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劳动竞赛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 推广“营改增”,大干一百天
航天信息201*年劳动竞赛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卢煊201*.12.31推广“营改增”,大干一百天参与人数申报名称140市场开拓优胜杯竞赛目标: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与税局建立合作关系,开拓新业务新市场,提升客户满意度。完成情况:1、“营改增”用户全部按预计计划完成培训、安装、及开具发票。完成情况2、完成与国税远程抄报税项目的合作。(可附页说明)3、签订12家服务器与60套组件接口销售合同。4、客户零投诉,并发表扬信表扬5、顺利完成90%回访任务,取得上门二次销售88.73万元,完成新产品加密宝的推广。。201*年9月22日,为了推动二次创业,响应总公司关于“大干一百天,攻坚保目标”的号召,深圳分公司卢煊总经理为全体员工开展了围绕活动的动员大会,全公司成员统一了一起承担公司发展责任,积极工作创造二次创业环境的特色及亮点思想。在以卢煊总经理为首的领导班子下,航天信息深圳分(可附页说明)公司全体成员上下一心,做出了亮点并取得了以下成绩:1、拓展税局服务,开发服务新模式,赢得市场第一,我司为确保营改增用户享受更优质的服务,并协助税局做好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将原5个点的税局驻点服务增加至17个税局的驻点服务,完成国税驻点率100%,有效地促进了与国税的关系管理。第二,安排每个国税全月驻点,指导税局人员及用户开展“营改增”的全面工作。第三,为了缓解国税12366电话专线的压力,提高国税抄报税问题的接听技能与效率,我司特安排两名呼叫中心坐席人员驻国税热线,负责抄报税线路的接听,平均月接听数目201*,高效地缓解了12366专线压力。第四,因营改增相关工作开展需要在市局端进行调整测试,我司也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市局与我方同时,同时负责营改增工作的测试和检查,得到了市局人员的一致好评。基于各项新增服务的开展,与前期工作的铺垫,我司与深圳各分局及市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司成功与深圳市局签订关于深圳一般纳税人使用我司研发的远程抄报税的合同,最终取得新的业务,同时也为后期更多的业务夯实了基础。2、新需求,新业务,新起点营改增工作的开展,也意味新增用户群体,非一般纳税人使用开票软件,这必然有着新的市场。因此我司首先着手收集营改增用户在试点过程中的难点。针对营改增用户群体,特别是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我们安排专人进行大客户拜访,了解大客户面对新改变而造成的工作困扰,同时定期对大客户进行回访,市场调研后进行分析,服务器成为大客户的首选产品。新产品的推广需要相关销售人员与售后人员的支持,我司组织精英骨干人员,利用周末时间进行学习对应的销售与专业知识。通过加班加点的努力,新市场开拓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当期完成60套组件接口销售,与12家企业签订服务器采购合同。3、提升服务意识,调整自我心态“大干一百天,攻坚保目标”期间,我们深圳分公司组织了各种活动及会议来提升员工、管理层的服务意识,同时通过发放书籍、观看视频、组织培训等形式调整员工工作心态、提高工作热情。全体员工共同提升及努力,获得了来自企业的好评:深圳市伟联实业有限公司:当天是我司第一个金税系统纳税申报的最后一天,过来安装时已经中午时间,贵公司同事得知情况后,放弃吃饭休息时间,着手帮忙安装,碰到的电脑问题也想方设法解决,让我司在最后一天顺利完成抄报税,对贵公司急企业所急的工作态度表示衷心感谢!深圳市鑫达顺通科技有限公司:如果贵公司人员没有心为客户的良好心态,我想我是不可能那么顺利的!深圳达研发动机设备有限公司:这种工作态度积极的员工是要提出表扬的!良好的服务即代表企业更认可我们,因此后续工作开展也更加顺利,上门回访率在此期间顺利完成90%,新开发产品加密宝在市场推广中也得到企业的认知与认可,当期完成上门二次销售额88.73万元。“大干一百天,攻坚保目标”仅仅一百天,但在我们航信人心中,这个目标我们会明确,会细化,保持这种工作心态,养成这种工作习惯,为公司发展奠定更牢固的基石!基层工会意见年月日公司工会意见年月日公司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年月日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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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100问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年第65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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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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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5.本省某公司向境外境外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工业设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年第013号)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6.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这部分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认?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该企业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7.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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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
第4页共76页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8.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9.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辅导期管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第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境外企业向本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但代理人在非试点地区,应如何扣缴税款?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中第(一)项规定:“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代扣代缴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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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述情况应由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2.什么是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吗?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第6页共76页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含哪些运输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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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交通运输业中各类运输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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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9.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0.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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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1.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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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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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4.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第(六)项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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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二)项规定: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26.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27.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8.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29.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30.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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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应税项目分别有哪些税率?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32.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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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3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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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根据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差额计税时,对凭证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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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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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9.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该企业应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而未申请,所以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0.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对外付汇时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18页共76页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2.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增增值税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3.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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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4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5.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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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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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途服务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0.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51.企业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第22页共76页[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3.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2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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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3号)第二条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1*]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5.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给予接受服务方一定的折让,价款和折扣额是否需要开同在一张发票上?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56.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
第24页共76页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57.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所含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8.营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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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0.试点地区一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该公司即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6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第26页共76页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6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6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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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1*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江苏省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1*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6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
第28页共76页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等规定。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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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30页共76页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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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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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应税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1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6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1号)第四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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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68.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9.试点地区某下岗工人于201*年1月份开了一家搬运服务部,原先一直享受税收优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下岗工人经营的搬迁服务部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7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第34页共76页[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7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73.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申报纳税是到地税局还是国税局?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应向国税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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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某代开票的运输企业,原先在地税代开点开具货运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7号)规定: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试点实施之日起(江苏地区从201*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可以在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仍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7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1*]9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岗办理代开事宜。
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付款方对所购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76.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
第36页共76页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由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哪类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78.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79.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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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80.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与纳税人自行开具的货运专用发票票面内容有哪些区别?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8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82.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的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
第38页共76页从三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0号)规定:“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84.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所得税是继续在地税缴纳还是改在国税缴纳?
答:营改增相关规定未对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做出调整,因此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在地税缴纳。
8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7号)规定:“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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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广东地区在201*年11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86.企业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还兼营应税服务,实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规定:“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8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截止试点前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3号)规定:“三、跨年度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广东地区在201*年11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地区在201*年11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88.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第40页共76页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规定:“(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广东地区在201*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89.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9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什么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抄报税?
答: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9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金税盘和报税盘。
9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原有的在地税开具运输发票所用的税控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税控盘和传输盘。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不必更换。
93.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和报税盘分别在哪些业务中使用?
答:购退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必须用报税盘,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发票供应量、增加分开票机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等使用金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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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营改增企业有多个经营点需要自行开票的如何处理?
答: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分机开票,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每个开票机均要配置单独的金税盘和报税盘。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每个开票机均要配置单独的税控盘,报税盘可以只配置一个,用于多个开票机。
95.原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现代服务业是否必须使用金税盘开票?
答: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原金税卡,IC卡开票,无须更换税控设备。
96.税盘、报税盘与金税卡、IC卡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USB金税盘和报税盘容量更大、效率更高、安全可靠,只有防伪税控系统才能对其中数据进行读写。
97.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电脑配置有何要求?
答:计算机配置需在Win201*及以上,打印发票需要配置针式票据打印机(建议使用24针平推式打印机)。
9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9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15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
第42页共76页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
10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1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文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所以,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但此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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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32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第44页共76页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3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第一条第(六)项中,“201*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20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条中,“201*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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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转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年1月12日穗财法[201*]151号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年11月13日粤财法[201*]114号
第46页共76页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年11月16日财税[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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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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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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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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