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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微型企业税收优惠

时间:2019-05-29 09:05:12 网站:公文素材库

河南中微型企业税收优惠

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政

策进行归集公告如下:一、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一)起征点的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1*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1*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

为201*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第六条规定:对未达到

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

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二、

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

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规定: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1*〕14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情形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年度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

况、政策依据等;(2)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工作。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04号)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见附件),免征管

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二)税务

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特此公告

郑州市国家税务

二○一二年七月

十三

0371-65835111

扩展阅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现就这些政策进行简要分析。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

要掌握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首先要了解何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这一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文中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规定进行划型。可见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不但适用于企业,同样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不但包括一般企业,还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适用对象要比小型微利企业广泛。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1*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可见,即使针对同一类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也完全不同。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1*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35号)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从20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规定: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号)在年初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年年底,而财税〔201*〕117号文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4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9号)仍然有效,因此,虽然财税〔20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05号)规定:自201*年11月1日起至201*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五、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年12月31日。而根据财税〔201*〕99号规定,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常见问题解答

1.某个体工商营业税户,原月定额为25000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是按5000*5%=250元缴纳营业税吗?

答: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因此,25000的定额超过了规定的营业税按期征收起征点,应按25000*5%=1250元缴纳营业税。

2.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3.非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201*年,国家出台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201*年,出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政策;201*年,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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