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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时间:2019-05-29 07:23:52 网站:公文素材库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十一、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政装备处。

十三、监察处

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

一、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领

导。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六、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贾字霞

内容摘要: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好“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两个环节,狠抓“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同时开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分类管理。

关键词:检察书记员管理科学化作用改革

201*年10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适应信息化等形势发展,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改革完善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检察队伍管理机制和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加强和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在管理科学化建设中是一种什么现状,又有哪些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现以我在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工作经历,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中的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在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队伍建设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看,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书记员地位不明确、工作繁杂、任用随意。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书记员地位和职责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所提及,所以使得书记员的职责模糊,地位不明确。由于目前书记员大多“跟人不跟案”,这使得书记员的工作繁杂,专业性不强。

(二)检察员和书记员比例失调,高素质的书记员数量少。由于一直以来书记员是检察员的“过渡”,使书记员大多都通过司法考试而转化为检察员,从而使书记员的数量越来越少,且会速录的书记员更是少之又少。

(三)书记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培训机制,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大量调整,检察人员面临繁重的学习培训任务。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加之检察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无法同时兼顾,开展书记员专门培训就更难兼顾了。

(四)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滞后,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书记员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基本的书记员体制已经形成,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使书记员的作用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作用?检察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规制形成合力,以改善大环境,更需要加强对检察员和书记员作用的发挥,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当前要加强书记员作用的发挥,就要重点树立“一个理念”、抓好“两个环节”、狠抓“两项建设”、深化“一大改革”。

(一)树立“一个理念”。

“一个理念”即“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理念的核心。书记员在协办案件和记录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要依法办案,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抓好“两个环节”。

“两个环节”即“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环节”。一是“出庭前准备环节”,出庭前准备环节是公诉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环,书记员在开庭之前要精心准备,要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便于更好的做好出庭笔录。二是“讯(询)问记录环节”,书记员不要把讯问笔录只单纯的

理解为单纯的记录,要把讯(询)问笔录作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的机会,为更好的协办案件积累经验。

(三)狠抓“两项建设”。

狠抓“两项建设”。“两项建设”即“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一是“人才建设”,要更好的发挥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实施人才兴检战略,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尤其是当前实行网上办案以后,更加大了对高素质书记员的需求,所以要继续加大书记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培养符合管理科学化要求的高素质书记员队伍,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考评机制建设”,当前书记员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要进一步完善书记员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

(四)开启“一大改革”。

“一大改革”即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办公室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对此我院成立了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这样进一步整合了检察人员资源、利于人尽其才,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建立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是管理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而管理科学化又为高素质书记员队伍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科学化的提出,对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有利于今后书记员作用的更好发挥,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扩展阅读: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更新日期:201*-06-25

办公室:协助检察长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院里全局性、综合性文件材料的拟稿;负责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机要文电的处理和印鉴的保管、使用;负责检察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文印、外事、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等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对本院有关处室局业务工作和各处室局信息、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定置管理的考核。

政治部:协同市委组织部门和当地党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离退休、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报工作;负责市院机关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省院、市院的部署,制定全市基层院建设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基层院建设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抓好示范院建设,研究新时期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推动基层院和检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有关方面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收集、建议、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市院机关各部门、指导各县市区院做好检察宣传工作;根据上级的规划和计划安排,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具体抓好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学历教育等各项工作。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和复核、复议案件;承担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承办基层院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个案的请示;掌握全市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制订全市侦查监督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公诉一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不起诉和抗诉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审查及出庭履行职务;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公诉业务计划、规定和办法。

公诉二处:负责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等工作。负责对全市上述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上述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及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指导处、侦查处和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参与和组织、指挥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渎职侵权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监所检察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指导;负责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以及对监狱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负责研究解答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考核办法。

驻劳教所检察室: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批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控告申诉检察处(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

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统一管理、分流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交办、督办有关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依法办理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依法办理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研究分析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检委会、检察长的决策、指示,保证全市预防工作目标的实现;负责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计划、总结、统计、检查、指导和考核;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和调研,组织本部门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档案查询、警示教育等业务工作。

检察技术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市院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工作和技术协助;负责全市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考核、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应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及专业培训;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市院及县市区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集、整理有关的司法解释建议,并及时上报省院;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制度规定;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负责市院检察官协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负责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议议程确定后,负责将检察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和分送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受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请假通知;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的起草、相关文件的送审和存档备查等工作;负责接受承办部门对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存档备查。负责了解承办部门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和推广工作;协助做好市院及基层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基层院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协调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支队):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装备处: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筹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购置、调配、修缮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武器、弹药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制服定购、分发工作;负责本院来客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动车辆专职驾驶人员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察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受理全市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情况介绍

201*-05-1210:43:58.0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九、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十一、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十二、行政装备处

负责本院财务预算、决算、装备和其它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负责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三、监察处

协助纪检组抓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对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检察纪律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受理公民或其他单位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69062953举报中心电话:6902201*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检察院各部门职能

发表日期:201*年6月15日共浏览266次【编辑录入:xlhtj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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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

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干警的任免、奖惩、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院检察官、书记员、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等工作。

办公室

协助检察长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安排;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文印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协调检察调研工作;对本院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委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负责检察官协会会员小组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事务工作;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研究分析本区贪污贿赂等犯罪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研究本区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协助做好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并层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诉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研究分析本区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社会查询等工作。

监所科

依法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

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确有错误的,符合《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保安、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本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

法警队

负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押、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保障机关工作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执行公务的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技术室

负责本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本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本院办公网络的日常维护;负责本院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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