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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时间:2019-05-29 07:48:18 网站:公文素材库

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龙游县地处金衢盆地,县内交通发达。浙赣铁路横穿东西,县内有三条高速纵横交错通过,加上320国道、50省道、46省道交通便利给木材检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我县今年木材检查人员进行了调整,原保留的木材巡查大队与局林政科合并。紧紧围绕县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浙林资[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工作归纳如下:

一、加大教育整顿力度,提高队伍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省厅提出的防止“公路三乱”教育活动,加快木材检查站建设,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的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首先是组织巡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其次是从思想上彻底扭转过去那种贪图一时利益不顾大局的错误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三是以县局和县检察院人员举办的法制讲座作为主题,开展正面警视教育,抓好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洁的教育,全面提高巡查人员的队伍素质。二、加强源头管理,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严格控制非法木材进入流通市场。

认真做好木材流通各项日常工作,切实做好每月木材流量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木材运输证办理情况,全面控制非法木材进入流通市场情况。对违法运输的木材处理严格执行省厅的处罚标

准。根据省厅要求配合局其它科室进一步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的检查,规范了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行为。严格执行“加强源头管理”的要求,实行了木材凭证运输,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做好服务承诺,转变木材检查的林业执法形象。

三、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加强监管力度,依

法严惩违法行为。

龙游县本地资源相对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小木材加工量少,相对而言较合法.毛竹经营加工相对多无证经营的个体也存在,通过检查视情况进行了处理和补证工作。四、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1、现有执法人员少力量相对不足,无车辆,工作难度大。2、无数码相机,执法证据难固定。3、小作纺式加工厂经营管理较难。

虽然工作难度较大我们还是努力加强自身的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好木材运输检查关,积极树立良好的窗口行业形象,努力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龙游县林业局201*年12月20日

扩展阅读: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109号

为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设立缺乏应有的规划和控制,不顾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乱批乱建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不仅扰乱了正常林业生产流通秩序,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甚至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已成为非法来源木材的销赃场所,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加以强化和落实,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二、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方有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为原则,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应能力等情况,对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根本上解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过多过滥、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

(一)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抓紧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县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国有重点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批。国有重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委托单位审批。

(三)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批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具体标准、权限、程序和申请材料要件等规定。

三、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的资格。

(二)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定期组织力量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登记台账和原料来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初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四、依法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不定期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严格执法、规范监管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对遵章守法、管理规范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在有关行政审批、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原料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优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断向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完成一次对本行政区域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1*年12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

20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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