴的税款,都要退,但是不加算利息。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依法预缴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细则78条2款),而且退税利息按当天人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细则78条3款)。D、抵缴欠税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细则79条)。

注意:纳税人对超出欠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和利息,拥有先要求退还后抵扣的权利。即如果纳税人先要求抵缴下一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先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纳税人不要求抵缴的,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和利息退还纳税人。②追征(52条)

A、税务机关责任,在3年内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责任是指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细则80条)。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延长到5年。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意愿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细则81条)。特殊情况是指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细则82条)。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第四章税务检查

重点掌握2个内容一、六大税务检查权限:①查账权。②场地检查权

③责成提供资料权(必须是与纳税相关的)④询问权(与纳税相关)

⑤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只能检查应税物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但不能验货。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查核存款账户权。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二、以前纳税期的税收保全和强制

1、属于简易保全和强制的一种,在新征管法中37条还有所体现,但是37条和55条有本质的区别。

2、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以前纳税期,二是必须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三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可直接采取保全或强制,无须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这一规定是征管法的重大突破,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3、这一条保全的期限:按照细则88条规定,55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总局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掌握13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⑥未按规定验证、换证的(细则90条)

******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工商局吊销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处2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则91条)

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偷税(重点中的重点,一定要掌握)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②处罚(综合题的出题点)

A、偷税数额不大或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构成犯罪,由征管法规定)B、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1~5倍罚金(构成犯罪,由刑法规定)C、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刑法规定)注意一点:犯罪的是罚金、不犯罪的是罚款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②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6、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①未构成犯罪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②数额1~10万元,构成犯罪,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③10万元以上,3~7年徒刑,1~5倍罚金7、骗取出口退税

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②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③构成犯罪的

A、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区别偷税)B、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5~10有期,并处1~5倍罚金

C、数额特别巨大或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8、抗税

①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追、滞、1-5倍罚款②构成犯罪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5倍罚金③情节严重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9、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的

采取40条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50%~5倍罚款10、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数额50%~3倍罚款11、纳税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①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非法印制发票

①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二、银行、金融机构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①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委托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78),一是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二是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三是依法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四是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细则98),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承包人承租人的法律责任(细则49条第1款),征管法在纳税主体上实现的一大突破就是承包人、承租人也能够成为纳税人。主要体现在细则49条,它明确了承包人、承租人也能够成为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和租金的)。

六、发包人出租人的法律责任(细则49条第2款),发包人出租人在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七、为纳税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法律责任(细则93):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倍以下罚款。

八、拒绝协助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细则95):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76、77、79、80、81、82、83、84、85、87条。

第六章新旧征管法的衔接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没有追溯时效);发生在2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追溯时效2年);

发生在2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追溯时效5年)。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1*年5与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以上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4号201*-5-18)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点

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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