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周寨乡村水管员管理制度1
慈周寨乡村水管员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水厂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加强村内管网及水厂入村主管网日常巡查,如有损毁情况,应及时向水厂主管领导汇报,如查明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谁损毁谁负责出资(包括材料费、务工费、水损费等)由水厂专业人员维修。自然损毁由水厂负责及时抢修。确保村内管网正常运行。三、水管管网的维护及维修,用水户水表以上的维护及维修由水管员及专业人员负责,水表以下由各用水户自己负责。
四、对本村供水管网新增用户,须先向水厂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施工通水,村水管员不准私自接表,更换水表。五、公开供水收费标准,公开服务程序,服务热情,做到“电话叫,人员到。”问题处理不超过24小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六、要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抄表结束将相关数据结果报水厂汇总。用水量要如实上报,不准瞒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七、抄表收费时,对用水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予以答复,出现矛盾时,要及时向水厂及村两委反映,妥善解决问题。
八、按规定标准向水厂缴纳水费,严禁截留、挪用水费,一经发现停止其工作,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因疏于查漏造成水源流失,服务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的损失,一律自己赔偿。十、村内建设施工时,要及时向施工方提出注意事项,以避免对供水造成影响。
扩展阅读:周寨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监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监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3、生技科、安监科协助综合办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监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的内容和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监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劳资科必须购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6、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综合办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综合办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上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安监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8、安监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安监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平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矿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上报申请,劳资科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劳资科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劳资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矿委会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矿综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劳资科,劳资科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
送分管矿长审批后交采购员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材料主管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保证正常生产经常所需。
10、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劳资科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凭上岗通知单,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后发放,其他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未满一半的,补交新品价值100%款项后领用,使用期满一半不到使用期限的补交新品价值50%款项后发放。属特殊情况损坏的由调度室在领用单上签注意见后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满但未交回旧品的,需按原品购入价值的30%交纳款项后,方可领用新品。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劳资科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并按原值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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