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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差额计缴增值税政策扩围

时间:2019-05-29 06:44: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营改增中差额计缴增值税政策扩围

营改增中差额计缴增值税政策扩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号文)规定的按差额计缴增值税的项目仅剩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这一根独苗了。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06号)规定的按差额计缴增税的项目有了较大的扩围,具体如下: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解决了融资租赁界广为关注的本金扣除问题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规定自201*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注:即财税【201*】37号文执行之前原先可以差额计缴增值税的项目可以不执行财税【201*】37号文。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扩展阅读:营改增中差额计缴增值税的项目扩围了

营改增中差额计缴增值税政策扩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号文)规定的按差额计缴增值税的项目仅剩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这一根独苗了。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06号)规定的按差额计缴增税的项目有了较大的扩围,具体如下: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解决了融资租赁界广为关注的本金扣除问题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规定自201*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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