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向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租赁塔式起重机1台
用于南城国际工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约个月,自出租方塔机进场安装验收后(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之日)起用之日至该塔机报停之日止(承租方提前一周以书面报停单通知出租方)
二、租赁费用及其支付:1.价格:
数量型号(台)(米)(元/台)(元/月.台)(元/天.节)(元/道)标高进出场费租赁费标节附着备注QTZ501214016500165001030002.押金:承租方一次性交纳万元作为租赁塔机的押金,待租赁期结束款项付清后退还(或冲抵最后租赁费)。3.支付方式:
(1)、塔机起用之日出租方暂资四个月,四个月到后按以下付款方式支付。(2)、塔机进出场安拆费(包括地脚螺栓、检测费等)共计16500元(大写:壹万陆千伍佰元正)在进场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第一次付款时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3)、塔机租赁费(包括塔机正常台班费、维护保养费、机械修理费,共计16500元/月,大写:壹万陆千伍佰元正)按照承租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以款到帐10日内支付上月以前的租赁费。尾数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即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计)。
(4)、出租方操作人员每台塔机配备4人,如工程进度需要增加操作人员,承租方应增加出租方人工工资,每增加一人承租方应增加人工工资1200元/月。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上岗操作证。
(5)、塔机标高以上的标节及附着租赁费在安装之日的当月结算,下次付款时随租赁费一并支付。
(6)、附着标准长度为6米,若超出6米外,每超出一米应增加壹千元.(7)、票据开具方式:塔机进出场安拆费、租赁费,每期均以收据出具给承租方,待租赁费周期结束,款项结清后开据总发票。
4、结算期限:塔机报停后60日内结清全部租赁款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赁费,超出结算期未付清余款的,出租方按承租方所欠金额每月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在收到出租方“催款通知书”一周内,仍不支付余款的,每日再加收千分之二罚金。
三、塔机进场时间:四、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保塔机安装现场三通一平,排除障碍,提供安装和拆卸的地理条件,以保证塔机的安全安拆,否则延误和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如塔机报停后由于承租方原因不能按时出场(六日内),则租赁费按正常收取。
2.保证塔机供电电源安置在塔机基础附近7米以内,其专用配电箱配置应严格按用电规范要求配置。
3.严格按出租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的要求,制作塔机基础。并在出租方的指导下埋设塔机基础预埋件,根据地质情况埋设接地线,并向出租方提供基础地质地耐力及塔机基础砼报告。在塔机安装后直至拆除前应保证塔机基础保持干燥,基础附件两米内无杂物。
4.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塔机吊装特种作业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对机操人员按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严格管理。5.配合出租方对塔机进行维护保养和维护。
6.塔机进场后,进入承租方的正常安全保卫范围,因承租方安全保卫不当,造成机械及其附属设施遗失或损坏,承租方应协助租赁方追回经济损失。7.承租方不得以停工待料等非出租方原因为借口拖延或拒付出租方租赁费。8.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五、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塔机进场前三天,承租方电话通知出租方。塔机进场后,在现场安装时间为四天,调试完毕并办理检测合格证书后,待塔机启用之日即开始计取租赁台班费。承租方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塔机的启用时间。
2.负责塔机的维护、保养、维修。若发生机械故障,出租方应组织力量及时抢修,若一次性修理时间超过8小时扣除一个台班费(以接到故障电话时间为准)。因承租方的过失、违章使用造成损失和损害的,出租方维修时间不受本款限制。出租方进场前应为塔机的所有部件进行检测、保养,保证进场后机械能正常运转。
3.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出租方有权停机,待支付租赁费后方可开机。4.若发生有关塔机的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分清责任,承租方、出租方按各自承担责任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5.非出租方原因停机不超过3天(含3天),按正常租赁费收取,超过3天按租赁费的60%收取,以承租方书面通知停机并经出租方确认为准。6.塔机由出租方专人进行操作,自行保管、维护、维修,承担由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责任。
7.由于承租方工地供电电压等问题造成塔机不能正常工作的,出租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按正常租赁费收取),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8.出租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工作安排,否则每次扣除一个台班。
9.出租方派驻现场人员必须固定,每班必须24小时驻扎工地,且不能低于3人,如接通知后,10分钟内机械不能运转,每次罚款500元。10.每班必须有专人指挥,如指挥不到位,每次罚款500元。11.现场操作人员的通讯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六、租赁期间塔机所有权属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的每次偿付出租方违约金5万元(伍万元整)。因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七、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塔机进行任何改装、改良或添加任何附属设施及物件,特别是电气线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有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自塔机安装完毕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之日后,塔机启用时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因承租方原因,租赁实际使用期未达到双方约定使用期的至少按两个月租赁费计算,超过两个月使用期的按实际租赁使用期计收租赁费。2.签订合同后,在约定时间十五日内由于承租方的原因塔机不能进场,则出租方不能保证其塔机再按承租方要求进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3.出租方出租的塔机所配附件:三角板一个、料斗一个、吊绳(含小吊钩)两付。
4.春节期间扣除15个台班。
十、承租方、出租方因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有关塔机租赁的结算单、启用单、加节加附着单、安拆方案等作为塔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不得擅自涂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电话: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承租单位:出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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