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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11:58:29 网站:公文素材库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加强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企业管理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和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等,并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含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档案,并结合本办法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

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上一级部门要保留下一级部门的工程档案目录,以备后查。乡镇供电所(或电管站)可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保存必要的台区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料。

第六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本省(市、区)系统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制定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要求,并监督执行。同时负责建立本系统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工程档案以35千伏及以上工程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投资(调整)计划,与地(市)供电部门签定的委托合同(责任状)、工程监理合同、贷款合同及主要设备招投标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决算及审计意见;上级、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五制”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投资管理及其它监督管理性文件;重要会议纪要、文件、工作汇报、总结,汇总的年度报表及重要的录音、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参与的工程项目验收及综合评价。

第七条各地(市)供电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输变电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以建立10千伏及以上工程档案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及与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或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重要会议记录,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文件材料,以及其它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同时,加强对直供区和代管电力企业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

第八条各县(市)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所有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和省公司、地(市)公司下达、批复的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重要会议记录,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以及其他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包括外包和自营)应将所承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及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事故和永久性缺陷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材料复试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工程联系单等)、监理通知单、竣工图等文件材料,按规定收集齐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条设计单位(包括外包和自营)应将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各阶段的勘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竣工图。工程概、预算及设计总结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监理规划、记录、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等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二条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中审定的物资计划、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订货合同及变更、协调、索赔等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章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的套数、深度、质量要求及档案移交时间,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

第十五条对于35千伏及以上工程,在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调试、进行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同步验收。对于工程档案达不到齐全、完整、准确标准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责成有关单位负责监督其整改情况。工程档案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六条在对竣工县整体工程进行验收时,要把工程档案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核查,应达到满足工程管理和生产运行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力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打印本页关闭本窗口国电农[201*]599号各网省电力公司:为了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十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35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农村中、低压配电工程。凡是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五条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第六条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含发包项目和自营项目)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第八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对于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和工程项目,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第九条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监职能部门)。在农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和安全稽查员。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条国家电力公司:

1.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2.监督、检查、考核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单位:

1.认真执行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4.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5.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6.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7.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1.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2.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第十三条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2.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第十四条施工单位

1.承担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建立健全适应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4.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等级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5.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6.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8.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班(组)长:

1.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

2.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违章和冒险作业。

4.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5.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6.每日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第十六条施工人员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否则,不得操作。3.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5.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第十七条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过程安全监察。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4.监督、检查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5.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6.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7.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8.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第十八条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与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惩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

1.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2.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合格方可购置。

3.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第二十条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第二十一条安全施工措施

1.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2.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3.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2.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3.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危及人身安全通知单及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第二十六条做好下列例行工作:

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第六章临时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含停薪留职职工、退休聘用人员、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用方(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八条短期临时工分到施工班组,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临时工进驻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第七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施工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施工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设立奖励基金,并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将不定期对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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