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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对试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时间:2019-05-29 06:44: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试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试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作者:隐爱

201*年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财税[201*]71号)。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111号)规定,此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本文就营改增对鉴证服务的税务影响,进而来探讨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整个试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影响。

几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正向做强做大方向迈进,我国税收领域的改革也在大刀阔斧进行,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遭遇着两大税收问题,一是事务所转制带来的税负问题,事务所从“有限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其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但由于从“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涉及到企业清算和税负方式的转变,税负有增加之嫌。二是正在热火朝天进行的“营改增”试点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和业务挑战。事务所为“人合组织”主要成本为人员工资和房租。在目前的税制体系下,这两种均不能产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试点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实际税负有可能不降反升。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试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业务性质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6%,应纳税额=含税业务额÷(1+6%)×6%-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含税业务额÷(1+3%)×3%,不得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相对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类会计师事务所总体税负会普遍降低,并且购买该项应税服务的客户可以抵扣发票所列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降低了客户购买该项服务的成本,刺激对该项服务的需求,这对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有重要意义。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将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相对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类会计师事务所总体税负是否降低,主要取决于可以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税负平衡点理论。假设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额X元,改革前,按照营业税税收政策,其缴纳营业税为5%X,改革后,按照“营改增”税收政策,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X/(1+6%)×6%-进项税额,根据5%X=X/(1+6%)×6%-进项税额,得出,进项税额=X/(1+6%)×6%-5%X=0.66%X,由此可见,该税负平衡点为0.66%X,也即是说当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其业务额的0.66%时,其缴纳的营业税与其缴纳的增值税相等,税负相等。例如201*年,A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额为700万,按照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营改增”后,按照税负平衡点理论,得出进项税额=700/(1+6%)×6%-35=4.62万元,当A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4.62万元时,A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前后的税负相等,当A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或小于4.62万元时,A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前税负大于或小于改革后税负,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在于其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占其当期业务额比重的大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由于其“人合组织”特点,其可以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比较少,可是从上面的计算结果来看,其要求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占其业务额为0.66%,所占比重较低,从而对整个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税负的影响也相对较低。

由于试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能够通过“营改增”降低整体税负,提升整个行业竞争力,从201*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财税[201*]71号)。我们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中国将有更多的城市进行“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将最终推广到全国。在这期间,试点与非试点、新老税收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变得尤为重要。而广大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此次“营改增”的先锋,更应当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改革及试点进展,评估该税收政策给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带来的影响,充分把握“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做大做强。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不仅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复征收,并且还导致整体税负随收入累退,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即可以通过产业链上进项税额抵扣,避免服务分包环节层层征收营业税。

扩展阅读:“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摘要:20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市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营改增”试点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本文以税收原理为基础,先综合分析此改革对企业税负的一般影响,然后再具体分析对不同行业企业税负的影响,最后又用一具体例子对此改革的影响进行具体阐述。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

1994年,在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这一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也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过广,而其又是根据固定的税率对营业收入征税,这就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的现象,并且很可能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下游消费者。这样不公平,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始了营改增试点,开始在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同年7月25日,营改增试点开始扩展到北京、天津、江苏等十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势必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先根据税收原理,分析此改革对企业所造成的一般影响,然后再结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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