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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项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池州市孤儿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19-05-29 05:06:3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建立专项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池州市孤儿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建立专项救助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池州市孤儿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池州市民政局(201*年9月)

池州市辖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总面积8272平方公里,总人口156万,现有孤儿458,其中,县区儿童福利机构收养37名,社会散居孤儿421名。为改善孤儿的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201*年以来,我市建立健全专项孤儿救助制度,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推动了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积极配合

孤儿是最弱小的困难群体,缺乏父母关爱、家庭保障,如不由政府担当起责任,将不能保证其健康成长。以往虽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对孤儿出现的急难性问题,实施了临时救济,但没有形成全方位长效性机制,孤儿的生活难、教育难、医疗难、住房难、就业难等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为改变这一状况,近年来,我市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提出要把孤儿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内容,建立孤儿救助制度,对孤儿实施全面救助。并多次率我局领导深入基层慰问孤儿,实地了解孤儿生活成长情况。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201*年,我们多次会同市委政研室、教育、建委、劳动、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到各县区开展专题调研,201*年先行在东至县开展孤儿救助试点。根据试点的情况,先由民政提出框架性意见,再由相关部门拿出具体意见,然后反复会商,形成了对孤儿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实施办法等建议,201*年5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正式出台了《池州市孤儿救助办法(试行)》,并于当年纳入民生工程在全市全面推行实施。

二、围绕健康成长,实施全面救助

孤儿救助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孤儿与健全家庭儿童一样,享受幸福,在幸福中健康成长,实现孤儿不孤。为此,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的孤儿救助制度,在内容上尽量全面涵盖,在标准上兼顾财力与实际需要,在方法上力求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便于落实。

一是生活救助。属城镇户口的,享受当地全额低保金,属农村户口的,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范畴,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生活供养标准,同时,每个孤儿每月增发营养补贴150元(孤儿生活救助标准在逐步提高,201*年7月1日起,我市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每月营养补贴调高到每月300元,合计生活救助标准达550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责筹集,其中营养补贴由市、县按1:1比例分摊,统一由县级财政按月打卡发放,直达个人。

二是教育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孤儿实行“两免一补,

即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补助寄宿生生活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4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360元;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高中寄宿生每人每学期给予480元生活费补助;对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将其纳入到市政府特困大学生救助工程,给予经济资助;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教育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每所学校均建立“一帮一”制度,即确定一名有事业心、责任心和爱心的教师对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进行辅导,确定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与一名孤儿结成对子,开展同伴互助,促进共同成长。

三是医疗救助。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指导和支持。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是司法救助。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五是住房救助。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

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六是就业救助。劳动就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七是其他救助。现为农业户口的孤儿,其本人或监护人要求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同时民政部门办理城市低保手续。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孤儿如有承包田地的,可以等到孤儿满18周岁后,再将田地退还集体。

三、严密组织实施,救助成效良好

孤儿救助制度出台后,201*年至201*年市政府将其纳入民生工程,201*年将其纳入市政府十件惠民实事,严密组织,加力推进。具体操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五个环节:一是审批发证。对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的儿童,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池州市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居(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街道(镇)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后,核发《孤儿救助证》,

孤儿凭证享受有关救助政策。二是建立档案。县(区)民政局专门建立池州市未成年孤儿、特困单亲家庭子女档案,孤儿救助原则上以档案中的名单为准。三是基层帮扶。对于学龄前的孤儿,明确由乡、村干部结对帮扶,对孤儿的生活情况定期进行走访;对在校的孤儿,明确由慈善协会、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在中小学教师中物色“爱心教师”,实行结对帮扶。使孤儿从学习到生活、从身体到心理都能得到切实的呵护和关爱。四时动态管理。每年底由各县区组织对孤儿救助对象进行一次调整性审核审批,重点是保证新生的孤儿能及时进入救助范围。五是督促检查。我们一方面将孤儿救助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一方面适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促进了孤儿救助政策的全面落实。几年来,孤儿救助政策的实施,不仅为孤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也赢得了社会群众的普遍好评,此举在全国相关民政工作会议上还做了经验交流。

目前,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孤儿救助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组织指导贵池区探索孤儿集中养育模式,拟通过实行集中供养和集中教育,提高孤儿的养育质量。年初,启动了贵池区儿童福利院二期工程,建设床位100张,于9月1日投入使用,已先期集中收养30名社会散居孤儿,加上原有24名,共收养54名孤儿。其中,6人就读高中,20人就读初中,17人就读小学,2人就读特殊教育学校,3人就读幼儿园,6人为婴幼儿

和残疾儿童。他们全都就近安排在城区最好的学校就读,教育部门并为他们配备了教育辅导员,为每个在校孤儿安排“一对一”帮扶教师;市区妇联为集中供养的孤儿挑选“爱心妈妈”进行结对帮扶;团区委组织城区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志愿者与孤儿结成“一助一”长期帮扶对子,不定期开展以学业辅导、心理疏导、亲情温暖等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活动。于此同时,石台县儿童福利院已开工建设,东至县福利院正在做先期集中收养准备工作,青阳县福利院正处着手规划设计建设阶段。明年孤儿集中供养工作将在全市全面推开,使孤儿在生活优越的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确保孤儿这一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成长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用人才。

扩展阅读:池州市孤儿救助办法 转发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池政办

转发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池政办〔201*〕23号

池州市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保障全市孤儿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省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基本生存、就医、就业、受教育的权利;(三)属地管理;(四)动态管理。

第二章救助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第三条救助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孤儿(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第四条救助对象

(一)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指父母双方为痴、呆、傻、哑、残、智力低下,家庭生活特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抚养的;父母一人亡故,另一人残疾或其它原因造成事实上成为孤儿的)。第五条救助方式及标准(一)生活救助

1、属城镇户口的,享受当地全额低保金;属农业户口的,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范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供养标准。2、每人每月增发营养补贴30元。(二)教育资助

1、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孤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4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360元。

2、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高中寄宿生每人每学期给予480元生活费补助。对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将其纳入到市政府特困大学生救助工程中,给予经济资助。孤儿所在学校应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3、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4、每所学校均要建立“一帮一”制度,即确定一名有事业心、责任心和爱心的教师对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进行辅导;确定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与一名孤儿结对子,开展同伴互助,促进共同成长。(三)医疗救助

1、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2、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3、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孤儿患大病,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在孤儿救助基金中解决。(四)司法救助

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五)住房救助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六)就业救助

劳动就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七)其他救助孤儿如果是农业户口,其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同时民政部门办理城市低保手续。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孤儿如有承包田地的,可以等到孤儿满十八周岁后,再将田地退还集体。第三章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第六条孤儿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筹资的办法来解决。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孤儿救助基金,解决孤儿各种超标准的临时救助需要。

第七条孤儿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另给予孤儿每人每月30元的营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孤儿教育资助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与管理。教育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学校,孤儿向所在学校领取教育救助资金。

第四章孤儿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第九条对池州市孤儿救助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实施办法救助对象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池州市孤儿救助。第十条申请程序

1、申请池州市孤儿救助,由孤儿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对申请孤儿救助的未成年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有群众举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3、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专门建立池州市未成年孤儿、特困单亲家庭子女档案,孤儿救助原则上以档案中的名单为准,在救助程序上做到方便、快捷。1、发放《孤儿救助证》。孤儿监护人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救助证》直接领取生活救助金。

2、孤儿在享受相关救助时,还应相应提供学校、医院、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证明和寄养、收养有关行政、法律证明材料。

3、监护人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包括学校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的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以及收支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孤儿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行政处分。

1、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孤儿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孤儿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3、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和以公谋私等手段,骗取享受孤儿待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孤儿救助金,并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有关办理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孤儿救助金:1、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2、孤儿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上学的;

3、有偷盗、抢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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