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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时间:2019-05-29 06:41:21 网站:公文素材库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201*年初,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展开调研,并在反贪局、反渎局两个侦查部门进行尝试。201*年底,我院制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我院“侦防一体化”工作全面展开,经过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一年多的磨合,在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尤其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得到充分运用。

一、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概念内涵

“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派员围绕职务犯罪预防进行讯问、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该单位进行即时个案预防。同时分析该行业和领域的发案规律和发案趋势,取得预防经验,为行业和领域预防(事前预防)积累材料,打好基础。按照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预防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个案预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典型案件中,预防部门深入到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中,不仅将个案预防工作做好做精,同时积累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合力。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基础是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都有预防的职责,实质是预防职能上的一体化,而非组织形式上的一体化。

二、侦防一体化特点与渎职案件侦查的关系

“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在预防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在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展开。上述两部门虽同为自侦部门,但因查办案件的性质不同,对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的认识也有所不同。由于“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自身的特点,预防部门在渎职犯罪的侦查中,更加适宜开展一体化预防。

(一)渎职犯罪侦查阶段开展同步预防效果明显

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完备的规章制度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土壤,其漏洞是渎职犯罪的温床。由于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稳定性、长期性、连续性等特点。而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每天都在发生,制度上的漏洞不及时堵塞,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可能随时存在。所以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前移到事中,甚至是事前。如我院办理的卫生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泄漏考题的案件,在侦查的同时及时开展预防工作,此时正值下一年考题确定的阶段,及时防止了再次发生泄密的可能。

(二)预防工作由个案预防促行业领域预防

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的性质,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限于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单位整章建制,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随着对法律监督认识的深入,实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直指侦查阶段的个案预防(事中预防),意在一段时间内的行业领域预防(事前预防),从而使检察机关的预防涵盖事前、事中、事后预防,逐步融入反腐败惩防体系。检察预防要想融入社会大预防,就必须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前移至事中、事前。由于渎职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内部,通过个案预防获取的预防经验,在本行业和领域开展事前预防工作有天然的优势,预防部门可通过该行业领域的纪检部门一起开展事前预防工作。一是发案单位支持,二是有组织体系保障。

(三)侦防两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

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承办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破案,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多相关证据稍纵即逝,需要及时取证。在侦查过程中,固定证据的压力很大。另外,全社会对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有很高的期待,立案数、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压力,致使有的承办人在突破案件后,没有精力关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渎职犯罪的侦查的破案压力没有那么大,相对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开展预防工作。即使如此,一旦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后,渎职犯罪侦查部门的承办人往往消极被动的配合预防部门的工作,而忽略了自身个案预防的职责。无形中,预防部门包办了个案预防的全部,大大增加了工作量,从而使预防部门不能集中精力总结预防经验。侦防一体的本质在于预防部门组织协调,侦查部门是完成个案预防的主体,这一点不能动摇。否则,失去了一体的基础。

三、目前“侦防一体化”在反渎工作中具体做法

自探索“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以来,预防处与反渎局就五个泄密国家秘密案件适用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下面重点介绍全国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泄密案件侦防一体化的具体做法。201*年4月22日,我院反渎局立案侦查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试题开发一处处长孟磊、考试评价处负责人于惊涛等泄漏201*年全国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案件,预防处、反渎局根据“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开展工作。

(一)适时介入预防讯问。在对犯罪嫌疑人孟磊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预防处派员参与预审工作,就该案暴露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制度和漏洞进行重点讯问。

(二)犯罪嫌疑人作出检讨。并要求犯罪嫌疑人于惊涛作为内部人员就其了解的单位漏洞写出亲笔检讨,在第一时间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孟磊等人如何利用单位保密措施不严进行泄密的具体情况,为后期的预防措施打下基础。

(三)展开多方调查。先后多次到医考中心调查,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医考中心在涉密教育、试题安全保密管理等工作程序和监管环节上的漏洞和不足,主动帮助医考中心共同查找、分析原因。

(四)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该中心发出了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受到卫生部及其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高度重视,正式复函我院,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整改。医学考试中心及时制定了“一规定三规程”,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保密规定(暂行)》、《201*年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开发规程》、《201*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程》、《201*年医师资格考试阅卷及合格线确定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国家医学统一考试从试题开发到分数线确定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另外,会同医考中心专门召开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部署试卷保管、考试值班、监考、互联网信息监测等重点工作,确保考试万无一失。

(五)在全单位进行预防宣传。反渎局、预防处两部门负责人到医考中心专门就预防职务犯罪和加强安全保密防范工作进行了专题宣讲。结合查办201*年医师资格考试泄题案,深入分析了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着眼于治本,着重于教育,着力于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完善规章制度,理顺体制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存在的问题

“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合了检察资源,形成了预防合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使“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淡化了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

按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而并非预防一个部门的事情,预防部门组织协调,其他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是一个有机的预防整体。但事实上,侦查部门一直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一方面来自立案数考核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在观念上轻预防,没有真正做到查办与预防同等重要。为扭转侦查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不力的局面,才有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预防部门亲自上阵,与侦查部门一起开展事中的个案预防。这一介入,导致侦查部门的很多承办人产生错误的认识,预防工作原本就是预防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淡化了侦查部门本身的个案预防职责。基于目前预防人员的情况,预防部门主导全面开展个案预防是不现实的,个案预防主要还应由侦查部门自己承担,在典型案件中,预防部门为获取预防经验,集中精力一起搞个案预防倒是可行的。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预防部门大包大揽的现象,而侦查部门也乐得轻享其成。这不是“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初衷,如此,也丧失了一体的基础。

(二)侦查人员顾虑重重

1、保密问题。预防人员介入侦查后,知悉了相关的案情,应严格保密。这直接影响到“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能否健康发展的问题。由于自侦案件的特点,要求在侦查阶段绝对保密,防止走漏风声,影响案件的查办,就是在自侦部门内部,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将知悉案情的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预防部门人员介入侦查后,扩大了案情的知悉范围,这是侦查部门最为担心的。而大多渎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都有复杂的关系网,一旦泄密,一方面增加了固定证据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给进一步查办带来了人为的阻力,所以预防人员介入的范围和介入的时间很难把握。

2、翻供问题。预防人员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仅仅针对预防事宜进行讯问,不能超越范围,干涉具体案情。但是,由于预防人员事前查阅了案卷,知悉了案情,在讯问中稍不注意,流露出倾向性的观点,可能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对侦查过程中进一步固定证据产生负面影响,给进一步查办带来难度,影响案件的进程。

(三)预防经验宣传不够

预防部门下大力气,深入到侦查阶段开展个案预防,为什么?是侦查部门搞不好个案预防吗,不是。侦查部门搞个案预防具有天然的优势,熟悉发案单位、熟悉犯罪嫌疑人、熟悉案情、熟悉规章制度,侦查人员完全有能力在侦查阶段搞事中个案预防。预防部门搞“侦防一体化”,意在高远,希望通过对典型案件亲自搞预防,摸索发案规律,总结预防经验。通过预防部门的社会预防网络和专业预防网络进行行业领域的事前预防,以期通过一案反映出问题,起到教育预防一片的功效,这是我们检察预防工作走向社会预防的关键。从而才能在全社会的惩治与预防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目前,预防部门介入侦查过程中的事中预防,加强了事中预防的力度,第一个目的是达到了。但是获取某行业领域的预防经验后,如何向全社会推广宣传,充分发挥预防网络的作用,手段和方法还不多。

五、完善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预防环节

我院目前实施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惩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侦查阶段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虽然中央提出了打击与预防同等重要的理念,但在实践中并没有深入人心,缺乏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具体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所以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预防的程序,真正做到侦查与预防并重,在程序提供保障。(二)加大对侦查部门预防工作考核力度

虽然目前对侦查部门的考核有预防工作一项,但远没有打到并重的要求。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行的是五个一做法,即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宣传,一案一回访。这些都是传统的事后个案预防。对于发案单位的重视程序,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感受,事后预防远不及事中预防,最高检在201*年的预防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开展预防工作。而我们目前强调的只是事后预防,而并没有将事前、事中预防纳入到考核中来,所以目前的考核内容,在侦查中很难达到打击与预防并重。上级检察机关的考核应该将事前、事中预防纳入考核范围。

(三)明确介入范围

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预防部门全面介入开展预防工作不可行。首先,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工作要求各个部门在预防部门的统领下,各个部门分工负责,如果预防部门全面介入,无形中剥夺了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职责,其次,从人员配置上讲,现有的预防人员也难以完成全部个案预防任务。所以,笔者建议,预防部门应在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介入侦查,开展事中预防。其他个案预防由侦查部门独立完成,预防部门可作适当的指导。

(四)明确开展事前预防工作融入社会预防

预防部门应将现有预防网络运转起来,将获取的近一时期的发案趋势,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发案规律等预防经验及时向行业领域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活动。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开展事前预防工作。每年应有针对性的对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业和领域进行深入的预防工作,几年下来,预防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预防的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扩展阅读:论文:当前反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反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式之探讨

摘要: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有力查处此类犯罪,本文拟对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式三个问题加以阐释,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反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式。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当前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首要任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进一步缩小,法律对犯罪要素认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程序更加规范,这无疑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的在此问题上的应对措施却相对滞后,制约了反渎检察工作的发展,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反渎成效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也没满足人民的期待,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快速扭转被动局面,加强反渎工作力度,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就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源线索少,拓宽案源的渠道难

新刑法颁布后,虽然丰富了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案件涉及罪名的种类,但是,案源线索少,拓宽案源的渠道难,所办案件的数量少。首先,渎职侵权犯罪本身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犯罪行为形式多样,犯罪手段十分隐蔽,要真正找到其犯罪事实本质,那就需要反渎职侵权人员有很强的“嗅觉”。其次,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大多是机关的领导或者是手握大权的公务人员,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要想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有价值的线索非常不易。再者,虽然渎职罪涉及罪名新、领域广,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罪的认识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而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往往竭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或不处理人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这些都是反渎职侵权部门案件线索来源狭小,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的主要原因。

(二)侦破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找准突破口不易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这些人地位特殊,社会面广,对办案人员要调查情况有很强的敏感力,于是,千方百计利用其人力或者物质资源,通过各种关系形成巨大的“阻力网”,建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设立种种障碍,力阻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是共同利益人,一些证人为了逃避自己本身的责任,往往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致使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而涉案嫌疑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出于政治影响、社会形象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对内部干部出问题存在总想“捂盖子,掩家丑”,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从而也会给办案带来一定的阻力,这也是困扰检察人员查办案件寻找突破口困难的主要原因。(三)案件的处理过于轻率,案件的法律把握难度大

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由于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反渎职侵权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这些都影响着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存在缩手缩脚、求稳怕错的消极思想。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使得案件中处刑较轻,多数微罪不诉,或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从而大大降低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效果和作用。而在法律的把握上,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渎职犯罪案件的罪名新、领域广,但是对新领域知识掌握不够,认识不足,对犯罪问题、犯罪手段环节的认识不清,加上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四)因“徇私”的主观证据无法收集,致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得不到追究。在刑法渎职罪章中共有15个条文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语,一个条文使用了“徇私”和“徇情”的概念,可以说在渎职罪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案件是反渎部门查处最多的案件,但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舞弊,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正是这个“徇私”、“舞弊”的规定成为目前困扰反渎部门查办这类案件的重要障碍。现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例,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本罪除在客观上要有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外,同时还要具备“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法定要件,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显然是拔高了本罪的成立条件。我们知道“徇私”属于犯罪动机,它是不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只是量刑的情节,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徇私”不但查证难,认定上也难,也是这类案件能否成立的基本底线,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不能不说是目前查处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的障碍。同时,侦查部门为了获取徇私的证据往往是加大审讯力度,增加了刑讯逼供的可能,不利于人权的保护。

(五)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案件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甚至有的采用表决的方式,是一个典型的“民主集中制”的产物,体现单位的“意志”,即使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也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形成法律真空。

二、影响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要原因(一)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着误区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侵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影响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由于渎职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是过失犯罪,多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工作失误,存在“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滥权不犯法”的思想;认为行为人没有把钱财放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而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使得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的工作,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置。(二)宣传和联系沟通不好,案件线索渠道不畅

检察机关在宣传工作中往往注重反贪贿赂的宣传,而对反渎职侵权的宣传相对比较少,致使反渎职侵权的工作在宣传上不到位,而由于宣传不到位,一些干部群众不了解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不知道何为渎职侵权犯罪,应如何举报。而有的举报线索查了很久没结果,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内部如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发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机会,但由于反渎职侵权部门不积极沟通联系,有关业务部门也不按规定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检察机关在外部建立的案件移送机制也由于缺乏保障措施,有关单位往往不认真执行,造成外部移送案件线索偏少。

(三)反渎职侵权干警发现和突破案件能力不强

现实中,一些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工作不主动,整天坐在办公室里,守株待兔,等案上门,坐堂办案,有案源来了就查,无案源来就等待观望,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或视而不见。而一些反渎职侵权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的协调配合移送案件工作机制执行不好,致使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反而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有的对案件调查研究不够,没有掌握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窝案、窜案以及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缺乏认识,挖掘案件线索方法简单,出门收集案件一无所获。一些案件线索因初查不到位、突破能力不强或遇到阻力和干扰而搁浅。加上办案干警往往只把眼光放到公安司法等几个少数单位,没有树立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意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职责不够了解,无法有效、及时地发现犯罪线索,专业知识缺乏,致使一些领域和部门没有触及,许多新的罪名没有查办,制约了办案领域的进一步拓展。

(四)反渎职侵权局内设机构不健全,没有创新的侦查工作机制。反渎职侵权部门虽然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的内设机构的设置不一样,有的规格升格,与反贪局等同,其内设机构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平行;有的规格并没有升格,只是反渎局负责人高配,其内设机构低于检察院内设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根本就没有设置。由于规格设置不规范、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有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存在许多缺陷,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虽然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但工作机制和模式没有多大改变,仍习惯沿用一些过时的工作方法和侦查体制。侦查理念仍旧落后,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没有全面形成,案件线索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侦查装备和手段落后,装备保障与渎职侵权犯罪高发多发的现状存在极大的不适应,办案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致使上级反渎职侵权部门不能及时为基层院排除阻力。三、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国家市场经济,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和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要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表现。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二)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反渎职侵权部门,设立时间不短,但在相当部分群众中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渎检工作,了解渎检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反渎职侵权部门需要下大力气做好的一项工作。反渎职侵权应把握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干部群众掌握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

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因此,除了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我们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法,摸查有关案件信息,“找米下锅”:一是从社会接触中收集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与社会的日常接触中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有价值的渎职犯罪线索。二是注意从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三是从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犯罪案件信息,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等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侦查人员要有敏锐意识,经常深入这些行业收集发现线索。四是加强同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内通外联”的案源发掘机制,形成个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发现网络,拓展渎职犯罪案源,解决案源少的迫切问题。

(四)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一定要强化法律监督,坚持多办案,办好案,通过办案来扩大社会影响,扩大教育面,扩大宣传效果,从而提高全体公民对渎职侵权案件危害性的认识。具体地说,首先,必须敢办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渎职侵权案件要坚持立案。对确实有渎职侵权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特别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有效的宣传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将教育面扩大到社会的各阶层和广大公民。(五)进一步强化侦查一体化在查办渎职侵权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加速完善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上下协调一致,力排阻力的有效机制,在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不断赋予一体化机制的新内涵。一是努力使检察机关内部围绕办案更好形成合力,形成上下一盘棋。二是加强案件查办工作上下一体化。案件查办工作一体化的基础是上级院对下级院查办案件必须全盘把握和主动参与或指导,积极查办案件。三是办案资源的一体化。侦查一体化建设要有各级各院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反渎职侵权与各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各种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等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的作用。

(六)注重“打防并举”的犯罪预防工作

渎职侵权犯罪仅仅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打防并举,两手都要硬,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密切与群众联系的基础上,将宣传预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定期化,采取媒体宣传、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等多种渠道将犯罪预防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定向联系,帮助其从预防渎职犯罪角度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预防铲除职务腐败打下坚实基础。

(七)努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干警素质,建立一支善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队伍由于渎职侵权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大多数渎职侵权案件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罪名,以及涉案部门比较广,因而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侦查水平,必须改变把侦查水平较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都往其他业务部门调配的做法,保持反渎职侵权人员要相对稳定,而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要求特殊。因此,要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掌握反渎职侵权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反渎职侵权的干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坚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使检察队伍在总体素质上有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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