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十五”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用款单位,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龙头企业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无偿补助。(二)对真正能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实行按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能够带动、示范、扶持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
(四)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和特定产品市场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六)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向昆明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
(二)申报资料。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1.项目的背景材料;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6.项目的组织领导及运行机制;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附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和生产规模、与农户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资金。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须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详细预算,贴息资金必须填写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按项目管理,项目实行专家评议与各级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提交项目可研性报告,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性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条对批准项目,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将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和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达项目所在地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与实施项目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项目责任书签订后,按项目进度拨款;对不需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至有关扶持单位。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偿扶持的项目,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评审权限,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部分项目组织抽验;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企业应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不硬性要求县(市)区配套,县(市)区财政若对申报项目承诺支持的,视同配套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须确保资金按期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安排给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储备档案,为项目资金的落实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各地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级农业产业办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上年度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做出专项总结,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出,当地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同时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县(市)区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出具虚假意见,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终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
(三)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在本级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追缴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收回。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
(一)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追踪资金使用效果。考核内容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上缴税收情况;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等。
(二)市级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将不作为下年度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预算中涉及的产业化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8、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重大决策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要求,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是指符合《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支持环节、项目申报程序,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并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目标是:扶持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和农户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扶带动型、成长型项目”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新技术开发以及各类原料基地建设。
(二)公开公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三)制度健全。省级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企业。第五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支持对象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有章程且组织健全。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地(州、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区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经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会审、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组织,应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前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工商登记、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结合紧密。
2.基地建设具有一定基础,并且企业要与农户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要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例达到较高的水平。3.有自我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和专门机构。4.龙头企业无违法行为,对农户无欺诈行为。(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成立并运行二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组织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2.属于国家和省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试点单位。
第十三条符合省级财政扶持标准的龙头企业,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各地(州、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项目,由省级主管厅(局)审定后,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立项。并与地(州、市)农业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第十五条项目的组织实施。
1.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新技术开发、引进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直接支付企业,但需经财政、农业、企业三家认可,并且企业要出具银行的贷款证明(贷款合同、结息单)和获得有关奖励的证明。
2.龙头企业的各类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部门与龙头企业共同协商、制定实施方案,签订相关项目实施合同,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龙头企业实施。其中对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及实验示范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情况,经当地财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一次或几次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在农业局的指导下由龙头企业组织项目实施;非龙头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局组织实施,但必需经龙头企业的认可(这些基地均应与龙头企业有定购合同),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实施好项目。
3.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农业局与实施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地(州、市)农业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地(州、市)农业局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分类:一是补助经费,二是贴息。
1.补助经费作为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四个方面:(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合作交流等活动;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技术开发。
2.贴息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房屋建设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按财政体制逐级拨付项目单位。地(州、市)、县农业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农业局应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到位情况作为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年度未拨付经费结转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验收前要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期按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龙头企业,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州、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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