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会计师事务所
营改增中的会计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扮演着辅助政府推动、帮助企业实施的助力者角色,同时也是营改增的实施对象,自身税负也因其而变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在正席卷全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热潮中,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扮演着辅助政府推动、帮助企业实施的助力者角色,同时也是营改增的实施对象,自身税负也因其而变化。
总体来看,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事务所享受3%低税率,税负明显降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型事务所税负有所上浮,目前约在1%左右。
营改增效应显然不能因这简单的数字而下判断。事务所负责人和行业管理者们普遍认为,营改增一方面使小型事务所有了更多活力,也促使大型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也引起不少企业为降低税负而进行内部重组、梳理资产关系,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营改增蛋糕”。
事务所减负受益群体加大
“我们去年的业务收入是480万元,刚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我们享受了3%的税率,同比下降了约1%,得到了税费改革的实惠。”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敏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这还是在试点省市较少,事务所在试点外省市的业务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发票不多,抵扣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的统计。
李敏还参与了上海市财政局对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课题研究。
他表示,目前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变化情况基本上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务所税负降低1%左右,大型事务所税负有所增加,也在1%的幅度上下。
稍晚迎来营改增的浙江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也与此类似。201*年业务收入排名全国前列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一般纳税人,负责涉税业务的高级经理龚健说:“原缴纳营业税时,我们的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适用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我们事务所本身以人力成本为主,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且由于我们本身业务收入规模较大,估计营改增以后实际税负将增加0.5%-0.7%。”北京自7月1日起实行相关试点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也在试点范围之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抽取了10家不同规模执业机构进行了税负变化测算。北京注协副秘书长张文丽告诉记者,据测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6家机构缴纳增值税额比原缴纳营业税额增加13.2%,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增加13.2%,企业所得税降低0.77%,总体税负约提高1.9%;理想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总体税负比原税负平均下降3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占试点地区行业的八成以上,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事务所业务收入在本地区行业的占比同样如此,即:全行业税负绝对值增加,但受益者群体庞大。
税改促进练“内功”营改增大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不单纯是纳税额的增减,还带来了新的业务蓝海,也对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多要求。
为了更好帮助本地执业机构应对营改增并从中获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今年10月下旬专门召开了研讨会。
他们研究发现,已经有部分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重组,对企业的资产关系等进行重新的梳理,以求在改革实施后,不会导致其整体税负增加。
随着改革的推进,企业的类似重组案例或将越来越多。“这将是一块很大的蛋糕。”浙江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能不能吃好这块“蛋糕”,更多还在执业机构自身,而他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自己应当如何应对营改增。
据浙江注协调研发现,营改增后,如果事务所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候,财务人员需要详细询问接受劳务单位资格,了解业务类别,然后根据纳税资格开具发票,稍有不慎就会开错发票。此外,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这些都对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
“税改之后,对我们的客户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客户管理方面,我们与客户洽谈服务收费时,可能要考虑改征增值税后对客户的影响,并在业务约定书上也要有所列示;在内部管理方面,我们对一些成本费用的开支以及供应商选择方面,会尽可能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对一些费用开支进行集中采购。”龚健说,税负的变化一方面是一种压力,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的契机,对事务所下一步的发展还是有推动作用的。
行业期待税改“内涵完善,外延扩展”
每一项改革新政都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营改增也不例外。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较直观的问题在于目前试点范围尚未覆盖全国,而很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跨省业务很多,客观上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务所之间的税负差异,对其客户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了一些困难。
同时,营改增也给事务所带来了税务风险。据了解,目前大中型事务所普遍存在多种资格、多业经营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各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务操作中,人员、收费有时很难划分。特别是有的试点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营改增实施细则,没有对类似招标代理业务、财务外包业务等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进行界定,不同地方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如果事务所划分不当,就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一些大型事务所担心营改增后,在一些不同规模事务所共同竞争的领域,大型事务所与小型事务所的议价劣势更加明显,发生低价竞争的概率增加,不利于优质服务的提供。
“希望税改的范围无论在地域还是行业方面能够进一步延伸,同时尽快对营改增的政策进行梳理,摒弃原来营业税中的一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的政策,使政策更加明了,也可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龚健说。
据了解,为帮助注册会计师行业尽快适应税改并享受税改实惠,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等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已经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一些行业协会也在进行税改知识培训、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有的已经计划统一行业收费标准或报价方式
扩展阅读: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海自201*年开始原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展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其提供的咨询类及鉴证类业务收入也加入了此次试点范畴。“营改增”破除了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难题,由增值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取代了营业税制下的“道道征收,全额征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的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在设备资产、市场拓宽等方面加大投入,使我国的税制更加趋于国际惯例。营改增后物流业普遍反映出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那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有什么影响?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特征,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分析
1、“营改增”下税率变化使得事务所税收增加
根据改增试点方案,增值税率在现行低税率3%和标准税率17%的基础上,新增了6%和11%两档低税率,其中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6%的低税率,对原来的5%的营业额(营业税以营业额计算应交税额,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征收率则不再另行征收。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应交营业税将小于现行税制下的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将增加1%。可见,营改增是否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税负的增加,还要看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
例如,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原审计收费为100万元,原税制下其应交营业税为5万元(100?鄢5%),在现行税制下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66万元(×6%),可见二者之间的差异为0.66万元,在审计收费中占到了6.6‰。即在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比之原应交营业税增加了0.66万元。
2、原应交营业税与现应交增值税相等的盈亏平衡点
参考上述例子,税率增加一个百分点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每收到100万元,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要比应交营业税增加0.66万元。那么,如果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0.66万元,营改增导致的税率差对会计师事务所税收增加的影响就可以得到消除。如果假设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6%,那么使原应交营业税与现应交增值税相等时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1万元(0.66/0.06),含税采购成本则为11.66万元(11+0.66)。也就是说,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为100万元的条件下,当其可抵扣的含税采购成本达到11.66万元时,新税制与原税制间就达到了盈亏平衡。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当依据原收入成本率计算的减去不可抵扣项目数额后的毛利率小于88.34%时,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符合本次税改目标,即减轻了事务所的税负。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会计师事务所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数额相对较小,占其运营成本绝大多数的办公用房租赁费、人工费等根据税收有关法律规定都是不可抵扣的。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第5款,“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占事务所总成本比例较高的差旅费也无法用于抵扣,此时其预计扣除不可抵扣项目数额后的毛利率就会大于88.34%,营改增就可能反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税负。3、事务所为消除税负增加应当提高的审计收费
在不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每获得100万元审计收入,其应交增值税就要比其原应交营业税增加0.66万元,那么,为了消除这因税制改革而多出的0.66万元税负的影响,事务所应当将审计收费提高多少?计算过程如下:会计师事务所对收取的100万元审计费在原税制下应交营业税5万元,税后净收入为95万元(100-5),要使营改增下事务所能够获得相同数量的净收入,应向审计客户收取X万元,其中95,计算得知X=100.7。故当事务所审计收费为100.7万元时(增长了7‰),其在营改增条件下所获净收益与原税制下持平。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减变动可能会影响其服务价格的制定,当然这只是理论分析得出的结果,在实际当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提高其审计收费还需综合考虑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事务所的价格制定策略及其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4、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符合该销售额标准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比较大,以上海为例,截至201*年末,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74家,其中年度营业收入低于500万元标准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比达到了57.3%,应当纳入到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范畴。那么营改增背景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受到什么影响呢?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下面仍接着上述例题进行分析,假设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为100万元,现行税制下应交增值税为2.91万元(100/1.03×3%)。相比其原应交的5万元营业税,营改增后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少交了2.09万元税费,可见,其实际税负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服务行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利空还是利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以上分析,应该说,此次税改使年营业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税负明显降低,而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短期内如果不能取得足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可能导致其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局面,这与营改增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二、营改增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201*年8月起,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及深圳10个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计划从20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第110号)等相关规定,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也应当发生相应变更。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如果截止到试点起始日当月月初,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该留抵税额不得再从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因而,可做如下会计分录:应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日后该留抵税额能够抵扣时,再将上述分录予以转回。
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规定,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从其应税劳务支付额中予以抵扣。因而事务所在接受劳务后且符合成本确认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应税服务时,允许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从其应税劳务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因而事务所在提供劳务后且符合收入确认时,应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销项税额)”。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客观原因(如没有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使得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在税改中税负不减反增,违背了此次税改的原意,这时政府有关部分可能会依据事务所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税改补贴。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符合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关条件,且可以合理预计能够收到该政府补贴款项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待事务所实际收到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系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其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其在应交增值税额中予以全额抵扣。事务所在购买该设备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税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递延收益”。当事务所发生有关技术维护费用时,应借记“管理费用”、“京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当所购入设备发生折旧时,应借记“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贷记“累计折旧”。
三、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之策
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势必会遭遇各种困境与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其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着事务所的税负,更影响着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首先,作为鉴证与咨询业务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严格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缴纳税收,不偷税漏税,不采取非法手段来避税。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借助行业协会的影响来真实反映注会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以使其税负增减变动问题自上而下地得到解决。
其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供应商(如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物业服务公司、物流与快递辅助服务等)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事务所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随着更多的供应商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会计师事务所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进一步增加,等到营改增在各行业全面实施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给事务所带来的可抵扣数额将有可能抵消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造成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服务提供商与商品供应商时应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以获取更多可抵扣进项税额,来降低营改增对事务所税负的影响。最后,借助注协力量,依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测算结果,汇总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注会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依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注会行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具有金额小、比例轻的显著特征,如果跟其他行业一样采取一刀切的税改措施,对注会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建议依据注会行业特点扩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范围,或者在税改的基础上新增一档事务所适用的低档增值税率。
详细分析营改增税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情况及相关条例和细则,营改增将对咨询服务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提早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应对措施。文/白杰松(作者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财务话题,自201*年11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至今,上海市作为试点首个城市,先后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此次试点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伴随细则的不断落实和完善,试点的城市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目前试点城市的情况,对由此带来的对咨询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咨询服务业的企业特点和财务管理,提出了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应采取的财务管理措施。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情况,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咨询服务业的在市场中的地位,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咨询服务业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服务业纳税主体,即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参照试点方案很有可能将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当然具体到一个企业是否确实会增加税负还要看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计税基数来讲,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二)对服务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服务价格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所以服务业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价格的制定。
例如,对于一项当前营业税率适用5%的服务项目,其业务收费为100元,扣除5元的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5元。营业税改革后,假设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95元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约101.1元。但是企业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借口,要看企业的价格决策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三)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例如,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此外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四)对税款计算的影响
核算规范的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无论是否已经收回账项,按确认收入的总额作为提缴营业税基数。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确认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等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从供应商方获得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一般可抵扣,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来,这不同于营业税的按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尚不明确在营改增后,企业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是否要直接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基数,而企业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的税控系统会按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就会给企业的应缴税金计算以及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带来影响。此外已经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而没有回款的客户,如果在实施了营改增后,客户可能会出于抵扣进项税的考虑,要求退回原已开据的营业税发票而重开增值税发票时,也会对当期税款的计算造成影响。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应对之策
目前,北京地区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过渡政策等并未公布,参考上海的试点情况,针对营改增后对财务管理的影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后,企业的供应商会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些供应商也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服务企业在接受服务时就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供应商包括:物业服务、快递物流辅助、广告与设计公司、内地的中介审计机构、项目外包商和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等。
同时由于咨询服务业的适用税率由5%上到6%,而据统计,咨询服务业的所有成本中,人员工资和差旅费用要占到60%以上,能够取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支出很有限。
所以,近期来看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来讲,税负不一定降低,甚至还有税负增加的可能。随着更多的供应商加入到营改增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继续增加,营改增不会对顾问的税负造成重大影响,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将不仅限于试点行业;相应地,公司从供应商那里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增加,税赋将有下降的可能。
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公司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赋。
(二)需要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和生成增值税明细账。在日常销售和采购环节,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在账务处理上注意与原收入和成本费用记账核算的不同。考虑到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于目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是否会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重复缴税的问题,以及部分客户要求退票重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过渡政策。
因此要求企业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和实施条例、过渡政策,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
(三)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品的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因此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例如,发票遗失处理方法比较复杂,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重复开票,退票也不像普通发票那样简单。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需要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销售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都更应高度重视。
(四)由于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降低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上海市试点期间针对可能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赋增加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在《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中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同时,对于研究开发、研究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也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措施。
因此要求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一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明确,就要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材料,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是否增加可以考虑下面四个方面:
1.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2.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3.供应商情况,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
4.客户情况,如果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客户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反之,会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
具体的自己算算,可能服务业反而税务增加了
"营改增"试点利好大型会计所业务开展
发布时间:[201*-12-09]点击次数:[435]次
中国税务报
近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税务部显得比平时更加忙碌。根据不久前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位于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提供的鉴证类和咨询类业务收入被纳入试点范畴。这意味着,从201*年1月1日起,事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非现在的营业税。基于上述规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正在紧张测算这一政策变化对事务所税负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影响。经过初步测算,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事务所影响最大的并不是税负,而是业务开展。试点范围遵循“地域原则”根据试点方案,试点纳税人是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根据这一原则,那些总部在上海的事务所,只有来源于上海的鉴证类和咨询类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位于其他省市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相关收入则应照旧缴纳营业税,同时,总部在其他省市的事务所应照旧缴纳营业税,其他上海的公司或子公司取得的鉴证类和咨询类业务收入则缴纳增值税。
比如,京都天华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在北京,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那么其上海的分支机构就在试点范围,其北京总部及其他省市的分支机构则不纳入试点。再比如,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在上海,在其他省市也有分支机构,那么其上海总部及在上海的分支机构纳入试点范围,其他省市的分支机构则并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对事务所税负影响不大
根据试点方案,如果事务所年应税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而可以抵扣采购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企业的税负将产生直接影响。但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此次增值税改革试点,对事务所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按照试点方案,事务所鉴证类和咨询类业务的应税收入将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高于现行的5%的营业税税率,名义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京都天华上海税务合伙人周自吉认为,由于事务所购买的办公用品及电脑设备费用等能够得到一定抵扣,总的来看其税负不会提高多少。
德勤上海税务合伙人高立群则认为,纳入试点范围的事务所,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客户的税负将有一定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多出来的一个百分点的名义税负,则可以和客户谈判决定最终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这样,事务所的实际税负最终并不会有太大变化。利好大型所业务开展综合高立群和周自吉两位业内人士的观点看,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对事务所业务开展影响较大。这种影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部核算方面,鉴于代理记帐业务等部分业务并未纳入试点范畴,如果事务所既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则在内部核算上需要分清楚相应的应税收入和采购的劳务,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这将对相关事务所的内部核算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在提升竞争力方面,若事务所的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客户将倾向于从上海的事务所购买服务,因为他们为购买服务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流转税的税负。这无疑会加剧上海事务所与其他省市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相反,若事务所的客户为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为购买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将不能抵扣,只能作为购买成本在其帐上进行列支。由于改革后6%的增值税税率要高于原先的5%营业税税率,这会影响客户对上海事务所提供服务的选择。对于因这1%名义税负差而多出来的税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事务所可能会和客户谈判来最终确定最后由谁来承担或如何分担,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事务所,尤其是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事务所,则需要考虑通过适当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争取客户。
在拓展业务方面,试点方案向纳税人提出了许多新的合规性要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展管理、增值税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等。为尽可能防范因不合规带来的税务风险,必然会有部分纳税人寻求事务所的帮助,这无疑会给事务所增加许多新的业务。同时,随着试点方案的实施,也会产生一些新的纳税规划空间,事务所的业务也会因此增加。此外,其他省市的企业也应留意此次改革试点对自身的影响,并可能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其供应链体系,分析原先制定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并可能优先选择上海的事务所提供服务,以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利好。
“不难预测,如果增值税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对事务所的发展将是一股巨大的推动力量。”周自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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