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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19-05-29 13:32:47 网站:公文素材库

25、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201*-11-2710:22:59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扶贫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发的《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201*〕46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201*年)》(云发〔201*〕7号)和《云南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云贫开办发〔201*〕217号),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为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扶贫贴息到户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经扶贫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由省级统一建立项目库,金融机构在省扶贫办和财政厅推荐的项目中挑选承贷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计划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中逐级下拨各县后,由项目县结算贴息,贴息补助可兑现给发放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兑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兑付方式由各项目县在贴息申报中自行确定。一、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一)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规模,由省扶贫办根据贫困人口数量、上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县的具体实际,商省财政厅提出各县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计划,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下达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扶贫、财政部门。(二)使用范围和控制额度

中央扶贫贴息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全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农户,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在地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解决。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只能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如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好、效益明显、贷款诚信度较好的农户,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审定后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三)贴息方向和标准

到户贷款的贴息年限为1年,具体投放到户的贷款期限可按生产周期或项目周期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予以贴息。(四)运作管理

到户贷款的具体承贷金融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到户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原则上不超过20%。到户贷款的发放按照贫困户的实际需求,不定贷款任务。贴息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五)结算方式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结算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10月31日以后发放的到户贷款作为下一个年度的贷款进行贴息。经各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后,由各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兑付给承担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六)部门职责

各县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扶贫到户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发放工作。其中: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做好政策指导、农户核准、项目服务、贴息确认和协助收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中自主放贷。贷款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七)工作要求

1.建章立制,确保规范运作。各县(市、区)在确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的程序步骤、进度安排、目标任务等,保证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2.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创新机制,努力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法,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并严格实行报帐制管理。

3。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县(市、区)在确认贷款贴息对象时实行“阳光操作”。将扶贫到户贷款及贴息政策和执行情况在贫困乡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的监督。坚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放贷工作公开,坚持群众参与、自愿申请、自发组织、自觉还款、严格放贷的条件标准。

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负直接责任,省、州(市)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县扶贫办要做到经常督促、随机抽查、定期小结,并按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办。要建立动态检测点,对贷款贫困农户进行跟踪监测,积累统计分析基础数据,做到心中有数。贴息资金按计划下达后,各县要切实落实到贫困乡、村、户,严禁截留、挪用,一经发现问题,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贴息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1*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8号)文件执行。二、项目贴息贷款

(一)贷款的使用范围和重点

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带动作用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不太直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与认定。(二)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逐级认定推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权限是: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贷款资金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申请贷款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程序是:由项目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推荐到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之后,州市扶贫、财政部门按照推荐权限进行项目的推荐或上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州市扶贫、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扶贫办、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由省扶贫办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的主要依据是:在推荐权限内主要把握资金是否重点投向贫困地区;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是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项目的实施当地贫困群众是否最大限度受益,以及项目的投资及规模是否适度和贷款主体的资产及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等。每年扶贫、财政部门推荐进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凡9月30日后申报的项目将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推荐。(三)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

(1)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文本;(3)当地计、经委等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所需的环保评估报告。(6)贷款主体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明确扶贫责任和义务。(7)贷款主体在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遵守扶贫协议、专款专用、不违规违纪的承诺。对手续不完备,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将不予审核。

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乙级以上)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符合格式,并经论证和评价。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总负责人,经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并对其报告的质量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体例不规范,内容不全,深度不够,数据不准,问题较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受理。(四)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由各级扶贫部门严格按照推荐权限及程序进行推荐的扶贫项目组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的基础上,按项目推荐权限及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选择,规划设计,技术方案,资金投向,投资测算,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并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的有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扶贫办根据下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和金融机构通报的放贷情况部对项目进行调整。进入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库的项目,在两年内均有获得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资格,若两年内仍未得到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将自动从项目库中清除。

任何愿意承担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均可在扶贫部门公示的项目中,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行选择、自主放贷,在贴息年限内,严格按照基准利率进行放贷。发放贷款资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对确定发放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项目,放贷银行需在放贷后一周内将放贷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进行通告。

(五)项目统计监测

各州市扶贫、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推荐权限,对扶贫贷款项目进行推荐,每季度按统一的表格统计上报扶贫贴息项目的推荐情况。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年选择部分州市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六)贴息审批

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凡当年10月31日发放的项目贷款将作为下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贷款。每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将按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贴息审批程序对所报项目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查。凡是未经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和盖章确认的,未按各级权限进行推荐的,将一律不予贴息确认。审查意见由省扶贫办、财政厅联文上报省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盖章确认。通过确认的项目,才能享受扶贫贷款的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贷款期限大于1年的,贴息期为1年,贷款期限低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予以贴息。(七)部门管理职责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扶贫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指导,项目选择推荐、贴息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公示的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自主放贷。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

扩展阅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农业银行:

为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提高到户贷款的比重和效益,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决定,对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今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试点省以外的其他省份仍按原有体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有关要求(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承担,由试点省、县确定。中央对到户贷款及贴息下放试点省的项目贷款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重点。到户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201*年)》的要求和扶贫开发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二)贴息资金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各省;到县具体额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同时,安排河北、黑龙江“项目贷款试点”贴息资金各500万元,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各1000万元开展贴息下放试点。

2.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初农行预下的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的贷款计划所需贴息,在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中予以解决。

3.贴息资金可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和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

4.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三)其他要求

1.项目贷款试点省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2.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1*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8号)执行。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5.各省要依据以上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到户贷款实施方案,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同时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明年1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

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行陕西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合社

为了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机制,切实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进程,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6号)精神,提出我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201*)》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坚持市场导向,项目覆盖,龙头带动,贷款扶持的原则,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意识,充分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作用,使贫困群众真正得到有效扶持。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的安排,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在包括我省在内的8个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三、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的有关要求(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哪几家金融机构承担,到户贷款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贷款试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省上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制订《财政扶贫资金到户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扶持重点。到户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1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到户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省级重点县(市、区)适当予以扶持。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优先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201*)》的要求和年度扶贫开发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全省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贷款要与各地的主导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扶贫贴息贷款本金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要经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二)贴息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的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省,由省上直接分配到县。同时省财政按每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10万元的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市、区)。中央下达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上将资金规模分配到市。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

2.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3.贴息资金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

4.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上成立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农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协调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和贷款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认真做好201*年国家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2号)执行。2.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省上拟在3个县就扶贫社协助金融机构放贷和收贷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贷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上拟在陕南、陕北、关中各选择3个县,建立到户贷款监测点,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必要的实施监测点,对到户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要建立贷款户回访制度,帮助贷款户用好扶贫贴息贷款,更好地发展生产,并使他们成为信用户、文明户。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全面实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要按照中、省对到户贷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认真制定小额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并于今年9月1日前以电子版形式(placj@163?com)报省扶贫办备案。要建立到户贷款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市、县(市、区)每季度向省扶贫办上报一次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各设区市年终要对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和项目贷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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