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关于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
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
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区一直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作为卫生监督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按照省、市、区打击非法行医精神,根据近年来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三级联动方案,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将无证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列为打击的重点,对一些典型案例及集中行动公开进行报道,对非法行医者给予有力的震慑。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得到有效开展,在省、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成立了所长王因运同志为组长、支部书记焦峰同志为副组长的长年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非法行医
打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卫生局党委要求卫生监督所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做,主动争取公安等部门支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保证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职责明确,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实行区卫生局督导,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的办法,强化辖区职能,条块结合,分块管理。坚持谁主管,谁发证,谁负责。期间睢阳区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督导组,负责对全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督导检查。整治重点是无证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等。
三、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睢阳区卫生局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多次召开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要求大家齐心协力全面开展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日常掌握的全区医疗市场状况,并集中精力,采取拉网式摸底排查方法,对全区非法行医情况进行登记。根据摸底掌握全区非法行医情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打击,对“钉子户”“难缠户”采取联合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执法,形成合
力攻坚之势,给予严厉打击。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坚持舆论引导和媒体参与,打击全程记者跟踪报道,并通过报刊及时向社会宣传打击成果。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并及时将工作动态以简报形式向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局报告。在这次行动中,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共出动卫生监督员300余人次,车辆450余台次监督检查各类医疗机构543余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00余份,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16余起,其中查处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案件11起,取缔无证非法行医14家,没收药品器械58箱(件),没收非法(违法)所得4.1万元,罚款7.23万元。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共向计生部门移交2起。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巩固去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严厉打击目前我区医疗市场状况进一步好转,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1.公立医疗机构因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缺乏,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现象;
2.无证非法行医者流动性、随意性大,行医场所简陋隐蔽,容易死灰复燃;
3.个别医疗机构负责人依法执业意识不强,疏于管理,
纵容包庇非法行医人员;
4.非法行医形式多样化、复杂化。
今后,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局的指导下,切实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不断推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努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目标。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意识。二是要在巩固成果,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办医、个体执业人员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综合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三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督的有效模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而净化我区医疗服务市场,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就医环境。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睢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睢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单独或同时存在以下现象的就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7.《.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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