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实习报告
201*年暑假,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我来到《法制日报》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这期间,有紧张,有困惑,有失落,有彷徨,但更多的还是自己积极进取所获得的收获。
实习初期,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如意。由于以前丝毫没有在报社实习的经验,心中对实习真是既害怕又期待。但是既来之则安之,我还是很高兴的去了自己的工作岗位。
我所在的部门是政文部,与报社的其他部门,如政法部、经济部相比,这是一个相对死板的部门,工作内容大都是会议新闻,国家的各个部委是主要的消息来源。虽然发稿量很大,尤其是人大会议或者是政协会议期间,法制日报更是成为了政文部的天下。但是由于这个部门的记者所接触的是国家领导层,不能用也不敢用实习生上场,所以我们锻炼的机会十分有限。但是也正因为机会的来之不易,所以每次我都会十分珍惜。
初到报社,熟悉报纸的风格和报社的氛围是首要任务,因此,部门领导给我安排了收发报纸和信件的工作。不要小瞧这份工作,这可不是打杂,从中可捞到的好处还真不少呢。首先,这种机关报不像一般的都市报,它是两个人共用一个办公室,而我更是特殊对待,自己住“单间”,所以只有借发报纸的机会才能接近各位记者,起码混个脸熟,以至于报社记者在诸多实习生中只知道我的存在。其次,报社规定,实习生是没有报纸的,但是法制日报市场上并无法买到,所以要想收藏报纸,就必须和收发室的工作人员熟悉,以备将自己的实习成果带回学校。再次,在我们部门,所有外报只定一份给部门主任看,只有“我”可以趁主任来之前,可以免费阅读法制日报以外的报纸,如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
由于对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我都尽心尽力地完成,所以慢慢地我开始接触涉及新闻报道或新闻出版的专业工作。能力得到锻炼的同时,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方面,我都有一些心得和体会。
上班不能无故缺勤或迟到。对于所有人来说,这是一个从上小学起就熟知的道理。或许你会以为在实习报告中重申是小题大做,但是如果你了解报社的工作环境,就一定会改变看法。记者的工作时间是十分灵活的,他们可以任意的外出采访,可以不用来报社报到,可以用家中的电脑直接将写成的稿件传给编辑。我在报社就经常看不到他们的身影。但是有一件事改变了我的看法。一次,报社提前发出通知,说第二天停电。在北京的七月,没有空调是件要命的事情,于是我们几个在法制日报实习的同学就一起商量,第二天不去上班了。可是到了第二天,我还是不太放心,于是10点钟左右,我到了报社。原以为报社会空无一人,但出乎意料的是,两个平时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主任都已坐在办公桌前开始工作。我是实习生,主任对我没有太高的要求,因此只是很温和很委婉地批评了我。下班回家,同学们还开玩笑夸我敬业,听到我受到批评时表示十分不理解,一直为我抱不平。但我自己却没有任何怨言,迟到批评理所应当,另外我还明白了一个道理:一个报社之所以能够生存和发展,必然是其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如果其成员是一盘散沙,那一定逃不过优胜劣汰的规则。
写作要有自己独立的思考。6月22日,新闻战线“三项教育”巡讲团在京演讲,我和老师一起聆听了报告会。会上,老师要求我认真记笔记,此次报道由我执笔。其实这次报告会是报告团进行的第19场,此前在武汉时,我就听过,因此对报告会的内容自然十分熟悉。但是这是我实习以来初次参与实质性的工作,自信不足,很担心写的不好会使老师对自己的印象大打折扣,于是只是将会前组织单位向各个新闻媒体发放的材料略作删减,便作为自己的成果交给的老师。心中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专业记者的不成文游戏,没什么大不了。老师看了我作的会议记录,夸奖我认真负责,但同时也指出了美中不足之处,那就是记的太过具体而繁琐,其实只要记住中心就可以。但谈到我所写的报道时,老师就严厉地批评了我:“太过于拘泥与材料。虽然各个媒体参加地是同一场报告会,但是我们在报道时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做到所抓住的重点不同;即使重点相同,可以形式不同;即使形式大同小异,在语言表达上一定要有所区别。偷懒或许也不是不能生存,但要想成为一个成功的记者,成为一个对读者负责的新闻人,就必须对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老师的话让我无地自容,也对自己所学的新闻行业有了更深切的认识。第二天,我关注了一下各个报纸对此新闻的报道。其中《人民日报》的记者就是一字不差地全文照搬材料内容,把整个报道的中心转移到了场面的隆重和听众的反应上。而我们《法制日报》的重点则是简要介绍三位报告团成员的特殊的工作经历,传达他们对新闻工作的热爱与执着和时刻把社会责任感放在心中的敬业精神。这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我们法制日报略胜一筹。虽然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报道,而且是读者最不衷于的会议新闻,大概也不可能得到任何的新闻奖项,但是也要认真对待,这是一个态度问题。做一个对读者对自己负责的新闻人,这是我从这件事情上得到的最大感悟。
采访前期准备要充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军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对此有更详细更专业的了解,使读者尤其是武警官兵更清楚地认识法律服务工作在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老师带领我采访了这方面的专家二炮政治部司法办主任徐连跃。由于我对军事和法律都不熟悉,所以此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查看徐主任的学历和工作背景,阅读他所写的军队法律服务方面的作品。尽管如此,第一次和这样大的人物面对面,尤其在军威的震慑下,我还是十分紧张,生怕问的问题没水准或不专业,被采访对象笑话,给报社和学校丢脸。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整个采访过程十分顺利,过程中徐主任还不停地说“这个问题问得好”,采访结束后,徐主任还高兴的说:“没想到你们记者对这么专业的问题了解地这么透彻,看来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确实做得不错了。”这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得益于采访对象的和蔼可亲和循循引导纠正,但是另一方面应当也是和我采访前的充分准备分不开的。
编辑要面面俱到。指导我实习的老师实际上是一周出一版的《军事广角》的编辑,带我出去采访的机会有限,约稿、改稿、排版才是她的本职工作。在我眼里,编辑是个被动或者说可有可无的岗位,“为他人做嫁衣裳”是对其最好的描述。实习期间,刚好赶上八一建军节,同时也是军事广角大有作为的日子。不巧的是,老师被安排出差,于是编辑的工作就自然而然落在了我的身上,我完成大体工作后,再由老师定夺。这期的八一专版的主题是“军兵种的简介”,是我和老师一起策划的,整个约稿,编稿,排版我都有所参与,也从中学到不少东西。亲身编辑的经历告诉我,编辑要纵观全局,统筹帷幄,她的眼光要比记者更广更远。
首先,稿件编辑工作繁琐。编辑稿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删减字数。由于每篇来稿都有六七千字,而版面有限,再加上稿件良莠不齐,我们编辑时十分为难。稿件的作者大部分是部队的通讯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记者相比相差不少,所以有些稿件存在或这或那的问题,我们还要加以判断和润色,严重时,会提出我们的意见责令他们重写;有的稿件质量很好,删掉任何部分都会使它的可读性打折扣,我们要注意中心不变并且语言流畅。编辑时,有时对于文章部分内容的去留,我和老师会持相反意见。这时,老师并不是武断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而是认真的听取我的看法,如果我比较正确,她会接受,这使我很受鼓励。当我的看法错误时,她也会耐心讲解,使我掌握技巧。
其次,图片挑选精益求精。每一期军事广角都有它的主打文章和照片。但这期作者所寄来的照片太过单调,不能突出重点,我又不愿凑合将就,于是就将想法告诉老师。后来我突然得到灵感,说可以将几个照片合成一下,老师当即表示赞同。我们就一起将照片剪接,这是一个大胆的尝试,但效果非常成功,既不失真实,又给人一种宏观的感觉,多方位全角度地反映了航空拍测师的工作环境和内容。
第三,将机会让给投稿者。我们所策划的八一专版上有一篇很小的文章《军人的使命》,其性质类似编者按。其实这篇文章的原文不是这样的,这是我们的修改稿。由于这期专版策划性质较强,所有文章都必须符合主题,所以很多来稿都有瑕疵。本来我是要自己动笔写的,但是《军人的使命》的作者平时投稿积极,仅为八一就投了10篇稿件,老师说不能太打击作者的积极性,于是尽管文章不是十全十美,但我们还是决定采用,只是略作修改罢了。
当然这期策划也有失败之处,就是没能将法制融入其中,这也是我事后思考总结出来的。
实习结束了,虽然不是硕果累累,却是收获颇多。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躬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提升理论,使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都得到提高,这是我此次实习最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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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风起,法律亮剑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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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陈碧李怀胜罗翔发布时间:201*-02-07阅读数:
春节期间,“北京地区存在发生核泄漏危险”,以及“北京市将实行菜刀实名制”的网络谣言被传得沸沸扬扬,此类事件在“引爆”媒体、“震惊”公众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整体性反思。当人们决心动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时,却发现存在着一系列的学理困惑与司法障碍,诸如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刑事制裁与行政防控的结合难题等等。为此,中国政法大学“网络背景下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转型”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就“网络造谣的刑法策略”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愿这组文章既能引发理论界的学术争鸣,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防治网络造谣可行的解决途径。
编者
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需扩大
于志刚
网络谣言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仅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对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辟谣之后仍然余害难消。因此,遏制网络造谣、切断网络传谣已成为当前亟须着力应对的网络治理难题。
近年来,微博的悄然走红,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和“隐形的外衣”。与网络侮辱、诽谤不同的是,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指向目标,而是泛化地指向某一群体或者某一行业,甚至是指向整个社会秩序。曾在网上疯传的“地质大学教授潜规则女研究生”,一时间使得“高校潜规则”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尽管最终真相大白,却给整个教师群体形象带来严重影响。“告诉你牛奶生产日期的真正密码”、“海南
香蕉有毒”、“牛奶三聚氰胺超标”、“费县花生毒死多人”等曾在网上热传的帖子,给相关行业带来严重影响,尤其海南香蕉有毒的谣言导致海南香蕉严重滞销,给蕉农带来惨重损失。以特定事件为中心的造谣传谣更是普遍,例如“非典”时期的“板蓝根防非典”一度导致板蓝根脱销、“日本地震导致核污染、食盐防辐射”的网络谣言更使得我国各地现抢盐风潮,“谣盐”断销
应当注意的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也是网络造谣的另一表现形式,新乡、南京等出现的地震谣言、江苏省响水市化工厂爆炸谣言引发的万人恐慌出逃事件、河南杞县从“放射性核元素出事”说法演变为核爆炸的谣言,同样引发杞县人大量外逃,等等。一系列网络造谣事件已明确的向世人昭示:“谣言猛于虎”。
网络的超时空特性使得谣言不再受制于有限的时间、地点,这也使得谣言的扩散具有了无限延展的可能性。和传统编造、传播谣言的媒介和平台相比,网络造谣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得到了无限的放大,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也无限扩大,网络谣言可以快速和无限制地被传播与复制,可以在瞬间触及全世界可以上网的角落。正是这一特性,使得造谣、传谣者日益青睐网络,使网络成为造谣、传谣者便捷的造谣平台和绝佳的传谣犯罪工具。网络谣言的肆虐,除了造谣者的“妖言惑众”,还有传谣者的间接推动。网络谣言一经发布,往往会迅速引起集体围观,经
过成千上万网民的以讹传讹,使谣言出现“裂变式”快速传播,导致“真理还没有穿上鞋子的时候,谎言已经走遍了全世界”。面对网络谣言,社会公众往往是怀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不去辨别信息的真伪,就将相关信息转发给亲朋好友,甚至为了引起对方重视而进行二次加工以后重新发帖,不自觉中成为网络谣言的“二传手”,某种程度上加速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和膨化。因此,在网络空间中,谣言就像滚雪球一样被网民在无意间发酵、夸大,不仅引发了社会的恐慌,也给不特定的个人或者行业甚至是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还应当提及的一点是,网络造谣的横行和造谣案件的快速增加,跟网络造谣的低门槛性和低成本性也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谣言扩散的广度和速度取决于用于传播谣言的载体,在过去,谣言只能依赖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而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信息生产机制是先过滤,后生产,依靠行业准入机制和新闻审查机制,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审查相对严格,同时,信息制作的过程也是信息成本的产生过程,客观上形成了信息准入的高壁垒,一般公众无法成为信息的大规模生产源和发布平台。但是,网络中的信息生产、发布特点是先生产、后过滤,甚至边生产、边过滤抑或是只生产、不过滤,且信息生产成本几乎为零。同时,网络的平民化使得发布虚假言论的门槛较低,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台甚至是电视台,在人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将声音扩散到全
世界的今天,大规模造谣、传谣的门槛已经降低到几乎没有;另一方面,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过低,囿于网络犯罪技术侦查投入量的严重匮乏、相关学理研究的滞后以及法不责众的社会文化心理,大量网络造谣行为在事后没有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进行查处和制裁,无法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者形成有力的威慑。纵观网上造谣事件,大多以行政拘留或者公开道歉告终。因此,网络在赋予造谣者传声器和麦克风的同时,对应的违法制裁措施却没有及时设置和跟进,导致网络造谣者面对偏低甚至几乎为零的违法成本往往有恃无恐。
对于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在司法与执法层面却存在诸多的评价尴尬。
传统刑法中用于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清晰而简单,三个罪名意在制裁两类谣言:(1)针对特定个人、商业单位、商品的谣言,包括两个罪名:一是诽谤罪(实际上包括侮辱罪),制裁的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性、侮辱性言论。因此,谣言如果是针对特定个人的声誉毁损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定性为侮辱罪或者诽谤罪;二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制裁的是损毁特定公司、企业信誉,损毁或者特定公司、企业的特定商品声誉的行为,因此,针对某一特定公司、企业及其产品所编造的谣言,可以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针对不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的谣言,目前,对于此类谣言的打击,只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个罪名,用以严厉制裁意在制造社会恐慌情
绪,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通过网络编造、传播“假地震”等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虚假信息罪定罪完全没有问题。
透视这个罪名体系可以发现,目前罪名体系上的缺陷在于:针对非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等的谣言,无论后果多么严重,只要谣言没有被定性为“虚假恐怖信息”,就无法进入刑法的打击半径:针对不特定个人,而是针对特定人群的造谣、传谣行为无法制裁,例如,“5000名警察列队参加婚礼”、“某刑警学院某级缉毒警察全部牺牲”,等等;针对不特定单位,或者是不属于任何一个单位的某一类产品,或者任何其他类型的造谣、传谣行为无法制裁,例如,“纸馅包子”事件、“广元蛆虫柑橘”事件,等等。
因此,在网络背景下,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应当及时予以完善,具体方向是:修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这一罪名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从仅仅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编造、故意传播”所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笔者认为,此种扩展的立法依据是客观存在的:在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罪、侮辱罪之中,如果诽谤、侮辱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诽谤罪、侮辱罪由“告诉才处理犯罪”转化为“公诉犯罪”;那么,在针对不特定人群、单位、产品等的谣言之中,如果谣言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对于这一谣
言的制裁由行政制裁提升为刑事制裁,应当是可以接受的。伴随着网络谣言数量和类型的日益增多,网络谣言对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击、实际危害日益扩大,某些谣言已经不再是事实和真相之间的差异,它可能彻底改变甚至摧毁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固有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也可能冲击、危害到具体的、现实的国家、民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甚至可能会引发或者说形成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乃至社会动荡,因此,加大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制裁,对于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极有必要。(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严把入罪主观动机与证据关
陈碧
所谓谣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消息。但
这一定义,乃是基于事后的判断,传播谣言者大多是不知真假或不具备判别真假能力者。因此,自古以来谣言无所不在。在网络环境下,谣言更是“如虎添翼”,不需要口口相传,而是数字化生存。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包含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传播速度和广度加倍。借助网络手段和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谣言的散布和传播几乎是同步的。二是,受众会迅速参与传播,并呈几何倍数增加。在自媒体环境下,微博用户有能力在几分钟内传播上
万次谣言,并在同一过程中不断增加一些虚构的情节。三是,貌似强大的外表下,也有“脆弱”的一面。网络谣言往往极为短命,上午的谣言下午即消解并不罕见。谣言愚弄了网民的智商和情感,最终会遭到网络社会的唾弃。
客观地讲,即使是在言论最为自由的国度,也不允许谣言横行。谣言可能荒谬到难以想象的程度,对个人、对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谣言可能煽起误解甚至仇恨,引起混乱而危害社会。刑事法律需要为治理网络谣言做些什么?在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成熟的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控制目标也仅仅局限在涉及“诽谤”、“名誉”以及“公共安全”等传统科目上。我国刑法上关于网络谣言入罪的条文,主要规定于第246条的诽谤罪和第221条的侵犯商誉罪。当然,个别内容特殊、后果严重的谣言还可适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
对谣言不加管制是危险的,但对谣言的过度打击,却是更加危险的。对于网络谣言的界定同样如此。因为谣言本身的特点,任何人在事先都无法确认某一条消息的真假。人们传播谣言,其本质是因为他们在传播时不了解事实的真相。况且,相对于传统媒体,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经常充斥各类不真实、不充分的信息,人们识破谣言的机会和能力大大降低。所以,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传播是缺乏现实基础的。同时,从证据法的角度,亦很难在事后认定谣言传播者所造成的后果。换句话说,从谣言
传播者的主观上而言,他们不可能预见到所传递的信息是谣言,更不能预见到这个信息可能造成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绝无承担法律后果的必要。以诽谤罪为例,在网络谣言可能构成的诽谤行为上,笔者认为,证明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主观故意。通说认为诽谤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这也应用于网络谣言形成的诽谤。诽谤罪的故意是否只限于直接故意?有人认为,可以包括间接故意。因为造谣者对自己帖子的影响力是不能确定的。对此观点,笔者难以认同。因为网络影响力的不确定性,传播过程的角色模糊性,无论是发帖者还是组织者都很可能难以控制事件的发展,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把握才必须更加严格,否则可能误伤舆论。
第二,情节严重。有人指出,网络传播谣言本身就是情节严重的表现,因为影响者众,微博转发动辄以十万计,这和传统的诽谤相比,情节绝对严重(损害商誉罪的司法解释即持此观点)。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互联网信息飞速更新,人们关注度持久性差的特点。虽然造谣者在网络上铺天盖地散布对他人不利的言论,但受众的关注点是短暂的,并且自媒体天生的“自我纠错”功能也能起到抵消效果。所以,执法部门不能单从传播方式和效果方面考量情节,只有当侵犯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才可启动刑事手段。以新乡市某高级中学校长刘某被微博抹黑
一案看,围观者虽众,但几乎都不相信谣言,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网民的识别能力在提高。本案因不存在人身、财产损失,就不能算情节严重。
第三,区别对待。谣言滋扰的个人,可以分成两类,普通人和公众人物。对于公众人物的刑法保护应该有所节制,在诉讼法上,应从证明程度上加大难度,体现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已经体现出这一审慎态度。20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这些规定都表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是公众人物,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诽谤案件,在证据规格和定罪标准上已经有了微妙的变化。涉及到针对公众人物,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谣言”时,即使有不实言论,追究也应慎重。如果不能证明网络上的谣言行为、抹黑行为出于对方的蓄意造假,那就应当推定该抹黑是正当的批评和善意的监督。对网络谣言不加治理是危险的,但轻易动用刑法,甚至侵害到其他言论的自由,却是更加危险的。所以,在判断是否对造谣、传谣者启动刑事手段时,我们必须审慎考虑其主观动机、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使用证据证明的可能性。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遏制网络谣言必须全程监管
李怀胜
《吕氏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宋国有户姓丁的人家没
有井,时常要一个人出去打水,等他在自家凿了一口井后对人说,我凿了一口井,节省了劳力,相当于家里多了一个人。这句话一传十、十传百,结果传成了姓丁的人家挖井挖出了一个人来!最后连国君都惊动了。作者在故事结尾发出了一句感叹:像这样听信传言,不如不听啊(求闻之若此,不若无闻也)!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谣言作为人类社会一个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其历史远比我们想象得更加久远。如果说农业社会中的谣言仅仅偶然地出现,那么当谣言坐上了网络的快车后,就俨然被插上了一对“成功”的翅膀。再没有其他载体能够像网络这样便利谣言的传播了。
传统空间中,信息的孕育、发酵、成长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给信息的甄别留下了宝贵的时间差,天然的地域阻隔与人际局限能够将谣言变成彻头彻尾的“地方性知识”。电视、报纸的信息审查机制也使谣言难有漏网之鱼,谣言的双拳难敌“时间、地域、人际、媒体”的四脚。而在网络时代,基于其固有的虚拟性、无限延展性和超时空性,网络组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密集型的空间。在互联网超大规模的信息流量的冲击下,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陷入困境、近乎失灵,曾经孔武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被网络信息流冲击得七零八落。信息不加限制地流动固然给信息增值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给社会成员的沟通和价值诉求的表达创造了有力条件。但是,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各种信息垃圾
在零成本的情况下四处传播和扩散,从而使得人们被各种虚假信息包裹着。
谣言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无中生有,恶意捏造事实,另一种是捕风捉影,故意放大事实。网络谣言就在这交相辉映的二重奏中轮番上演。打开网络,各种荒诞不经的流言充斥着我们的眼球、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挑战着我们的底线,其引发的结果也往往令我们目瞪口呆、瞠目结舌。在一轮轮的谣言扑面而来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真相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客观地讲,谣言虽然是镜中花、水中月,但却并非无根之浮萍。谣言的诞生是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谣言虽然没有事实根据,但是它符合了人们的预期心理,诸如某地贪官逃亡加拿大的传言,人们相信它是真的;谣言虽然阴损可笑,但是它具有传播价值,且迎合了人们的阴暗心理,诸如某寺庙方丈嫖娼的传言,人们愿意相信它是真的;谣言虽然违背常识、不堪推敲,但是它契合了人们的焦虑心理,诸如某地即将发生地震的传言,人们不敢不相信它是真的。有关201*末世论的传言,竟然还真的让某地一农民胡吃海喝,安心度过这最后的人类时光!我们不必过多指责他人愚昧与盲从,说到底,谣言是文化与心理现象,谣言是人而非网络的产物,网络真的很无辜!
虽然网络谣言如此猖獗,但我们也不必过度紧张。有些谣言本来就是个愚人节玩笑,只为博君一笑;有些谣言本来就是个别人的无意行为,所谓“无心为恶,虽恶不罚”;有些谣言本来就
是个人抒发心中之块垒的产物,时间自会令其消弭于无形。但是,有些谣言恐怕是别有用心之人、不怀好意之人刻意为之的了。去岁末,某人为了在情感纠葛中占据道义的制高点,不惜制造出丈夫逼死发妻的弥天大谎,广大网民被结结实实地戏耍了一番。更有甚者,制造谣言成了某些网络公关公司吃饭的家伙、看家的本领。
最可怕的是那种以冲击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的网络谣言,以及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歪曲事实,试图火上浇油的网络谣言。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有媒体总结了至少八条有关本次事故的谣言。网民在与谣言的斗智斗勇过程也不断提高着自身的辨别力和免疫力,网络也开始建立对谣言的自净循环。这导致网络谣言的“半衰期”越来越短,更多的谣言更像是一颗流星,“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许多谣言,当它开始传播的时候造谣者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纵然事后拼命澄清和补救,危害还是造成了。因而,纵然时间是网络谣言最好的抗体,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事前预警、事中跟踪、随时反馈、随时澄清的谣言处理机制,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之时更应如此。千万不要等到经历了谣言的风雨,才去见那真相的彩虹。(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从谣言中发现得失成败
罗翔
对于网络谣言,其实无须大惊小怪。
首先,与其他形式的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并无特别之处。当下中国,无论哪种谣言,其产生至少有两种诱因。如果不根除这些诱因,即便将互联网从中国连根拔走,谣言仍会找到新的传播载体。一是信息的闭塞。虽然当前我们处于一个貌似信息爆炸的时代,但是权威信息发布的渠道仍然过于单一、速度过于缓慢。二是主流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参差不齐,以致人们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这些都为网络谣言的兴起提供了土壤。
其次,谣言中也包含着真相。“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是谣言还是真相,取决于人们看事物的角度。前些天,某国领导人病逝,有权威报道称联合国降半旗为其致哀。后微博上有消息称,联大193个成员国中,只有17个国家为其默哀,其余国家的代表均退场。最后微博辟谣说: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中约三分之一参加默哀,仅17个国家参加的说法不实。如果微博辟谣是真相的话,那前两种信息哪种更接近真相,可能就见仁见智了。
谣言之“谣”字,本意是歌谣。《韩诗》解释到:“有章曲曰歌,无章曲曰谣”可见,“歌”与“谣”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是否有乐曲与伴奏。大多数“歌”都是从“谣”开始,唱的人多了,“谣”也就被整理为“歌”。所以“谣言”的另一种解释是民间流传的针砭时弊的歌谣和谚语。事实上,不少谣言在某种程
度上反映了事实的真相,诚如法国学者勒莫所言:“谣言是对失衡或社会不安状况的一种反应”。网络上盛行的种种谣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风向标,集中反映了人们在哪些方面存在焦虑与不安。一度沸沸扬扬的某医院医生与医药代表性乱感染艾滋病事件,最后虽然证实是谣言,但这种谣言不正是对时下医患矛盾的深刻反映吗;曾让无数人潸然泪下的民办教师卖淫助学的殷彩霞事件,即便是谣言,但不也折射出民办教师与失学儿童的悲惨现状吗?
不管是网络谣言,还是其他形式的谣言,治理的第一步是疏通信息管道。谣言如洪水,治谣言也如治水患,不能靠堵,要靠疏导。掌握信息优势的有关部门和权威媒体应当在谣言产生之初就尽可能公布信息。既然造谣者可以利用网络,那么真相的提供者也可充分利用网络,让谣言和真相在信息的大舞台中较量,让真相的滔滔江水将谣言冲刷干净。
其次,媒体应当自律。社会监督是媒体存在的意义,它必须与权力和金钱保持适当的距离。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等新媒体的从业人员,都应守住职业底线,恪守客观真实的报道原则。不少主流媒体动辄批评网络信息的庸俗与虚假,但为什么你看别人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当主流媒体充斥虚假报道,舆论监督时常成为牟利的工具,网络世界又怎么可能独善其身?
再次,有关方面不应忽视网络谣言中的有益信息。傲慢的权
力还是应该时常俯就卑微的民意。《国语》记载,晋国名臣范文子告诫君王:“吾闻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风听胪言于市,辨妖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先王疾是骄也。”(一个建立德政的君王要时常听取民众的意见,在市场上采听商旅的传言,在歌谣中辨别吉凶,在朝廷上考察百官职事,在道路上询问毁誉,先王最痛恨的就是骄傲。)当网络谣言兴起之时,主事者也应“辨妖祥于谣”,在谣言中辨析民众的疾苦,反省执政的疏忽。而不是让谣言消失,让民众噤声。
最后是法律治理。网络谣言如果触犯法律,当然应当予以处理。现行法律已经编织了一个足够严密的法网,足够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谣言。以刑法为例,如果谣言危害国家安全,可构成煽动颠覆政府罪;如果谣言危及公共安全,可构成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罪;如果谣言侵害个体利益,比如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诽谤他人名誉,自然也可构成相应的犯罪。不过,针对国家、社会和公众人物的谣言,法律应有足够的容忍,如果谣言没有清楚且现实地造成实质的危害,不宜轻易动用法律武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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