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除道路检查井质量通病,努力建造精品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检查井的施工和维修养护管理,现将《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确保检查井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范围内的检查井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井,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供热、数字电视、交通信号、数字城管、视频监控、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雨水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
第四条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实行产权单位管护和所在区域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井的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维修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产权检查井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管理、检修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检查井施工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查井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井盖及配套产品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市政道路交通荷载标准,安装牢固,与路面保持平顺,无响动、无缺损;
(二)建立检查井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检查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成立抢修抢险队伍,责任落实到人,配备专用车辆,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井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管理、检修维护等工作;检查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报城管部门备案;
(三)日常工作中,发现检查井缺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24个小时内完成整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井盖缺失的,6个小时内完成补缺;
(四)整修检查井作业时,应当在检查井周围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围挡设施,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五)对既有不达标的井盖、井室破损等问题,要制定更换整修计划,逐步更换整修,城市主干街路的不达标检查井应于201*年9月30日前完成更换整修任务,防止井盖损坏、井室塌陷等问题造成安全隐患;
(六)设置检查井功能标志和产权单位标志。井盖应当设置专用功能标志,井壁应当设置标有产权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井壁标志,使用本行业专用井盖;
(七)检查井产权类别标志和产权单位专用维护电话向社会公开,保持每日24小时畅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建立检查井档案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向市、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检查井监管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中检查井施工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强化对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检查井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标准化建设等监督工作;
(二)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道路检查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市政道路检查井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督导等工作;
(三)市、区城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检查井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辖区内市政道路检查井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检查井缺损等问题,及时查清、督办产权单位快速处置,对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设置规范的警示围挡标志或安装替代井盖;跟踪监督检查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情况,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九条市政道路检查井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质保期内,市政道路检查井出现凹陷倾斜、井盖井圈缺损等质量问题,由原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修更换;
(二)既有市政道路检查井出现凹陷倾斜、井盖井圈缺损等问题,由检查井产权单位负责整修更换;井边路面部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
(三)市政道路无主、弃管、废弃检查井,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整修处置,发现一处,快速整修处置一处;
(四)市政道路上建管未交接的检查井,由原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修。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道路需要调整加固、新建检查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施工工艺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调整加固,施工前建设部门对施工工艺等事项应当征求检查井产权单位的意见,施工时检查井产权单位进行现场配合监护,调整加固后的检查井产权主体关系不变,不再履行交接程序;
(二)检查井产品、预制构配件实行生产厂家名录制,生产厂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生产检查井及配套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产品名录中选用检查井及配套产品,执行产品进场二次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市政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和道路维修工程的检查井施工及安装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调整加固、新建的检查井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新建检查井,在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检查井产权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在建管交接前,施工单位承担新建检查井的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因检查井凹陷缺失等原因,造成行人和车辆安全事件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井管理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工作制度,检查井监督部门定期公布检查井产权单位管护工作完成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检查井产权单位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造成车辆、行人安全事件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军事及其他保密单位所属的检查井不适用本办法。县(市)城区道路检查井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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