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则
***区行风政风特邀监察员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对公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行风政风特邀监察员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市纪委、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区纪工委、监察局决定聘请行风政风特邀监察员,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反映、转达人民群众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区纪工委、监察局受理的申诉。
3、对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提出意见和建议。4、在区纪工委授权下,参与各种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等工作。
5、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6、办理区纪工委、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纪检监察事项。二、特邀监察员权利
1、要求被监督或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督或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4、参加或列席区纪工委、监察局有关会议。5、参加行政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三、特邀监察员的日常工作
1、对新区的行风政风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2、参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3、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4、参与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复核和重要信访件、交办基层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
5、对交付基层单位查办的案件进行督办。
6、反映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纪律
1、特邀监察员在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特邀监察员工作关系的基础上,按时参加新区纪工委、监察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2、开展监督或监察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出示特邀监察员证。
3、不得利用特邀监察员身份从事特邀监察员工作职责以
外的工作。
4、在监察工作中要做到程序合法,文明执纪。5、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以颁发聘书时间为准,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浑南新区纪工委、监察局
201*年5月8日
扩展阅读:机构编制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机构编制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XX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XX市机构编制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由市编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党政干部和普通群众中聘请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义务承担特邀监督员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关心机构编制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机构编制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
(二)提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等的建议;
(三)协助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评估评议;
(四)反映基层和群众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阅读机构编制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机构编制有关会议;
(三)参与市编办组织的有关工作调研和机构编制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四)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被监督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规监督,不得干预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公务活动,不得利用特邀监督员身份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六条特邀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市编办向有关推荐单位发函,提出聘任意向,推荐单位提出人选;
(二)市编办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三)通过XX市机构编制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特邀监督员名单。
第七条特邀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且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可以解聘。
第八条市编办负责特邀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市编办做好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不定期走访特邀监督员,或召开特邀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特邀监督员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市编办加强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的情况,取得所在单位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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