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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19-05-29 05:39:2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学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的需要,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局始终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强化教育,健全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要求领导人员始终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全心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现将我局(分公司)学习贯彻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教育,增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我局(分公司)坚持把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和地位观,做到廉洁从业、勤勉敬业。

一是通过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使领导人员懂得了“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恪尽职守,责无旁贷地做好工作。

二是通过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性”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八荣八耻”主题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宗旨观念、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有了不断增强。

三是通过任前教育,为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今年对新担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洁教育,使他们在任职前知纪懂法,廉洁从业,尽职尽责地干好本职工作。

四是在全公司开展廉洁从业的同时,部门及基层各单位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对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和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宣传和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二、抓制度建设,强化约束机制,规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今年,结合我局(分公司)实际,我们先后建立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关于开展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和《关于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制度》等制度和规定,对于这些制度和规定,我们及时把相关的文件精神传到每个部门,每个烟草站,并通过举办中层以上干部学习班进行宣传学习,使他们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按章办事,廉洁从业。

三、加大监督力度,使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我们在抓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中,不但强化教育,完善制度,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监督上,通过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违纪和不廉洁的苗头性行为。

一是重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局每年都有两次对领导人员对自己的重大事项进行了登记报告,对报告情况及时反馈及保管档案。同时每年初,我们都要求领导干部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二是每年我局(分公司)聘任了六位政风行风评议代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企业经营和领导人员的行为时行监督,在每个烟草站点设立了专门举报电话,及时收集本单位党政组织和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制度执行情况。

三是在做好组织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的同时,还把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延伸到领导干部家庭之中,我们通过与领导干部家属座谈,宣传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使领导干部家属明晰了有关规定,和丈夫一道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

今年以来,我局(分公司)在做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全公司没有发生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通过教育、制度、监督使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意识不断增强,使领导干部深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也实现了个人价值;如果滥用和失控,不仅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而且自己也会搞得身败名裂。

**县烟草专卖局监审办201*、10、

扩展阅读: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灵农党工发[201*]19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农垦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结合农场工作实际,就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单位要着眼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新措施的高度,学习中要立足于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认真对照《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要求,深入查找,认真整改;要立足于促进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要立足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宁夏农垦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学习执行的表率作用,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组织开展专题学习。七月份为全场集中学习月,各单位要在组织党员干部自学的同时,专门集中时间开展学习《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专题教育活动,要召开专题会议,集中传达学习,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精神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纳入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学习内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为党员干部上一次党课;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观看一次反腐倡廉方面的影视片,开展警

示教育。通过专题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切实感受到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必要性和极端重要性,把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变成每个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近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黑板报等宣传阵地,深入宣传反腐倡廉制度。同时利用现有的公开栏,创办一期廉政法规宣传专栏,进一步加深对《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理解和把握,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开展知识测试。为推动学习,场党工委将组织开展一次学习贯彻反腐倡廉制度知识测试活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

(四)组织开展征文活动。在搞好学习、宣传、教育的同时,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撰写体会文章,开展“学习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征文活动,并推荐2至3篇论文报农垦局纪委,参加局纪委的优秀论文评选、表彰活动。论文请于8月20日前报场办公室。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制约机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制度建设是惩治腐败的重要保障,只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各单位要以《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和领导人员在廉洁从政从业方面的现状、特点和问题,以落实《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为契机,制定一套贯彻实

施《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配套制度,同时要在上半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本单位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廉政风险点防范机制,努力做到单位风情气正、干部清正廉洁,群众心平气顺,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附件:1.《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知识学习验收试题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报:农垦局纪委抄送:场领导、存档灵武农场办公室201*主题词:学习贯彻廉政若干准则若干规定通知

年7月26日共印15份

《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

知识学习验收试题

部门:姓名:职务: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的先锋队,是的领导核心,代表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2、我党三大作风

是。

3、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核心是,基本要求是,根本方法是。

4、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的方针。

5、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6、《工作规划》规定,要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

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工作规划》提出,要注重查办案件三个方面效果的统一。

8、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

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是指要把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

9、201*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

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于正式颁布实施。

10、制定《廉政准则》的现实依据

是。

11、《廉政准则》总则中指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方针,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相结合。

12、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的重要依据。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14、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15、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相结合,发挥监督作用。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17、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18、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

有。

1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

2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

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处分。

21、《廉政准则》在总则中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的);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的);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五个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22、《廉政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

和报告、巡视、、述职述廉、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党委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把贯彻执行,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24、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

25、是廉政文化的生命之魂。26、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

27、《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和三章正文,共18条。其中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共八条,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在“8个禁止”下,具体列举了“”。

28、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目的

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国有企业建设,维护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2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

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3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3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行为,应当,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3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为谋求业绩,违反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3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更换等

3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等生活费用。

3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和,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二、单选题1、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三重一大”的决策情况报告(),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报告。

A、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B、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

C、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D、董事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对取酬问题是如何规范的。()

A.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B.不得领取兼职工资,可以取得其他报酬C.可以领取全部兼职报酬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下列哪些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A.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

B.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身边工作人员C.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及其他特定关系人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下列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A.在国有企业任职、投资入股或参与经营等活动B.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C.在私营、外资企业或单位从事管理、经营等活动5、国有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是:()

A.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B.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C.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6、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监督主体是:()

A.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

B.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C.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7、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的从业行为,下面哪种行为不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A.其所办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

B.可以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C.可以租赁、承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

8、哪些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A.各级组织人事部门

B.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C.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

A.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B.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C、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10、不属于办理信访举报过程的环节是()。A、准备B、登记C、办理D、统计三、多选题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三重一大”事项指:()。

A、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B、重要人事任免C、重大项目安排D、大额度资金运作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事项。

A、兼并B、重组C、资产评估D、破产

3、国有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是:()。

A、党委(党组)书记B、董事长C、总经理D、纪委书记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A、折扣费B、中介费C、佣金D、礼金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A、警示谈话B、调离岗位C、降职D、免职处理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A、兼职B、投资入股

C、国(境)外存款D、购置不动产情况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A、商业秘密B、知识产权C、业务渠道D、内幕消息8、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A、企业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中介机构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A、委托B、租赁C、承包D、赠予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A、私营企业B、外资企业C、中介机构D、企业四、判断题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情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群众工作的领导。()5、党员有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6、在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应该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是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过批准,即可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9、经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以决定本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11、国有企业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12、国有企业在进行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时,要办理有关单位审批手续。()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公示。()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是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15、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一般问题。()

五、简答题

1、入党誓词的内容是什么?答: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概念是什么?答:

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应如何处理?答: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哪些处理?

答:

5、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哪些情况?

答:

6、《工作规划》对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部分,部署了五方面工作,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妨碍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如何处分的?

答:

8、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

9、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答:

10、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

1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哪几种?答:

12、《工作规划》对推进反腐倡廉教育部分,部署了三方面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

13、廉政文化的概念是什么?答:

1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念是什么?答: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的哪些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答:

六、问答题

1、《廉政准则》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8个禁止”的内容是什么?

答: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哪些影响作风建设的不良行为?

答:

3、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答: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哪些职务消费行为?

答:

七、论述题

1、请结合灵武农场201*年奋斗目标,试述如何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答:紧紧围绕“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这个目标,把深化改革和推进跨越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创平安、促发展、强基础、建安居、保民生、筑和谐”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预防腐败问题。实施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01*年工作规划》,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廉政制度。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农场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2、请结合本职工作,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力度?

答:1.建立建全监督检查制度;2.加强廉政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遵纪守法意识;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公平、公正;4.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5.加强学习和思想教育,通过观看反腐倡廉影片,以正面典型激励自己、以反面事例教育自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

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

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

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

知识学习验收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先进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

2、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3、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5、治本、预防、制度建设。

6、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7、政治、社会、法纪。

8、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

9、201*年1月18日。

10、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

1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自律和他律。1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考核;任免、奖惩。1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1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5、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16、两年内、两年内、五年内、终身。17、两年内。

18、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19、受贿。

20、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21、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内在动力、根本保证、具体表现。22、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23、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24、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2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6、各级党委;政治责任。

27、“8个禁止”;“52个不准”。

28、廉洁从业行为;反腐倡廉;国家和出资人。

29、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30、授意、指使、强令。

31、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主动回避。32、劳动、安全、社会保障。

33、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34、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

35、兼任职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

二、单选题

1B、2A、3C、4B、5C、6A、7A、8B、9C、10A三、多选题

1ABCD、2ABCD、3ABC、4ABCD、5ABCD、6ABCD、7ABCD、8ABCD、9ABC、10ABC

四、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

五、简答题

1、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2、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3、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答: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5、答: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6、答: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7、答:《条例》规定,案件知情人及其他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具伪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8、答: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9、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10、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答: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12、答: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3、答: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洁从政的思想、信仰、知识、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社会评价,从根本上反映着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方式,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客观反映。

14、答:是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内的价值观念的总称。

15、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问答题

1、答:一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是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四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五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六是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七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

活动,谋取私利。八是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2、答:一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是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是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是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是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是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是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3、答:(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4、答:一是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是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是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是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是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是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是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是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七、论述题1、(答案略)2、(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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