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益县海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及疫情分析自评报告
沾益县海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站建设及疫情分析自评报告
根据云林保便〔201*〕21号《关于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及疫情分析评估工作的函》精神,结合沾益海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实际,201*年4月3日,海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召开了自评会议。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及疫情分析工作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海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县林业局成立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组建由林业局检疫、林政、等部门参加的应急反应队伍,紧急处置可能发生的野生动物疫病疫情。海峰湿地保护管理局成立后,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对目前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下,及时安排部署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二)站点建设
海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确定监测范围为海峰湿地核心区域,目前共有监测人员11人,监测对象主要以鸬鹚、苍鹭、黑颧、雁类、野鸭等多种迁徙鸟类及本地留鸟为主,同时对辖区内分布的麂子、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进行监测。(三)制度建设
海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成立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野生动物的分类、识别、鉴定工作,对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野生动物种群活动规律、物种采集、迁飞途径等情况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协助做好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的活动、集群、疫情动态等基本信息,制止、劝阻人、畜、禽进入保护区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一)监测情况
1、监测站安排专人做好每日的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掌握野生动物活动、集群情况、疫情动态等基本信息,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由动检部门派专业人员采集样品送规定部门检测,保护区至今未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野生鸟类迁飞活动规律,做到早安排、早控制。
2、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做好监测记录、值班记录等档案的管理。根据保护区野生陆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要求每天按时上报信息。(二)防控情况
1、制定了沾益海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案,并下发各村委会、农林场。2、积极安排监测人员参加召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会议及候鸟禽流感基本知识培训班。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定期的对自然保护区监测点进行撒生石灰、喷洒消毒液防治工作,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消毒。并发放联系卡(印有值班电话、手机号码),发现情况及时报告。三、今后工作设想
1、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巡查力度和次数。随着到保护区游玩的人越来越多,发生疫情的危险性加大,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我们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没有丝毫的懈怠。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和次数,确保各项监控措施贯彻落实。
2、完善监测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和次数。对所布设的监控点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重点区域监测站点的布设,在疫源候鸟迁飞通道、越冬地、迁飞停歇地和繁殖地增设监控点,进一步明确各点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的基础上,监测人员提前到岗到位,坚守工作岗位,加强对监测区域的巡护和对野生动物的观察,及时掌握野生动物活动、集群情况、疫情动态等基本信息。由于保护区湿地面积较大,给监测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在监测和防控过程中,要注意调动监测点的积极性。
3、明确分工职责,协调运转机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是县林业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主动与之沟通,自觉接受指导。在监测巡护工作中,一经发现野生动物不正常死亡等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由动检部门派专业人员采集样品送规定部门检测,根据统一部署,迅速进行隔离、诊断、灭杀和治疗,尽快消除疫情。定期进行野生动物迁移、停歇及集群活动情况交流,及时掌握野生鸟类迁飞活动规律,做到早安排、早控制。
4、严格信息报告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按时上报监测信息,及时将监测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上报至云南野生陆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1、工作人员对野生陆生动物基础知识及自我防护知识缺乏,给监测工作带来困难,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而且培训范围要扩大。
2、监控手段落后,只能用肉眼或用望远镜观察。急需配备先进的科学监测设备。
3、需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并开展联合检查。
云南海峰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01*年4月10日
扩展阅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
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
(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
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病毒性传染病:禽流感、冠状病毒感染、副粘病毒感染、禽痘、鸭瘟、新城疫、东部马脑炎、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网状内皮增生病毒感染等。衣原体病:禽衣原体病(鸟疫)等。立克次氏体病:Q热病等。(二)兽类细菌性传染病:鼠疫、猪链球菌病、结核、野兔热、布鲁氏菌病、炭疽、巴氏杆菌病等。
病毒性传染病:流感、口蹄疫、副粘病毒感染、汉坦病毒感染、冠状病毒感染、狂犬病、犬瘟热、登革热、黄热病、马尔堡病毒感染、艾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猴B病毒感染等。
(三)其它可引起野生动物发病或死亡的不明原因的疫病。(四)国家要求监测的疫源疫病。
第九条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包括:
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十条监测的主要区域包括:
(一)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
(二)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三)曾经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第十一条监测方法
采取点面结合的监测方式,分线路巡查和定点观测两种方法开展监测工作。(一)线路巡查。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按路线进行巡查。
(二)定点观测。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或迁徙通道设立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各监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监测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监测强度
一般情况下,每715天一次路线巡查或定点观测。必要时,对重点路线的巡查和重点区域的定点观测一日一次。紧急情况下,要对重点区域和路线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三条野外监测具体内容
(一)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动态和活动规律。(二)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发病、非正常死亡情况。
(三)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外部形态特征异常变化,或种群数量严重波动等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野外监测人员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监测情况填入监测记录表(见附件1)。
第三章样本采集、保存、包装和检测
第十五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样本采集原则:
(一)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由其组织开展取样;确认非重大疫病致死的,各级监测站点可根据自身条件组织取样。(二)对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紧急情况下实行死亡动物采样与报批同步;正常情况下,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采样方式和强度。
(三)对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样强度可根据野生动物种群大小,结合疫源疫病调查的需要进行确定。第十六条陆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根据监测取样的需要,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为了从业人员和野生动物的安全,野生动物的捕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样本的采集强度
(一)病原检测样本必须采集不低于25个野生动物的样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低于2个样本。
(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血清学检测样本不低于30个有效样本,且必须保证每个样本有一个复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集种类,根据监测疫病的种类可采集血液、组织或脏器、分泌物、排泄物、渗出物、肠内容物、粪便或羽毛等。
第十九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样方式包括:
(一)活体野生动物的非损伤采样方式,如拭子、粪便和血样的采集。(二)活体野生动物和尸检野生动物的损伤采样方式,如脾、肺、肝、肾和脑等组织的采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原则上不采用损伤性采样方式。
第二十条尸体采样必须在动物死亡后24小时内进行。第二十一条活体野生动物被采样后,根据情况及时将其放归自然生境或进行救护。
第二十二条采样所用物品和死亡野生动物需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三条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野外样本采集记录表(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采集样本的处理
(一)血清样本:无菌采取的动物血样,将盛血容器放于37℃温箱1小时后,置于4℃冰箱内34小时,待血块凝固,经3000rpm离心15分钟后,吸取血清。(二)拭子样本:进行某些特定病原检测时,通常采喉气管拭子或肛拭子。将棉拭子插入咽喉部或肛部,轻轻擦拭并慢慢旋转,沾上分泌物或排泄物,然后将样本端剪下,置于盛有含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冰盒容器中。保存溶液中的抗菌素种类和浓度视情况而定。
(三)组织样本:对死亡不久的病死野生动物应采取组织样本,所采组织样本尽可能取自具有典型性病变的部位并放于样本袋或平皿中。
(四)粪便样本:对于小型珍贵野生动物,可只采集新鲜粪便样本,置于内含有抗菌素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容器中。
(五)动物样本:对于小型的野生动物,可直接将病死或发病野生动物装入双层塑料袋内。
(六)非病毒性疫病样本:处理时,必须无菌操作,不能使用抗菌素。第二十五条样本的保存
样本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的样本可在28℃条件下保存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长期保存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并避免反复冻融。
第二十六条样本的包装
(一)保存样本的容器应注意密封,容器外贴封条,封条由贴封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注明贴封日期。
(二)包装材料应防水、防破损、防外渗。必须在内包装的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充足的吸附材料,确保能够吸附主容器中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外包装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三)如样本中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二十七条待检样本的运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样本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测。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样本,需由具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九条样本移交至检测单位时,应与样本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报检记录表》(见附件3),并关注实验结果,及时上报、归档。
第四章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野外防护。(一)一般防护:
1.采样之前应了解采样环境和气候条件,对可能造成的意外采取预防措施。对采样环境中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2.密切接触感染野生动物的人员,应注意洗手消毒。
3.长期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关疫病的免疫接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
(二)特殊防护:采样人员在采样时配备相应的防护服、护目镜、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可消毒的橡胶手套和可消毒的胶靴等。
第三十一条室内防护
(一)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GB19489-20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野生动物疫源分离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实验室入口处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置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信息,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五章监测信息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测信息报告是指各级监测站点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和异常死亡情况、采样信息和疫情上报。监测信息处理是指对监测站点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得出信息处理结果或疫病的传播扩散趋势分析报告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监测信息报告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快报制度。记录信息中有关技术术语和调查数据处理方法按照原林业部公布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执行。
(一)日报(见附件4)是由监测总站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行的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监测站点将当日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监测信息,每日向所在地的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分析各监测站点的监测信息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监测总站报告。监测总站根据各省级管理机构的日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二)月报(见附件5)是各监测站点将上月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每月的3日之前,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告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将全国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1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年报是各监测站点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见附件6),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疫源疫病分析,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将各单位的监测总结和分析报告汇总后形成全国的监测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四条突发(紧急)事件实行快报制度。
(一)各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大量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两名或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和野外初步诊断,确认为疑似传染病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监测信息快报》(见附件7)报送监测总站,并同时抄报省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管理机构在收到各监测站点《监测信息快报》后,应在2小时内汇总报送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接到《监测信息快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病原鉴定机构收到送检样本应及时进行检测检验,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报检单位。
第三十六条报检单位接到鉴定结果后,应将情况报省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向监测总站报告。如确诊为传染病疫情,报检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监测总站报告;监测总站应在1小时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监测总站对报告的疫情数据,在野生动物资源数据库、野生动物迁徙(移)数据库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数据库的支持下或经与有关专家会商,得出疫病传播扩散趋势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测总站和省级管理机构应逐步建设和完善相应的野生动物资源数据库、野生动物迁徙(移)数据库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数据库,建立监测信息处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遇有国内或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疫情,监测总站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疫情发展趋势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报国家林业局。
第四十条种群死亡率或种群带菌或带毒(病毒)率的计算。种群死亡率是指在某一野生动物种群中,因某种疫病死亡个体数量占种群数量的百分率。种群死亡率=死亡个体数量/种群数量×100%
种群带菌(毒)率是指在某一野生动物种群中,经检测携带有某种疫病个体数量占种群数量的百分率。种群带菌(毒)率=带菌(毒)数量/种群数量×100%。
第六章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生野生动物异常,经现场初检疑似或不能排除疫病因素时,应对发生地点实行消毒并隔离封锁。异常动物尸体应作无害化处理。对感病的野生动物应根据保护级别采取扑杀或隔离救护措施。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封锁时间不短于21天。
第四十二条发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后,应按要求及时逐级向上级监测管理机构上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一)深埋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表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在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野生动物尸体置于坑中,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野生动物所产卵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烧焚化根据异常情况发生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三)发酵应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第七章疫情发布
第四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野生动物疫病野外监测记录表
监测人:监测日期:年月日监测站点地理监测区域坐标生境特征异常情况记录症状和数量现种是场群种类种群特征现场初步否处异常动数死亡其他异常数检查结论取理物处理症状量数量量样情况备注负责人:填表说明:
1.在监测区域内所有监测到的野生动物情况都应填入该表。
2.生境特征:按《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执行
3.种群特征:指种群是否为迁徙以及年龄垂直结构。
4.异常动物处理情况:对初步检查发现异常的野生动物进行掩埋、焚烧等处理措施。
5.现场处理情况:是否采取消毒、隔离等现场处理措施。
附件2:
野外样本采集记录表
编号:
年月日年月日地理坐动物种类采样地点标迁徙/非生境特征迁徙样本类别样本数量样本编号包装种类养殖区抓捕时抓捕地人工养殖人工养殖饲料、饮附近的有无与家畜野生动物来间点时间地点水来源其它动家禽接触史源情况物有无接种过疫野生动物苗,接种的免疫情况疫苗类型、时间及剂量与之密切接触的其它动物的免疫状况采样动物处理情况填表人:负责人:填表说明:1.样本数量:即取样动物的数量。2.样本类别:为血液、组织或脏器、分泌物、排泄物、渗出物、肠内容物、粪便或羽毛等。
3.包装种类:样本的包装材质,如eppendorf管、西林瓶、离心管、塑料袋等。
附件3:
报检记录表
监测站点日期异常地点地理坐标野生动物名称采样动物数样本种类样本数样本编号包装种类异常动物/样本接受人签字接受单位现场检测结果备注填表说明:
1.样本种类:为尸体、血液、组织或脏器、分泌物、排泄物、渗出物、肠内容物、粪便或羽毛等。
2.包装种类:样本的包装材质,如eppendorf管、西林瓶、离心管、塑料袋等。
附件4: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日报表
编号:填报单
位:填报日期:年月日异常动物防疫现监测物种数量异常情场检测异常现场监监测地地理生境描况描述动物种处理测点坐标述种种群群死其和初检单位处理人结论情况情况类特征数亡它结论名称量填表人:负责人:填表说明:
1.监测地点:在日常巡查或定点观测中,野生动物集中地或发现异常情况之地。2.要准确详细填写。种类:要准确填写。
异常数量:死亡和其它的数量。
地理坐标:监测地点的GPS记录数据。
附件5: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月报表
填报单
位:填报日期:年月日发疫病名地染病野生动物现控样异常监现称或监测发生理场制本确诊测种群染病死亡动物日不明原站点地坐种类处效情机构人数量数数处理期因标理果况合计填表人:负责人:填表说明:
1.月报表为上月监测数据。
2.发生地,以乡镇、林场为单位。
3.备注:有无扩散感染至人或畜禽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附件6: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年报表
填报单
位:填报日期:年月日项目发发野生动物异常动疫病生现物和现控制效确诊机发生地备注种群数死亡染病名称起时场处理果构名称量数数数间情况,;,;填表人:负责人:填表说明:
1.疫区范围:落实到乡(镇)、林场。2.发现时间:第一时间发现疫病的时间。
附件7:
监测信息快报
编号:报告时间:年月日监测单位发现时间发现地点地理坐标异常野生动物种类名称种群特征种群数量异常数量症状描述初检结论异常动物和现场处理情况报检情况现场检验结果监测人负责人填表说明:1.每例异常事件填报一份该表。
2.同一地点,同一连续时间段发现(发生)的事件为1例。3.发现地点:尽可能写明发生地地址。
死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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