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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时间:2019-05-29 13:32:21 网站:公文素材库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一、事项名称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二、审批依据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5号)的规定: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能带动农户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三、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2.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3.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4.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5.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四、申请材料

每年推荐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扶贫办根据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通知辖区的县(市、区)扶贫办,由各县(市、区)扶贫办通知扶贫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向其所在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明确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方式外,同时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1、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农户名册。

2、扶贫龙头企业与项目覆盖区域的县(市、区)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4、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5、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6、企业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然后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五、审批形式评审通过,由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再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之后,市扶贫办、财政局按照推荐权限行文推荐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审批。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六、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七、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经各县(市、区)通过初审的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10天内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安排指标情况进行审核→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认定和审批。八、收费情况:免收费。

九、玉林电子政务大厅网址:十、查询方式:

扩展阅读:25、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201*-11-2710:22:59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扶贫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发的《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201*〕46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201*年)》(云发〔201*〕7号)和《云南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云贫开办发〔201*〕217号),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为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扶贫贴息到户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经扶贫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由省级统一建立项目库,金融机构在省扶贫办和财政厅推荐的项目中挑选承贷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计划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中逐级下拨各县后,由项目县结算贴息,贴息补助可兑现给发放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兑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兑付方式由各项目县在贴息申报中自行确定。一、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一)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规模,由省扶贫办根据贫困人口数量、上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县的具体实际,商省财政厅提出各县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计划,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下达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扶贫、财政部门。(二)使用范围和控制额度

中央扶贫贴息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全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农户,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在地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解决。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只能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如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好、效益明显、贷款诚信度较好的农户,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审定后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三)贴息方向和标准

到户贷款的贴息年限为1年,具体投放到户的贷款期限可按生产周期或项目周期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予以贴息。(四)运作管理

到户贷款的具体承贷金融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到户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原则上不超过20%。到户贷款的发放按照贫困户的实际需求,不定贷款任务。贴息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五)结算方式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结算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10月31日以后发放的到户贷款作为下一个年度的贷款进行贴息。经各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后,由各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兑付给承担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六)部门职责

各县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扶贫到户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发放工作。其中: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做好政策指导、农户核准、项目服务、贴息确认和协助收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中自主放贷。贷款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七)工作要求

1.建章立制,确保规范运作。各县(市、区)在确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的程序步骤、进度安排、目标任务等,保证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2.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创新机制,努力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法,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并严格实行报帐制管理。

3。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县(市、区)在确认贷款贴息对象时实行“阳光操作”。将扶贫到户贷款及贴息政策和执行情况在贫困乡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的监督。坚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放贷工作公开,坚持群众参与、自愿申请、自发组织、自觉还款、严格放贷的条件标准。

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负直接责任,省、州(市)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县扶贫办要做到经常督促、随机抽查、定期小结,并按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办。要建立动态检测点,对贷款贫困农户进行跟踪监测,积累统计分析基础数据,做到心中有数。贴息资金按计划下达后,各县要切实落实到贫困乡、村、户,严禁截留、挪用,一经发现问题,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贴息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1*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8号)文件执行。二、项目贴息贷款

(一)贷款的使用范围和重点

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带动作用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不太直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与认定。(二)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逐级认定推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权限是: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贷款资金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申请贷款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程序是:由项目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推荐到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之后,州市扶贫、财政部门按照推荐权限进行项目的推荐或上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州市扶贫、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扶贫办、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由省扶贫办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的主要依据是:在推荐权限内主要把握资金是否重点投向贫困地区;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是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项目的实施当地贫困群众是否最大限度受益,以及项目的投资及规模是否适度和贷款主体的资产及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等。每年扶贫、财政部门推荐进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凡9月30日后申报的项目将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推荐。(三)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

(1)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文本;(3)当地计、经委等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所需的环保评估报告。(6)贷款主体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明确扶贫责任和义务。(7)贷款主体在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遵守扶贫协议、专款专用、不违规违纪的承诺。对手续不完备,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将不予审核。

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乙级以上)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符合格式,并经论证和评价。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总负责人,经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并对其报告的质量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体例不规范,内容不全,深度不够,数据不准,问题较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受理。(四)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由各级扶贫部门严格按照推荐权限及程序进行推荐的扶贫项目组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的基础上,按项目推荐权限及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选择,规划设计,技术方案,资金投向,投资测算,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并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的有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扶贫办根据下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和金融机构通报的放贷情况部对项目进行调整。进入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库的项目,在两年内均有获得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资格,若两年内仍未得到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将自动从项目库中清除。

任何愿意承担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均可在扶贫部门公示的项目中,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行选择、自主放贷,在贴息年限内,严格按照基准利率进行放贷。发放贷款资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对确定发放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项目,放贷银行需在放贷后一周内将放贷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进行通告。

(五)项目统计监测

各州市扶贫、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推荐权限,对扶贫贷款项目进行推荐,每季度按统一的表格统计上报扶贫贴息项目的推荐情况。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年选择部分州市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六)贴息审批

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凡当年10月31日发放的项目贷款将作为下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贷款。每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将按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贴息审批程序对所报项目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查。凡是未经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和盖章确认的,未按各级权限进行推荐的,将一律不予贴息确认。审查意见由省扶贫办、财政厅联文上报省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盖章确认。通过确认的项目,才能享受扶贫贷款的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贷款期限大于1年的,贴息期为1年,贷款期限低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予以贴息。(七)部门管理职责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扶贫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指导,项目选择推荐、贴息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公示的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自主放贷。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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